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11年度北保險簡字第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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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北保險簡字第73號

原告杜拜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嵐瑋

訴訟代理人 温錦坤

廖柏宇

被告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調貴

訴訟代理人 車彥瑩

被告 蔡黃淑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保單價值準備金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業經辯論終結,經查對被告蔡黃淑娟戶籍地址嗣變更,為避免程序上不合法,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1年8月31日上午10時50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原告如有被告其他新送達居所,應儘速陳報並自行送達書狀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徐千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蘇冠璇

歷審裁判

  • 臺北簡易庭 111 年度 北保險簡 字第 73 號裁定(111.08.08)[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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