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審易字第42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3年度審易字第420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鈺茗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103年度偵字第1993號),惟本院認為不宜以簡易判決處刑,改依通常程序審判,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按被告死亡者,應為不起訴之處分;如不應起訴而起訴者,其起訴之程序即屬違背規定,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此觀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第303條第1款等規定自明。該不受理判決,依同法第307條規定,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
二、經查,本件檢察官係於民國103年5月26日就被告竊盜之犯嫌向本院提起公訴,有起訴書1份及本院收文戳1枚在卷可稽,惟被告於起訴前之103年4月26日即已死亡,此有戶役政連線作業系統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件附卷可稽,是檢察官本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52條第6款規定,對被告為不起訴之處分,然本件於103年5月26日經本院受理而生訴訟繫屬及訴訟關係時,因被告已死亡,關於本件起訴時之訴訟主體已失其存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1款規定,並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最高法院82年度臺非字第380號判決、臺灣高等法院90年庭長法律問題研討會結論參照)。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銘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中華民國103年6月12日
書記官楊嘉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