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85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8580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8580號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廖松岳 債務人 歐姿 含債務人 歐東昱
一、債務人 歐姿含 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佰玖拾伍萬叁仟伍佰伍拾玖元,及其中㈠新台幣壹佰陸拾柒萬貳仟玖佰壹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㈡新台幣貳拾捌萬零陸佰肆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歐姿含、歐東昱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台幣捌萬壹仟伍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四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五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8月10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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