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3年易字第127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2月04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易字第1279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張阿龍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5240號),本院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理,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之案件,經法院認為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之情形者,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為刑事訴訟法第452條所明定。查,本件被告張阿龍賭博案件,經本院審理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451條之1第4項但書第3款之情形,自應適用通常程序審判之,合先敘明。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張阿龍基於在公眾得出入場所賭博財物之犯意,於民國103年2月11日晚間6時許,前往同案被告 鍾陳玉蘭 (仍以簡易判決處刑,由本院另行審結)在桃園縣平鎮市○○路○○段○○○巷○○號開設之美髮店簽注六合彩,並交付賭資新臺幣440元。嗣被告張阿龍於同日晚間6時14分許,在桃園縣平鎮市○○路○○段○○○號前為警查獲,並扣得六合彩簽單1張,因認被告張阿龍涉犯刑法第266條第
1項前段之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嫌等語。
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
5款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張阿龍業於103年9月17日死亡,此有卷附之桃園縣平鎮市戶政事務所103年11月27日桃平戶字第0000000000號函文暨所附之除戶戶籍資料、死亡證明書可稽,揆諸前揭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吳為平
法官彭怡蓁法官林姿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羅蓉中華民國103年12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