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保險簡字第73號
原告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嵐瑋
訴訟代理人 温錦坤
廖柏宇
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訴訟代理人 車彥瑩
被告 蔡黃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業經辯論終結,經查對被告蔡黃淑娟戶籍地址嗣變更,為避免程序上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1年8月31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如有被告其他新送達居所,應儘速陳報並自行送達書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蘇冠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