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1年度南簡字第961號
聲請人
即被告 楊晴
法定代理人 江瑋瑄
相對人
即原告 李寬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聲請人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上開規定,被告並無聲請移送訴訟於管轄法院之權,聲請人係本案被告,所為本件移轉管轄之聲請,僅生促動法院為職權移送訴訟,先予敘明。次按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法院管轄,為民事訟法第15條第1項所規定。再按定法院之管轄,以起訴時為準,民事訴訟法第27條亦有明文,此乃管轄恆定之原則,如依起訴時之情事,法院有管轄權者,縱令以後定管轄之情事有變更,該法院亦不失其管轄權。又管轄權之有無,應依原告主張之事實,按諸法律關於管轄之規定而為認定,與其請求是否成立無涉。而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為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項所明定。所謂行為地,凡為一部實行行為或其一部行為結果發生之地皆屬之(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554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聲請意旨以:聲請人甲○為未成年之在學學生,與臺南並無淵源,臺南地方院距被告居住之臺北市大安區路程遙遠,極為不便,不同意在臺南出庭。且依原告起訴之事實,除了原告居住在臺南市外,看不出本案與臺南市有何相關,也不知道原告所稱的網路發言與臺南市有何相關,為保障被告權益,爰聲請將本案移送至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審理等語。
三、經查,相對人起訴主張其於民國111年1月在蝦皮購物網站以較低廉的家庭揪團方案,提供消費者YouTube premium/Spotify等帳號訂閱服務,於111年2月初另行創立通訊軟體Line社群「YouTube/Spotify揪團」(下稱系爭社群),廣泛邀請有興趣之蝦皮粉絲或Dcard社群網友加入,系爭社群成員多達三百多人,詎相對人於111年3月中旬不明原因遭退出系爭社群,後續YouTube系統疑似對家庭揪團方案訂閱服務之帳號進行風險審核,以致系爭社群之部分消費者無法使用訂閱服務,相對人雖未在系爭社群內而無法及時回覆,但仍盡心盡力聯繫、處理上開爭議,聲請人有眾多管道向相對人確認消費爭議,且有其他消費者於系爭社群代為解釋相關質疑,然聲請人未經合理查證,在系爭社群以代號「山山」擅自公開抹黑造謠相對人為詐騙集團或已經跑路等語,嚴重侵害相對人名譽權,使消費者誤以為遭相對人詐騙而向警方報案,導致相對人銀行帳戶遭凍結使用,已出售款項亦遭蝦皮購物網站凍結而無法提領,相對人之商譽及信用造成重大損害,相對人之名譽遭受侵害,爰依民法第184條第1項及第195條第1項之規定,請求聲請人賠償非財產損害新臺幣10萬元。是依相對人前開主張,聲請人係在系爭社群公開抹黑造謠相對人為詐騙集團或已經跑路等情,則該侵權行為之結果發生地本即及於網路所及各地,自包含相對人之住居所所在地即臺南市東區(見調解卷第111頁),是以,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相對人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管轄並無違誤。聲請人並非原告,依法不得聲請移轉管轄,本院對於本件依法有管轄權,聲請人聲請本件移轉臺灣臺北地方法院管轄,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8 月 10 日
書記官林彥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