和解筆錄
111年度六小字第153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瑞德
訴訟代理人 莊子賢 律師
被告 陳憲杰
訴訟代理人 林宏璋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六小字第153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
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斗六簡易庭六簡第
一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
法官温文昌
書記官林雅菁
通譯陳怡君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莊子賢律師到
被告陳憲杰未到
訴訟代理人林宏璋到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於民國111年9月8日前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
)24,483元整,若屆其未履行則回復到原來的金額28,567元
及自111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
原告
訴訟代理人莊子賢律師
被告
訴訟代理人林宏璋
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書記官林雅菁
法官温文昌
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書記官林雅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