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度單禁沒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8年單禁沒字第6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2月18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8年度單禁沒字第60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不詳上列聲請人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08年度聲沒字第33號、107年度他字第806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壹包(含包裝袋壹個,驗餘淨重叁點叁捌伍貳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法務部矯正署臺中看守所(下稱臺中看守所)管理員 林文正 於執行信件檢查勤務時,發覺一封收件人為 張游娜 ,因查無收件地址新北市○○區○○路○○巷○○弄○○號6樓之信函退回臺中看守所,信封內夾藏疑似毒品之不明結晶物1包,經送鑑定後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驗餘淨重3.3852公克),惟本件查無持有上開扣案毒品之人,又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係違禁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38條第1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規定(聲請書漏載),單獨請宣告沒收(聲請書漏載銷燬,應予補充)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且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亦有明定。又於查無任何犯罪事實之情形下(如查無犯罪嫌疑人或被告,或查無被告之犯罪事實),倘案內仍扣有違禁物,應由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
三、經查,扣案之透明結晶1包(含包裝袋1個,驗前淨重3.3905公克,驗餘淨重3.3852公克),經鑑驗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有衛生福利部草屯療養院107年9月20日草療鑑字第1070900176號鑑驗書附卷可稽;揆諸前開規定,自得單獨宣告沒收銷燬之,法院此時自得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並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11月11日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9號研討結果見解可參),是聲請人聲請宣告沒收(聲請書漏載「銷燬」),應認正當,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沒收銷燬之。另盛裝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之包裝袋1個,因與其內之毒品難以析離,且無析離之實益,應一併沒收銷燬之。至鑑驗耗損部分,業已滅失,不併為沒收銷燬之諭知,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刑事第十庭法官許月馨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廖明瑜中華民國108年2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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