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度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7年破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宣告破產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破字第9號聲請人 李善餘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大民營造有限公司破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稅捐、滯納金、利息、滯報金、怠報金之徵收,優先於普通債權;在破產程序中先於他普通債權而受清償,此觀諸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1項、第49條及破產法第112條之規定自明。上開等項稅捐依法既應較普通債權優先受清償,則債務人之資產如已不足清償所欠應優先清償之上開等項稅捐,其他債權人更無受償可能,倘予宣告破產,反而須優先支付破產財團之管理、分配所生之費用及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財團費用,將使破產財團財產更形減少,徒使稅捐稽徵機關之上開等項稅捐優先債權減少分配,而其他債權人亦無因此受分配之可能,即與破產制度之本旨不合(最高法院95年度台抗字第741號、95年度台抗字第631號及96年度台抗字第339號裁定參照)。又最高法院98年度第4次民事庭會議亦決議認為:
「債務之資產已不足清償稅捐等優先債權,他債權人更無受償之可能,倘予宣告破產,反而須優先支付破產財團之管理、分配所生之費用及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財團費用,將使破產財團之財產更形減少,優先債權人即稅捐機關之債權減少分配或無從分配,其他債權人更無在破產程序受分配之可能,顯與破產制度之本旨不合。」。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大民營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大民公司)之清算人,在清算過程中,發現該公司之總資產為四百八十七萬七千六百五十四元,惟負債卻達一千六百多萬元,為此爰依公司法第一一三條準用第八十九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宣告大民公司破產,並提出本院民事庭函文、大民公司之資產負債表各一份(均影本)、不動產登記謄本三份為證。
三、經查,大民公司迄至九十八年一月二十一日止,尚欠九十年度營業稅及九十一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計新台幣(下同)6,005,650元,另九十六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清算尚未申報,暫估應納稅額為23,613,574元,合計為29,619,224元,並至九十八年六月十二日為止,尚積欠地價稅及房屋稅分別有2,696元、15,915元之情,有本院函查後,財政部台灣省北區國稅局新竹市分局以北區國稅竹市四字第098000424號函及所附之明細表一份、南投縣政府稅務局於九十八年六月十五日以投稅法字第0980022917號函及所附之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一份、台北縣政府稅捐稅稽徵處新店分處北稅新三字第0980000827號函及所附之欠稅總歸戶查詢情形表一份在卷可憑。而依聲請人之呈報,大民公司目前之資產為坐落於○○鎮○○段一三一八建號建物所有權全部一筆、同段一六一0地號、權利範圍為一萬分之一八八之土地所有權一筆,以及坐○○○鄉○○段土庫小段七九之二四地號、所有權全部之土地一筆,以及現金十四萬多元、對新竹縣政府衛生局之預付工程款之返還債權十萬零四百六十四元、應退稅額二0三六六一元,且依聲請人之呈報,上開坐落草屯鎮之建物及土地之價值合計約0000000元,而坐落深坑鄉之土地價值為0000000元,合計其資產之總價值為0000000元之情,有聲請人於九十七年十月十三日庭提之大民公司清算後之財產明細表一份在卷可參。查,姑不論大民公司上開不動產之價值,是否有如聲請人上開所列之金額,尚有疑問,故大民公司之現有資產,是否已達0000000元,已有疑義。況縱認該等不動產之價值,確有如聲請人上開陳報之金額,且大民公司之現有資產,其價值確有0000000元,惟依上開所述,大民公司所積欠之稅捐債權,縱扣除九十六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暫估應納稅額23,613,574元之部分,合計亦已達6,024,261元(即6,005,650元+2,696元+15,915元),是以大民公司之現有資產,已不足完全清償其所積欠之具有優先受償地位之稅捐債務,更遑論加計該九十六年度之營利事業所得稅之暫估應納稅額23,613,574元後,其現有資產更不足以完全清償所積欠之具有優先受償地位之稅捐債務,其他債權人(包括合作金庫商業銀行北新分行就其未享有抵押權擔保之債權部分及林美銀、光亮金屬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之債權)即無分配受償之可能。況如宣告破產,尚須先支付破產財團之管理、變價及分配所生之費用、因破產債權人共同利益所需審判上之費用、破產管理人之報酬等財團費用,將使破產財團財產更形減少,徒使優先債權人之債權減少分配,而其他債權人亦不可能因此而受有分配,實無宣告破產之實益,則揆諸首開之規定、最高法院裁定及決議之見解暨說明,是聲請人之本件聲請應予駁回。
四、依破產法第5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鄭政宗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8年9月9日
書記官曾柏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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