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04年聲字第53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2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39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雅珍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104年度執聲字第17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許雅珍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主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玖年伍月。
理由受刑人許雅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最高法院、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26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洪曉能
法官吳幸芬法官劉榮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江玉萍中華民國104年3月30日附表:
┌──────┬───────────┬───────────┬───────────┐│編號│1│2│3│├──────┼───────────┼───────────┼───────────┤│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有期徒刑7年8月│有期徒刑7年8月│├──────┼───────────┼───────────┼───────────┤│犯罪日期│102.10.14~102.10.15│102.09.06│102.09.16│├──────┼───────────┼───────────┼───────────┤│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及案號├───────────┼───────────┼───────────┤││102年度偵字第23219號│102年度偵字第23219號│102年度偵字第23219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台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727號│102年度訴字第2602號│103年度上訴字第727號││實││││││審├────┼───────────┼───────────┼───────────┤││判決日期│103.08.26│103.03.06│103.08.26│├─┼────┼───────────┼───────────┼───────────┤│確│法院│中高分院│臺中地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727號│102年度訴字第2602號│103年度台上字第4121號││決││││││├────┼───────────┼───────────┼───────────┤││確定日期│103.08.26│104.01.22│103.11.26│││││(更審時撤回上訴)││├─┴────┼───────────┼───────────┼───────────┤│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不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執14956│臺中地檢104執3761│臺中地檢103執18682│││(已執畢)│││└──────┴───────────┴───────────┴───────────┘┌──────┬───────────┬───────────┬───────────┐│編號│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7月│││├──────┼───────────┼───────────┼───────────┤│犯罪日期│102.10.14~102.10.15│││├──────┼───────────┼───────────┼───────────┤│偵查(自訴)│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機關及案號├───────────┼───────────┼───────────┤││102年度偵字第23219號│││├─┬────┼───────────┼───────────┼───────────┤│最│法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103年度上訴字第727號││││實││││││審├────┼───────────┼───────────┼───────────┤││判決日期│103.08.26│││├─┼────┼───────────┼───────────┼───────────┤│確│法院│最高法院││││定├────┼───────────┼───────────┼───────────┤│判│案號│103年度台上字第4121號││││決││││││├────┼───────────┼───────────┼───────────┤││確定日期│103.11.26│││├─┴────┼───────────┼───────────┼───────────┤│是否為得易科│不得易科、社勞││││罰金之案件││││├──────┼───────────┼───────────┼───────────┤│備註│臺中地檢103執1868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