斗六簡易庭111年度六小字第153號民事和解筆錄

和解筆錄

111年度六小字第153號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瑞德

訴訟代理人 莊子賢 律師

被告 陳憲杰

訴訟代理人 林宏璋

上列當事人間111年度六小字第153號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於

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下午4時30分在本院斗六簡易庭六簡第

一法庭和解成立茲記其大要如下:出席職員:

法官温文昌

書記官林雅菁

通譯陳怡君

到庭和解關係人:

原告和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訴訟代理人莊子賢律師到

被告陳憲杰未到

訴訟代理人林宏璋到

和解成立內容:

一、被告願於民國111年9月8日前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

)24,483元整,若屆其未履行則回復到原來的金額28,567元

及自111年9月8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

息。

二、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三、訴訟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依聲請當庭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

原告

訴訟代理人莊子賢律師

被告

訴訟代理人林宏璋

雲林地方法院斗六簡易庭

書記官林雅菁

法官温文昌

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以上正本與原本無誤。

中華民國111年8月8日

書記官林雅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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