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02年度雄補字第73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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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雄補字第732號
原 告 侯旻辰
被 告 陳宣諭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5月10日起
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伍日內,補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
壹拾元,如未依限補正,即裁定駁回原告之訴。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
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逾十萬元至一百萬元部分,每萬
元徵收一百元,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定有明文。復依臺灣
高等法院民事訴訟、強制執行費用提高徵收數額標準,訴訟
標的金額或價額逾十萬元部分,加徵原定數額十分之一。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
新臺幣(下同)105,300元(即原告請求返還電腦、電視及
手機之價值),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110元。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
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黃鳳岐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5月21日
書記官陳麗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