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度司促字第10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1051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司促字第10512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孝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蕎晶坊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民國109年6月2日聲請狀證物一、證物二(因聲請狀內未附該證明文件)。
中華民國109年6月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顏志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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