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20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給付加工費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2034號原告華晟特殊鋼鐵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和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峙銓有限公司間因給付加工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是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9萬3,90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萬1,7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萬1,290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8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靜梅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10月19日
書記官劉寶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