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聲字第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聲字第6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具保停止羈押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605號聲請人即選任辯護人 林建平 律師(法扶律師)被告 黃俊凱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107年度訴字第3062號),聲請具保停止羈押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請法院准予具保,讓被告與被害人和解等語。
二、被告黃俊凱前因涉犯刑法第339條之4第1項第2款之加重詐欺取財、組織犯罪條例第3條第1項之參與犯罪組織罪嫌,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提起公訴,經本院訊問被告後,認被告涉犯上開犯罪嫌疑重大,且有勾串共犯之虞,亦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有羈押之必要,而於民國107年11月28日起將被告羈押並禁止接見通信在案。
三、惟被告前因詐欺案件經法院判處徒刑後,經入監執行後假釋出監,假釋經撤銷後餘有殘刑7月又29日,經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向本院借提被告執行該殘刑,被告已於108年
2月12日移入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監獄臺中分監執行等情,有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執行指揮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按,是以被告既經檢察官借提移入監獄執行,即屬監獄行刑之範疇(參照最高法院98年度台抗字第228號裁定意旨),從而,被告已未受有羈押之強制處分,則聲請人聲請具保停止羈押,自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高增泓
法官孫藝娜法官廖慧娟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許采婕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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