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催字第7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催字第724號聲請人能率倉儲設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星宏 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聲請狀附表所載支票之付款人名稱與票據掛失止付通知書內容不符,請具狀陳明正確支票之付款人名稱(應更正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營業部」)。
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