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13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13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133號聲請人 陳張妙釔 上列當事人間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6月5日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不慎遺失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經鈞院103年度司催字第41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該項公告聲請人已刊登在民國103年2月20日民眾日報第9版公告。茲因申報權利期限已經屆滿且無任何人依法主張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表所載支票無效。
理由
一、查附表所載之支票,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41號公示催告在案。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5月19日3個月屆滿,聲請人於103年5月20日後起算3個月內聲請本件除權判決,迄今仍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6月16日
書記官許弘杰┌────────────────────────────────────┐│附表:103年度除字第133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陳張妙釔│新竹市農會│101年11月30日│14,670元│FA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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