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補字第79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補字第794號原告桃園市政府住宅發展處法定代理人 莊敬權 訴訟代理人 程光儀 律師
張義群 律師 蔡欣澤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漢洲 間請求遷讓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702,60
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7,72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袁雪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書記官戴育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