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7年聲字第27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1月20日
裁判案由:公示送達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聲字第2719號聲請人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代理人丁○○相對人甲○○
乙○○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將聲請人所發如附件之示意思表示之通知函為公示送達。
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得依民事訴訟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其於民國97年8月間以如附件所示之通知函通知相對人債權讓與事,因相對人遷移不明,無法送達,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債權讓與證明書、債權憑證、公司變更登記表、通知函、相對人戶籍謄本及退回信封等件為證,核與首揭法條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秋月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7年11月20日
書記官廖曉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