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促字第2068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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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2068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5月2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2068號債權人 高美香 債務人 羅素月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叁拾伍萬元,並賠償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其餘之聲請駁回。理由
一、按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第1項明文規定,再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主張對債務人有計新臺幣叁拾伍萬元借款債權迄今未清償,故請求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等語。惟查,依聲請人所提出之聲請狀僅載請求之債權金額及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而未明確載明利息起迄日期,經本院定期間命聲請人補正,逾期未補正,此有送達證書可稽,故聲請人請求對債務人利息部份,未能表明利息之起算日,與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不符,故應予駁回。
三、如債務人不於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9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徐麗花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4年5月25日
書記官莊銘有◎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債權人應於收受支付命令後5日內,提出債務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倘債務人如列有法定代理人時,請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支付命令是否合法送達債務人;如債務人係法人,則應提出法人最新登記資料(例如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表)及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以核對是否合法送達。(否則無法核發確定證明書)
三、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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