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1097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109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詐欺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判決89年度訴字第1097號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子○○選任辯護人林姿瑛律師被告丁○○
申○○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朱子慶 律師被告卯○○選任辯護人 李學權 律師被告宙○○選任辯護人 洪維煌 律師被告辛○○
午○○地○○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張質平 律師被告甲○○
癸○○黃○○上一人選任辯護人 石麗卿 律師被告戌○○
未○○
酉○天○○庚○○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89年度偵字第4337、7697、7698、8494、8495、8496、8811、8812、8813、9049、9050、9051、9052、9053、9054、9644、9645、9646、9647、9649、981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子○○共同以犯詐欺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 陸年 。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叁年。
丁○○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年。
申○○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貳年。
卯○○共同以犯詐欺罪為常業,處有期徒刑肆年。應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貳年。
宙○○共同以犯詐欺罪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叁年。
辛○○共同以犯詐欺罪為常業,累犯,處有期徒刑貳年;又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累犯,處有期徒刑陸月。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肆月。
午○○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地○○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甲○○共同連續行使偽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及他人,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癸○○、黃○○、戌○○、未○○、酉○、天○○均無罪。
庚○○公訴不受理。
事實
一、宙○○前於民國(下同)82年間因犯侵占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82年8月12日執行完畢;辛○○前於83年間因犯賭博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83年8月12日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又子○○、卯○○二人在本案中以所有之公司違法大量開立不實發票,製造經營獲利良好之假象後,向金融機構貸得大筆金錢,賴以維生,認為該二人係以犯罪為常業之人。
二、子○○係 諾均 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① 諾均公 司,登記負責人為癸○○)、 嘉澧 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②嘉澧公司,登記負責人為 陸賢耀 )、威 尼爾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④ 威尼爾 公司,登記負責人為 歐振明 )、 諾金 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⑤諾金公司,登記負責人為黃○○)、廣埠有限公司(以下簡稱⑥廣埠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庚○○【已於90年8月29日死亡】)、 台鶴 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⑧ 台鶴公 司,登記負責人為辛○○)、 瑞原 電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⑨瑞原公司,登記負責人為戌○○)、 菱異 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⑭ 菱異公 司,登記負責人為巳○○【另行審結】)、堪 薩斯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㉒ 堪薩 斯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天○○)之實際負責人,並為 盟士 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⑯盟士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彭 宇彬 )之股東;丁○○原係④ 威尼爾公 司、㉒ 堪薩斯 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於87年間將公司轉讓予子○○,並擔任子○○之員工;申○○係 得意通 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⑫ 得意通公 司,登記負責人為戊○○)、 俊澤 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⑮ 俊澤公 司,登記負責人為申○○)、 巨旻 科技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⑳ 巨旻公 司,登記負責人為曹 桂榮 )、 科上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㉔科上公司,登記負責人為申○○)之實際負責人及 全昕 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⑰全昕公司,登記負責人為吳 文龍 )之股東;卯○○係 科隆 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⑦ 科隆公 司,登記負責人為卯○○)、 咏康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㉕咏康公司,登記負責人為玄○○)、 廣超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原名 廣隆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於87年辦理公司名稱變更登記,以下簡稱㉖廣超公司,登記負責人為陳 國豐 )之實際負責人;宙○○係⑦科隆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且自87年10月間㉕咏康公司改組後亦任咏康公司實際負責人;己○○(另行審結)係 公霆 企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⑪ 公霆公 司,登記負責人為未○○)、 達暉 有限公司(以下簡稱㉓ 達暉公 司,登記負責人為顧 慧林 )、領袖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㉙領袖公司,登記負責人為 歐志煌 )之實際負責人;辛○○係⑧台鶴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午○○係 昱享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⑬ 昱享公 司,登記負責人為午○○)、 昱瀚 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⑲ 昱瀚公 司,登記負責人為午○○)之實際負責人;地○○係 超鋒 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㉗超鋒公司,登記負責人為莊 盛雄 )行政經理(原為公司改組前超鋒實業有限公司負責人);甲○○係 龍昱 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㉘ 龍昱公 司,登記負責人為陳 金鎮 )業務經理;酉○係 富筑 實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㉑富筑公司,登記負責人為酉○)之負責人;壬○○(通緝中,另行審結)係 凡塞 斯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③凡 塞斯 公司,登記負責人為林 宗明 )、 伯肯 國際開發有限公司(以下簡稱⑱ 伯肯公 司,登記負責人為 鄧進福 )之實際負責人;乙○○(通緝中,另行審結)係 大家豪 物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⑩大家豪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及實際負責人(上開29家公司之營利事業統一編號、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相關關係人、設立及異動日期、營業地址詳如附表一所示)。
三、子○○、丁○○、申○○、卯○○、宙○○、辛○○、地○○、甲○○、午○○、己○○、壬○○、乙○○、 黃夢 桂(①諾均公司經理,未經 起訴 )、丙○○(⑥廣埠公司職員,未經起訴)、寅○○(⑦科隆公司財務主任,未經起訴)等人均 明知渠 等上開實際經營或任職公司間並無實際上交易或買賣行為,竟基於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或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卯○○(⑦科隆公司)、辛○○(⑧台鶴公司)、乙○○(⑩大家豪公司)、午○○(⑬昱享公司、⑲昱瀚公司)、申○○(⑮俊澤公司、㉔科上公司)均為商業負責人,與子○○、丁○○、申○○,或與子○○、丁○○,基於逃漏其等經營公司應納營業稅之概括犯意聯絡;卯○○、宙○○、辛○○、地○○、甲○○、午○○、己○○、壬○○、乙○○、 黃夢桂 、丙○○、寅○○,復與子○○、丁○○、申○○基於幫助其他公司逃漏營業稅之概括犯意聯絡,約定相互以所屬公司名義虛開性質上屬於會計憑證中原始憑證之統一發票,而自85年1月起至88年12月止,於上開期間每兩個月申報營業稅時即85年3月至89年1月之單月10日至15日間,先由丁○○自85年3月10日至15日間某日起至87年5月10日起至15日間某日止,在桃園市○○路68號1至5樓,再由申○○自87年7月10日至15日某日起至89年1月10日至15日間某日止,在桃園縣龜山鄉○○○路○段166巷1號1樓①諾均公司辦公處所,填製 前開 如附表一所示等29家公司間統一發票明細表(含每筆發票買受人、日期、貨品名稱、單價、數量等)及分配上開各公司間互開統一發票之金額表,以符各前開公司間進項及銷項金額,並將上開明細表交由子○○,再由子○○交予各該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股東或經理人製作不實統一發票,並將上開不實之銷售額連續填載於各該公司之每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即俗稱「四○一表」(即填製各公司每期銷項、進項金額及應納、應退稅額),該等不實統一發票提供其他公 司虛 列作為進項,虛增成本,以資沖抵銷項稅額,並持上開「四○一表」向桃園縣稅捐稽處申報稅捐,其中除②嘉澧公司、③ 凡塞斯 公司、⑦科隆公司、⑨瑞原公司、⑪公霆公司、⑬昱享公司、⑭菱異公司、⑮俊澤公司、⑲昱瀚公司、㉑富筑公司、㉔科上公司、㉘龍昱公司等12家公司外(上開12家公司未逃漏營業稅部分詳後述),造成①諾均公司、④威尼爾公司、⑤諾金公司、⑥廣埠公司、⑧台鶴公司、⑩大家豪公司、⑫得意通公司、⑯盟士公司、⑰全昕公司、⑱伯肯公司、⑳巨旻公司、㉒堪薩斯公司、㉓達暉公司、㉕咏康公司、㉖廣超公司、㉗超鋒公司、㉙領袖公司等17家公司所虛開與他公司之發票金額(銷項金額),遠低於他公司虛開與上開公司之發票金額(進項金額)之假象,以此方式逃漏應負之營業稅。而如附表一所示之本件涉案29家公司均分別有自該逃漏營業稅之17家公司收受不實發票,或有開列不實發票交予17家公司之各家公司(詳如附表三所示),則如附表一所示之各家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股東及行政經理、登記負責人、財務主任、職員等人,即子○○、丁○○、申○○、卯○○、宙○○、地○○、甲○○、午○○、壬○○、乙○○、己○○(以上三人俟到案後另行審結)、庚○○(已死亡)、寅○○、丙○○、黃夢桂(以上三人未據檢察官起訴)猶各基於幫助各該17家公司逃漏營業稅稅捐之故意,明知渠等所負責、經營或任職之各公司與各該17家公司間均無交易事實,而分別虛開發票予該17家公司及自該17家公司收受不實內容之發票,幫助該17家公司逃漏營業稅。又如附表三所示有逃漏營業稅之17家公司中,其中因辛○○為⑧台鶴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係公司法第8條所指之負責人,為稅捐稽徵法第47條所指之公司負責人,其明知子○○、丁○○、申○○有前開不正當方法逃漏該公司應納之營業稅,猶同意以此方式逃漏⑧台鶴公司應納營業稅稅捐,而子○○、丁○○、申○○三人亦基於幫助⑧台鶴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應納稅捐之犯意而共犯之;又其中子○○、申○○、丁○○三人雖僅係①諾均公司、④威尼爾公司、⑤諾金公司、⑥廣埠公司、⑫得意通公司、⑯盟士公司、⑰全昕公司、⑳巨旻公司、㉒堪薩斯公司等
9家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或股東(詳如附表三所示),而非公司法第8條所指之負責人, 然渠 等三人猶基於共同幫助他人逃漏應納之營業稅稅捐犯意之聯絡,以前開不正當方法逃漏所實際負責或經營之各該9家公司應納之營業稅稅捐;而卯○○、宙○○、地○○、乙○○、壬○○、己○○雖僅為㉕咏康公司、㉖廣超公司、㉗超鋒公司、⑩大家豪公司、⑱伯肯公司、㉓達暉公司、㉙領袖公司等7家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或行政經理(詳如附表三所示),而非公司法第8條所指之負責人,然渠等猶基於共同幫助他人逃漏應納之營業稅稅捐犯意之聯絡,與子○○、申○○、丁○○三人共同以前開不正當方法逃漏所實際負責之各該7家公司應納之營業稅稅捐(乙○○、壬○○、己○○等三人俟到案後另行審結),均足以生損害於稅捐稽徵機關對於稅捐稽徵之正確性及公平性。
四、⑨瑞原公司、⑥廣埠公司、⑧台鶴公司、⑦科隆公司於大量開立不實發票,製造經營獲利良好之假象後,子○○、亥○○(⑨瑞原公司董事長特別助理,未經起訴)(⑨瑞原公司部分);子○○、庚○○、丙○○(未經起訴)、黃夢桂(未經起訴)(⑥廣埠公司部分);子○○、辛○○(⑧台鶴公司部分);卯○○、宙○○、寅○○(⑦科隆公司桃園廠財務主任,未經起訴)(⑦科隆公司部分),分別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詐取他人財物之常業犯意聯絡,並共同基於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或行使偽造私文書之概括犯意聯絡,於持上開登載不實之「四○一表」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行使後,並均依據稅後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上所載之銷項及進項金額入帳,於年度結算時製作不實「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財務報表,虛造各公司正常營運及高營業額之假象,並藉此取得不知情之會計師的財務簽證,並同「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財務報表,持向下列金融機構詐取融資貸款:
㈠子○○、亥○○均明知⑨瑞原公司自85年初遷廠至桃園縣龜
山鄉○○○路亞洲企業大樓後,即未再營運,而該公司實際負責人子○○乃以前開虛開發票之方式偽造營業額,製作不實「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等資料,虛造公司營運假象,持上開不實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資料,分別向下列銀行詐取貸款:
⒈於85年12月18日,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八德分行申請長期擔
保貸款1千6百萬元、信用貸款4百萬元,並於86年1月15日、同年4月18日向該分行申請國外信用狀遠期融資(⑨瑞原公司並未實際購料進口,係子○○透過己○○所有的㉓達暉公司借予⑨瑞原公司名義辦理進口,以取得資金週轉)合計美金35萬元(依據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當時折合新台幣1千1百12萬6千元),使不知情之該分行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將上開款項貸予子○○等人,嗣因子○○等人於詐得前開融資貸款後僅繳交本息至86年4月,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八德分行始知受騙(貸款內容、日期、金額、行為人、還款情形詳見附表四之一、A部分所示)。
⒉另於86年5月16日,以前揭方式,向華南商業銀行桃園分行
申請進口遠期信用狀貸款合計美金29萬9千2百69點8元(當時折合約新臺幣9百15萬5千元),使該分行不知情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將上開款項貸予子○○等人,嗣因子○○等人於詐得該款項後即未償還本金及繳納利息,華南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始知受騙(貸款內容、日期、金額、行為人、還款情形詳見附表四之一、B部分)。
㈡又子○○、庚○○、丙○○、黃夢桂均明知⑥廣埠公司自87
年1月起即無正常營運,乃基於同前之概括犯意,以前開虛開發票方式偽造87年1月至6月營業額,虛增銷售額,於87年9月29日,持上開不實資料,向合作金庫古亭支庫申請短期(1年)週轉金信用貸款合計1千3百70萬元(分2筆核貸,1筆額度9百20萬元,另1筆額度4百50萬元),使該支庫不知情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將上開款項貸予子○○等人,嗣因子○○等人於詐得上開款項後,僅繳息至88年7月29日,即未再繳息,至88年9月29日到期亦未償還本金,合作金庫古亭支庫始知受騙(貸款內容、日期、金額、行為人、還款情形詳見附表四之二)。
㈢再子○○、辛○○為財務週轉,乃以前開虛開發票之方式偽
造⑧台鶴公司87年及88年營業額,虛增銷售額,並據此製作不實之各種前揭財產資料,分別於89年1月13日、同年月17日,持向合作金庫慈文支庫申請長期擔保貸款合計3百20萬元,並於同年月21日向該分行申請國外遠期信用狀融資美金30萬元(當時折合新臺幣約9百萬元),並開立買受人同為子○○所有的⑥廣埠公司無交易事實發票及子○○本人自己所有的⑥廣埠公司支票2張,當做假交易應收客票,再以前開虛造的應收客票做為擔保,使該支庫不知情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將上開款項貸予子○○等人,其中長期擔保貸款3百20萬元部分,僅繳息至89年8月13日,尚餘3百14萬5千3百38元未償還,另國外遠期信用狀融資美金30萬元部分,則尚餘美金24萬未償還,合作金庫慈文支庫始知受騙(貸款內容、日期、金額、行為人、還款情形詳見附表四之三部分所示)。
㈣復⑦科隆公司實際負責人卯○○、總經理宙○○等,由於公
司經營不善發生財務問題,乃與⑦科隆公司桃園廠財務主任寅○○共同基於同前之犯意,以前開虛開發票之方式偽造85年至87年6月營業額,虛增銷售額,並製作不實的資產負債表等資料,分別於下列時間向銀行詐取貸款:
⒈分別於86年8月及87年10月,持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 中山
行重新辦理貸款額度,申請綜合週轉金融資1千6百50萬元、即期信用狀融資美金20萬元(當時折合約新臺幣7百萬元)、出口押匯融資美金60萬元(當時折合約新臺幣2千1百44萬元),並於87年5月26日起至同年8月10日止,利用上開綜合週轉金額度申請借貸合計6百64萬元,於87年5月27日申請外幣墊款港幣1百20萬5千元,於87年11月11日、20日利用上開綜合週轉融資額度申請貸款合計2百81萬元,使該分行不知情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將上開款項貸予卯○○、宙○○、寅○○等人,而上開借貸6百64萬元、2百81萬元部分均全未償還,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山分行始知受騙(貸款內容、日期、金額、行為人、還款情形詳見附表四之六、B部分)。
⒉於85年9月24日,再以相同的財務報表,持向臺灣土地銀行
桃園分行申請長期擔保貸款1億1千1百萬元,於同年12月17日申請短期週轉金放款4千萬元,自87年7月8日起至同年11月17日止申請借貸開發國內遠期信用狀合計1千9百16萬7千3百78元,自87年7月8日至同年10月14日申請借貸開發國外遠期信用狀合計2千3百12萬6千7百29元,使該分行不知情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將上開款項貸予卯○○、宙○○、寅○○等人,而上開借款均全未清償,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始知受騙(貸款內容、日期、金額、行為人、還款情形詳見附表四之六、C部分)。
⒊自86年9月15日起至88年1月14日止,分別持向華僑商業銀
士林 分行申請抵押貸款及信用貸款合計3億2千9百94萬
4千4百39元,使該分行不知情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將上開款項貸予卯○○、宙○○、寅○○等人,而上開借款均全未清償,華僑商業銀行士林分行始知受騙(貸款內容、日期、金額、行為人、還款情形詳見附表四之六、D部分)。
⒋又於87年11月27日、同年12月22日、同年12月24日,分別持
中央票券金融公司申請短期週轉金合計2千5百萬元,使該金融機構承辦人員於錯誤,將上開款項貸予卯○○、宙○○、寅○○等人,而上開借款尚餘2千2百42萬2千2百元尚未償還(貸款內容、日期、金額、行為人、還款情形詳見附表四之六、E部分)。
五、嗣於89年3月13日為法務部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人員持搜索票,分別在桃園縣桃園市○○路5號13樓之2、桃園縣龜山鄉○○○路○段166巷11號1樓、桃園縣大溪鎮瑞興里缺仔29號、臺北市○○街141之1號等處所進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五-1、五-2、五-3、五-4所示之物;又於89年3月24日為法務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人員持搜索票,在臺北市○○○路○段34號12樓等處所進行搜索,並扣得如附表五-5所示之物,經循線追查,始知上情。
六、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自動檢舉偵查起訴。理由
甲、有罪部分:
壹、證據能力部分:刑事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規定,法院得於第1次審判期日前,傳喚被告或其代理人,並通知檢察官、辯護人、輔佐人到庭,行準備程序,處理該條所列各款事項。刑事訴訟法定準備程序之制度目的即在整理爭點,決定審理時應調查之證據及排定調查證據之順序,俾使審判能有效率之進行以求訴訟經濟,其中就證據能力部分規定於同條項第4款,亦為準備程序應處理之事項。依同法第159條之5第1項,被告以外之人於審判外之陳述,雖不符第159條之1至之4規定,而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作為證據,法院審酌該言詞陳述,或書面陳述作成時之情況,認為適當者,亦得為證據;而依同條第2項規定,當事人、代理人或辯護人於法院調查證據時,知有第159條第1項不得為證據之情形,而未於言詞辯論終結前聲明異議者,視為有前項之同意。此項經當事人同意即可使用傳聞證據之規定,即在確認我國刑事訴訟法之當事人,對傳聞證據有處分權,從而被告或其辯護人在防禦權已受保障之情況下,行使其對傳聞證據之處分權,自不得許其於事後反悔再事爭執。本件於89年8月10日繫屬本院後,至92年9月1日刑事訴訟法新制施行後,本院於94年12月
1日言詞辯論終結,被告等及其等辯護人均未對本院所提示證據之證據能力加以爭執,依前揭說明,視為已經當事人於審判程序同意卷內全部證人之證詞作為證據,先予敘明。
貳、認定事實所憑之證據及理由
一、訊之被告子○○、丁○○、申○○、卯○○、宙○○、辛○○、地○○、甲○○、午○○均矢口否認有何前揭檢察官所指之犯行:
㈠被告子○○辯稱:伊於80年左右,因生意失敗,成為銀行拒
絕往來戶,無法請領支票,不便擔任公司負責人,為圖東山再起,只得在幕後投資①諾均、②嘉澧、⑤諾金、⑭菱異等
4家公司,除此之外,伊絕非④威尼爾、⑥廣埠、⑧台鶴、⑨瑞原、㉒堪薩斯等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其於⑯盟士公之股份亦於88年上半年退股;又伊經營之①諾均、②嘉澧、⑤諾金、⑭菱異等4家公司並無虛開發票之情事,只是伊平常皆以①諾均公司對外營業,僅於出貨、進貨後,收取或開具發票時,請廠商將部分進項發票開予⑤諾金、②嘉澧、⑭菱異等公司,或將部分銷項發票以⑤諾金、②嘉澧、⑭菱異公司之名義開出,此種行為實屬商場慣例,因實際交易對象之廠商亦有此情形,為使帳目相符,遂有在月底結帳時,先行製表核對等情事並無虛開統一發票之情形;再伊經營之①諾均、②嘉澧、⑤諾金、⑭菱異等4家公司,每年所繳稅額皆在
2百萬元左右,投資於①諾均公司之開發、研發、生產等費用更高達5千多萬元,伊如有向銀行騙取貸款之動機,早就申請貸款了,然而上開4家公司設立數年來,從未向銀行借貸任何款項,足證伊並無詐財之動機,且其他同案被告之公司之貸款亦與伊無關 云云
㈡被告丁○○辯稱:伊僅是受被告子○○指示,予以編制「統
一發票明細表」及「統一發票金額分配表」後交予被告子○○參考,而被告子○○已收購多家公司並均在營運中,伊主觀上即認子○○有進、銷貨之交易事實,至其交易之數量、價格與時間,雖無法確知,但憑被告子○○提供資料,得藉以調整交易數量及價格而製作上開明細表,伊未曾偽填發票,亦未與被告子○○藉此逃漏稅捐云云。
㈢被告申○○辯稱:伊僅是根據被告子○○提供之書面資料或
口頭指示,予以編製「統一發票明細表」及「統一發票金額分配表」,而被告子○○已收購多家公司並均在營運中,故伊主觀上即認被告子○○有進、銷貨之交易事實,至其交易數量、價格及時間,雖無法確知,但得憑被告子○○提供之資料憑核,因此得藉以調整交易數量及價格而製作上開明細表,而此調整乃交易上常有之事,如數量符合,即無虛開發票之虞,況上開明細表亦僅供被告子○○參考,被告申○○未曾協助子○○偽填發票,從而被告申○○製作上開2項明細表之行為,核與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及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構成要件不合;又伊主觀上之認知範圍乃在於協助被告子○○調整渠收購經營之公司所銷售貨物數量及價格,以求帳面平衡,並未與被告子○○合議藉此逃漏稅捐云云。
㈣被告卯○○辯稱:⑦科隆公司產業及相關企業甚多,伊僅為
⑦科隆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被告宙○○自己坦承擔任⑦科隆公司之總經理及副董事長,顯然⑦科隆公司之財務運作係由被告宙○○所主導,且伊亦不認識被告子○○、丁○○,自與被告子○○、丁○○無何共犯關係云云。
㈤被告宙○○辯稱:伊於85年間雖任⑦科隆公司之總經理,仍
僅負責該公司國內傳銷部分之業務,有關國內業務、國外行銷業務、公司之財務、採購與研發等職務,皆由該公司之董事長即被告卯○○主導,伊並未參與公司財務報表之製作,其製作內容伊亦不知悉;又從87年7月至86年12月,被告卯○○以公司需用資金為由,委請伊以公司名義分別向臺灣銀行圓山分行、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華僑商業銀行士林分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山分行與中央票券金融公司洽貸,後因上開金融機構需要⑦科隆公司相關財務報表資料,被告卯○○即交付相關已製作完成之財務報表資料委由伊交予上開金融機構,其後所貸得款項悉皆由銀行撥予公司,伊未得分毫。伊自87年10月以後方接手㉕咏康公司之經營,之前該㉕咏康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被告 江全 ,而於公司改組相隔一段時日後,被告卯○○方將㉕咏康公司之前的財務報表資料交予伊,故關於85、86年、87年之㉕咏康公司財務報表資料之內容記載之真偽,伊均不知情云云。
㈥被告辛○○辯稱:⑧台鶴公司係應①諾均、②嘉澧、⑤諾金
、⑫得意通、⑭菱異、⑰全昕、⑳巨旻、㉗超鋒等公司之要求,以跳開發票方式,開立發票予上開各公司,而在進貨時,上開公司也是以跳開發票方式,開立發票予⑧台鶴公司,而上開跳發票方式,係基於每次均有正常交易,而每次均是按照實際出貨量或進貨量而開立,並無虛開發票情事。⑧台鶴公司向合作金庫所貸得款項均用於購買辦公房舍及進口物料,並無詐欺之犯意云云。
㈦被告地○○辯稱:伊自87年4月1日起即已退出㉗超鋒公司
之經營,僅保留1百萬元之股份,公司並於87年10月7日變更負責人為案外人 許信吉 ,伊僅擔任行政經理一職。伊於88年5月間,乃協助案外人 林尚義 與被告申○○簽訂「合作買賣約定書」,以合作共同開發產銷無線滑鼠,而雙方也確有實際交易行為,足認伊並無虛開發票情形。再伊除被告申○○以外,與其他被告均不認識,不可能共謀虛開發票詐財云云。
㈧被告甲○○辯稱:伊所任職之㉘龍昱公司從88年起即與本案
公司有生意上往來,其中被告子○○經營①諾均、②嘉澧、⑤諾金等3家公司,因此每月結帳時均應被告子○○要求,分別開立發票,但都是以實際進出貨情形開立發票,絕無多開或少開之情事,而㉘龍昱公司是一家實實在在經營之公司,事發後國稅局亦查證過㉘龍昱公司往來之客戶,證實並無不法之情事,並且㉘龍昱公司與被告子○○所經營之公司間,均有實際上生意往來,並無共同虛開發票詐取貸款之事實。
㈨被告午○○辯稱:伊雖有於86年間浮開發票情形,但此行為
在一般業界或多或少會發生,且浮開發票亦非實在之收入,換言之,並無逃漏稅捐之可能結果,自無逃漏稅之故意。而⑬昱享、⑲昱瀚公司向銀行所貸款項,係昱瀚公司於83年10月間向新竹商銀貸借之舊債務,當時伊曾向新竹商銀職員表明,⑲昱瀚公司與⑬昱享公司登記業務雷同,欲將⑲昱瀚公司之該筆貸款清償,要如何處理,新竹商銀職員表示可將餘額移轉由⑬昱享公司承受即可,而⑬昱享公司承受當時,已償還部分貸款,餘額2百30萬元由⑬昱享公司承受,是伊並不需要利用虛增之銷售額及資產額向新竹商銀詐取貸款云云。
二、經查:㈠關於虛開發票部分:
⒈被告子○○指示被告丁○○、被告申○○排製本案各家公司
間統一發票明細表及各公司間分配互開統一發票金額表部分:
⑴被告丁○○於偵查時陳稱:伊從85年年初起至87年6月6日
止,都在桃園縣桃園市○○路68號1至5樓處所,為被告子○○從事製作假業績編製的工作,一共有①諾均公司、②嘉澧公司、③凡塞斯公司、④威尼爾公司、⑤諾金公司、⑥廣埠公司、⑦科隆公司、⑧台鶴公司、⑨瑞原公司、⑩大家豪公司、⑪公霆公司、⑫得意通公司、⑬昱享公司、⑭菱異公司、⑮俊澤公司、⑯盟士公司、⑰全昕公司、⑱伯肯公司、⑲昱瀚公司、㉑富筑公司、㉒堪薩斯公司、㉓達暉公司、㉔科上公司等公司相互配合循環開立不實發票,而上述公司由伊編製的進銷項營業額,均無實際買賣交易行為,被告子○○會在每期申報營業稅的月份(大約在當月10日左右),以電話或親自至上開桃園市○○路68號,告訴 伊有 那幾家公司需要製作假業績(每期使用的公司數目均不同,大約都維持12家公司循環使用,所使用的公司一旦停止使用,被告子○○就會再找新的公司加入循環),伊即依據被告子○○提供給伊的每家公司應製作之銷售金額及前期留存的進銷資料,編製不實之進銷項金額排列,排列完成後,即再謄寫各公司申報發票的明細(包括統一發票上所必須登載的日期、公司、品名、數量、單價、金額等),明細謄寫完成後,即交給被告子○○處理,由被告子○○交給參與循環的公司開立不實的發票,再於營業稅申報截止前(每月15日),由伊到各公司交換統一發票,到了87年年初,就由被告子○○要求各公司到其所有的台鶴公司、諾均公司交換統一發票等語(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1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5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1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
⑵被告申○○於偵查時陳稱:被告子○○於87年下半年開始,
請伊排製其所提供數十家公司之進銷貨明細資料,被告子○○是提供其所有之桃園縣八德市○○路○段89號2樓處所供伊使用,至88年3月間被告子○○又提供桃園縣龜山鄉○○○路○段166巷11號1樓處所供伊使用,伊在上開處所排製進銷貨明細資料,被告子○○會在每期申報營業稅的月份(大約在當月10日以前),以電話或親自至伊辦公室告訴伊有那幾家公司需要製作業績,伊就加上伊本身借用的公司一起製作不實之進銷項金額排列,排列完成後即再謄寫各公司申報發票的明細(包括日期、公司、品名、數量、單價、金額),明細謄寫完成後即在每期(每2個月1次)營業稅申報前將資料交由被告子○○處理,伊處理過的公司有①諾均、②嘉澧、③凡塞斯、④威尼爾、⑤諾金、⑥廣埠、⑦科隆、⑧台鶴、⑪公霆、⑫得意通、⑬昱享、⑭菱異、⑮俊澤、⑯盟士、⑰全昕、⑱伯肯、⑲昱瀚、⑳巨旻、㉑富筑、㉒堪薩斯、㉓達暉、㉔科上、㉕咏康、㉗超鋒,伊是依被告子○○指示,將其所提供之貨物名稱,及各公司之存貨單資料,排製出各公司間之每筆買賣(進銷貨)資料,該等資料編排後要與被告子○○所指定各家公司每期營業額之數額相符,被告子○○再依伊所排製之各筆進銷貨資料,開立發票,製造各該公司虛偽之買賣業績,而前開存貨單資料所登載之貨物,雖有實際進口或購入,但在各該公司間並無實際買賣流通,僅係作為各該公司相互進銷貨行為之虛偽證明等語(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9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第21頁附89年3月13日訊問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6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5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
⑶證人丙○○於偵查時亦證稱:伊於86年9月進入廣埠公司工
作時,該公司之負責人為案外人 李富泉 ,後因財務問題就找了被告庚○○掛名為負責人,其後於87年1月該公司就以80萬元讓售給被告子○○,而被告庚○○則繼續擔任掛名負責人,在87年間被告子○○接手廣埠公司後,廣埠公司僅零星做一些進口貿易,其餘均無實際營運,而被告子○○在接手廣埠公司後即指示伊配合被告丁○○循環開立不實統一發票,被告丁○○會在每期營業稅申報截止前編製廣埠公司當期的統一發票明細(包括品名、數量、單價、金額)傳真給伊,要伊虛開編製資料的統一發票,再由被告子○○約定時間,集合參與循環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的公司,交換進、銷項發票,以此向稅捐單位申報營業稅,而自87年7月以後改由被告申○○編製不實統一發票的製作情形和被告丁○○相同等語(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5頁附89年3月23日調查筆錄)。
⑷證人即①諾均公司經理黃夢桂於偵查時亦證稱:伊係88年4
月間受被告子○○指示開立①諾均等公司之發票,因為當時伊是被告子○○所僱用的員工,所以依被告子○○提供每筆發票明細資料(包括買受人名稱、品名、數量、單價)來開立發票。後來被告子○○陸續要求伊開立發票時,伊已知道①諾均公司與其他公司並無實際交易,都是應被告子○○要求虛開發票。被告子○○是先與被告丁○○合作,由被告丁○○編排每期每筆發票明細資料,後來就由被告申○○接手編排資料,被告子○○在每期申報營業稅前5日(約申報當月的10日左右),會將要虛開發票的公司及金額通知被告丁○○或被告申○○,經被告丁○○或被告申○○編製每筆發票明細資料,再交給被告子○○依據該明細進行虛開發票(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13頁附89年5月9日調查筆錄)。
⑸綜上,經核被告丁○○、申○○及證人丙○○、黃夢桂等人
上開陳述,均相一致,並有扣案各公司間之發票往來明細、出貨明細表、出貨單、循環開立發票金額分配表、統一發票等件在卷可稽(見附表五所示扣案物),足認被告子○○確有指示被告丁○○自85年3月10日至15日間某日起至87年5月10日起至15日間某日止,在桃園市○○路68號1至5樓,被告申○○自87年7月10日至15日某日起至89年1月10日至15日間某日止,在桃園縣龜山鄉○○○路○段166巷1號1樓處所,填製上開各公司間循環開立統一發票明細表(含每筆發票買受人、日期、貨品名稱、單價、數量等)及分配上開公司間互開統一發票之金額表,再由被告子○○將上開明細表交予各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製作不實統一發票之事實,被告子○○辯稱未曾指示被告丁○○、申○○編製各公司間循環開立統一發票明細表,及分配上開公司間互開統一發票之金額表云云,顯然是事後卸責之詞不足採信。
⒉①諾均公司虛開發票部分(附表二-1.1):
⑴①諾均公司虛開發票情形:
經查,①諾均公司於87、88年度開立發票予③凡塞斯公司,金額共計4百零5萬9千6百元等情;①諾均公司於87、88年度開立發票予⑤諾金公司,金額共計3千1百67萬2千6百元等情;①諾均公司於87、88年度開立票予⑧台鶴公司,金額共計5千9百29萬3千5百40元等情;①諾均公司於86年度開立發票予⑨瑞原公司,金額共計5百66萬4千元等情;①諾均公司於86、87年度開立發票予⑫得意通公司,金額共計3千8百52萬1千2百零5元等情;①諾均公司於86、87年度開立發票予⑬昱享公司,金額共計4千4百零5萬1千9百73元等情;①諾均公司於86年度開立發票予⑮俊澤公司,金額共計1千4百46萬1千3百元等情;①諾均公司於87年度開立發票予⑯盟士公司,金額共計1千零49萬3千元等情;①諾均公司於86、87年度開立發票予⑰全昕公司,金額共計2千2百14萬1千2百45元等情;①諾均公司於87、88年度開立發票予⑱伯肯公司,金額共計8百31萬9千4百元等情;①諾均公司於88年度開立發票予⑳巨旻公司,金額共計2千5百83萬5千3百元等情;①諾均公司於87年度開立發票予㉑富筑公司,金額共計3百萬2千1百50元等情;①諾均公司於88年度開立發票予㉗超鋒公司,金額共計9百43萬零3百50元等情(詳見附表附表二-1.1所示),業經本院審閱卷附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台鶴等公司之記事本、①諾均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請書、會計師查核報表、①諾均公司出貨單、諾均等公司進銷項明細表、諾均等公司進銷項紀錄表、排製草稿、諾均等公司進銷項明細、發票、往來傳真文件、諾均等公司進銷項金額統計表、諾均等公司循環開立發票金額統計表、諾均等公司循環開立發票分配表、諾均等公司進銷發票金額分配表、諾均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401表、採購單等件(證據出處詳見附表二-1.2),核算屬實。
⑵①諾均公司虛開發票予③凡塞斯公司部分:
查③凡塞斯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係被告壬○○等情,業經證人即③凡塞斯公司之名義負責人 林宗明 於偵查時證述明確(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39頁附89年4月20日調查筆錄、第44頁之89年4月20日訊問筆錄),核與前揭被告丁○○供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1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5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1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被告申○○供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9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第21頁附89年3月13日訊問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6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5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證人黃夢桂證述(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13頁附89年5月9日調查筆錄),並被告子○○自承伊為①諾均公司實際負責人等情,並依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申○○、被告丁○○、證人黃夢桂、被告壬○○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①諾均公司於87、88年度虛開發票予③凡塞斯公司,金額共計4百零5萬9千
6百元。⑶①諾均公司虛開發票予⑤諾金公司部分:
查⑤諾金公司之實際負責人係被告子○○等情,除經被告子○○所自認外,並經被告黃○○於偵查時陳述明確(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64頁附89年4月7日調查筆錄),核與前揭被告丁○○供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1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5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1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被告申○○供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9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第21頁附89年3月13日訊問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6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5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證人黃夢桂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13頁附89年5月9日調查筆錄),並依前開扣案證物,均相符合,足認被告子○○、被告申○○、證人黃夢桂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①諾均公司於87、88年度虛開發票予⑤諾金公司,金額共計3千
1百67萬2千6百元。⑷①諾均公司虛開發票予⑧台鶴公司部分:
查被告子○○雖否認其為⑧台鶴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惟被告辛○○(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6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第24頁之89年3月13日訊問筆錄)、證人丙○○(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9頁附89年3月2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36頁附89年5月25日調查筆錄)、證人黃夢桂(見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13頁附89年5月
9日調查筆錄),於偵查時均一致陳述被告子○○即為⑧台鶴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再參照前揭被告丁○○供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1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5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1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被告申○○供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9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第21頁附89年3月13日訊問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6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5頁附89年
5月23日調查筆錄),並依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申○○、被告丁○○、被告辛○○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①諾均公司於87、88年度虛開發票予⑧台鶴公司,金額共計5千9百29萬3千5百40元。
⑸①諾均公司虛開發票予⑨瑞原公司部分:
查被告子○○雖否認其為⑨瑞原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惟被告丁○○於偵查時已明白指稱⑨瑞原公司之名義負責人為被告戌○○(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98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而⑨瑞原公司公司確由被告子○○所收購等情,亦經證人亥○○於偵查時證述明確(見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30頁附89年5月25日調查筆錄),再參照前揭被告丁○○供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1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5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
9812號卷第21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並依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丁○○、證人黃夢桂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①諾均公司於86年度虛開發票予⑨瑞原公司,金額共計5百66萬4千元。
⑹①諾均公司虛開發票予⑫得意通公司部分:
查被告申○○為⑫得意通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等情,為被告申○○所是認(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7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核與被告丁○○陳述得意通公司係被告申○○提供配合的公司等語相符(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99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再參照前揭證人黃夢桂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13頁附89年5月9日調查筆錄),並依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申○○、被告丁○○、證人黃夢桂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①諾均公司於86、87年度虛開發票予⑫得意通公司,金額共計3千8百52萬1千2百零5元。
⑺①諾均公司虛開發票予⑬昱享公司部分:
查⑬昱享公司係被告午○○所經營之公司等情,業經被告午○○所是認,而證人黃夢桂於偵查時亦證稱:85年間⑬昱享公司負責人即被告午○○與被告子○○所開設之①諾均公司彼此間互開不實發票等語(見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107頁附89年5月9日調查筆錄),再參照前揭被告丁○○供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1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5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1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並依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申○○、被告丁○○、證人黃夢桂、被告午○○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①諾均公司於86、87年度虛開發票予⑬昱享公司,金額共計4千4百零5萬1千
9百73元。⑻①諾均公司虛開發票予⑮俊澤公司部分:
查⑮俊澤公司係被告申○○所經營,且⑮俊澤公司亦有與①諾均公司間虛開發票等情,已經被告申○○所是認(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7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6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核與被告丁○○於偵查時陳述:⑮俊澤公司係被告申○○所提供配合虛開發票等語相符(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99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再參照前揭證人黃夢桂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13頁附89年5月9日調查筆錄),並依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申○○、被告丁○○、證人黃夢桂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①諾均公司於86年度虛開發票予⑮俊澤公司,金額共計1千4百46萬1千3百元。
⑼①諾均公司虛開發票予⑯盟士公司部分:
查被告子○○係⑯盟士公司之股東,為被告子○○所是認,而⑯盟士公司發生虛開發票事確為被告子○○所主導等情,亦經證人 彭原添 於偵查時證述明確(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27頁附89年4月20日調查筆錄)。再參照前揭被告丁○○供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1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5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1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被告申○○供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9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第21頁附89年3月13日訊問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6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5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證人黃夢桂證述(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13頁附89年5月9日調查筆錄),並依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申○○、被告丁○○、證人黃夢桂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①諾均公司於87年度虛開發票予⑯盟士公司,金額共計1千零49萬3千元。
⑽①諾均公司虛開發票予⑰全昕公司部分:
查被告申○○借用⑰全昕公司名義作為虛開發票之用等情,業經被告申○○所是認(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7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812號卷第26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核與被告丁○○於偵查時陳稱:
⑰全昕公司係被告申○○提供配合虛開發票之公司等語相符(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99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且有證人即⑰全昕公司名義負責人 吳文龍 於偵查時證稱:⑰全昕公司的帳務均由被告申○○負責等語在卷可憑(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36頁附89年4月20日調查筆錄)。
再參照前揭證人黃夢桂證述(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13頁附89年5月9日調查筆錄),並依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申○○、被告丁○○、證人黃夢桂確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①諾均公司於86、87年度虛開發票予⑰全昕公司,金額共計2千2百14萬1千2百45元。
⑪①諾均公司虛開發票予⑱伯肯公司部分:
查⑱伯肯公司係被告壬○○擅自使用證人鄧進福身分證而登記證人鄧進福為名義負責人,⑱伯肯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被告壬○○等情,業經證人鄧進福於偵查時證述明確(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34頁附89年4月20日調查筆錄、第43頁之89年4月20日訊問筆錄)。再參照被告丁○○供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1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5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1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被告申○○供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9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第21頁附89年3月13日訊問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6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5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證人黃夢桂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13頁附89年5月9日調查筆錄),並依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申○○、被告丁○○、證人黃夢桂、被告壬○○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①諾均公司於
87、88年度虛開發票予⑱伯肯公司,金額共計8百31萬9千
4百元。⑫①諾均公司虛開發票予⑳巨旻公司部分:
查被告申○○借用⑳巨旻公司名義作為虛開發票之用等情,業經被告申○○所是認(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7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再參照被告丁○○供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1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5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1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證人黃夢桂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13頁附89年5月9日調查筆錄),並依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申○○、被告丁○○、證人黃夢桂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①諾均公司於88年度虛開發票予⑳巨旻公司,金額共計2千5百83萬5千3百元。
⑬①諾均公司虛開發票予㉑富筑公司部分:
參諸前揭被告丁○○供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1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5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1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被告申○○供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9頁附89年
3月13日調查筆錄、第21頁附89年3月13日訊問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6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5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證人黃夢桂證述(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13頁附89年5月9日調查筆錄),並依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申○○、被告丁○○、證人黃夢桂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①諾均公司於87年度虛開發票予㉑富筑公司,金額共計3百萬2千1百50元。
⑭①諾均公司虛開發票予㉗超鋒公司部分:
查被告申○○於偵查時陳稱:㉗超鋒公司係伊向該公司實際負責人即被告地○○借用該公司名義作為虛開發票之用,伊將每期欲開的發票報給被告地○○,被告地○○即會開立銷貨發票,伊再將其他公司不實的進項發票交給被告地○○等語(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7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而被告地○○於偵查中亦陳稱:被告申○○會於每期申報營業稅時告知㉗超鋒公司開立銷項發票,並由被告申○○將進項發票交給伊公司處理等語(見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92頁附89年5月31日調查筆錄)。再參諸前揭被告丁○○供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1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5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1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證人黃夢桂證述(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13頁附89年5月9日調查筆錄),並依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申○○、證人黃夢桂、被告地○○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①諾均公司於88年度虛開發票予㉗超鋒公司,金額共計9百43萬零
3百50元。⒊②嘉澧公司虛開發票部分(附表二-2.1)⑴②嘉澧公司虛開發票情形:
經查,②嘉澧公司於87、88年度開立發票予①諾鈞公司,金額共計3千4百24萬1千3百10元等情;②嘉澧公司於87、88年度開立發票予③凡塞斯公司,金額共計1百76萬9千1百元等情;②嘉澧公司於87、88年度開立發票予④威尼爾公司5百22萬3千元等情;②嘉澧公司於87、88年度開立發票予⑤諾金公司,金額共計2百78萬6千2百元等情;②嘉澧公司於87、88年度開立發票予⑥廣埠公司,金額共計2千3百84萬1千9百20元等情;②嘉澧公司於87年度開立發票予⑪公霆公司,金額共計2百18萬元等情;②嘉澧公司於87、88年度開立發票予㉒堪薩斯公司,金額共計3百86萬1千元等情;②嘉澧公司於88年度開立發票予㉘龍昱公司,金額共計1千1百零8萬7千2百元等情(詳見附表附表二-2.1所示),業經本院審閱卷附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嘉澧等公司進銷項明細表、嘉澧等公司進銷項紀錄表、排製草稿、嘉澧等公司循環開立發票分配表等件(證據出處詳見附表二-2.2),核算屬實。
⑵②嘉澧公司虛開發票予①諾均公司部分:
被告子○○於偵查時自承:①諾均公司、②嘉澧公司、④威尼爾公司、⑤諾金公司、⑭菱異公司、㉒堪薩斯公司均係其所有,為了提高子公司的業績,確有使用上開公司名義與其他公司循環開立發票等語(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202頁附89年5月19日調查筆錄、第252頁之89年5月23日訊問筆錄、第260頁之89年5月30日訊問筆錄)。再參照前揭被告丁○○供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1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5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1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被告申○○供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9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第21頁附89年3月13日訊問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6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5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證人黃夢桂證述(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13頁附89年5月9日調查筆錄),並依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申○○、被告丁○○、證人黃夢桂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②嘉澧公司於87、88年度虛開發票予①諾均公司,金額共計3千4百24萬1千3百10元。
⑶②嘉澧公司虛開發票予③凡塞斯公司部分:
參諸前揭被告丁○○供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1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5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1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被告申○○供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9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第21頁附89年3月13日訊問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6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5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證人即③凡塞斯公司之名義負責人林宗明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39頁附89年4月20日調查筆錄、第44頁之89年4月20日訊問筆錄),並依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申○○、被告丁○○、被告壬○○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②嘉澧公司於87、88年度開立發票予③凡塞斯公司,金額共計1百76萬9千1百元。
⑷②嘉澧公司虛開發票予④威尼爾公司部分:
參諸前揭被告子○○供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202頁附89年5月19日調查筆錄、第252頁之89年5月23日訊問筆錄、第260頁之89年5月30日訊問筆錄)、被告丁○○供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1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5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1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被告申○○供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9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第21頁附89年3月13日訊問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6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5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證人黃夢桂證述(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13頁附89年5月9日調查筆錄),並依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申○○、被告丁○○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②嘉澧公司於87、88年度虛開發票予④威尼爾公司,金額共計5百22萬3千元。
⑸②嘉澧公司虛開發票予⑤諾金公司部分:
參諸前揭被告子○○供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202頁附89年5月19日調查筆錄、第252頁之89年5月23日訊問筆錄、第260頁之89年5月30日訊問筆錄)、被告丁○○供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1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5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1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被告申○○供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9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第21頁附89年3月13日訊問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6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5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並依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申○○、被告丁○○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②嘉澧公司於87、88年度虛開發票予⑤諾金公司,金額共計2百78萬6千2百元⑹②嘉澧公司虛開發票予⑥廣埠公司部分:
參諸前揭被告子○○供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202頁附89年5月19日調查筆錄、第252頁之89年5月23日訊問筆錄、第260頁之89年5月30日訊問筆錄)、被告丁○○供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1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5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1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被告申○○供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9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第21頁附89年3月13日訊問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6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5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證人丙○○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5頁附89年3月23日調查筆錄),並依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申○○、被告丁○○、證人丙○○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②嘉澧公司於87、88年度虛開發票予⑥廣埠公司,金額共計2千3百84萬1千
9百20元。⑺②嘉澧公司虛開發票予⑪公霆公司部分:
又被告未○○於偵查時陳稱:⑪公霆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為被告己○○,伊僅為名義負責人每月支領費用1萬5千元等語(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卷第165頁附89年4月28日調查筆錄)。而被告己○○於偵查時亦陳稱:因伊於86年間向被告子○○借款1千萬元無法償還,被告子○○乃要求伊以⑪公霆公司配合被告子○○提供之公司相互對開發票,被告子○○會在每一期申報營業稅前,打電話告知當期⑪公霆公司需虛開多少金額發票等語(見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1頁附89年5月3日調查筆錄)。再參照前揭被告丁○○供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1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5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1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被告申○○供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9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第21頁附89年3月13日訊問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6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5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並依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申○○、被告丁○○、被告己○○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②嘉澧公司於87年度虛開發票予⑪公霆公司,金額共計2百18萬元。
⑻②嘉澧公司虛開發票予㉒堪薩斯公司部分:
參諸前揭被告子○○供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202頁附89年5月19日調查筆錄、第252頁之89年5月23日訊問筆錄、第260頁之89年5月30日訊問筆錄)、被告丁○○供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1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5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1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被告申○○供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9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第21頁附89年3月13日訊問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6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5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並依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申○○、被告丁○○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②嘉澧公司於87、88年度虛開發票予㉒堪薩斯公司,金額共計3百86萬1千元。
⑼②嘉澧公司虛開發票予㉘龍昱公司部分:
被告甲○○於偵查時已自承:㉘龍昱公司與②嘉澧公司並無生意往來,係被告子○○於每期申報營業稅時,將預由㉘龍昱公司開立的發票明細告知伊,由伊交代㉘龍昱公司內會計人員依據被告子○○的發票細明開立發票,再由被告子○○本人來收取發票,並將其他公司開立給㉘龍昱公司的進項發票交給㉘龍昱公司處理等語(見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96頁附89年6月5日調查筆錄)。再參照前揭被告子○○供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202頁附89年5月19日調查筆錄、第252頁之89年5月23日訊問筆錄、第260頁之89年5月30日訊問筆錄)、被告丁○○供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1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5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1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被告申○○供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9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第21頁附89年3月13日訊問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6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5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並依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申○○、被告丁○○、被告甲○○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②嘉澧公司於88年度虛開發票予㉘龍昱公司,金額共計1千1百零
8萬7千2百元。⒋③凡塞斯公司虛開發票部分(附表二-3.1)⑴③凡塞斯公司虛開發票情形:
經查,③凡塞斯公司於87、88年度開立發票予⑤諾金公司,金額共計1百25萬2千3百元等情;③凡塞斯公司於87、88年度開立發票予⑧台鶴公司,金額共計3百28萬3千元等情;③凡塞斯公司於87年度開立發票予⑫得意通公司,金額共計1百零1萬8千4百元等情;③凡塞斯公司於87年度開立發票予⑯盟士公司,金額共計87萬元等情;③凡塞斯公司於
87、88年度開立發票予⑱伯肯公司,金額共計2百94萬8千
2百元等情;③凡塞斯公司於88年度開立發票予⑳巨旻公司,金額共計80萬元等情(詳見附表附表二-3.1所示),業經本院審閱卷附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凡塞斯等公司進銷項明細表、凡塞斯等公司進銷項紀錄表、排製草稿等件(證據出處詳見附表二-3.2),核算屬實。
⑵③凡塞斯公司虛開發票予⑤諾金公司部分:
參諸前揭被告丁○○供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1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5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1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被告申○○供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9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第21頁附89年3月13日訊問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6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5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證人即③凡塞斯公司之名義負責人林宗明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39頁附89年4月20日調查筆錄、第44頁之89年4月20日訊問筆錄),並依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申○○、被告丁○○、被告壬○○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③凡塞斯公司於87、88年度虛開發票予⑤諾金公司,金額共計1百25萬2千3百元。
⑶③凡塞斯公司虛開發票予⑧台鶴公司部分:
查被告辛○○於偵查時已自承:本案係由被告子○○指示被告申○○設法由其他並無實際交易之公司開立發票給⑧台鶴公司,而⑧台鶴公司也有開立無交易事實之發票予其他公司做為進項發票等語(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6頁附89年
3月13日調查筆錄)。再參照前揭被告丁○○供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1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5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1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被告申○○供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9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第21頁附89年3月13日訊問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6頁附89年
3月15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5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並依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申○○、被告丁○○、被告壬○○、被告辛○○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③凡塞斯公司於87、88年度虛開發票予⑧台鶴公司。
⑷③凡塞斯公司虛開發票予⑫得意通公司部分:
參諸前揭被告丁○○供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1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5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1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被告申○○供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9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第21頁附89年3月13日訊問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6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5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並依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申○○、被告丁○○、被告壬○○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③凡塞斯公司於87年度開立發票予⑫得意通公司,金額共計1百零1萬8千4百元。
⑸③凡塞斯公司虛開發票予⑯盟士公司部分:
查證人彭原添於偵查時證稱:⑯盟士公司所發生之虛開發票情形,均是被告子○○所為,且⑯盟士公司與③凡塞斯公司之間並無實際交易情形等語(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27頁附89年4月20日調查筆錄)。再參照前揭被告丁○○供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1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5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1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被告申○○供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9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第21頁附89年3月13日訊問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6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5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並依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申○○、被告丁○○、被告壬○○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③凡塞斯公司於87年度虛開發票予⑯盟士公司,金額共計87萬元。
⑹③凡塞斯公司虛開發票予⑱伯肯公司部分:
參諸前揭被告丁○○供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1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5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1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被告申○○供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9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第21頁附89年3月13日訊問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6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5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並依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申○○、被告丁○○、被告壬○○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③凡塞斯公司於87、88年度虛開發票予⑱伯肯公司,金額共計2百94萬8千2百元。
⑺③凡塞斯公司虛開發票予⑳巨旻公司部分:
查被告子○○於偵查時陳稱:被告申○○係⑳巨旻公司之實際負責人,⑳巨旻公司與③凡塞斯公司有相互虛開發票情形等語(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8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再參照前揭被告丁○○供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1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5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1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被告申○○供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
9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第21頁附89年3月13日訊問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6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5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並依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申○○、被告丁○○、被告壬○○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③凡塞斯公司於88年度開立發票予⑳巨旻公司,金額共計80萬元。
⒌④威尼爾公司虛開發票部分(附表二-4.1)⑴④威尼爾公司虛開發票情形:
經查,④威尼爾公司於86、87、88年度開立發票予①諾均公司,金額共計4千6百36萬1千1百60元等情;④威尼爾公司於87年度開立發票予③凡塞斯公司,金額共計93萬4千8百元等情;④威尼爾公司於87、88年度開立發票予⑤諾金公司,金額共計3百77萬7千6百50萬元等情;④威尼爾公司於87、88年度開立發票予⑥廣埠公司,金額共計1千零35萬
4千2百40元等情;④威尼爾公司於86年度開立發票予⑨瑞原公司,金額共計2百38萬7千元等情;④威尼爾公司於86年度開立發票予⑩大家豪公司,金額共計1百90萬4千8百10元等情;④威尼爾公司於87年度開立發票予⑪公霆公司,金額共計7百56萬2千6百90元等情;④威尼爾公司於86、87年度開立發票予⑫得意通公司,金額共計1千1百17萬7千零60元等情;④威尼爾公司於87年度開立發票予⑯盟士公司,金額共計5百34萬4千7百元等情;④威尼爾公司於86、87年度開立發票予⑰全昕公司,金額共計6百80萬3千9百58元等情;④威尼爾公司於88年度開立發票予⑳巨旻公司,金額共計1百零4萬1千2百元等情;④威尼爾公司於87年度開立發票予㉑富筑公司,金額共計1百萬3千9百元等情(詳見附表附表二-4.1所示),業經本院審閱卷附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威尼爾公司進口資料、威尼爾等公司進銷項明細表、威尼爾等公司銷貨紀錄、發票、威尼爾等公司進銷項紀錄表、排製草稿、威尼爾等公司銷項金額電腦統計表、威尼爾等公司循環開立發票金額統計表、威尼爾等公司循環開立發票分配表、威尼爾等公司進銷項發票統計資料、威尼爾等公司進銷項發票金額分配表、威尼爾等公司開立之發票及影本、威尼爾公司86年度營利事所得結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等件(證據出處詳見附表二-4.2),核算屬實。
⑵④威尼爾公司虛開發票予①諾均公司部分:
參諸前揭被告子○○供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202頁附89年5月19日調查筆錄、第252頁之89年5月23日訊問筆錄、第260頁之89年5月30日訊問筆錄)、被告丁○○供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1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5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1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被告申○○供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9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第21頁附89年3月13日訊問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6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5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證人黃夢桂證述(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13頁附89年5月9日調查筆錄)並依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申○○、被告丁○○、證人黃夢桂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④威尼爾公司於86、87、88年度虛開發票予①諾均公司,金額共計4千6百36萬1千1百60元。
⑶④威尼爾公司虛開發票予③凡塞斯公司部分:
參諸前揭被告子○○供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202頁附89年5月19日調查筆錄、第252頁之89年5月23日訊問筆錄、第260頁之89年5月30日訊問筆錄)、被告丁○○供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1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5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1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被告申○○供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9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第21頁附89年3月13日訊問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6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5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並依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申○○、被告壬○○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④威尼爾公司於87年度虛開發票予③凡塞斯公司,金額共計93萬4千8百元。
⑷④威尼爾公司虛開發票予⑤諾金公司部分:
參諸前揭被告子○○供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202頁附89年5月19日調查筆錄、第252頁之89年5月23日訊問筆錄、第260頁之89年5月30日訊問筆錄)、被告丁○○供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1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5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1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被告申○○供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9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第21頁附89年3月13日訊問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6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5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並依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申○○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④威尼爾公司於87、88年度開立發票予⑤諾金公司,金額共計3百77萬7千6百50萬元。
⑸④威尼爾公司虛開發票予⑥廣埠公司部分:
參諸前揭被告子○○供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202頁附89年5月19日調查筆錄、第252頁之89年5月23日訊問筆錄、第260頁之89年5月30日訊問筆錄)、被告丁○○供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1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5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1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被告申○○供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9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第21頁附89年3月13日訊問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6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5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及證人丙○○於偵查時之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5頁附89年3月23日調查筆錄)並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申○○、證人丙○○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④威尼爾公司於87、88年度虛開發票予⑥廣埠公司,金額共計1千零35萬4千2百40元。
⑹④威尼爾公司虛開發票予⑨瑞原公司部分:
查被告丁○○於偵查時供稱:⑨瑞原公司於84年年底遷至桃園後,一直沒有營運生產及銷售,而在遷廠前曾向土地銀行新店分行融資3百萬元,所以⑨瑞原公司必須製作假業績開立不實進銷項發票,否則公司半年完全沒有營運,銀行會要求償還前開貸款,伊所編製的④威尼爾公司、⑨瑞原公司等公司間均無實際買賣交易行為等語(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而證人宇○○於偵查時亦證稱:⑨瑞原公司自85年以後之進銷項資料均是偽造的,因⑨瑞原公司當時已無實際營運(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8頁附89年4月19日調查筆錄)。再證人亥○○於偵查時亦證稱:85年6、7間被告子○○承受⑨瑞原公司,成為實際負責人,但仍以被告戌○○為名義負責人,而被告子○○收購⑨瑞原公司,因如有3期均無營運沒有開立發票,將會被勒令停業,且為向銀行申請貸款,故每月虛開⑨瑞原公司進、銷項發票,以維持⑨瑞原公司營運假象等語(見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9頁附89年5月25日調查筆錄)。據上,並依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④威尼爾公司於86年度開立發票予⑨瑞原公司,金額共計2百38萬7千元。
⑺④威尼爾公司虛開發票予⑩大家豪公司部分:
參諸前揭被告子○○供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202頁附89年5月19日調查筆錄、第252頁之89年5月23日訊問筆錄、第260頁之89年5月30日訊問筆錄)、被告丁○○供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1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5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1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並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乙○○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④威尼爾公司於86年度開立發票予⑩大家豪公司,金額共計1百90萬4千8百10元。
⑻④威尼爾公司虛開發票予⑪公霆公司部分:
查被告己○○於偵查時供稱:⑪公霆公司與④威尼爾公司等公司間均無實際生意往來,伊因於86年間向被告子○○借款
1千萬元無法償還,被告子○○乃要求其以⑪公霆公司配合其他公司相互對開發票等語(見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11頁附89年5月3日調查筆錄)。再參諸前揭被告丁○○供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1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5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1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被告申○○供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9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第21頁附89年3月13日訊問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6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5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並依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申○○、被告己○○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④威尼爾公司於87年度開立發票予⑪公霆公司,金額共計7百56萬2千6百90元。
⑼④威尼爾公司虛開發票予⑫得意通公司部分:
參諸前揭被告丁○○供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1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5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1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被告申○○供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9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第21頁附89年3月13日訊問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6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5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並依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申○○、被告丁○○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④威尼爾公司於86、87年度虛開發票予⑫得意通公司,金額共計1千1百17萬7千零60元。
⑽④威尼爾公司虛開發票予⑯盟士公司部分:
參諸前揭被告丁○○供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1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5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1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被告申○○供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9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第21頁附89年3月13日訊問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6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5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證人彭原添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27頁附89年4月20日調查筆錄),並依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申○○、被告丁○○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④威尼爾公司於87年度開立發票予⑯盟士公司,金額共計5百34萬4千
7百元。⑪④威尼爾公司虛開發票予⑰全昕公司部分:
查被告申○○於偵查時供稱:⑰全昕公司是伊向證人吳文龍借發票作為循環開立發票之用,並無實際交易行為(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7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6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而被告丁○○於偵查時亦陳稱:⑰全昕公司是被告申○○提供配合虛開發票之公司等語(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99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再證人吳文龍於偵查時亦證稱:⑰全昕公司是伊與被告申○○共同設立,但該公司的帳務由被告申○○負責,統一發票亦是被告申○○購買的等語(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36頁附89年4月20日調查筆錄)。據上,並依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申○○、被告丁○○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④威尼爾公司於86、87年度虛開發票予⑰全昕公司,金額共計6百80萬3千9百58元。
⑫④威尼爾公司虛開發票予⑳巨旻公司部分:
查被告子○○於偵查時已自承:⑳巨旻公司與④威尼爾公司間確有相互虛開發票以增加業績等語(見89年他字第286號卷第8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再參諸前揭被告丁○○供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1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5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1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被告申○○供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9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第21頁附89年3月13日訊問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6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5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並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申○○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④威尼爾公司於88年度虛開發票予⑳巨旻公司,金額共計1百零4萬1千2百元。
⑬④威尼爾公司虛開發票予㉑富筑公司部分:
參諸前揭被告丁○○供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1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5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1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被告申○○供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9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第21頁附89年3月13日訊問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6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5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並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申○○、被告丁○○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④威尼爾公司於87年度開立發票予㉑富筑公司,金額共計1百萬3千9百元。
⒍⑤諾金公司虛開發票部分:
⑴⑤諾金公司虛開發票情形:
經查,⑤諾金公司於87年度開立發票予⑦科隆公司,金額共計4百14萬7千5百元等情;⑤諾金公司於87、88年度開立發票予⑧台鶴公司,金額共計1千9百83萬1千零50元等情;⑤諾金公司於87年度開立發票予⑪公霆公司,金額共計1百15萬1千元等情;⑤諾金公司於87年度開立發票予⑫得意通公司,金額共計2百79萬5千1百元等情;⑤諾金公司於87年度開立發票予⑬昱享公司,金額共計3百零6萬1千4百元等情;⑤諾金公司於88年度開立發票予⑭菱異公司,金額共計6百10萬5千5百元等情;⑤諾金公司於87年度開立發票予⑯盟士公司,金額共計3百18萬3千8百元等情;⑤諾金公司於87、88年度開立發票予⑱伯肯公司,金額共計1百93萬2千7百元等情;⑤諾金公司於88年度開立發票予⑳巨旻公司,金額共計3百88萬5千3百50元等情;⑤諾金公司於87年度開立發票予㉑富筑公司,金額共計99萬7千9百元等情;⑤諾金公司於88年度開立發票予㉗超鋒公司,金額共計9百65萬2千1百50元等情(詳見附表附表二-5.1所示),業經本院審閱卷附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⑤諾金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請書、諾金公司等進銷項明細表、諾金公司等進銷項紀錄表、排製草稿、諾金等公司循環開立發票分配表等件(證據出處詳見附表二-5.2),核算屬實。
⑵⑤諾金公司虛開發票予⑦科隆公司部分:
查被告宙○○於偵查時供稱:⑦科隆公司為向銀行融資貸款,所以被告卯○○指示伊依據被告丁○○編排的進銷項營業額明細表,核算5%的發票稅,以虛增營業額等語(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倦第74頁附89年3月29日調查筆錄)。而被告卯○○亦供承:⑦科隆公司與⑤諾金公司等各公司間確有相互虛開不實發票情事等語(見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18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再證人寅○○於偵查時亦證稱:86年6、7月間⑦科隆公司董事長卯○○、總經理宙○○先後表示⑦科隆公司要申請上櫃,需要將公司營業額衝高,故必須與被告丁○○連繫相互開立不實之發票等語(見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87頁附89年5月31日調查筆錄)。再參諸前揭被告丁○○供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1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5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1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被告申○○供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9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第21頁附89年3月13日訊問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6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5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並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申○○、被告丁○○、被告卯○○、被告宙○○、證人寅○○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⑤諾金公司於87年度虛開發票予⑦科隆公司,金額共計4百14萬7千5百元。
⑶⑤諾金公司虛開發票予⑧台鶴公司部分:
查被告辛○○於偵查時陳稱:被告子○○確有找被告申○○設法由其他無實際交易行為之公司虛開發票予⑧台鶴公司,而⑧台鶴公司也有虛開發票予其他公司,也包括⑤諾金公司等語(見89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6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再參諸前揭被告丁○○供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1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5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1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被告申○○供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
9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第21頁附89年3月13日訊問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6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5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證人黃夢桂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14頁附89年5月9日調查筆錄),並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申○○、被告辛○○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⑤諾金公司於87、88年度虛開發票予⑧台鶴公司,金額共計1千9百83萬1千零50元。
⑷⑤諾金公司虛開發票予⑪公霆公司部分:
參諸前揭被告丁○○供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1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5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1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被告申○○供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9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第21頁附89年3月13日訊問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6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5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被告未○○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65頁附89年4月28日調查筆錄)、被告己○○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11頁附89年5月3日調查筆錄),並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申○○、被告丁○○、被告己○○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⑤諾金公司於87年度虛開發票予⑪公霆公司,金額共計1百15萬1千元。
⑸⑤諾金公司虛開發票予⑫得意通公司部分:
參諸前揭被告丁○○供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1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5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1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被告申○○供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9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第21頁附89年3月13日訊問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6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5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並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申○○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⑤諾金公司於87年度虛開發票予⑫得意通公司,金額共計2百79萬5千1百元。
⑹⑤諾金公司虛開發票予⑬昱享公司部分:
參諸前揭被告丁○○供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1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5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1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被告申○○供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9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第21頁附89年3月13日訊問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6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5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並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申○○、被告午○○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⑤諾金公司於87年度虛開發票予⑬昱享公司,金額共計3百零6萬1千4百元。
⑺⑤諾金公司虛開發票予⑭菱異公司部分:
參諸前揭被告丁○○供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1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5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1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被告申○○供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9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第21頁附89年3月13日訊問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6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5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並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申○○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⑤諾金公司於88年度虛開發票予⑭菱異公司,金額共計6百10萬5千5百元。
⑻⑤諾金公司虛開發票予⑯盟士公司部分:
參諸前揭被告丁○○供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1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5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1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被告申○○供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9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第21頁附89年3月13日訊問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6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5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證人彭原添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27頁附89年4月20日調查筆錄),並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申○○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⑤諾金公司於87年度虛開發票予⑯盟士公司,金額共計3百18萬3千8百元。
⑼⑤諾金公司虛開發票予⑱伯肯公司部分:
參諸前揭被告丁○○供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1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5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1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被告申○○供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9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第21頁附89年3月13日訊問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6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5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證人鄧進福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34頁附89年4月20日調查筆錄),並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申○○、被告壬○○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⑤諾金公司於87、88年度虛開發票予⑱伯肯公司,金額共計
1百93萬2千7百元。⑽⑤諾金公司虛開發票予⑳巨旻公司部分:
參諸前揭被告丁○○供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1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5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1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被告申○○供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9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第21頁附89年3月13日訊問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6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5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並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申○○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⑤諾金公司於88年度開立發票予⑳巨旻公司,金額共計3百88萬5千3百50元。
⑪⑤諾金公司虛開發票予㉑富筑公司部分:
參諸前揭被告丁○○供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1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5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1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被告申○○供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9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第21頁附89年3月13日訊問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6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5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並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申○○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⑤諾金公司於87年度虛開發票予㉑富筑公司,金額共計99萬7千9百元。
⑫⑤諾金公司虛開發票予㉗超鋒公司部分:
查被告地○○於偵查時已自承:㉗超鋒公司與⑤諾金公司並無實際生意往來,被告申○○於每期申報營業稅時告知超鋒公司開立銷項發票,並由被告申○○將進項發票交給伊公司處理等語(見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92頁附89年5月31日調查筆錄)。再參諸前揭被告申○○供述(見89年度他字第
286號卷第9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第21頁附89年3月13日訊問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6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5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並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申○○、被告地○○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⑤諾金公司於88年度虛開發票予㉗超鋒公司,金額共計9百65萬2千1百50元。
⒎⑥廣埠公司虛開發票部分:
⑴⑥廣埠公司虛開發票情形:
經查,⑥廣埠公司於87、88年度開立發票予①諾均公司,金額合計5千1百96萬4千7百80元等情;⑥廣埠公司於88年間開立發票予③凡塞斯公司,金額共計76萬元等情;⑥廣埠公司於87、88年度開立發票予⑤諾金公司,金額共計7百69萬4千零50元等情;⑥廣埠公司於87、88年度開立發票予⑧台鶴公司,金額共計5百91萬2千2百30元等情;⑥廣埠公司於87年度開立發票予⑫得意通公司,金額共計1千1百51萬7千9百70元等情;⑥廣埠公司於87年度開立發票予⑯盟士公司,金額共計4百27萬2千7百元等情;⑥廣埠公司於87年度開立發票予⑰全昕公司,金額共計1百萬7千6百元等情;⑥廣埠公司於88年度開立發票予⑳巨旻公司,金額共計3百10萬3千9百50元等情;⑥廣埠公司於87年度開立發票予㉑富筑公司,金額共計1百萬零7百元等情;⑥廣埠公司於87年度開立發票予㉒堪薩斯公司,金額共計12萬元等情,(詳見附表附表二-6.1所示),業經本院審閱卷附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廣埠等公司進銷項明細表、廣埠等公司進銷項紀錄表、排製草稿、廣埠等公司銷項進項金額電腦統計表、廣埠等公司循環開立發票金額統計表、循環開立發票分配表等件(證據出處詳見附表二-6.2),核算屬實。
⑵⑥廣埠公司虛開發票予①諾均公司部分:
參諸前揭被告子○○陳述(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8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202頁附89年5月19日調查筆錄)、被告丁○○供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1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5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1頁附89年
5月23日調查筆錄)、被告申○○供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
6號卷第9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第21頁附89年3月13日訊問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6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5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證人丙○○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
107頁附89年3月23日調查筆錄)、證人黃夢桂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14頁附89年5月9日調查筆錄)、證人寅○○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59頁附89年3月29日調查筆錄),並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申○○、證人黃夢桂、證人丙○○確有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⑥廣埠公司於87、88年度虛開發票予①諾均公司,金額合計5千1百96萬4千7百80元。
⑶⑥廣埠公司虛開發票予③凡塞斯公司部分:
參諸前揭被告子○○陳述(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8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202頁附89年5月19日調查筆錄)、被告丁○○供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1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5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1頁附89年
5月23日調查筆錄)、被告申○○供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
6號卷第9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第21頁附89年3月13日訊問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6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5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證人丙○○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
107頁附89年3月23日調查筆錄),並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申○○、證人丙○○與被告即③凡塞斯公司實際負責人壬○○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⑥廣埠公司於88年間虛開發票予③凡塞斯公司,金額共計76萬元。
⑷⑥廣埠公司虛開發票予⑤諾金公司部分:
參諸前揭被告子○○供述(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8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202頁附89年5月19日調查筆錄)、被告丁○○供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1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5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1頁附89年
5月23日調查筆錄)、被告申○○供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
6號卷第9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第21頁附89年3月13日訊問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6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5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證人丙○○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
107頁附89年3月23日調查筆錄),並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申○○、證人丙○○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⑥廣埠公司於87、88年度虛開發票予⑤諾金公司,金額共計7百69萬4千零50元。
⑸⑥廣埠公司虛開發票予⑧台鶴公司部分:
參諸前揭被告子○○供述(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8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202頁附89年5月19日調查筆錄)、被告丁○○供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1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5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1頁附89年
5月23日調查筆錄)、被告申○○供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
6號卷第9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第21頁附89年3月13日訊問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6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5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證人丙○○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
107頁附89年3月23日調查筆錄)、被告辛○○證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6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並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申○○、證人丙○○、被告辛○○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⑥廣埠公司於87、88年度虛開發票予⑧台鶴公司,金額共計5百91萬2千2百30元。
⑹⑥廣埠公司虛開發票予⑫得意通公司部分:
參諸前揭被告子○○供述(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8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202頁附89年5月19日調查筆錄)、被告丁○○供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1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5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1頁附89年
5月23日調查筆錄)、被告申○○供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
6號卷第9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第21頁附89年3月13日訊問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6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5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證人丙○○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
107頁附89年3月23日調查筆錄),並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申○○、證人丙○○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⑥廣埠公司於87年度虛開發票予⑫得意通公司,金額共計1千1百51萬7千9百70元。
⑺⑥廣埠公司虛開發票予⑯盟士公司部分:
參諸前揭被告子○○供述(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8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202頁附89年5月19日調查筆錄)、被告丁○○供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1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5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1頁附89年
5月23日調查筆錄)、被告申○○供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
6號卷第9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第21頁附89年3月13日訊問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6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5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證人丙○○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
107頁附89年3月23日調查筆錄)、證人彭原添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27頁附89年4月20日調查筆錄),並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申○○、證人丙○○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⑥廣埠公司於87年度開立發票予⑯盟士公司,金額共計4百27萬2千7百元。
⑻⑥廣埠公司虛開發票予⑰全昕公司部分:
參諸前揭被告子○○供述(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8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202頁附89年5月19日調查筆錄)、被告丁○○供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1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5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1頁附89年
5月23日調查筆錄)、被告申○○供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
6號卷第9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第21頁附89年3月13日訊問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6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5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證人丙○○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
107頁附89年3月23日調查筆錄)、證人吳文龍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36頁附89年4月20日調查筆錄)、證人寅○○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59頁附89年3月29日調查筆錄),並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申○○、證人丙○○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⑥廣埠公司於87年度開立發票予⑰全昕公司,金額共計1百萬7千6百元。
⑼⑥廣埠公司虛開發票予⑳巨旻公司部分:
參諸前揭被告申○○供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9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第21頁附89年3月13日訊問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6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5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證人丙○○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7頁附89年
3月23日調查筆錄),並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申○○、證人丙○○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⑥廣埠公司於88年度虛開發票予⑳巨旻公司,金額共計3百10萬3千9百50元。
⑽⑥廣埠公司虛開發票予㉑富筑公司部分:
參諸前揭被告丁○○供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1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5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1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被告申○○供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9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第21頁附89年3月13日訊問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6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5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證人丙○○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7頁附89年3月23日調查筆錄),並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申○○、證人丙○○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⑥廣埠公司於87年度開立發票予㉑富筑公司,金額共計1百萬零7百元。
⑪⑥廣埠公司虛開發票予㉒堪薩斯公司部分:
參諸前揭被告子○○供述(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8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202頁附89年5月19日調查筆錄)、被告丁○○供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1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5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1頁附89年
5月23日調查筆錄)、被告申○○供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
6號卷第9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第21頁附89年3月13日訊問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6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5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證人丙○○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
107頁附89年3月23日調查筆錄)、證人天○○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61頁附89年4月6日調查筆錄),並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申○○、證人丙○○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⑥廣埠公司於87年度虛開發票予㉒堪薩斯公司,金額共計12萬元。
⒏⑦科隆公司虛開發票部分(附表二-7.1)⑴⑦科隆公司虛開發票情形:
經查,⑦科隆公司於86、87、88年度開立發票予①諾均公司,金額共計5千2百零9萬2千6百78元等情;⑦科隆公司於87年度開立發票予②嘉澧公司,金額共計1百82萬7千元等情;⑦科隆公司於86、87年度開立發票予④威尼爾公司,金額共計1千4百86萬3千3百60元等情;⑦科隆公司於87年度開立發票予⑤諾金公司,金額共計63萬3千6百元等情;⑦科隆公司於87年開立發票予⑥廣埠公司,金額共計1千
1百22萬2千3百60元等情;⑦科隆公司於85年度開立發票予⑨瑞原公司,金額共計2千零42萬1千4百元等情;⑦科隆公司於86年度開立發票予⑩大家豪公司,金額共計4百64萬3千7百50元等情;⑦科隆公司於87年度開立發票予⑪公霆公司,金額共計4百30萬4千3百20元等情;⑦科隆公司於85年度開立發票予⑬昱享公司,金額共計3千2百12萬1千零25元等情;⑦科隆公司於86、87年度開立發票予㉒堪薩斯公司,金額共計9百40萬1千2百零5元等情;⑦科隆公司於85、86、87年度開立發票予㉕咏康公司,金額共計8億
8千7百50萬1千7百61元等情;⑦科隆公司於85、86、87、88年度開立發票予㉖廣超公司,金額共計1億2千7百19萬6千5百元等情(詳見附表附表二-7.1所示),業經本院審閱卷附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科隆等公司進銷項紀錄表、排製草稿、科隆等公司銷項進項金額電腦統計表、科隆等公司循環開立發票金額統計表、科隆等公司循環開立發票分配表、科隆等公司進銷項發票統計資料、科隆等公司進銷項發票金額分配表、科隆公司出貨明細表、出貨單等件(證據出處詳見附表二-7.2),核算屬實。
⑵⑦科隆公司虛開發票予①諾均公司部分:
諸前開 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被告宙○○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74頁附89年3月29日調查筆錄)、被告卯○○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78頁附89年3月27日調查筆錄)、證人丙○○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7頁附89年3月23日調查筆錄)、證人寅○○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58頁附89年3月29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87頁附89年5月31日調查筆錄)、證人黃夢桂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14頁附89年5月9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申○○、證人黃夢桂、被告卯○○、被告宙○○、證人寅○○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⑦科隆公司於86、87、88年度虛開發票予①諾均公司,金額共計5千2百零9萬2千6百78元。
⑶⑦科隆公司虛開發票予②嘉澧公司部分:
參諸前開被告子○○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8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202頁附89年5月19日調查筆錄)、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被告宙○○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74頁附89年3月29日調查筆錄)、被告卯○○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78頁附89年3月27日調查筆錄)、證人寅○○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58頁附89年3月29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87頁附89年5月31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申○○、被告卯○○、被告宙○○、證人寅○○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⑦科隆公司於87年度開立發票予②嘉澧公司,金額共計1百82萬7千元。
⑷⑦科隆公司虛開發票予④威尼爾公司部分:
參諸前開被告子○○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8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202頁附89年5月19日調查筆錄)、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被告宙○○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74頁附89年3月29日調查筆錄)、被告卯○○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78頁附89年3月27日調查筆錄)、證人寅○○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58頁附89年3月29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87頁附89年5月31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申○○、被告卯○○、被告宙○○、證人寅○○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⑦科隆公司於86、87年度虛開發票予④威尼爾公司,金額共計1千4百86萬3千3百60元。
⑸⑦科隆公司虛開發票予⑤諾金公司部分:
參諸前開被告子○○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8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202頁附89年5月19日調查筆錄)、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被告宙○○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74頁附89年3月29日調查筆錄)、被告卯○○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78頁附89年3月27日調查筆錄)、證人寅○○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58頁附89年3月29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87頁附89年5月31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申○○、被告卯○○、被告宙○○、證人寅○○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⑦科隆公司於87年度虛開發票予⑤諾金公司,金額共計63萬3千6百元。
⑹⑦科隆公司虛開發票予⑥廣埠公司部分:
參諸前開被告子○○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8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202頁附89年5月19日調查筆錄)、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被告宙○○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74頁附89年3月29日調查筆錄)、被告卯○○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78頁附89年3月27日調查筆錄)、證人寅○○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58頁附89年3月29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87頁附89年5月31日調查筆錄)、證人丙○○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
107頁附89年3月23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申○○、被告卯○○、被告宙○○、證人寅○○、證人丙○○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⑦科隆公司於87年虛開發票予⑥廣埠公司,金額共計1千1百22萬2千3百60元。
⑺⑦科隆公司虛開發票予⑨瑞原公司部分:
參諸前揭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7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證人宇○○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8頁附89年4月19日調查筆錄)、證人寅○○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58頁附89年3月29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87頁附89年5月31日調查筆錄)、證人亥○○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9頁附89年5月25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卯○○、被告宙○○、證人寅○○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⑦科隆公司於85年度虛開發票予⑨瑞原公司,金額共計2千零42萬1千4百元。
⑻⑦科隆公司虛開發票予⑩大家豪公司部分:
參諸前開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被告宙○○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74頁附89年3月29日調查筆錄)、被告卯○○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78頁附89年3月27日調查筆錄)、證人寅○○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
158頁附89年3月29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87頁附89年5月31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卯○○、被告宙○○、證人寅○○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⑦科隆公司於86年度虛開發票予⑩大家豪公司,金額共計4百64萬3千7百50元。
⑼⑦科隆公司虛開發票予⑪公霆公司部分:
參諸前開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被告宙○○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74頁附89年3月29日調查筆錄)、被告卯○○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78頁附89年3月27日調查筆錄)、證人寅○○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58頁附89年3月29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87頁附89年5月31日調查筆錄)、被告己○○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9812號第11頁附89年5月3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申○○、被告卯○○、被告宙○○、證人寅○○、被告己○○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⑦科隆公司於87年度開立發票予⑪公霆公司,金額共計4百30萬4千3百20元。
⑽⑦科隆公司虛開發票予⑬昱享公司部分:
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
3月20日調查筆錄)、被告宙○○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74頁附89年3月29日調查筆錄)、被告卯○○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78頁附89年3月27日調查筆錄)、證人寅○○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58頁附89年3月29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87頁附89年
5月31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卯○○、被告宙○○、證人寅○○、被告午○○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⑦科隆公司於85年度虛開發票予⑬昱享公司,金額共計3千2百12萬1千零25元。
⑪⑦科隆公司虛開發票予㉒堪薩斯公司部分:
參諸前開被告子○○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8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202頁附89年5月19日調查筆錄)、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被告宙○○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74頁附89年3月29日調查筆錄)、被告卯○○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78頁附89年3月27日調查筆錄)、證人寅○○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58頁附89年3月29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87頁附89年5月31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申○○、被告卯○○、被告宙○○、證人寅○○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⑦科隆公司於86、87年度虛開發票予㉒堪薩斯公司,金額共計9百40萬1千2百零5元。
⑫⑦科隆公司虛開發票予㉕咏康公司部分:
參諸前開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被告宙○○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74頁附89年3月29日調查筆錄)、被告卯○○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78頁附89年3月27日調查筆錄)、證人寅○○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58頁附89年3月29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87頁附89年5月31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申○○、被告卯○○、被告宙○○、證人寅○○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⑦科隆公司於85、86、87年度虛開發票予㉕咏康公司,金額共計8億8千7百50萬1千7百61元。
⑬⑦科隆公司虛開發票予㉖廣超公司部分:
參諸前開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被告宙○○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74頁附89年3月29日調查筆錄)、被告卯○○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78頁附89年3月27日調查筆錄)、證人寅○○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58頁附89年3月29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87頁附89年5月31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申○○、被告卯○○、被告宙○○、證人寅○○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⑦科隆公司於85、86、87、88年度虛開發票予㉖廣超公司,金額共計1億2千7百19萬6千5百元。
⒐⑧台鶴公司虛開發票部分(附表二-8.1)⑴⑧台鶴公司虛開發票情形:
經查,⑧台鶴公司於87、88年度開立發票予②嘉澧公司,金額共計3千7百萬零3百零5元等情;⑧台鶴公司於87、88年度開立發票予④威尼爾公司,金額共計1千3百49萬2千
3百90元等情;⑧台鶴公司於88年度開立發票予⑥廣埠公司,金額共計3百零1萬1千9百80元等情;⑧台鶴公司於87年度開立發票予⑦科隆公司,金額共計8百57萬1千5百20元等情;⑧台鶴公司於87年度開立發票予⑬昱享公司,金額共計3百12萬5千4百50元等情;⑧台鶴公司於87、88年度開立發票予⑭菱異公司,金額共計8百零5萬5千零25元等情;⑧台鶴公司於87年度開立發票予⑯盟士公司,金額共計
4萬4千元等情;⑧台鶴公司於87、88年度開立發票予⑱伯肯公司,金額共計1百22萬9千元等情;⑧台鶴公司於87、88年度開立發票予㉒堪薩斯公司,金額共計1千1百83萬零
2百元等情;⑧台鶴公司於88年度開立發票予㉗超鋒公司,金額共計3百29萬1千6百元等情;⑧台鶴公司於88年度開立發票予㉘龍昱公司,金額共計1千2百12萬零2百50元等情,(詳見附表附表二-8.1所示),業經本院審閱卷附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台鶴公司銷項發票、進項憑證、進項明細表、進銷項紀錄表、排製草稿、銷項進項金額電腦統計表、台鶴公司循環開立發票金額統計表、台鶴公司循環開立發票分配表等件(證據出處詳見附表二-8.2),核算屬實。
⑵⑧台鶴公司虛開發票予②嘉澧公司部分:
查被告丁○○於審理時陳稱:③凡塞斯公司與⑧台鶴公司有生意上的往來,⑧台鶴公司是由被告子○○出面與伊接洽的較多,⑧台鶴公司的董事長即被告 姜村 也有出面接洽等語(本院卷二,第42頁之90年2月14日訊問筆錄);而被告己○○於審理中亦陳稱:⑪公霆公司與⑧台鶴公司間有生意上往來,⑧台鶴公司向伊公司叫貨都是被告辛○○打電話來等語(本院卷二,第43頁之90年2月14日審判筆錄);再被告辛○○於審理中亦坦承:「台鶴公司與凡塞斯公司、公霆公司間確有電子零件買賣,通常是打電話聯絡,台鶴公司大多由被告子○○出面,伊出面較少等語(本院卷二,第44頁之90年2月14日訊問筆錄),足認被告辛○○雖為⑧台鶴公司名義負責人,但已有實際經營之情事,當可認定。再參諸前揭被告子○○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8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7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申○○、被告辛○○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⑧台鶴公司於87、88年度虛開發票予②嘉澧公司,金額共計3千7百萬零3百零5元。
⑶⑧台鶴公司虛開發票予④威尼爾公司部分:
參諸前揭被告子○○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8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7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
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8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被告辛○○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6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申○○、被告辛○○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⑧台鶴公司於87、88年度虛開發票予④威尼爾公司,金額共計
1千3百49萬2千3百90元。⑷⑧台鶴公司虛開發票予⑥廣埠公司部分:
參諸前揭被告子○○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8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
4337號卷第88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被告辛○○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6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證人丙○○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7頁附89年3月23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申○○、被告辛○○、證人丙○○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⑧台鶴公司於88年度虛開發票予⑥廣埠公司,金額共計3百零1萬1千9百80元。
⑸⑧台鶴公司虛開發票予⑦科隆公司部分:
參諸前揭被告子○○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8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7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
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8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被告辛○○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6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被告宙○○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74頁附89年3月29日調查筆錄)、被告卯○○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78頁附89年3月27日調查筆錄)、證人寅○○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58頁附89年3月29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87頁附89年5月31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申○○、被告辛○○、被告卯○○、被告宙○○、證人寅○○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⑧台鶴公司於87年度虛開發票予⑦科隆公司,金額共計8百57萬1千5百20元。
⑹⑧台鶴公司虛開發票予⑬昱享公司部分:
參諸前揭被告子○○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8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7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
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8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被告辛○○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6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申○○、被告辛○○、被告午○○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⑧台鶴公司於87年度虛開發票予⑬昱享公司,金額共計3百12萬5千4百50元。
⑺⑧台鶴公司虛開發票予⑭菱異公司部分:
參諸前揭被告子○○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8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7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
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8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被告辛○○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6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申○○、被告辛○○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⑧台鶴公司於87、88年度開立發票予⑭菱異公司,金額共計8百零5萬5千零25元。
⑻⑧台鶴公司虛開發票予⑯盟士公司部分:
參諸前揭被告子○○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8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7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
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8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被告辛○○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6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證人彭原添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27頁附89年4月20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申○○、被告辛○○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⑧台鶴公司於87年度虛開發票予⑯盟士公司,金額共計4萬4千元。
⑼⑧台鶴公司虛開發票予⑱伯肯公司部分:
參諸前揭被告子○○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8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7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
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8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被告辛○○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6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證人鄧進福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34頁附89年4月20日調查筆錄、第43頁之89年4月20日訊問筆錄),並依據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申○○、被告辛○○、被告壬○○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⑧台鶴公司於87、88年度虛開發票予⑱伯肯公司,金額共計1百22萬9千元。
⑽⑧台鶴公司虛開發票予㉒堪薩斯公司部分:
參諸前揭被告子○○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8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7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
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8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被告辛○○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6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申○○、被告辛○○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⑧台鶴公司於87、88年度開立發票予㉒堪薩斯公司,金額共計
1千1百83萬零2百元。⑪⑧台鶴公司虛開發票予㉗超峰公司部分:
參諸前揭被告子○○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8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7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
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8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被告辛○○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6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申○○、被告辛○○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⑧台鶴公司於88年度開立發票予㉗超峰公司,金額共計3百29萬1千6百元。
⑫⑧台鶴公司虛開發票予㉘龍昱公司部分:
查被告甲○○於偵查時供稱:㉘龍昱公司與⑧台鶴等公司並無生意往來,係被告子○○要求㉘龍昱公司開立不實發票,被告子○○會於每期申報營業稅時,將預由㉘龍昱公司開立的發票明細告知伊本人,由伊交代公司內會計人員依據被告子○○發票明細表開立發票,再由被告子○○本人來收取發票,並將其他公司開立給㉘龍昱公司的進項發票交給㉘龍昱公司處理等語(見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96頁附89年6月
5日調查筆錄)。參諸前揭被告子○○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8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7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8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被告辛○○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6頁附89年
3月13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申○○、被告辛○○、被告甲○○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⑧台鶴公司於88年度虛開發票予㉘龍昱公司,金額共計1千2百12萬零2百50元。
⒑⑨瑞原公司虛開發票部分(附表二-9.1)⑴經查,⑨瑞原公司於86年度開立發票予④威尼爾公司,金額
共51萬元等情;⑨瑞原公司於86年間開立發票予⑮俊澤公司,金額共計82萬元等情;⑨瑞原公司於85、86年度開立發票予⑲昱瀚公司,金額共計3千1百63萬9千2百78元等情;⑨瑞原公司於85、86年度開立發票予㉒堪薩斯公司,金額共計2千1百43萬1千8百83元等情;⑨瑞原公司於86年度開立發票予㉓達暉公司,金額共計5百33萬2千元等情;⑨瑞原公司於85、86年度開立發票予㉔科上公司,金額共計9百73萬6千9百元等情(詳見附表附表二-9.1所示),業經本院審閱卷附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瑞原公司等銷貨紀錄、發票、進銷項明細等件(證據出處詳見附表二-9.2),核算屬實。
⑵⑨瑞原公司虛開發票予④威尼爾公司部分:
查被告丁○○於偵查時陳稱:⑨瑞原公司於84年底遷廠至桃園後,即沒有營運生產,又前向銀行融資3百萬元,故⑨瑞原公司必須製作假業績開立不實發票,以免被銀行追償借款等語(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3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而證人亥○○於本院審理時證述:證人宇○○於85年中旬之前,曾向被告子○○借錢,後來公司因為利息負擔很大,無法週轉,只好在85年6、7月間,將瑞原公司轉讓給被告子○○,後來公司雖有接到訂單,但無貨源,仍無法運作等語(本院卷三,第40頁之90年11月21的訊問筆錄)。
核與證人宇○○於偵查時證述,⑨瑞原公司自搬遷至桃園後,即沒有資金進行生產銷售等語相符(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8頁附89年4月19日調查筆錄),並依據上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⑨瑞原公司於86年度虛開發票予④威尼爾公司,金額共51萬元。
⑶⑨瑞原公司虛開發票予⑮俊澤公司部分:
查被告申○○於偵查時供稱:⑮俊澤公司是伊本人申請設立的公司,自伊從87年7月間開始為被告子○○製作起,確有使用⑮俊澤公司與其他公司相互開立不實發票等語(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7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而被告丁○○於偵查時亦供稱:伊確有使用⑮俊澤公司與其他公司相互開立不實發票等語(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9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並依據上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申○○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⑨瑞原公司於86年間虛開發票予⑮俊澤公司,金額共計82萬元。
⑷⑨瑞原公司虛開發票予⑲昱瀚公司部分:
參諸前開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7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9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並依據上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申○○、被告午○○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⑨瑞原公司於85、86年度開立發票予⑲昱瀚公司,金額共計3千1百63萬9千2百78元。
⑸⑨瑞原公司虛開發票予㉒堪薩斯公司部分:
參諸前揭被告子○○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8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7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並依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丁○○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⑨瑞原公司於85、86年度虛開發票予㉒堪薩斯公司,金額共計2千1百43萬1千8百83元。
⑹⑨瑞原公司虛開發票予㉓達暉公司部分:
參諸前揭被告子○○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8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7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被告己○○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8912號卷第11頁附89年5月3日調查筆錄),並依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丁○○、己○○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⑨瑞原公司於86年度開立發票予㉓達暉公司,金額共計5百33萬2千元。
⑺⑨瑞原公司虛開發票予㉔科上公司部分:
查㉔科上公司係被告申○○所申請設立,並使用㉔科上公司的統一發票供作與其他公司互開不實發票之用等語(見89年度偵字第4337卷第87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6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再參諸前揭被告子○○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
3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8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7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及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申○○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⑨瑞原公司於85、86年度開立發票予㉔科上公司,金額共計9百73萬6千9百元。
⒒⑩大家豪公司虛開發票部分(附表二-10.1)⑴⑩大家豪公司虛開發票情形:
經查,⑩大家豪公司於86年度開立發票予①諾均公司,金額共計2百17萬8千3百元等情;⑩大家豪公司於86年度開立發票予⑫得意通公司,金額共計2百43萬8千元等情;⑩大家豪公司於86年度開立發票予⑮俊澤公司,金額共計89萬7千元等情;⑩大家豪公司於86年度開立發票予⑰全昕公司,金額共計1百零8萬7千元等情(詳見附表附表二-10.1所示),業經本院審閱卷附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大家豪等公司銷貨紀錄、發票、進銷項發票金額分配等件(證據出處詳見附表二-10.2),核算屬實。
⑵⑩大家豪公司虛開發票予①諾均公司部分:
參諸前開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證人寅○○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58頁附89年3月29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87頁附89年5月31日調查筆錄)、證人黃夢桂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14頁附89年5月9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證人黃夢桂與⑩大家豪公司負責人即被告乙○○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⑩大家豪公司於86年度虛開發票予①諾均公司,金額共計2百17萬8千3百元。
⑶⑩大家豪公司虛開發票予⑫得意通公司部分:
參諸前揭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7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97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申○○、與⑩大家豪公司負責人即被告乙○○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⑩大家豪公司於86年度虛開發票予⑫得意通公司,金額共計2百43萬8千元。
⑷⑩大家豪公司虛開發票予⑮俊澤公司部分:
參諸前揭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7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99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申○○與⑩大家豪公司負責人即被告乙○○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⑩大家豪公司於86年度虛開發票予⑮俊澤公司,金額共計89萬7千元。
⑸⑩大家豪公司虛開發票予⑰全昕公司部分:
參諸前揭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7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6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99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證人吳文龍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36頁附89年4月20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申○○與⑩大家豪公司負責人即被告乙○○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⑩大家豪公司於86年度虛開發票予⑰全昕公司,金額共計1百零8萬7千元。
⒓⑪公霆公司虛開發票部分(附表二-11.1)⑴⑪公霆公司虛開發票情形:
經查,⑪公霆公司於87年度開立發票予①諾均公司,金額共計3百零8萬元等情;⑪公霆公司於87年度開立發票予⑥廣埠公司,金額共計3百83萬5千2百60元等情;⑪公霆公司於87年度開立發票予⑧台鶴公司,金額共計9百零7萬2千
3百60元等情;⑪公霆公司於86、87年度開立發票予㉓達暉公司,金額共計5千2百61萬2千1百48元等情;⑪公霆公司於86、87年度開立發票予㉙領袖公司,金額共計1億零8百11萬元6千1百90元等情(詳見附表附表二-11.1所示),業經本院審閱卷附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高雄市稅捐稽徵處90年10月12日90高市稽政字第81025號函、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4年5月3日財高國稅審三字第0940029958號函等件(證據出處詳見附表二-11.2),核算屬實。
⑵⑪公霆公司虛開發票予①諾均公司部分:
參諸前揭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8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被告未○○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65頁附89年4月28日調查筆錄)、被告己○○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11頁附89年5月3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申○○、被告丁○○、證人黃夢桂與⑪公霆公司實際負責人己○○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⑪公霆公司於87年度虛開發票予①諾均公司,金額共計3百零8萬元。
⑶⑪公霆公司虛開發票予⑥廣埠公司部分:
參諸前揭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8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倦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8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證人丙○○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7頁附89年3月23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申○○、⑪公霆公司實際負責人己○○與⑥廣埠公司職員即證人丙○○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⑪公霆公司於87年度虛開發票予⑥廣埠公司,金額共計3百83萬5千2百60元。
⑷⑪公霆公司虛開發票予⑧台鶴公司部分:
參諸前揭被告子○○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8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倦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8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97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被告辛○○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6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申○○、被告丁○○、⑪公霆公司實際負責人己○○與⑧台鶴公司名義負責人辛○○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⑪公霆公司於87年度虛開發票予⑧台鶴公司,金額共計9百零7萬2千3百60元。
⑸⑪公霆公司虛開發票予㉓達暉公司部分:
查被告己○○於偵查時自承:伊於84年間收購㉓達暉公司,先由被告未○○掛名擔任負責人,87年間則由案外人 顧慧林 掛名擔任負責人,但㉓達暉公司的實際業務均由其全權處理,㉓達暉公司與⑪公霆公司間並無實際生意往來,被告子○○會在每一期申報營業稅前告知㉓達暉公司需要虛開多少金額發票及銷售對象公司名稱,伊再交代會計開立被告子○○所需要的發票等語(見89年度偵字第8912號卷第11頁附89年
5月3日調查筆錄)。並參諸前揭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97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申○○、被告丁○○與⑪公霆公司、㉓達暉公司實際負責人己○○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⑪公霆公司於86、87年度虛開發票予㉓達暉公司,金額共計5千2百61萬2千1百48元。
⑹⑪公霆公司虛開發票予㉙領袖公司部分:
查㉙領袖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確為被告己○○等情,業經證人歐志煌、 謝榮仁古嘉麗 於偵查時證述明確(見高雄地檢89年度偵緝字第1213號卷第15頁之89年7月19日訊問筆錄、第20頁之89年7月31日訊問筆錄,高雄地檢90年度他字第1245號卷第22頁之90年1月19日訊問筆錄、第67頁之90年8段15日訊問筆錄)。再參諸前揭被告己○○自承係⑪公霆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見89年度偵字第8912號卷第11頁附89年5月3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己○○確有主導⑪公霆公司於86、87年度虛開發票予㉙領袖公司,金額共計1億零8百11萬元6千1百90元。
⒔⑫得意通公司虛開發票部分(附表二-12.1)⑴⑫得意通公司虛開發票情形:
經查,⑫得意通公司於87年度開立發票予②嘉澧公司,金額共計9百10萬7千3百元等情;⑫得意通公司於86年度開立發票予④威尼爾公司,金額共計13萬3千元等情;⑫得意通公司於86、87年度開立發票予⑦科隆公司,金額共計2千9百94萬9千7百60元等情;⑫得意通公司於87年度開立發票予⑧台鶴公司,金額共計6百57萬5千元等情;⑫得意通公司於86年度開立發票予⑨瑞原公司,金額共計2百13萬3千
6百元等情;⑫得意通公司於87年度開立發票予⑪公霆公司,金額共計38萬9千元等情;⑫得意通公司於86、87年度開立發票予⑬昱享公司,金額共計1千1百50萬5千9百75元等情;⑫得意通公司於87年度開立發票予⑭菱異公司,金額共計2百52萬元等情;⑫得意通公司於86年度開立發票予⑮俊澤公司,金額共計2百18萬9千元等情;⑫得意通公司於87年度開立發票予⑱伯肯公司,金額共計19萬8千元等情;⑫得意通公司於86年度開立發票予⑲昱瀚公司,金額共計3百13萬6千1百元等情;⑫得意通公司於87年度開立發票予⑳巨旻公司,金額共計70萬元等情;⑫得意通公司於86、87年度開立發票予㉒堪薩斯公司,金額共計1千5百52萬8千
5百53元等情;⑫得意通公司於87年間開立發票予㉗超鋒公司,金額共計1百61萬9千元等情(詳見附表附表二-12.1所示),業經本院審閱卷附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得意通等公司進銷項明細表、得意通等公司銷貨紀錄、發票、得意通等公司進銷項紀錄表、排製草稿、得意通等公司銷項進項金額電腦統計表、得意通等公司循環開立發票分配表等件(證據出處詳見附表二-12.2),核算屬實。
⑵⑫得意通公司虛開發票予②嘉澧公司部分:
參諸前揭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7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7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申○○、被告丁○○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⑫得意通公司於87年度虛開發票予②嘉澧公司,金額共計9百10萬7千3百元。
⑶⑫得意通公司虛開發票予④威尼爾公司部分:
參諸前揭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7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7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申○○、被告丁○○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⑫得意通公司於86年度虛開發票予④威尼爾公司,金額共計13萬3千元。
⑷⑫得意通公司虛開發票予⑦科隆公司部分:
參諸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
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7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倦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8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被告宙○○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74頁附89年3月29日調查筆錄)、被告卯○○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78頁附89年3月27日調查筆錄)、證人寅○○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58頁附89年3月29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87頁附89年5月31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申○○、⑦科隆公司負責人即被告卯○○、⑦科隆公司總經理即被告宙○○與⑦科隆公司財務主任即證人寅○○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⑫得意通公司於86、年87年度虛開發票予⑦科隆公司,金額共計2千
9百94萬9千7百60元。⑸⑫得意通公司虛開發票予⑧台鶴公司部分:
參諸前揭被告子○○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8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8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97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被告辛○○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6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申○○、被告丁○○與⑧台鶴公司名義負責人辛○○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⑫得意通公司於87年度虛開發票予⑧台鶴公司,金額共計6百57萬5千元。
⑹⑫得意通公司虛開發票予⑨瑞原公司部分:
參諸前揭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97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⑫得意通公司於86年度虛開發票予⑨瑞原公司,金額共計2百13萬3千6百元。
⑺⑫得意通公司虛開發票予⑪公霆公司部分:
參諸前揭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8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被告未○○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65頁附89年4月28日調查筆錄)、被告己○○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11頁附89年5月3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申○○、被告丁○○與⑪公霆公司實際負責人即被告己○○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⑫得意通公司於87年度虛開發票予⑪公霆公司,金額共計38萬9千元。
⑻⑫得意通公司虛開發票予⑬昱享公司部分:
參諸前揭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8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並依據上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申○○、被告丁○○與⑬昱享公司負責人即被告午○○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⑫得意通公司於86、87年度開立發票予⑬昱享公司,金額共計1千1百50萬5千9百75元。
⑼⑫得意通公司虛開發票予⑭菱異公司部分:
參諸前揭被告子○○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8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8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並依據上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申○○、被告丁○○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⑫得意通公司於87年度虛開發票予⑭菱異公司,金額共計2百52萬元。
⑽⑫得意通公司虛開發票予⑮俊澤公司部分:
參諸前揭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8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並依據上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申○○、被告丁○○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⑫得意通公司於86年度開立發票予⑮俊澤公司,金額共計2百18萬9千元。
⑪⑫得意通公司虛開發票予⑱伯肯公司部分:
參諸前揭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8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證人鄧進福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34頁附89年4月20日調查筆錄、第43頁之89年
4月20日訊問筆錄),並依據上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申○○、被告丁○○與⑱伯肯公司實際負責人即被告壬○○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⑫得意通公司於87年度虛開發票予⑱伯肯公司,金額共計19萬8千元。
⑫⑫得意通公司虛開發票予⑲昱瀚公司部分:
參諸前揭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8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並依據上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與⑲昱瀚公司實際負責人即被告午○○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⑫得意通公司於86年度虛開發票予⑲昱瀚公司,金額共計3百13萬6千1百元。
⑬⑫得意通公司虛開發票予⑳巨旻公司部分:
參諸前揭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8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並依據上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申○○、被告丁○○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⑫得意通公司於87年度虛開發票予⑳巨旻公司,金額共計70萬元。
⑭⑫得意通公司虛開發票予㉒堪薩斯公司部分:
參諸前揭被告子○○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8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8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並依據上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申○○、被告丁○○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⑫得意通公司於86、87年度虛開發票予㉒堪薩斯公司,金額共計1千5百52萬8千5百53元。
⑮⑫得意通公司虛開發票予㉗超鋒公司部分:
參諸前揭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被告地○○陳述(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92頁附89年5月31日調查筆錄),並依據上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申○○、被告丁○○與㉗超鋒公司行政經理即被告地○○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⑫得意通公司於87年間開立發票予㉗超鋒公司,金額共計1百61萬9千元。
⒕⑬昱享公司虛開發票部分(附表二-13.1)⑴⑬昱享公司虛開發票情形:
經查,⑬昱享公司於86年度開立發票予①諾均公司,金額共計4百15萬5千9百14元等情;⑬昱享公司於87年度開立發票予②嘉澧公司,金額共計1百26萬7千4百元等情;⑬昱享公司於86、87年度開立發票予④威尼爾公司,金額共計2千5百21萬1千9百40元等情;⑬昱享公司於87年度開立發票予⑥廣埠公司,金額共計1千零28萬3千6百60元等情;⑬昱享公司於86、87年度開立發票予⑦科隆公司,金額共計
2千2百10萬9千3百80元等情;⑬昱享公司於85、86年度開立發票予⑨瑞原公司,金額共計2千6百92萬9千4百90元等情;⑬昱享公司於86年度開立發票予⑩大家豪公司,金額共計81萬6千5百50元等情;⑬昱享公司於87年度開立發票予⑪公霆公司,金額共計2百25萬9千1百20元等情;⑬昱享公司於85、86年度開立發票予⑮俊澤公司,金額共計3百26萬6千元等情;⑬昱享公司於85、86年度開立發票予⑲昱瀚公司,金額共計5百59萬9千2百50元等情;⑬昱享公司於85、86、87年度開立發票予㉒堪薩斯公司,金額共計2千1百59萬零3百74元等情;⑬昱享公司於85、86年度開立發票予㉔科上公司,金額共計8百40萬1千2百元等情(詳見附表附表二-13.1所示),業經本院審閱卷附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昱享等公司進銷項明細、發票、昱享等公司銷項進項金額電腦統計表、昱享等公司循環開立發票金額統計表、分配表等件(證據出處詳見附表二-13.2),核算屬實。
⑵⑬昱享公司虛開發票予①諾均公司部分:
參諸前開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證人黃夢桂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14頁附89年5月9日調查筆錄)、證人寅○○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
159頁附89年3月29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①諾均公司經理證人黃夢桂與⑬昱享公司負責人午○○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⑬昱享公司於86年度虛開發票予①諾均公司,金額共計4百15萬5千9百14元。
⑶⑬昱享公司虛開發票予②嘉澧公司部分:
參諸前揭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8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並依據上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申○○、被告丁○○與⑬昱享公司負責人午○○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⑬昱享公司於87年度虛開發票予②嘉澧公司,金額共計1百26萬7千4百元。
⑷⑬昱享公司虛開發票予④威尼爾公司部分:
參諸前揭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8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並依據上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申○○、被告丁○○與⑬昱享公司負責人午○○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⑬昱享公司於86、87年度虛開發票予④威尼爾公司,金額共計2千5百21萬1千9百40元。
⑸⑬昱享公司虛開發票予⑥廣埠公司部分:
參揭前揭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8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
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8頁附
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證人丙○○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7頁附89年3月23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申○○、被告丁○○、⑬昱享公司負責人午○○與⑥廣埠公司職員即證人丙○○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⑬昱享公司於87年度虛開發票予⑥廣埠公司,金額共計1千零28萬3千6百60元。
⑹⑬昱享公司虛開發票予⑦科隆公司部分:
參諸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
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7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8頁附89年
3月15日調查筆錄)、被告宙○○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74頁附89年3月29日調查筆錄)、被告卯○○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78頁附89年3月27日調查筆錄)、證人寅○○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58頁附89年3月29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87頁附89年
5月31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申○○、⑬昱享公司負責人午○○、⑦科隆公司負責人即被告卯○○、⑦科隆公司總經理即被告宙○○與⑦科隆公司財務主任即證人寅○○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⑬昱享公司於86、87年度虛開發票予⑦科隆公司,金額共計2千2百10萬9千3百80元。
⑺⑬昱享公司虛開發票予⑨瑞原公司部分:
參諸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
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7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8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與⑬昱享公司負責人午○○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⑬昱享公司於85、86年度虛開發票予⑨瑞原公司,金額共計2千6百92萬9千4百90元。
⑻⑬昱享公司虛開發票予⑩大家豪公司部分:
參諸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
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7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8頁附89年
3月15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⑬昱享公司負責人午○○與⑩大家豪公司負責人乙○○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⑬昱享公司於86年度虛開發票予⑩大家豪公司,金額共計81萬6千5百50元。
⑼⑬昱享公司虛開發票予⑪公霆公司部分:
參諸前揭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8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被告未○○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65頁附89年4月28日調查筆錄)、被告己○○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11頁附89年5月3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申○○、被告丁○○、⑬昱享公司負責人午○○與⑪公霆公司實際負責人即被告己○○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⑬昱享公司於87年度虛開發票予⑪公霆公司,金額共計2百25萬9千1百20元。
⑽⑬昱享公司虛開發票予⑮俊澤公司部分:
參諸前揭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8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並依據上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申○○、被告丁○○與⑬昱享公司負責人午○○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⑬昱享公司於85、86年度虛開發票予⑮俊澤公司,金額共計3百26萬6千元。
⑪⑬昱享公司虛開發票予⑲昱瀚公司部分:
參諸前揭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8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並依據上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與⑬昱享公司、⑲昱瀚公司實際負責人即被告午○○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⑬昱享公司於85、86年度虛開發票予⑲昱瀚公司,金額共計5百59萬9千2百50元。
⑫⑬昱享公司虛開發票予㉒堪薩斯公司部分:
參諸前揭被告子○○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8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8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並依據上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申○○、被告丁○○與⑬昱享公司負責人午○○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⑬昱享公司於85、86、87年度虛開發票予㉒堪薩斯公司,金額共計2千1百59萬零3百74元。
⑬⑬昱享公司虛開發票予㉔科上公司部分:
參諸前揭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卷第87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6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被告子○○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
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8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7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及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申○○與⑬昱享公司負責人午○○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⑬昱享公司於85、86年度虛開發票予㉔科上公司,金額共計8百40萬1千2百元。
⒖⑭菱異公司虛開發票部分(附表二-14.1)⑴⑭菱異公司虛開發票情形:
經查,⑭菱異公司於87、88年度開立發票予①諾均公司,金額共計1千零86萬5千3百50元等情;⑭菱異公司於87、88年度開立發票予②嘉澧公司,金額共計3百49萬5千2百元等情;⑭菱異公司於87、88年度開立發票予③凡塞斯公司,金額共計1百75萬6千5百元等情;⑭菱異公司於87年度開立發票予④威尼爾公司,金額共計1百12萬6千4百元等情;⑭菱異公司於87、88年度開立發票予⑥廣埠公司,金額共計6百49萬9千2百元等情(詳見附表附表二-14.1所示),業經本院審閱卷附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菱異等公司進銷項明細、發票、菱異等公司銷項進項紀錄表、排製草稿等件(證據出處詳見附表二-14.2),核算屬實。
⑵⑭菱異公司虛開發票予①諾均公司部分:
參諸前揭被告子○○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202頁附89年5月19日調查筆錄、第252頁之89年5月23日訊問筆錄、第260頁之89年5月30日訊問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1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5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1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9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第21頁附89年3月13日訊問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6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5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證人黃夢桂證述(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13頁附89年5月9日調查筆錄),並依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申○○、被告丁○○與①諾均公司經理即證人黃夢桂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⑭菱異公司於87、88年度虛開發票予①諾均公司,金額共計
1千零86萬5千3百50元。⑶⑭菱異公司虛開發票予②嘉澧公司部分:
參諸前揭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7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7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申○○、被告丁○○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⑭菱異公司於87、88年度虛開發票予②嘉澧公司,金額共計3百49萬5千2百元。
⑷⑭菱異公司虛開發票予③凡塞斯公司部分:
參諸前揭被告子○○陳述(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8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202頁附89年5月19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1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5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1頁附89年
5月23日調查筆錄)、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
6號卷第9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第21頁附89年3月13日訊問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6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5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證人丙○○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
107頁附89年3月23日調查筆錄),並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申○○與③凡塞斯公司實際負責人即被告壬○○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⑭菱異公司於87、88年度虛開發票予③凡塞斯公司,金額共計1百75萬6千5百元。
⑸⑭菱異公司虛開發票予④威尼爾公司部分:
參諸前揭被告子○○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202頁附89年5月19日調查筆錄、第252頁之89年5月23日訊問筆錄、第260頁之89年5月30日訊問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1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5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1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9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第21頁附89年3月13日訊問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6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5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並依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申○○、被告丁○○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⑭菱異公司於87年度虛開發票予④威尼爾公司,金額共計1百12萬6千4百元。
⑹⑭菱異公司虛開發票予⑥廣埠公司部分:
參揭前揭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8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
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8頁附
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證人丙○○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7頁附89年3月23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開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申○○、被告丁○○與⑥廣埠公司職員即證人丙○○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⑭菱異公司於87、88年度開立發票予⑥廣埠公司,金額共計6百49萬9千2百元。
⒗⑮俊澤公司虛開發票部分(附表二-15.1)⑴⑮俊澤公司虛開發票情形:
經查,⑮俊澤公司於86年度開立發票予①諾均公司,金額共計1百14萬4千元等情;⑮俊澤公司於86年度開立發票予④威尼爾公司,金額共計3百98萬8千9百40元等情;⑮俊澤公司於85、86年度開立發票予⑦科隆公司,金額共計6百85萬9千9百80元等情;⑮俊澤公司於86年度開立發票予⑫得意通公司,金額共計87萬2千5百元等情;⑮俊澤公司於86年度開立發票予⑬昱享公司,金額共計3百42萬7千4百元等情;⑮俊澤公司於86年度開立發票予⑲昱瀚公司,金額共計1百52萬9千元等情;⑮俊澤公司於86年度開立發票予㉒堪薩斯公司,金額共計3百60萬4千9百75元等情;⑮俊澤公司於86年度開立發票予㉔科上公司,金額共計1百14萬9千元等情;⑮俊澤公司於85年度開立發票予㉗超鋒公司,金額共計6百18萬3千1百40元等情(詳見附表二-15.1所示),業經本院審閱卷附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俊澤公司等銷貨紀錄、發票、俊澤公司銷項發票、進銷貨明細表、俊澤等公司進銷貨明細、發票、往來傳真資料、俊澤公司85、86年度總分類帳、日記帳、俊澤等公司進銷項發票金額分配表等件(證據出處詳見附表二-15.2),核算屬實。
⑵⑮俊澤公司虛開發票予①諾均公司部分:
參諸前開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7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6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9頁附89年
3月21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申○○、證人黃夢桂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⑮俊澤公司於85、86年度虛開發票予①諾均公司,金額共計1百14萬4千元。
⑶⑮俊澤公司虛開發票予④威尼爾公司部分:
參諸前開被告子○○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202頁附89年5月19日調查筆錄、第252頁附89年5月23日偵查筆錄、第260頁附89年5月30日偵查筆錄)、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7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6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7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申○○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⑮俊澤公司於86年度虛開發票予④威尼爾公司,金額共計3百98萬8千9百40元。
⑷⑮俊澤公司虛開發票予⑦科隆公司部分:
參諸前開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7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6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9頁附89年
3月21日調查筆錄)、被告卯○○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78頁附89年3月27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18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申○○、被告卯○○、被告宙○○、證人寅○○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⑮俊澤公司於85、86年度虛開發票予⑦科隆公司,金額共計6百85萬9千9百80元。
⑸⑮俊澤公司虛開發票予⑫得意通公司部分:
參諸前開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7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6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9頁附89年
3月21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申○○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⑮俊澤公司於86年度虛開發票予⑫得意通公司,金額共計87萬2千5百元。
⑹⑮俊澤公司虛開發票予⑬昱享公司部分:
參諸前開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7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6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9頁附89年
3月21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申○○、被告午○○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⑮俊澤公司於86年度虛開發票予⑬昱享公司,金額共計3百42萬7千4百元。
⑺⑮俊澤公司虛開發票予⑲昱瀚公司部分:
參諸前開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7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6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9頁附89年
3月21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申○○、被告午○○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⑮俊澤公司於86年度虛開發票予⑲昱瀚公司,金額共計1百52萬9千元。
⑻⑮俊澤公司虛開發票予㉒堪薩斯公司部分:
參諸前開被告子○○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202頁附89年5月19日調查筆錄、第252頁附89年5月23日偵查筆錄、第260頁附89年5月30日偵查筆錄)、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7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6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9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申○○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⑮俊澤公司於86年度虛開發票予㉒堪薩斯公司,金額共計3百60萬4千9百75元。
⑼⑮俊澤公司虛開發票予㉔科上公司部分:
參諸前開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7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6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9頁附89年
3月21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申○○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⑮俊澤公司於86年度虛開發票予㉔科上公司,金額共計1百14萬9千元。
⑽⑮俊澤公司虛開發票予㉗超鋒公司部分:
參諸前開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7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6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9頁附89年
3月21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申○○、被告地○○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⑮俊澤公司於85年度虛開發票予㉗超鋒公司,金額共計6百18萬3千1百40元。
⒘⑯盟士公司虛開發票部分(附表二-16.1)⑴⑯盟士公司虛開發票情形:
經查,⑯盟士公司於87年度開立發票予②嘉澧公司,金額共計6百99萬7千1百元等情;⑯盟士公司於87年度開立發票予⑦科隆公司,金額共計3百45萬1千元等情;⑯盟士公司於87年度開立發票予⑧台鶴公司,金額共計1百49萬6千元等情;⑯盟士公司於87年度開立發票予⑪公霆公司,金額共計2百61萬9千4百元等情;⑯盟士公司於87年度開立發票予⑫得意通公司,金額共計2百零2萬2千元等情;⑯盟士公司於87年度開立發票予⑬昱享公司,金額共計6百32萬9千6百50元等情;⑯盟士公司於87年度開立發票予⑭菱異公司,金額共計2百32萬1千3百元等情;⑯盟士公司於87年度開立發票予⑱伯肯公司,金額共計77萬1千元等情(詳見附表二-16.1所示),業經本院審閱卷附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盟士公司收支明細帳、盟士等公司進銷項明細表等件(證據出處詳見附表二-16.2),核算屬實。
⑵⑯盟士公司虛開發票予②嘉澧公司部分:
參諸前開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8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7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證人彭原添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27頁附89年4月20日調查筆錄)、證人丙○○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7頁附89年3月23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申○○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⑯盟士公司於87年度虛開發票予②嘉澧公司,金額共計6百99萬7千1百元。
⑶⑯盟士公司虛開發票予⑦科隆公司部分:
參諸前開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8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7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被告卯○○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78頁附89年3月27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18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證人彭原添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27頁附89年4月20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申○○、被告卯○○、被告宙○○、證人寅○○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⑯盟士公司於87年度虛開發票予⑦科隆公司,金額共計3百45萬1千元。
⑷⑯盟士公司虛開發票予⑧台鶴公司部分:
參諸前開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8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7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被告辛○○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
286號卷第16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證人彭原添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27頁附89年4月20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申○○、被告辛○○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⑯盟士公司於87年度虛開發票予⑧台鶴公司,金額共計1百49萬6千元。
⑸⑯盟士公司虛開發票予⑪公霆公司部分:
參諸前開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8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7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被告未○○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65頁附89年4月28日調查筆錄、被告己○○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11頁附89年5月3日調查筆錄)、證人彭原添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27頁附89年4月20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申○○、被告己○○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⑯盟士公司於87年度虛開發票予⑪公霆公司,金額共計2百61萬9千4百元。
⑹⑯盟士公司虛開發票予⑫得意通公司部分:
參諸前開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7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7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申○○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⑯盟士公司於87年度虛開發票予⑫得意通公司,金額共計2百零2萬2千元。
⑺⑯盟士公司虛開發票予⑬昱享公司部分:
參諸前開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8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7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證人彭原添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27頁附89年4月20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申○○、被告午○○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⑯盟士公司於87年度虛開發票予②嘉澧公司,金額共計6百32萬9千6百50元。
⑻⑯盟士公司虛開發票予⑭菱異公司部分:
參諸前開被告子○○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202頁附89年5月19日調查筆錄、第252頁附89年5月23日偵查筆錄、第260頁附89年5月30日偵查筆錄)、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8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7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申○○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⑯盟士公司於87年度虛開發票予⑭菱異公司,金額共計2百32萬1千3百元。
⑼⑯盟士公司虛開發票予⑱伯肯公司部分:
參諸前開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8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7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證人鄧進福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34頁附89年4月20日調查筆錄、第43頁附89年4月20日偵查筆錄)、證人彭原添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27頁附89年4月20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申○○、被告壬○○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⑯盟士公司於87年度虛開發票予⑱伯肯公司,金額共計77萬1千元。
⒙⑰全昕公司虛開發票部分(附表二-17.1)⑴⑰全昕公司虛開發票情形:
經查,⑰全昕公司於87年度開立發票予②嘉澧公司,金額共計1百零2萬4千4百50元等情;⑰全昕公司於86、87年度開立發票予⑦科隆公司,金額共計1千零97萬6千8百45元等情;⑰全昕公司於87年度開立發票予⑧台鶴公司,金額共計2百萬7千1百50元等情;⑰全昕公司於86年度開立發票予⑨瑞原公司,金額共計47萬7千元等情;⑰全昕公司於86、87年度開立發票予⑫得意通公司,金額共計6百零4萬8千3百60元等情;⑰全昕公司於86、87年度開立發票予⑬昱享公司,金額共計1千1百77萬7千零59元等情;⑰全昕公司於87年度開立發票予⑮俊澤公司,金額共計79萬2千8百元等情;⑰全昕公司於86年度開立發票予⑲昱瀚公司,金額共計1百79萬5千1百50元等情(詳見附表二-17.1所示),業經本院審閱卷附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全昕公司87年3、4月進銷項紀錄、發票、全昕等公司進銷項明細、發票、往來傳真資料、全昕等公司循環開立發票分配表、全昕等公司進銷項發票金額分配表等件(證據出處詳見附表二-
17.2),核算屬實。⑵⑰全昕公司虛開發票予②嘉澧公司部分:
參諸前開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7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6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7頁附89年
3月21日調查筆錄)、證人吳文龍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36頁附89年4月20日調查筆錄)、證人丙○○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7頁附89年3月23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申○○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⑰全昕公司於87年度虛開發票予②嘉澧公司,金額共計1百零2萬4千
4百50元。⑶⑰全昕公司虛開發票予⑦科隆公司部分:
參諸前開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7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6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7頁附89年
3月21日調查筆錄)、被告卯○○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78頁附89年3月27日調查筆錄、89年偵字第9812號卷第18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證人丙○○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7頁附89年3月23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申○○、被告卯○○、被告宙○○、證人寅○○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⑰全昕公司於87年度虛開發票予⑦科隆公司,金額共計1千零97萬6千8百45元。
⑷⑰全昕公司虛開發票予⑧台鶴公司部分:
參諸前開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7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6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被告辛○○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
286號卷第16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7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證人丙○○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7頁附89年3月23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申○○、被告辛○○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⑰全昕公司於87年度虛開發票予⑧台鶴公司,金額共計2百萬7千1百50元。
⑸⑰全昕公司虛開發票予⑨瑞原公司部分:
參諸前開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7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3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足認被告子○○、被告丁○○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⑰全昕公司於86年度虛開發票予⑨瑞原公司,金額共計47萬7千元。
⑹⑰全昕公司虛開發票予⑫得意通公司部分:
參諸前開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7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6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7頁附89年
3月21日調查筆錄)、證人丙○○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7頁附89年3月23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申○○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⑰全昕公司於86、87年度虛開發票予⑫得意通公司,金額共計6百零4萬8千3百60元。
⑺⑰全昕公司虛開發票予⑬昱享公司部分:
參諸前開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7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6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7頁附89年
3月21日調查筆錄)、證人丙○○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7頁附89年3月23日調查筆錄)、證人寅○○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59頁附89年3月29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申○○、被告午○○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⑰全昕公司於87年度虛開發票予⑬昱享公司,金額共計1千1百77萬7千零59元。
⑻⑰全昕公司虛開發票予⑮俊澤公司部分:
參諸前開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7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6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7頁附89年
3月21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申○○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⑰全昕公司於87年度虛開發票予⑮俊澤公司,金額共計79萬2千8百元。
⑼⑰全昕公司虛開發票予⑲昱瀚公司部分:
參諸前開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7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6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7頁附89年
3月21日調查筆錄)、證人寅○○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59頁附89年3月29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午○○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⑰全昕公司於86年度虛開發票予⑲昱瀚公司,金額共計1百79萬5千1百50元。⒚⑱伯肯公司虛開發票部分(附表二-18.1)⑴⑱伯肯公司虛開發票情形:
經查,⑱伯肯公司於87、88年度開立發票予②嘉澧公司,金額共計1百71萬6千6百元等情;⑱伯肯公司於87、88年度開立發票予④威尼爾公司,金額共計5百62萬7千9百元等情;⑱伯肯公司於87、88年度開立發票予⑥廣埠公司,金額共計4百65萬1千8百元等情;⑱伯肯公司於87、88年度開立發票予⑭菱異公司,金額共計1百88萬6千元等情;⑱伯肯公司於87、88年度開立發票予㉒堪薩斯公司,金額共計2百25萬1千2百元等情(詳見附表二-18.1所示),業經本院審閱卷附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伯肯等公司進銷項明細表等件(證據出處詳見附表二-18.2),核算屬實。
⑵⑱伯肯公司虛開發票予②嘉澧公司部分:
參諸前開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8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證人鄧進福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34頁附89年4月20日調查筆錄、第43頁附89年
4月20日偵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申○○、被告壬○○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⑱伯肯公司於87、88年度虛開發票予②嘉澧公司,金額共計1百71萬6千6百元。
⑶⑱伯肯公司虛開發票予④威尼爾公司部分:
參諸前開被告子○○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202頁附89年5月19日調查筆錄、第252頁附89年5月23日偵查筆錄、第260頁附89年5月30日偵查筆錄)、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8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申○○、被告壬○○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⑱伯肯公司於87、88年度虛開發票予④威尼爾公司,金額共計
5百62萬7千9百元。⑷⑱伯肯公司虛開發票予⑥廣埠公司部分:
參諸前開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8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8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申○○、被告壬○○、證人丙○○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⑱伯肯公司於87、88年度虛開發票予⑥廣埠公司,金額共計4百65萬1千8百元。
⑸⑱伯肯公司虛開發票予⑭菱異公司部分:
參諸前開被告子○○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202頁附89年5月19日調查筆錄、第252頁附89年5月23日偵查筆錄、第260頁附89年5月30日偵查筆錄)、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8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申○○、被告壬○○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⑱伯肯公司於87、88年度虛開發票予⑭菱異公司,金額共計1百88萬6千元。
⑹⑱伯肯公司虛開發票予㉒堪薩斯公司部分:
參諸前開被告子○○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202頁附89年5月19日調查筆錄、第252頁附89年5月23日偵查筆錄、第260頁附89年5月30日偵查筆錄)、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8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申○○、被告壬○○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⑱伯肯公司於87、88年度虛開發票予㉒堪薩斯公司,金額共計
2百25萬1千2百元。⒛⑲昱瀚公司虛開發票部分(附表二-19.1)⑴⑲昱瀚公司虛開發票情形:
經查,⑲昱瀚公司於86、87年度開立發票予①諾均公司,金額共計5百零3萬2千4百64元等情;⑲昱瀚公司於86年度開立發票予④威尼爾公司,金額共計1百55萬3千7百68元等情;⑲昱瀚公司於85、86年度開立發票予⑦科隆公司,金額共計2千9百21萬7千3百元等情;⑲昱瀚公司於86年度開立發票予⑩大家豪公司,金額共計2百66萬4千6百60元等情;⑲昱瀚公司於86年度開立發票予⑫得意通公司,金額共計14萬2千元等情;⑲昱瀚公司於85、86、87年度開立發票予⑬昱享公司,金額共計3百48萬9千7百61元等情;⑲昱瀚公司於86年度開立發票予⑰全昕公司,金額共計14萬4千元等情;⑲昱瀚公司於85年度開立發票予㉒堪薩斯公司,金額共計4百45萬1千5百元等情(詳見附表二-19.1所示),業經本院審閱卷附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昱瀚等公司銷貨紀錄、發票、昱瀚等公司進銷項明細、發票、往來傳真文件、昱瀚等公司進銷發票金額分配表等件(證據出處詳見附表二-19.2),核算屬實。
⑵⑲昱瀚公司虛開發票予①諾均公司部分:
參諸前開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證人黃夢桂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16頁附89年5月9日調查筆錄)、證人寅○○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
159頁附89年3月29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申○○、被告午○○、證人黃夢桂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⑲昱瀚公司於86、87年度虛開發票予①諾均公司,金額共計5百零3萬2千
4百64元。⑶⑲昱瀚公司虛開發票予④威尼爾公司部分:
參諸前開被告子○○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202頁附89年5月19日調查筆錄、第252頁附89年5月23日偵查筆錄、第260頁附89年5月30日偵查筆錄)、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證人寅○○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59頁附89年3月29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午○○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⑲昱瀚公司於86年度虛開發票予④威尼爾公司,金額共計1百55萬3千7百68元。
⑷⑲昱瀚公司虛開發票予⑦科隆公司部分:
參諸前開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被告卯○○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78頁附89年3月27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18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午○○、被告卯○○、被告宙○○、證人寅○○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⑲昱瀚公司於85、86年度虛開發票予⑦科隆公司,金額共計2千9百21萬7千3百元。
⑸⑲昱瀚公司虛開發票予⑩大家豪公司部分:
參諸前開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7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證人寅○○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59頁附89年3月29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午○○、被告乙○○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⑲昱瀚公司於86年度虛開發票予⑩大家豪公司,金額共計2百66萬4千6百60元。
⑹⑲昱瀚公司虛開發票予⑫得意通公司部分:
參諸前開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申○○、被告午○○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⑲昱瀚公司於86年度虛開發票予⑫得意通公司,金額共計14萬2千元。
⑺⑲昱瀚公司虛開發票予⑬昱享公司部分:
參諸前開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證人寅○○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59頁附89年3月29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申○○、被告午○○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⑲昱瀚公司於85、86、87年度虛開發票予⑬昱享公司,金額共計3百48萬9千7百61元。
⑻⑲昱瀚公司虛開發票予⑰全昕公司部分:
參諸前開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7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26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證人寅○○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59頁附89年3月29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申○○、被告午○○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⑲昱瀚公司於86年度虛開發票予⑰全昕公司,金額共計14萬4千元。
⑼⑲昱瀚公司虛開發票予㉒堪薩斯公司部分:
參諸前開被告子○○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202頁附89年5月19日調查筆錄、第252頁附89年5月23日偵查筆錄、第260頁附89年5月30日偵查筆錄)、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證人寅○○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59頁附89年3月29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午○○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⑲昱瀚公司於85年度虛開發票予㉒堪薩斯公司,金額共計4百45萬1千5百元。
⑳巨旻公司虛開發票部分(附表二-20.1)⑴⑳巨旻公司虛開發票情形:
經查,⑳巨旻公司於88年度開立發票予②嘉澧公司,金額共計1千2百零4萬8千8百60元等情;⑳巨旻公司於87年度開立發票予⑦科隆公司,金額共計10萬1千6百65元等情;⑳巨旻公司於88年度開立發票予⑧台鶴公司,金額共計5百31萬7千5百70元等情;⑳巨旻公司於88年度開立發票予⑭菱異公司,金額共計4百49萬3千2百元等情;⑳巨旻公司於88年度開立發票予⑱伯肯公司,金額共計84萬元等情;⑳巨旻公司於88年度開立發票予㉒堪薩斯公司,金額共計86萬
4千2百元等情;⑳巨旻公司於87、88年度開立發票予㉗超鋒公司,金額共計6百17萬6千3百元等情(詳見附表二-
20.1所示),業經本院審閱卷附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巨旻公司88年度進銷項發票、明細、巨旻公司與各公司間往來傳真資料、巨旻公司銷貨單等件(證據出處詳見附表二-20.2),核算屬實。
⑵⑳巨旻公司虛開發票予②嘉澧公司部分:
參諸前開被告子○○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8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202頁附89年5月19日調查筆錄、第252頁附89年5月23日偵查筆錄、第260頁附89年5月30日偵查筆錄)、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7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98頁附89年
3月21日調查筆錄)、證人丙○○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7頁附89年3月23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申○○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⑳巨旻公司於88年度虛開發票予②嘉澧公司,金額共計1千2百零4萬8千8百60元。
⑶⑳巨旻公司虛開發票予⑦科隆公司部分:
參諸前開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7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證人丙○○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7頁附89年3月23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申○○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⑳巨旻公司於87年度虛開發票予⑦科隆公司,金額共計10萬1千6百65元。
⑷⑳巨旻公司虛開發票予⑧台鶴公司部分:
參諸前開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7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被告辛○○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6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證人丙○○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7頁附89年3月23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申○○、被告辛○○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⑳巨旻公司於88年度虛開發票予⑧台鶴公司,金額共計5百31萬7千
5百70元。⑸⑳巨旻公司虛開發票予⑭菱異公司部分:
參諸前開被告子○○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8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202頁附89年5月19日調查筆錄、第252頁附89年5月23日偵查筆錄、第260頁附89年5月30日偵查筆錄)、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7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申○○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⑳巨旻公司於88年度虛開發票予⑭菱異公司,金額共計4百49萬3千2百元。
⑹⑳巨旻公司虛開發票予⑱伯肯公司部分:
參諸前開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7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證人鄧進福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34頁附89年4月20日調查筆錄、第43頁附89年
4月20日偵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申○○、被告壬○○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⑳巨旻公司於88年度虛開發票予⑱伯肯公司,金額共計84萬元。
⑺⑳巨旻公司虛開發票予㉒堪薩斯公司部分:
參諸前開被告子○○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8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202頁附89年5月19日調查筆錄、第252頁附89年5月23日偵查筆錄、第260頁附89年5月30日偵查筆錄)、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7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申○○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⑳巨旻公司於88年度虛開發票予㉒堪薩斯公司,金額共計86萬4千2百元。
⑻⑳巨旻公司虛開發票予㉗超鋒公司部分:
參諸前開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7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被告地○○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92頁附89年5月31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申○○、被告地○○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⑳巨旻公司於87、88年度虛開發票予㉗超鋒公司,金額共計6百17萬6千3百元。㉑富筑公司虛開發票部分(附表二-21.1)⑴㉑富筑公司虛開發票情形:
經查,㉑富筑公司於87年度開立發票予⑦科隆公司,金額共計2百99萬9千元等情;㉑富筑公司於87年度開立發票予⑫得意通公司,金額共計2百萬零7百元等情;㉑富筑公司於87年度開立發票予⑰全昕公司,金額共計1百零1萬3千5百50元等情(詳見附表二-21.1所示),業經本院審閱卷附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㉑富筑等公司進銷項紀錄表、排製草稿、富筑等公司循環開立發票分配表等件(證據出處詳見附表二-21.2),核算屬實。
⑵㉑富筑公司虛開發票予⑦科隆公司部分:
參諸前開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被告卯○○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78頁附89年3月27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18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證人丙○○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
7頁附89年3月23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申○○、被告卯○○、被告宙○○、證人寅○○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㉑富筑公司於87年度虛開發票予⑦科隆公司,金額共計2百99萬
9千元。⑶㉑富筑公司虛開發票予⑫得意通公司部分:
參諸前開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7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9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證人丙○○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7頁附89年3月23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申○○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㉑富筑公司於87年度虛開發票予⑫得意通公司,金額共計2百萬零7百元。
⑷㉑富筑公司虛開發票予⑰全昕公司部分:
參諸前開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7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6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9頁附89年
3月21日調查筆錄)、證人丙○○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7頁附89年3月23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申○○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㉑富筑公司於87年度虛開發票予⑰全昕公司,金額共計1百零1萬3千5百50元。
㉒堪薩斯公司虛開發票部分(附表二-22.1)⑴㉒堪薩斯公司虛開發票情形:
經查,㉒堪薩斯公司於86、87、88年度開立發票予①諾均公司,金額共計3千零74萬6百零5元等情;㉒堪薩斯公司於
87、88年度開立發票予③凡塞斯公司,金額共計74萬5千9百元等情;㉒堪薩斯公司於86、87、88年度開立發票予④威尼爾公司,金額共計1千3百56萬6千8百45元等情;㉒堪薩斯公司於87、88年度開立發票予⑤諾金公司,金額共計4百29萬8千元等情;㉒堪薩斯公司於87、88年度開立發票予⑥廣埠公司,金額共計5百22萬4千1百50元等情;㉒堪薩斯公司於85年度開立發票予⑦科隆公司,金額共計1千3百28萬3千零50元等情;㉒堪薩斯公司於86年度開立發票予⑩大家豪公司,金額共計85萬6千元等情;㉒堪薩斯公司於86、87年度開立發票予⑪公霆公司,金額共計1百40萬5千9百82元等情;㉒堪薩斯公司於86年度開立發票予⑫得意通公司,金額共計14萬2千元等情;㉒堪薩斯公司於85、86年度開立發票予⑬昱享公司,金額共計6百46萬6千5百元等情;㉒堪薩斯公司於87年度開立發票予⑯盟士公司,金額共計
2百99萬7千4百元等情;㉒堪薩斯公司於86、87年度開立發票予⑰全昕公司,金額共計3百零6萬4千元等情;㉒堪薩斯公司於86年度開立發票予⑲昱瀚公司,金額共計8萬6千7百元等情;㉒堪薩斯公司於86年度開立發票予㉔科上公司,金額共計6百零7萬4千4百96元等情;㉒堪薩斯公司於87年度開立發票予㉗超鋒公司,金額共計2百23萬4千9百50元等情(詳見附表二-22.1所示),業經本院審閱卷附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堪薩斯等公司進銷項明細表、堪薩斯等公司銷貨紀錄、發票、堪薩斯等公司進銷項紀錄表、排製草稿、堪薩斯等公司進銷項明細、發票、往來傳真文件、堪薩斯等公司銷項進項金額電腦統計表、堪薩斯等公司循環開立發票金額統計表等件(證據出處詳見附表二-22.2),核算屬實。
⑵㉒堪薩斯公司虛開發票予①諾均公司部分:
參諸前開被告子○○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202頁附89年5月19日調查筆錄、第252頁附89年5月23日偵查筆錄、第260頁附89年5月30日偵查筆錄)、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被告天○○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61頁附89年4月6日調查筆錄)、證人丙○○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7頁附89年3月23日調查筆錄)、證人寅○○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
159頁附89年3月29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申○○、證人黃夢桂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㉒堪薩斯公司於86、87、88年度虛開發票予①諾均公司,金額共計3千零74萬6百零5元。
⑶㉒堪薩斯公司虛開發票予③凡塞斯公司部分:
參諸前開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證人林宗明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39頁附89年4月20日調查筆錄、第44頁附89年4月20日偵查筆錄)、證人丙○○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7頁附89年3月23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申○○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㉒堪薩斯公司於87、88年度虛開發票予③凡塞斯公司,金額共計74萬
5千9百元。⑷㉒堪薩斯公司虛開發票予④威尼爾公司部分:
參諸前開被告子○○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202頁附89年5月19日調查筆錄、第252頁附89年5月23日偵查筆錄、第260頁附89年5月30日偵查筆錄)、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同卷第97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證人寅○○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59頁附89年3月29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申○○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㉒堪薩斯公司於86、87、88年度虛開發票予④威尼爾公司,金額共計1千3百56萬6千8百45元。
⑸㉒堪薩斯公司虛開發票予⑤諾金公司部分:
參諸前開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被告黃○○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64頁附89年4月7日調查筆錄)、證人丙○○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
107頁附89年3月23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申○○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㉒堪薩斯公司於87、88年度虛開發票予⑤諾金公司,金額共計4百29萬8千元。
⑹㉒堪薩斯公司虛開發票予⑥廣埠公司部分:
參諸前開被告子○○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202頁附89年5月19日調查筆錄)、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8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7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被告庚○○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67頁附89年4月7日調查筆錄)、證人丙○○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6頁附89年3月23日調查筆錄)、證人寅○○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59頁附89年3月29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申○○、證人丙○○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㉒堪薩斯公司於87、88年度虛開發票予⑥廣埠公司,金額共計5百22萬
4千1百50元。⑺㉒堪薩斯公司虛開發票予⑦科隆公司部分:
參諸前開被告子○○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202頁附89年5月19日調查筆錄、第252頁附89年5月23日偵查筆錄、第260頁附89年5月30日偵查筆錄)、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被告天○○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61頁附89年4月6日調查筆錄)、被告卯○○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78頁附89年3月27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18頁附89年5月23日偵查筆錄)、證人丙○○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7頁附89年3月23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卯○○、被告宙○○、證人寅○○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㉒堪薩斯公司於85年度虛開發票予⑦科隆公司,金額共計1千3百28萬3千零50元。
⑻㉒堪薩斯公司虛開發票予⑩大家豪公司部分:
參諸前開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7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證人寅○○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59頁附89年3月29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乙○○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㉒堪薩斯公司於86年度虛開發票予⑩大家豪公司,金額共計85萬6千元。
⑼㉒堪薩斯公司虛開發票予⑪公霆公司部分:
參諸前開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被告未○○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65頁附89年4月28日調查筆錄)、被告己○○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11頁附89年5月3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申○○、被告己○○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㉒堪薩斯公司於86、87年度虛開發票予⑪公霆公司,金額共計1百40萬5千9百82元。
⑽㉒堪薩斯公司虛開發票予⑫得意通公司部分:
參諸前開被告子○○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202頁附89年5月19日調查筆錄、第252頁附89年5月23日偵查筆錄、第260頁附89年5月30日偵查筆錄)、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7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證人丙○○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7頁附89年3月23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申○○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㉒堪薩斯公司於86年度虛開發票予⑫得意通公司,金額共計14萬2千元。
⑪㉒堪薩斯公司虛開發票予⑬昱享公司部分:
參諸前開被告子○○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202頁附89年5月19日調查筆錄、第252頁附89年5月23日偵查筆錄、第260頁附89年5月30日偵查筆錄)、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證人丙○○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7頁附89年3月23日調查筆錄)、證人寅○○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59頁附89年3月29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午○○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㉒堪薩斯公司於85、86年度虛開發票予⑬昱享公司,金額共計6百46萬6千5百元。
⑫㉒堪薩斯公司虛開發票予⑯盟士公司部分:
參諸前開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7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被告彭原添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27頁附89年4月20日調查筆錄)、證人丙○○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7頁附89年3月23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申○○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㉒堪薩斯公司於87年度虛開發票予⑯盟士公司,金額共計2百99萬7千4百元。
⑬㉒堪薩斯公司虛開發票予⑰全昕公司部分:
參諸前開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7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6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9頁附89年
3月15日調查筆錄)、證人丙○○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7頁附89年3月23日調查筆錄)、證人吳文龍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36頁附89年4月20日調查筆錄)、證人寅○○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59頁附89年3月29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申○○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㉒堪薩斯公司於86、87年度虛開發票予⑰全昕公司,金額共計3百零6萬4千元。
⑭㉒堪薩斯公司虛開發票予⑲昱瀚公司部分:
參諸前開被告子○○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202頁附89年5月19日調查筆錄、第252頁附89年5月23日偵查筆錄、第260頁附89年5月30日偵查筆錄)、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證人寅○○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59頁附89年3月29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午○○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㉒堪薩斯公司於86年度虛開發票予⑲昱瀚公司,金額共計8萬6千7百元。
⑮㉒堪薩斯公司虛開發票予㉔科上公司部分:
參諸前開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7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6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申○○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㉒堪薩斯公司於86年度虛開發票予㉔科上公司,金額共計6百零7萬4千4百96元。
⑯㉒堪薩斯公司虛開發票予㉗超鋒公司部分:
參諸前開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7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被告地○○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92頁附89年5月31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申○○、被告地○○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㉒堪薩斯公司於87年度虛開發票予㉗超鋒公司,金額共計2百23萬4千9百50元。
㉓達暉公司虛開發票部分(附表二-23.1)⑴㉓達暉公司虛開發票情形:
經查,㉓達暉公司於87年度開立發票予①諾均公司,金額共計5百67萬4千8百60元等情;㉓達暉公司於87年度開立發票予⑥廣埠公司,金額共計2百30萬3千元等情;㉓達暉公司於86、87年度開立發票予⑪公霆公司,金額共計5百30萬
4千3百70元等情;㉓達暉公司於86、87年度開立發票予㉙領袖公司,金額共計3千2百22萬7千8百元等情(詳見附表二-23.1所示),業經本院審閱卷附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領袖公司統一發票查核清單等件(證據出處詳見附表二-23.2),核算屬實。
⑵㉓達暉公司虛開發票予①諾均公司部分:
參諸前開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同卷第98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被告己○○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11頁附89年5月3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申○○、被告己○○、證人黃夢桂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㉓達暉公司於87年度虛開發票予①諾均公司,金額共計5百67萬4千8百60元。
⑶㉓達暉公司虛開發票予⑥廣埠公司部分:
參諸前開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8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8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被告己○○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11頁附89年5月3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申○○、被告己○○、證人丙○○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㉓達暉公司於87年度虛開發票予⑥廣埠公司,金額共計2百30萬3千元。
⑷㉓達暉公司虛開發票予⑪公霆公司部分:
參諸前開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8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8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被告己○○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11頁附89年5月3日調查筆錄)、被告未○○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65頁附89年4月28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申○○、被告己○○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㉓達暉公司於87年度虛開發票予⑪公霆公司,金額共計5百30萬4千3百70元。
⑸㉓達暉公司虛開發票予㉙領袖公司部分:
參諸前開證人歐志煌證述(見89年度偵緝字第1213號卷第15頁附89年7月19日偵查筆錄、第20頁附89年7月31日偵查筆錄)、證人謝榮仁證述(見90年度他字第1245號卷第22頁附90年1月19日偵查筆錄)、證人古嘉麗證述(見90年度他字第1245號卷第67頁附90年8月15日偵查筆錄)、證人 林京瑩 證述(見90年度他字第1245號卷第67頁附90年8月15日偵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己○○確有基於概括犯意,由㉓達暉公司於86、87年度虛開發票予㉙領袖公司,金額共計3千2百22萬7千8百元。
㉔科上公司虛開發票部分(附表二-24.1)⑴㉔科上公司虛開發票情形:
經查,㉔科上公司於86年度開立發票予①諾均公司,金額共計1千1百75萬1千4百50元等情;㉔科上公司於86年度開立發票予④威尼爾公司,金額共計3百零5萬3千4百75元等情;㉔科上公司於85年度開立發票予⑦科隆公司,金額共計1千零61萬1千9百元等情;㉔科上公司於86年度開立發票予⑫得意通公司,金額共計6百零5萬9千6百元等情;㉔科上公司於85、86年度開立發票予⑮俊澤公司,金額共計
2百72萬1千5百30元等情;㉔科上公司於86年度開立發票予⑰全昕公司,金額共計1百84萬2千7百元等情;㉔科上公司於85、86年度開立發票予㉗超鋒公司,金額共計5百89萬1千4百50元等情(詳見附表二-24.1所示),業經本院審閱卷附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科上等公司銷貨紀錄、發票、科上等公司進銷貨明細、發票、往來傳真文件、科上等公司進銷項發票統計資料、科上等公司開立之發票及影本等件(證據出處詳見附表二-24.2),核算屬實。
⑵㉔科上公司虛開發票予①諾均公司部分:
參諸前開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7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6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申○○、證人黃夢桂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㉔科上公司於86年度虛開發票予①諾均公司,金額共計1千1百75萬1千4百50元。
⑶㉔科上公司虛開發票予④威尼爾公司部分:
參諸前開被告子○○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202頁附89年5月19日調查筆錄、第252頁附89年5月23日偵查筆錄、第260頁附89年5月30日偵查筆錄)、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7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6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7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申○○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㉔科上公司於86年度虛開發票予④威尼爾公司,金額共計3百零5萬3千4百75元。
⑷㉔科上公司虛開發票予⑦科隆公司部分:
參諸前開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7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6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被告卯○○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78頁附89年3月27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18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申○○、被告卯○○、被告宙○○、證人寅○○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㉔科上公司於85年度虛開發票予⑦科隆公司,金額共計1千零60萬1千9百元。
⑸㉔科上公司虛開發票予⑫得意通公司部分:
參諸前開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7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6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申○○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㉔科上公司於86年度虛開發票予⑫得意通公司,金額共計6百零5萬9千6百元。
⑹㉔科上公司虛開發票予⑮俊澤公司部分:
參諸前開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7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6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申○○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㉔科上公司於85、86年度虛開發票予⑮俊澤公司,金額共計2百72萬1千5百30元。
⑺㉔科上公司虛開發票予⑰全昕公司部分:
參諸前開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7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6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被告丁○○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2頁附89年3月20日調查筆錄、第99頁附89年
3月21日調查筆錄)、證人吳文龍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36頁附89年4月20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申○○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㉔科上公司於86年度虛開發票予⑰全昕公司,金額共計1百84萬2千7百元。
⑻㉔科上公司虛開發票予㉗超鋒公司部分:
參諸前開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7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6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被告地○○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92頁附89年5月31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申○○、被告地○○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㉔科上公司於85、86年度虛開發票予㉗超鋒公司,金額共計5百89萬1千4百50元。
㉕咏康公司虛開發票部分(附表二-25.1)⑴㉕咏康公司虛開發票情形:
經查,㉕咏康公司於86、87年度開立發票予⑦科隆公司,金額共計5億3千零35萬8千3百92元等情;㉕咏康公司於86年度開立發票予㉖廣超公司,金額共計7千5百55萬9千2百80元等情(詳見附表二-25.1所示),業經本院審閱卷附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等件(證據出處詳見附表二-
25.2),核算屬實。⑵㉕咏康公司虛開發票予⑦科隆公司部分:
參諸前開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被告卯○○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0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證人寅○○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87頁附89年5月31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申○○、被告卯○○、被告宙○○、證人寅○○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㉕咏康公司於86、87年度虛開發票予⑦科隆公司,金額共計5億3千零35萬8千3百92元。
⑶㉕咏康公司虛開發票予㉖廣超公司部分:
參諸前開證人寅○○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59頁附89年3月29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87頁附89年5月31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卯○○、被告宙○○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㉕咏康公司於86年度虛開發票予㉖廣超公司,金額共計7千5百55萬9千2百80元。
㉖廣超公司虛開發票部分(附表二-26.1)⑴㉖廣超公司虛開發票情形:
經查,㉖廣超公司於86、87年度開立發票予⑦科隆公司,金額共計1億2千2百45萬9千零32元等情;㉖廣超公司於88年度開立發票予㉕咏康公司,金額共計1千零46萬8千2百38元等情(詳見附表二-26.1所示),業經本院審閱卷附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廣超公司出貨明細表等件(證據出處詳見附表二-26.2),核算屬實。
⑵㉖廣超公司虛開發票予⑦科隆公司部分:
參諸前開證人寅○○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87頁附89年5月31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申○○、被告卯○○、被告宙○○、證人寅○○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㉖廣超公司於86、87年度虛開發票予⑦科隆公司,金額共計1億2千
2百45萬9千零32元。⑶㉖廣超公司虛開發票予㉕咏康公司部分:
參諸前開證人寅○○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59頁附89年3月29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87頁附89年5月31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申○○、被告卯○○、被告宙○○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㉖廣超公司於88年度虛開發票予㉕咏康公司,金額共計1千零46萬8千2百38元。
㉗超鋒公司虛開發票部分(附表二-27.1)⑴㉗超鋒公司虛開發票情形:
經查,㉗超鋒公司於88年度開立發票予②嘉澧公司,金額共計9百萬零1百50元等情;㉗超鋒公司於88年度開立發票予⑥廣埠公司,金額共計6百44萬3千零50元等情;㉗超鋒公司於86、87年度開立發票予⑫得意通公司,金額共計5百48萬2千8百50元等情;㉗超鋒公司於86年度開立發票予⑮俊澤公司,金額共計13萬3千6百元等情;㉗超鋒公司於85年度開立發票予㉔科上公司,金額共計49萬8千5百元等情;㉗超鋒公司於88年度開立發票予㉘龍昱公司,金額共計6百68萬4千5百元等情(詳見附表二-27.1所示),業經本院審閱卷附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超鋒等公司進銷項紀錄表、排製草稿等件(證據出處詳見附表二-27.2),核算屬實。
⑵㉗超鋒公司虛開發票予②嘉澧公司部分:
參諸前開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7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被告地○○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92頁附89年5月31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申○○、被告地○○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㉗超鋒公司於88年度虛開發票予②嘉澧公司,金額共計9百萬零1百50元。
⑶㉗超鋒公司虛開發票予⑥廣埠公司部分:
參諸前開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7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被告地○○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92頁附89年5月31日調查筆錄)、被告庚○○之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67頁附89年4月7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申○○、被告地○○、證人丙○○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㉗超鋒公司於88年度虛開發票予⑥廣埠公司,金額共計6百44萬3千零50元。
⑷㉗超鋒公司虛開發票予⑫得意通公司部分:
參諸前開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7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被告地○○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92頁附89年5月31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申○○、被告地○○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㉗超鋒公司於86、87年度虛開發票予⑫得意通公司,金額共計5百48萬2千8百50元。
⑸㉗超鋒公司虛開發票予⑮俊澤公司部分:
參諸前開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7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被告地○○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92頁附89年5月31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申○○、被告地○○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㉗超鋒公司於86年度虛開發票予⑮俊澤公司,金額共計13萬3千6百元。
⑹㉗超鋒公司虛開發票予㉔科上公司部分:
參諸前開被告申○○陳述(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0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87頁附89年3月15日調查筆錄)、被告地○○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92頁附89年5月31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丁○○、被告申○○、被告地○○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㉗超鋒公司於85年度虛開發票予㉔科上公司,金額共計49萬8千5百元。
⑺㉗超鋒公司虛開發票予㉘龍昱公司部分:
參諸前開被告甲○○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96頁附89年6月5日調查筆錄)、被告地○○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92頁附89年5月31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申○○、被告地○○、被告甲○○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㉗超鋒公司於88年度虛開發票予㉘龍昱公司,金額共計6百68萬4千5百元。
㉘龍昱公司虛開發票部分(附表二-28.1)⑴㉘龍昱公司虛開發票情形:
經查,㉘龍昱公司於88年度開立發票予①諾均公司,金額共計2千零72萬4千5百80元等情;㉘龍昱公司於88年度開立發票予⑤諾金公司,金額共計7百79萬1千零50元等情;㉘龍昱公司於88年度開立發票予⑥廣埠公司,金額共計2百81萬5千7百50元等情(詳見附表二-28.1所示),業經本院審閱卷附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龍昱等公司進銷項紀錄表、排製草稿等件(證據出處詳見附表二-27.2),核算屬實。
⑵㉘龍昱公司虛開發票予①諾均公司部分:
參諸前開被告甲○○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96頁附89年6月5日調查筆錄)、證人黃夢桂證述(見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16頁附89年5月9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申○○、被告甲○○、證人黃夢桂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㉘龍昱公司於88年度虛開發票予①諾均公司,金額共計2千零72萬4千5百80元。
⑶㉘龍昱公司虛開發票予⑤諾金公司部分:
參諸前開被告甲○○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96頁附89年6月5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申○○、被告甲○○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㉘龍昱公司於88年度虛開發票予⑤諾金公司,金額共計7百79萬1千零50元。
⑷㉘龍昱公司虛開發票予⑥廣埠公司部分:
參諸前開被告甲○○陳述(見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96頁附89年6月5日調查筆錄),並依據前揭扣案證物,足認被告子○○、被告申○○、被告甲○○間,確有基於共同犯意聯絡,由㉘龍昱公司於88年度虛開發票予⑥廣埠公司,金額共計2百81萬5千7百50元。
㈡關於逃漏營業稅部分:
又本院就上開各公司相互對開不實統一發票情形,函送稅捐機關核算上開各公司之逃漏營業稅情形,發現:①諾均公司之逃漏營業稅額為15萬3千零89元等情;④威尼爾公司之逃漏營業稅額為7萬7千零52元等情;⑤諾金公司之逃漏營業稅額為15萬8千1百元等情;⑥廣埠公司之逃漏營業稅額為15萬6千6百20元等情;⑧台鶴公司之逃漏營業稅額為54萬
5千3百零9元等情;⑫得意通公司之逃漏營業稅額為34萬
1千零73元等情;⑯盟士公司之逃漏營業稅額為5萬9千9百零8元等情;⑰全昕公司之逃漏營業稅額為11萬零2百62元等情;⑳巨旻公司之逃漏營業稅額為25萬9千零9元等情;㉒堪薩斯公司之逃漏營業稅額為18萬7千4百26元等情;㉓達暉公司之逃漏營業稅額為62萬零4百66元等情;㉕咏康公司之逃漏營業稅額為1千4百60萬2千6百16元等情;㉖廣超公司之逃漏營業稅額為3百50萬6千4百26元等情;㉗超鋒公司之逃漏營業稅額為81萬1千8百15元等情,此有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93年12月7日北區國稅桃縣緝字第0930009567號函「逃漏營業稅統計表」(見本院卷四,第4頁)、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94年8月17日北區國稅桃縣三字第0940015009號函附「違章金額統計表」(見本院卷五,第82頁)各1份在卷可按,並有上開各公司登載不實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等件扣案可憑(詳見附表五所示)。雖然被告子○○等人均辯稱:公訴人既指其等經營之公司彼此間既無實際交易買賣情事,即無真正進項、銷項之交易金額,亦無繳納稅捐之情形,即無逃漏稅捐之情事云云。惟查,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就有關營業人無進、銷事實而相互開立統一發票並申報扣抵銷項稅額,違反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案件,其漏稅額之計算方式,已明確釋明:營業人涉嫌無進銷事實,虛進虛銷,因實務上難以由統一發票調檔清單,判斷營業人取得之進項憑證是否於當期提出扣抵,致無法正確核算各期漏稅額,類此案件,統一漏稅額計算方式:就違章期間之總虛進稅額扣減總虛銷稅額,小於零則無漏稅額,大於零則再扣減累積留抵稅額後之金額為漏稅額等語,有該局93年3月3日北區國稅法二字第0930011550號函1件在卷可憑(見本院卷四,第10頁)。是本院就被告等相互開立不實統一發票所涉逃漏稅額,函請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經就上開各公司於前揭違章期間之總虛進稅額扣減總虛銷稅額,小於零則無漏稅額,大於零再扣減累積留抵稅額後之金額即為逃漏稅額之方式,而核算出如前所示之逃漏稅額,符合國稅局對於此類案件之核算公式,即上開被告等所辯,尚不足採,是上開公司之逃漏營業稅犯行,應可認定(逃漏營業稅之公司、被告、逃漏稅額均詳見附表三所示)。
㈢關於常業詐欺部分:
⒈⑨瑞原公司向金融機構詐取貸款部分:
⑴⑨瑞原公司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八德分行詐取貸款部分:
⑨瑞原公司於85年12月18日,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八德分行申請長期擔保貸款1千6百萬元、信用貸款4百萬元,並於86年1月15日、同年4月18日向該分行申請國外信用狀遠期融資,合計美金35萬元(依據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資料當時折合新台幣1千1百12萬6千元),而被告子○○、證人亥○○等人貸得前開融資貸款後僅繳交本息至86年4月等情(貸款內容、日期、金額、行為人、還款情形詳見附表四之一、A部分),業經證人即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八德分行行員 李應冠 於偵查時證述明確(見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66頁附89年5月26日調查筆錄),並有扣案客戶授信申請書、進口物資融資契約、貸款契約、借據、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變更登記事項卡、公司章程、營業計劃書、損益表、四○一表等件(見扣案物附件十),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八德分行函覆⑨瑞原公司欠款償還情形之函文1份在卷可資佐證(見本院卷四,第42頁)。
⑵⑨瑞原公司於86年5月16日,以前揭方式,向華南商業銀行
桃園分行申請進口遠期信用狀貸款合計美金29萬9千2百69點8元(當時折合約新臺幣9百15萬5千元),嗣因被告子○○、證人亥○○等人於貸得該款項後即未償還本金及繳納利息等情(貸款內容、日期、金額、行為人、還款情形詳見附表四之一、B部分),業經證人即華南商業銀行桃園分行行員 陳隆佑 於偵查時證述明確(見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84頁附89年5月26日調查筆錄),並有扣案進口借款申請書、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催收款項帳、四○一表等件(見扣案物附件十),及華南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函覆⑨瑞原公司欠款償付情形之函文1份在卷可資佐證(本院卷四,第59頁)。
⑶被告丁○○於偵查及審理時均陳稱:⑨瑞原公司自85年以後
已無實際營運,但於86年間仍由被告子○○及證人亥○○持四○一表等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八德分行及華南銀行桃園分行貸款等語(見89年度偵字第9812號第21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本院卷二,第33頁之90年2月14日訊問筆錄),核與證人即⑨瑞原公司董事長特別助理亥○○於偵查時證稱:⑨瑞原公司自85年1月間即無營業,係持虛構之四○一表等財務報表向銀行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八德分行及華南銀行貸款等語相符(見89年度偵字第29頁附89年5月25日調查筆錄),是⑨瑞原公司自85年1月間即無營業之事實,被告子○○、證人亥○○猶偽造財務報表向前揭銀行貸取借款,足認被告子○○與證人亥○○間,確有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且基於共同犯意聯絡,持前揭虛偽之財務報表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八德分行及華南商業銀行桃園分行詐取上開貸款。
⒉⑥廣埠公司向金融機構詐取貸款部分:
⑴⑥廣埠公司於87年9月29日,向合作金庫古亭支庫申請短期
(1年)週轉金信用貸款合計1千3百70萬元(分2筆核貸,1筆額度9百20萬元,另1筆額度4百50萬元),惟被告子○○、被告庚○○、證人丙○○、證人黃夢桂等人取得上開款項後,僅繳息至88年7月29日,即未再繳息,至88年9月29日到期亦未償還本金等情(貸款內容、日期、金額、行為人、還款情形詳見附表四之二),業經證人即合作金庫古亭支庫行員 陳秉鈞 於偵查時證述明確(見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55頁附89年5月26日調查筆錄),並有扣案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執照、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不動產調查表、授信申請及批覆書、公司資料表、資產負債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請書、損益表、四○一表、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等件(見扣案物附件十一),及合作金庫古亭支庫函覆⑥廣埠公司欠款償付情形之函文1份在卷可資佐證(見本院卷四,第66頁)。
⑵被告庚○○於偵查及審理時均陳稱:被告子○○於伊擔任⑥
廣埠公司名義負責人時,要求伊以⑥廣埠公司名義向合作金庫古亭支庫辦理貸款,被告子○○並陪伊到合作金庫古亭支庫辦理對保,而證人丙○○亦曾陪伊一起到合作金庫古亭支庫辦理貸款事宜等語(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66頁附89年4月7日調查筆錄,本院卷二,第33頁之90年2月14日訊問筆錄)。核與證人丙○○於偵查時證稱:被告子○○要求伊開立⑥廣埠公司之不實統一發票,目的在製造虛偽的營業額,再填製不實的財務報表以便向金融機構貸款,再關於⑥廣埠公司貸款情形,是被告子○○事先與銀行人員聯繫後,才指示伊、被告庚○○及證人黃夢桂攜帶有關文件資料,去找合作金庫古亭支庫人員辦理,而⑥廣埠公司在87年1月經被告子○○收購後即無營業等語相符(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05頁附89年3月23日調查筆錄,89年度偵字第9812號第33頁附89年5月25日調查筆錄),則廣埠公司在87年1月間起即無營業之情形,然被告子○○等人猶製造虛偽財務報表,向上開銀行貸取借款,顯見被告子○○、被告庚○○、證人丙○○、證人黃夢桂間,確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且基於共同犯意聯絡,持前揭虛偽之財務報表向合作金庫古亭支庫詐取上開貸款。
⒊⑧台鶴公司向金融機構詐取貸款部分:
⑴⑧台鶴公司於89年1月13日、同年月17日,向合作金庫慈文
支庫申請長期擔保貸款合計3百20萬元,並於同年月21日向該分行申請國外遠期信用狀融資美金30萬元(當時折合新臺幣約9百萬元),並開立買受人同為子○○所有的⑥廣埠公司無交易事實發票及子○○本人自己所有的廣埠公司支票2張,當做假交易應收客票,再以前開虛造的應收客票做為擔保,使該支庫不知情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將上開款項貸予子○○、被告辛○○等人,其中長期擔保貸款合計3百20萬元部分僅繳息89年8月13日即未再繳付利息償還本金,而國外遠期信用狀融資美金30萬元部分,則尚有美金24萬元未清償等情(貸款內容、日期、金額、行為人、還款情形詳見附表四之三部分所示),業經證人即合作金庫慈文支庫行員 詹國泰 於偵查時證述明確(見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76頁附89年5月26日調查筆錄),並有扣案授信批覆書、不動產調查表、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廣埠公司客票、資產負債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四○一表、投資計劃書、貸款用途及償債計劃書、公司資料等件(見扣案物附件十二),及合作金庫慈文支庫函覆⑧台鶴公司欠款償付情形之函文1份在卷可資佐證(見本院卷四,第73頁)。
⑵被告子○○於偵查時已供陳:因⑧台鶴公司需要資金,必須
向合作金庫慈文支庫貸款,伊就虛開發票壯大業績,並提供不實的四○一表,以符合該支庫的審核要件,伊與證人丙○○談妥後,並由證人丙○○提出⑥廣埠公司之客票作為支付貸款之用,而由被告辛○○前往合作金庫慈文支庫辦理貸款等語(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201頁附89年5月19日調查筆錄、第251頁之89年5月23日訊問筆錄),核與被告辛○○於偵查時供稱:⑧台鶴公司確有以虛開發票方式提高銷售業績而於89年1月間,由伊出面向合作金庫慈文支庫辦理貸款等語相符(見89年度他字第286號卷第14頁附89年3月13日調查筆錄,本院卷二,90年2月14日訊問筆錄),是⑧台鶴公司既以虛偽財務報表向上開合作金庫慈文支庫貸取借款,足認被告子○○、被告辛○○間,確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且基於共同犯意聯絡,持前揭虛偽之財務報表向合作金庫慈文支庫詐取上開貸款。
⒋⑦科隆公司向金融機構詐取貸款部分:
⑴⑦科隆公司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山分行詐取貸款部分:
⑦科隆公司分別於86年8月及87年10月,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山分行重新辦理貸款額度,申請綜合週轉金融資1千6百50萬元、即期信用狀融資美金20萬元(當時折合約新臺幣
7百萬元)、出口押匯融資美金60萬元(當時折合約新臺幣
2千1百44萬元),並於87年5月26日起至同年8月10日止,利用上開綜合週轉金額度申請借貸合計6百64萬元,於87年5月27日申請外幣墊款港幣1百20萬5千元,於87年11月11日、20日利用上開綜合週轉融資額度申請貸款合計2百81萬元,使該分行不知情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將上開款項貸予被告卯○○、被告宙○○、證人寅○○等人等情(貸款內容、日期、金額、行為人、還款情形詳見附表四之六、B部分),業經證人即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山分行行員 林進安 於偵查時證述明確(見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45頁附89年5月
26日調查筆錄),並有扣案徵信資料清單、遠期信用狀分戶餘額紀錄卡、資產負債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請書、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授信申請書及批覆書、四○一表等件(見扣案物附件十五),及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山分行函覆⑦科隆公司欠款償付情形函文1份在卷可資佐證(見本院卷四,第133頁)。
⑵⑦科隆公司向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詐取貸款部分:
⑦科隆公司於85年9月24日,再以相同的財務報表,向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申請長期擔保貸款1億1千1百萬元,於同年12月17日申請短期週轉金放款4千萬元,自87年7月8日起至同年11月17日止申請借貸開發國內遠期信用狀合計1千9百16萬7千3百78元,自87年7月8日至同年10月14日申請借貸開發國外遠期信用狀合計2千3百12萬6千7百29元,使該分行不知情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將上開款項貸予被告卯○○、被告宙○○、證人寅○○等人等情(貸款內容、日期、金額、行為人、還款情形詳見附表四之六、C部分),業經證人即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行員 邱瑞興 於偵查時證述明確(見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82頁附89年5月26日調查筆錄),並有扣案土地銀行桃園分行「公司、行號」貸款所需檢送資料表、授信核覆書及申請書、借據、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開發國內信用狀契約、本票、借款及償付明細、四○一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報表等件(見扣案物附件十五),及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函覆⑦科隆公司欠款償付情形函文1份在卷可資佐證(見本院卷四,第15
5頁)。⑶⑦科隆公司向華僑商業銀行士林分行詐取貸款部分:
⑦科隆公司自86年9月15日起至88年1月14日止,分別向華僑商業銀行士林分行申請抵押貸款及信用貸款合計3億2千
9百94萬4千4百39元,使該分行不知情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將上開款項貸予被告卯○○、被告宙○○、證人寅○○等人等情(貸款內容、日期、金額、行為人、還款情形詳見附表四之六、D部分),業經證人即華僑商業銀行士林分行行員 王賢周 於偵查時證述明確(見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
72頁附89年5月26日調查筆錄),並有扣案營業計劃說明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四○一表等件(見扣案物附件十五),及華僑商業銀行士林分行函覆⑦科隆公司欠款償付情形函文1份在卷可資佐證(見本院卷四,第489頁)。
⑷⑦科隆公司向中央票券金融公司詐取貸款部分:
⑦科隆公司又於87年11月27日、同年12月22日、同年12月24日,分別向中央票券金融公司申請短期週轉金合計2千5百萬元,使該金融機構承辦人員於錯誤,將上開款項貸予被告卯○○、被告宙○○、證人寅○○等人等情(貸款內容、日期、金額、行為人、還款情形詳見附表四之六、E部分),業經證人即中央票券公司行員 蘇金龍 於偵查時證述明確(見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69頁附89年5月26日調查筆錄),並有扣案授信申請書、公司章程、變更登記事項卡、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公司資料、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存借款明細表、四○一表、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保證發行商業本票額度審核表、徵信調查報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件(見扣案物附件十五),及華南票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函覆⑦科隆公司欠款償付情形函文1份在卷可資佐證(見本院卷四,第191頁)。
⑸證人即⑦科隆公司桃園廠財務主任寅○○於偵查時證稱:大
約在86年6月間,被告卯○○向伊表示,因公司要申請上櫃,但因營業額不足,故要伊幫忙開立不實之發票,並要伊與被告丁○○聯繫,伊與被告丁○○聯絡後就開始配合相互開立不實之發票,製造假業績以便向稅捐單位申報公司之每期營業稅資料,後來⑦科隆公司為能順利上櫃,所以又擴充桃園廠,致資金週轉不靈,乃以該等不實進銷項業績製作不實之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結算申報書等資料以便向銀行申請貸款等語(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157頁附89年3月29日調查筆錄)。核與被告卯○○於偵查時供稱:被告宙○○於86年間向伊口頭承諾並附計劃書,表示⑦科隆公司年度營業額可達12億元,但是公司資金有限,就由被告宙○○、證人寅○○製作不實財務報表,然後由被告宙○○向銀行辦理抵押貸款,再由伊、伊的太太與被告宙○○共同簽字蓋章,完成保證貸款手續等語(見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17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及被告宙○○於審理時供稱:⑦科隆公司的貸款都是被告卯○○指示伊去辦理的,該公司向各銀行貸得之款項都沒有經過被告子○○,所有貸款均是直接進入⑦科隆公司的帳戶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46頁之89年11月8日訊問筆錄,本院卷二,第33頁之90年2月14日訊問筆錄),均相符合,是⑦科隆公司既以開立不實之發票,製造假業績,以便向銀行辦理貸款,足認被告卯○○、被告宙○○與證人寅○○間,確有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並基於共同犯意聯絡,持前揭虛偽之財務報表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山分行、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華僑商業銀士林分行、中央票券金融公司等金融機構詐取上開貸款。
三、綜上所述,被告子○○、被告丁○○、被告申○○、被告卯○○、被告宙○○、被告辛○○、被告午○○、被告地○○、被告甲○○等人之填製不實統一發票、逃漏營業稅或幫助逃漏營業稅等犯行;被告子○○、被告辛○○、被告卯○○、被告宙○○等人所犯常業詐欺犯行,均事證明確,已經可以認定,被告等人上開所辯,要屬事後卸責之詞,均不足採信,上開犯行事證既明,自應依法論罪科刑。
參、論罪科刑部分
一、填載不實統一發票部分:按統一發票乃得為證明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所根據之憑證,係原始憑證,屬商業會計法第15條第1款所定之會計憑證。又按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以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行為,為其成立要件。而所謂「商業負責人」之定義,依同法第
4條所定,應依公司法第8條、商業登記法第9條及其他法律有關之規定。而公司法第8條則規定:「本法所稱公司負責人:在無限公司、兩合公司為執行業務或代表公司之股東;在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為董事。公司之經理人或清算人,股份有限公司之發起人、監察人、檢查人、重整人或重整監督人,在執行職務範圍內,亦為公司負責人」。從而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罪,所處罰者,則限於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最高法院93年度台上字第2396號判決可資參照)。是須具有「商業負責人」之身分而填製不實統一發票者,始得論以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其無「商業負責人」之身分而填製不實統一發票者,僅得論以偽造私文書,先予敘明。
㈠被告卯○○(⑦科隆公司)、被告辛○○(⑧台鶴公司)、
被告午○○(⑬昱享公司、⑲昱瀚公司)、被告申○○(⑮俊澤公司、㉔科上公司)均為公司之負責人,於任負責人期間為公司法第8條第1項所規定之公司負責人,亦為商業會計法第4條所定之商業負責人,明知其等經營之公司與其他公司間,並無交易事實,竟填載不實統一發票,其等此部分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填製不實會計憑證罪(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以明知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之罪,本質上即包含業務上登載不實之文書,不再論以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
⒈與被告卯○○共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者:
經查,被告子○○、被告申○○、被告丁○○、證人黃夢桂、被告宙○○、被告己○○、證人寅○○、證人丙○○均非商業負責人,惟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與有身分之被告卯○○就⑦科隆公司共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部分,仍以共犯論(見附表二-7.1)。被告乙○○(⑩大家豪公司登記負責人)、被告午○○(⑬昱享公司登記負責人)與被告卯○○就⑦科隆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見附表二-7.1)。
⒉與被告辛○○共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者:
經查,被告子○○、被告申○○、被告丁○○、證人丙○○、被告宙○○、證人寅○○、被告壬○○、被告地○○、被告甲○○均非商業負責人,惟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與有身分之被告辛○○就⑧台鶴公司共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部分,仍以共犯論(見附表二-8.1)。被告卯○○(⑦科隆公司登記負責人)、被告午○○(⑬昱享公司登記負責人)與被告辛○○就⑧台鶴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見附表二-8.1)。
⒊與被告午○○共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者:
⑴經查,被告子○○、被告申○○、被告丁○○、證人黃夢桂
、證人丙○○、被告宙○○、證人寅○○、被告己○○均非商業負責人,惟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與有身分之被告午○○就⑬昱享公司共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部分,仍以共犯論(見附表二-13.1)。被告申○○(㉔科上公司登記負責人)、被告卯○○(⑦科隆公司登記負責人)、被告乙○○(⑩大家豪公司登記負責人)與被告午○○就⑬昱享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見附表二-13.1)。
⑵經查,被告子○○、被告申○○、被告丁○○、證人黃夢桂
、被告宙○○、證人寅○○均非商業負責人,惟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與有身分之被告午○○就⑲昱瀚公司共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部分,仍以共犯論(見附表二-19.1)。被告卯○○(⑦科隆公司登記負責人)、被告乙○○(⑩大家豪公司登記負責人)與被告午○○就⑲昱瀚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見附表二-19.1)。
⒋與被告申○○共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者:
⑴經查,被告子○○、被告丁○○、證人黃夢桂、被告宙○○
、證人寅○○、被告地○○均非商業負責人,惟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與有身分之被告申○○就⑮俊澤公司共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部分,仍以共犯論(見附表二-15.1)。被告卯○○(⑦科隆公司登記負責人)、被告午○○(⑬昱享公司登記負責人)與被告申○○就⑮俊澤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見附表二-15.1)。
⑵經查,被告子○○、被告丁○○、證人黃夢桂、被告宙○○
、證人寅○○、被告地○○均非商業負責人,惟依刑法第31條第1項規定,與有身分之被告申○○就㉔科上公司共同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部分,仍以共犯論(見附表二-24.1)。被告卯○○(⑦科隆公司登記負責人)與被告申○○就㉔科上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見附表二-24.1)㈡被告子○○並非①諾均公司、②嘉澧公司、④威尼爾公司、
⑤諾金公司、⑥廣埠公司、⑨瑞原公司、⑭菱異公司、⑯盟士公司、㉒堪薩斯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被告丁○○並非④威尼爾公司、㉒堪薩斯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被告申○○並非⑫得意通公司、⑰全昕公司、⑳巨旻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被告卯○○並非㉕咏康公司、㉗超鋒公司之登記負責人;被告宙○○並非㉕咏康公司之公司負責人;被告甲○○並非㉘龍昱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其等明知該公司與其他公司間,並無交易事實,竟填載不實統一發票並行使之(行使對象詳見附表二-1.1、附表二-2.1、附表二-4.1、附表二-5.1、附表二-6.1、附表二-9.1、附表-12.1、附表二-14.1、附表二-1
6.1、附表-17.1、附表-20.1、附表-22.1、附表-25.1、附表-27.1關於虛開發票對象所示),其等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又其等偽造私文書之低度行為,應為行使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罪。
⒈與被告子○○共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者:
⑴經查,被告申○○、被告丁○○、證人黃夢桂、被告午○○
、被告壬○○、被告辛○○、被告午○○、被告地○○與被告子○○就①諾均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見附表二-1.1)。
⑵經查,被告申○○、被告丁○○、證人黃夢桂、被告壬○○
、證人丙○○、被告己○○、被告甲○○與被告子○○就②嘉澧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見附表二-2.1)。
⑶經查,被告丁○○、證人黃夢桂、被告壬○○、證人丙○○
、被告乙○○、被告己○○與被告子○○就④威尼爾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見附表二-4.1)。
⑷經查,被告申○○、被告丁○○、被告卯○○、被告宙○○
、證人寅○○、被告辛○○、被告午○○、被告己○○、被告壬○○、被告地○○與被告子○○就⑤諾金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見附表二-5.1)。
⑸經查,被告申○○、被告丁○○、證人黃夢桂、證人丙○○
、被告壬○○、被告辛○○與被告子○○就⑥廣埠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見附表二-6.1)⑹經查,被告丁○○、被告午○○、被告己○○、被告申○○
與被告子○○就⑨瑞原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見附表二-9.1)。
⑺經查,被告申○○、被告丁○○、證人黃夢桂、被告壬○○
、證人丙○○與被告子○○就⑭菱異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見附表二-14.1)。
⑻經查,被告申○○、被告丁○○、被告卯○○、被告宙○○
、證人寅○○、被告辛○○、被告午○○、被告己○○、被告壬○○與被告子○○就⑯盟士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見附表二-16.1)。
⑼經查,被告申○○、被告丁○○、證人黃夢桂、證人丙○○
、被告卯○○、宙○○、證人寅○○、被告乙○○、被告午○○、被告己○○、被告地○○與被告子○○就㉒堪薩斯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見附表二-22.1)。
⒉與被告丁○○共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者:
⑴經查,被告子○○、被告申○○、證人黃夢桂、被告壬○○
、證人丙○○、被告乙○○、被告己○○與被告丁○○就④威尼爾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見附表二-4.1)。
⑵經查,被告子○○、被告申○○、證人黃夢桂、證人丙○○
、被告卯○○、被告宙○○、證人寅○○、被告乙○○、被告午○○、被告己○○、被告地○○與被告丁○○就㉒堪薩斯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見附表二-22.1)。
⒊與被告申○○共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者:
⑴經查,被告子○○、被告丁○○、被告宙○○、證人寅○○
、被告辛○○、被告午○○、被告己○○、被告壬○○、被告地○○與被告申○○就⑫得意通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見附表二-12.1)。
⑵經查,被告子○○、被告丁○○、被告卯○○、被告宙○○
、證人寅○○、被告辛○○、被告午○○與被告申○○就⑰全昕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見附表二-17.1)。
⑶經查,被告子○○、被告卯○○、被告宙○○、證人寅○○
、被告辛○○、被告壬○○、被告地○○與被告申○○就⑳巨旻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見附表二-20.1)。
⒋與被告卯○○共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者:
⑴經查,被告子○○、被告申○○、被告丁○○、被告宙○○
、證人寅○○與被告卯○○就㉕咏康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見附表二-2
5.1)。⑵經查,被告子○○、被告申○○、被告丁○○、被告宙○○
、證人寅○○、被告地○○、證人丙○○、被告甲○○與被告卯○○就㉗超鋒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見附表二-27.1)。
⒌與被告宙○○共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者:
經查,被告子○○、被告申○○、被告丁○○、被告卯○○、證人寅○○與被告宙○○就㉕咏康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見附表二-2
5.1)。⒍與被告甲○○共犯上開行使偽造私文書者:
經查,被告子○○、被告申○○、證人黃夢桂、證人丙○○與被告甲○○就㉘龍昱公司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見附表二-28.1)。
二、逃漏營業稅部分(見附表三)㈠被告辛○○係⑧台鶴公司之負責人,於填製不實統一發票逃
漏其經營公司之營業稅,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7條第
1款之商業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以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罪;其等將不實統一發票交付予②嘉澧公司、④威尼爾公司、⑥廣埠公司、⑦科隆公司、⑬昱享公司、⑭菱異公司、⑯盟士公司、⑱伯肯公司、㉗超鋒公司、㉘龍昱公司等10家公司(見附表二-8.1),幫助各該10家公司逃漏營業稅,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逃漏稅罪。又其每隔2月將不實之銷售額填載於各該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向稅捐機關申報部分,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被告子○○、丁○○、申○○就幫助⑧台鶴公司逃漏營業稅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為共同正犯。㈡被告子○○並非①諾均公司、④威尼爾公司、⑤諾金公司、
⑥廣埠公司、⑧台鶴公司、⑨瑞原公司、⑭菱異公司、⑯盟士公司、㉒堪薩斯公司之公司負責人;被告丁○○並非④威尼爾公司、㉒堪薩斯公司之公司負責人;被告申○○並非⑫得意通公司、⑰全昕公司、⑳巨旻公司之公司負責人;被告卯○○並非㉕咏康公司、㉖廣超公司之公司負責人;被告宙○○並非㉕咏康公司之公司負責人、被告地○○並非㉗超鋒公司之公司負責人,其等填載不實統一發票交付予本案其他公司以幫助各該公司逃漏營業稅(幫助逃漏營業稅的對象如犯罪事實三所載),均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幫助逃漏稅罪。又其等每隔2月將不實之銷售額填載於各該公司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向稅捐機關申報部分,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私文書罪。被告子○○、丁○○、申○○三人就幫助①諾均公司、④威尼爾公司、⑤諾金公司、⑥廣埠公司、⑫得意通公司、⑯盟士公司、⑰全昕公司、⑳巨旻公司、㉒堪薩斯公司逃漏稅捐部分,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又被告卯○○、宙○○、地○○、乙○○、壬○○、己○○雖僅為㉕咏康公司、㉖廣超公司、㉗超鋒公司、⑩大家豪公司、⑱伯肯公司、㉓達暉公司、㉙領袖公司等7家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或行政經理,而非公司法第8條所指之負責人,然渠等與子○○、申○○、丁○○三人共同以前開不正當方法逃漏所實際負責之各該7家公司應納之營業稅稅捐,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均為共同正犯。
㈢而如附表一所示之本件涉案29家公司均分別有自該逃漏營業
稅之17家公司收受不實發票,或有開列不實發票交予17家公司之各家公司(詳如附表三所示),則如附表一所示之各家公司之實際負責人、登記負責人、股東及行政經理、財務主任、職員等人,即子○○、丁○○、申○○、卯○○、宙○○、地○○、甲○○、午○○、壬○○、乙○○、己○○、庚○○、證人寅○○、證人丙○○、證人黃夢桂(以上三人未據檢察官起訴)猶各基於幫助各該17家公司逃漏營業稅稅捐之犯意聯絡,而分別虛開發票予該17家公司及自該17家公司收受不實內容之發票,幫助該17家公司逃漏營業稅,其等有關係之彼此間就上開幫助逃漏稅均為共同正犯。
三、常業詐欺部分(附表四):按刑法上所謂常業犯,係指有賴某種犯罪為業之意思而反覆以同種類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之職業性犯罪而言,至於犯罪所得之多寡,經營時日之長短,是否恃此犯罪為唯一之謀生職業,均非所問,縱令兼有其他職業,仍無礙於該常業犯罪之成立。查被告子○○、被告辛○○、被告卯○○、被告宙○○,分別擔任各該公司實際負責人及名義負責人,以犯罪事實欄所述之方法反覆向金融機構詐騙大筆金錢,並以各該公司收入維生,顯見被告等人之經營上開公司係以反覆同種類之詐騙行為為目的之職業性犯罪。又被告子○○、證人亥○○於85、86年間以⑨瑞原公司,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八德分行、華南銀行桃園分行貸款詐欺後;被告子○○、庚○○、證人丙○○、黃夢桂於87年9月間以⑥廣埠公司向合作金庫古亭支庫貸款詐欺後;被告卯○○、宙○○、證人寅○○以⑦科隆公司,向臺灣銀行圓山分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山分行、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華僑銀行士林分行、中央票券金融公司貸款詐欺後,刑法第340條已於88年2月3日修正公布,比較前舊法之結果,以舊法有利於上開被告,依刑法第2條第1項但書規定,應適用最有利於被告等之舊法,即行為時之刑法第340條。是被告子○○(⑨瑞原公司、⑥廣埠公司、⑧台鶴公司部分均非公司負責人)、被告辛○○(⑧台鶴公司負責人)、被告卯○○(⑦科隆公司負責人)、被告宙○○(⑦科隆公司總經理),持各該公司登載不實之財務報表向附表所示之金融機關詐取貸款所為,核被告子○○上開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40條常業詐欺罪;被告辛○○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修正前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被告卯○○、宙○○上開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5條行使業務上登載不實文書罪及修正後刑法第340條之常業詐欺罪。被告子○○與證人亥○○就⑨瑞原公司詐取貸款部分;被告子○○、被告庚○○、證人丙○○、證人黃夢桂就⑥廣埠公司詐取貸款部分;被告子○○、被告辛○○就⑧台鶴公司詐取貸款部分;被告卯○○、被告宙○○、證人寅○○就⑦科隆公司詐取貸款部分,均有犯意聯絡及行為分擔,各為共同正犯。
四、被告子○○、丁○○、申○○、卯○○、宙○○、辛○○、地○○、甲○○、午○○之論罪:
㈠核被告子○○上開所為,係犯⑴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
罪(與有身分之人共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⑵刑法第
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無身分之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⑶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罪(幫助逃漏稅捐部分),⑷刑法第216條、第210條之罪(偽造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向稅捐機關申報部分),⑸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340條之罪(持偽造財務報表詐取貸款部分)。被告子○○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並持以行使、多次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多次持偽造財務報表詐領貸款犯行,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各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各加重其刑。被告子○○所犯上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幫助逃漏稅罪、常業詐欺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較重之常業詐欺罪處斷。
㈡核被告丁○○上開所為,係犯⑴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與有身分之人共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⑵刑法第216條、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無身分之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⑶稅捐稽徵法第43條(幫助逃漏稅捐部分),⑷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偽造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向稅捐機關申報部分)。被告丁○○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並持以行使、多次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各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各加重其刑。被告丁○○所犯上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幫助逃漏稅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㈢核被告申○○上開所為,係犯⑴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有身分之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⑵刑法第216條、21
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無身分之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⑶稅捐稽徵法第43條(幫助逃漏稅捐部分)、⑷刑法第21
6條、第210條(偽造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向稅捐機關申報部分)。被告申○○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並持以行使、多次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各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各加重其刑。被告申○○所犯上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幫助逃漏稅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㈣核被告卯○○上開所為,係犯⑴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有身分之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⑵刑法第216條、21
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無身分之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⑶稅捐稽徵法第43條(幫助逃漏稅捐部分),⑷刑法第21
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偽造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向稅捐機關申報部分),⑸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第340常業詐欺(持偽造財務報表詐取貸款部分)。被告卯○○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並持以行使、多次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多次持偽造財務報表詐領貸款犯行,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各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各加重其刑。被告 陳江 所犯上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幫助逃漏稅罪、常業詐欺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較重之常業詐欺罪處斷。
㈤核被告宙○○上開所為,係犯⑴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與有身分之人共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⑵刑法第216條、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無身分之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⑶稅捐稽徵法第43條(幫助逃漏稅捐部分),⑷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偽造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向稅捐機關申報部分),⑸刑法第216條、215條、第340條之罪(持偽造財務報表詐取貸款部分)。被告宙○○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並持以行使、多次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多次持偽造財務報表詐領貸款犯行,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各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各加重其刑。被告宙○○所犯上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幫助逃漏稅罪、常業詐欺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較重之常業詐欺罪處斷。又被告宙○○前於82年間因犯侵占罪,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於82年8月12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5年以內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之規定加重其刑,並依法遞加重之。
㈥核被告辛○○上開所為,係犯⑴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有身分之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⑵刑法第216條、第
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與無身分之人共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⑶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7條(逃漏稅捐罪),⑷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罪(幫助逃漏稅捐部分),⑸刑法第216條、第215條之罪(偽造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向稅捐機關申報部分),⑹刑法第216條、第215條、第34
0條之罪(持偽造財務報表詐取貸款部分)。被告辛○○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並持以行使、多次逃漏稅捐、多次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多次持偽造財務報表詐領貸款犯行,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各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各加重其刑。被告辛○○所犯上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幫助逃漏稅捐罪、常業詐欺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較重之常業詐欺罪處斷。又公司負責人為納稅義務人之公司以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既非稅捐稽徵法第41條之犯罪或受罰主體,僅依同法第47條第1款之規定,代替公司受徒刑之處罰,自與其本身為犯罪主體所犯其他罪名間,不具牽連關係。是被告辛○○所犯上開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7條逃漏稅捐罪、常業詐欺罪,犯意各別,罪名不同,應分論併罰。又公訴意旨雖未指述被告辛○○涉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7條逃漏稅捐罪部分,然蒞庭檢察官已當庭追加此部分之犯罪事實筆錄,本院自應加以審究,附此敘明。被告辛○○前於83年間因犯賭博罪,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於83年8月12日以易科罰金執行完畢等情,此有臺灣高等法院前案紀錄表在卷可按,其前受有期徒刑執行完畢,於5年以內再犯本件最重本刑為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應依刑法第47條之規定加重其刑,並依法遞加重之。
㈦核被告地○○上開所為,係犯⑴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與有身分之人共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⑵刑法第216條、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與無身分之人共同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⑶稅捐稽徵法第43條(幫助逃漏稅捐部分),⑷刑法第216條、第210條(偽造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向稅捐機關申報部分)。被告地○○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及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並持以行使、多次幫助他人逃漏稅捐,均時間緊接,方法相同,各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各基於概括犯意為之,均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各以一罪論,並各加重其刑。被告地○○所犯上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幫助逃漏稅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罪處斷。
㈧核被告甲○○上開所為,係犯⑴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
與有身分之人共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無身分之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⑶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罪(幫助逃漏稅捐部分)。被告甲○○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並持以行使、多次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然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甲○○所犯上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幫助逃漏稅捐罪,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斷。
㈨核被告午○○上開所為,係犯⑴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
罪(有身分之人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⑵刑法第216條、第210條行使偽造私文書(與無身分之人共犯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⑶稅捐稽徵法第43條之罪(幫助逃漏稅捐部分)。其先後多次填製不實會計憑證並持以行使、多次幫助他人逃漏稅捐,時間緊接、方法相同,觸犯構成要件相同之罪,顯然基於概括犯意為之,為連續犯,應依刑法第56條之規定,以一罪論,並加重其刑。被告午○○所犯上開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之罪、行使偽造私文書罪、逃漏稅捐罪間,有方法結果之牽連關係,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應從較重之行使偽造私文書處斷。
㈩又被告地○○、甲○○、午○○犯罪後,刑法第41條易科罰
金規定業於90年1月10日修正,比較修正前後結果,以修正後結果有利於被告等人,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應適用最有利於被告等人之新法,即裁判時之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規定,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又蒞庭檢察官以94年度蒞字第125055號補充理由書減縮犯罪事實如下:⑴⑨瑞原公司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八德分行、華南銀行桃園分行貸款詐欺部分,減縮共犯為被告子○○、丁○○、戌○○;⑵⑥廣埠公司向合作金庫古亭支庫貸款詐欺部分,減縮共犯為被告子○○、庚○○;⑶⑧台鶴公司向合作金庫慈文支庫貸款詐欺部分,減縮共犯為被告子○○、辛○○;⑷⑬昱享公司向新竹商業銀行楊梅分行貸款詐欺部分,減縮共犯為被告午○○、子○○;⑸⑪公霆公司向華南銀行雙和分行貸款詐欺部分,減縮共犯為被告己○○、子○○、未○○;⑹⑦科隆公司向臺灣銀行圓山分行、台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山分行、台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華僑銀行士林分行、中央票券金融公司貸款詐欺部分,減縮共犯為被告卯○○、宙○○、子○○;⑺㉕咏康公司向玉山銀行八德分行、華僑商業銀行士林分行、第一商業銀行古亭分行貸款詐欺部分,減縮共犯為被告卯○○、宙○○、子○○等語。本院即依上開檢察官減縮後之起訴事實進行審理,附此敘明。
六、核被告子○○係本案主謀,被告丁○○、被告申○○係受被告子○○指示而為編排各公司間虛開統一發票明細表及分配上開公司間互開統一發票之金額表,被告卯○○、被告宙○○詐貸之金額甚為龐大,並參酌被告辛○○、被告地○○、被告甲○○、被告午○○等人參與本案犯罪之情形,上開被告等之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犯罪動機、目的、手段、所生損害及其等犯罪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被告辛○○所量處之刑並定其應執行之刑。被告午○○、被告地○○、被告甲○○所量處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七、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物,雖經本院引為本案證物,但經檢視結果,尚不認為與本案犯罪有直接關係,爰不為沒收之諭知。
八、末查,被告子○○、卯○○對其等所經營之公司,並無實際生產、銷售之業務,已如前述,而觀之本案之犯罪時間係自85年1月起至88年12月止,以多家空頭公司偽造銷售業績,製造虛偽財務報表,以此方法,向多家金融機構詐取數額龐大之貸款,且事後又未見其等經營之公司有何利用該貸款進行實際之經營業務,足認被告子○○、卯○○確有利用上開方法向金融機構詐取貸款之犯罪為常業,且本案犯罪手段綿密、分工精細,其等能以上開手法欺騙具有專業知識之金融機構而詐得貸款,可見被告子○○、卯○○等人確屬訓練有素,是徒以交付徒刑之執行,尚不足以改變其等之習慣,為矯正其等惡習,應依刑法第90條規定,各宣告於刑之執行完畢或赦免後,令被告子○○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3年,令被告卯○○入勞動場所強制工作2年,以養成勤勞工作之習慣,並學習謀生技能,以免再犯。
乙、不另為無罪諭知部分:
壹、逃漏稅捐部分:
一、公訴意旨及追加起訴意旨另以:被告子○○係②嘉澧公司、⑨瑞原公司、⑭菱異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卯○○、被告宙○○係⑦科隆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午○○係⑬昱享公司、⑲昱瀚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申○○係⑮俊澤公司、㉔科上公司之實際負責人;酉○為㉑富筑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甲○○係㉘龍昱公司之業務經理,與前開已論罪之被告子○○等人,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等人明知渠等所籌組之上開公司間並無實際上交易或買賣行為,猶基於逃漏稅捐之故意,以前開虛偽開立不實統一發票之行為,逃漏稅捐,因認被告子○○、卯○○、宙○○、午○○、申○○、甲○○等此部分所為係犯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7條逃漏稅捐罪、同法第43條幫助逃漏稅捐罪等罪云云。
二、惟查,經本院就本案全部涉案公司之相互循環對開統一發票情形,函送財政部臺灣省北區國稅局桃園縣分局核算是否有逃漏稅捐情形,經該分局以「各該營業人涉案期間之總虛進項稅額扣減總虛銷項稅額,小於零則無漏稅額,大於零再扣減累積留抵稅額後之金額為漏稅額,經計算結果,發現②嘉澧公司(實際負責人:被告子○○)、⑦科隆公司(實際負責人:被告卯○○、被告宙○○)、⑨瑞原公司(實際負責人子○○)、⑬昱享公司(實際負責人:被告午○○)、⑭菱異公司(實際負責人:被告子○○)、⑮俊澤公司(實際負責人:被告申○○)、⑲昱瀚公司(實際負責人:被告午○○)、㉑富筑公司(實際負責人:被告酉○)、㉔科上公司(實際負責人:申○○)、㉘龍昱公司(業務經理:被告甲○○),均是總虛進項稅額小於總虛銷項稅額,尚未發生營業稅逃漏稅結果等情,有該分局93年12月7日北區國稅桃縣緝字第0930009567號函附「逃漏營業稅統計表」在卷可憑(見本院卷四,第4頁)。從而,依上開核算結果,上開公司既無逃漏營業稅情事,即無涉犯違反稅捐稽徵法之情形。此部分不能證明上開公司確有逃漏稅捐之犯罪,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子○○、被告卯○○、被告宙○○、被告午○○、被告申○○、被告酉○、被告甲○○等人確有逃漏稅捐犯行,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已認定有逃漏稅捐犯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
貳、常業詐欺罪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午○○,與子○○以前開相互循環開立發票之方式,偽造⑬昱享公司85年至87年6月營業額,虛增銷售額1億2千16萬5千1百18元,并製作不實的資產負債表資料,持向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楊梅分行申請貸款2百30萬元,使該分行不知情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將上開款項貸予子○○兩人。嗣因該公司卻於88年6月1日起擅自歇業,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楊梅分行始知受騙,因認被告午○○、被告子○○涉犯此部分常業詐欺犯行云云(附表四之四)。惟查,此部分貸款原僅繳款至89年6月25日,因滯納本息,該貸款視為全部到期,經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楊梅分行提起民事請求清償債務訴訟後,由本院以89年訴字第1192號民事判決⑬昱享公司應清償上開債務,而分別於92年10月3日及同年12月11日提前清償本息等情,已經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楊梅分行於93年10月1日以竹商銀楊梅字第315-1號函覆、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新明分行於93年11月30日以竹商銀新明字第465-1號函覆甚明(見本院卷四,第80、87頁),且有本院89年度訴字第1192號民事判決1份在卷可稽(見本院卷四,第82頁)。是就此部分貸款之清償情形觀察,⑬昱享公司於借貸後確有積極清償之行為,尚難認有何詐欺之犯意存在。再被告午○○於審理時亦陳稱:⑬昱享公司的貸款與被告子○○並無關係等語(見本院卷二,第49頁之90年2月14日訊問筆錄),亦難認被告子○○確有涉及此部分借貸之情事。從而,此部分不能證明被告午○○、被告子○○確有常業詐欺之犯罪,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子○○、被告午○○等人確有公訴人所指之詐欺犯行,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已認定有常業詐欺犯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
二、公訴意旨另以:被告己○○因財務發生困難乃與被告子○○,以前開相互循環開立發票之方式偽造營業額,虛造⑪公霆公司營運假象,於87年3月17日,持向華南商業銀行雙和分行申請一般貸款6百萬元、遠期信用狀貸款美金40萬元(當時折合新台幣1千2百11萬6千元)及墊付國內票款6百萬元,並以開立買受人同為被告己○○所有的㉓達暉公司無交易事實發票及己○○本人自己所有的㉓達暉公司支票2張,作為虛偽交易之應收客票,再以前開虛造的應收客票做為質借,使該分行不知情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將上開款項貸予被告子○○、被告己○○兩人,因認被告子○○亦涉犯此部分之常業詐欺犯行云云(附表四之五編號三)。惟查,被告己○○於本院審理時已明確陳述:⑪公霆公司向各銀行所貸得的款項,均由⑪公霆公司的人員去辦理的,並沒有經由被告子○○,所貸得之款項也是直接匯入⑪公霆公司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46頁附89年11月8日訊問筆錄),是被告子○○是否涉及⑪公霆公司之貸款案件即有疑問,即尚不能僅憑被告己○○與被告子○○間有互開不實發票之情事,即論被告子○○確涉犯此部分之詐欺犯行。再上開⑪公霆公司向華南商業銀行雙和分行借貸之「墊付國內票款」6百萬元已經清償等情,此有該分行93年10月18日(93)華雙和放字第181號函在卷可憑(見本院卷四,第100頁),是就⑪公霆公司清償該6百萬元借款情形觀之,亦難認有何詐欺故意存在。
此部分不能證明被告子○○確有常業詐欺之犯罪,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子○○確有公訴人所指之詐欺犯行,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已認定有常業詐欺犯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
三、公訴意旨另以:㈠⑦科隆公司實際負責人卯○○、總經理宙○○等,由於公司
經營不善發生財務問題,乃與被告子○○共同基於同前之犯意:
⒈以前開虛開發票之方式偽造85年至87年6月營業額,虛增銷
售額,並製作不實的資產負債表等資料,分別於下列時間向銀行詐取貸款:
⑴分別於86年8月及87年10月,持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山分
行重新辦理貸款額度,申請綜合週轉金融資1千6百50萬元、即期信用狀融資美金20萬元(當時折合約新臺幣7百萬元)、出口押匯融資美金60萬元(當時折合約新臺幣2千1百44萬元),並於87年5月26日起至同年8月10日止,利用上開綜合週轉金額度申請借貸合計6百64萬元,於87年5月27日申請外幣墊款港幣1百20萬5千元,於87年11月11日、20日利用上開綜合週轉融資額度申請貸款合計2百81萬元,使該分行不知情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將上開款項貸予卯○○、宙○○、寅○○等人(貸款內容、日期、金額、行為人、還款情形詳見附表四之六、B部分)。
⑵於85年9月24日,再以相同的財務報表,持向臺灣土地銀行
桃園分行申請長期擔保貸款1億1千1百萬元,於同年12月17日申請短期週轉金放款4千萬元,自87年7月8日起至同年11月17日止申請借貸開發國內遠期信用狀合計1千9百16萬7千3百78元,自87年7月8日至同年10月14日申請借貸開發國外遠期信用狀合計2千3百12萬6千7百29元,使該分行不知情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將上開款項貸予卯○○、宙○○、寅○○等人(貸款內容、日期、金額、行為人、還款情形詳見附表四之六、C部分)。
⑶自86年9月15日起至88年1月14日止,分別持向華僑商業銀
行士林分行申請抵押貸款及信用貸款合計3億2千9百94萬
4千4百39元,使該分行不知情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將上開款項貸予卯○○、宙○○、寅○○等人(貸款內容、日期、金額、行為人、還款情形詳見附表四之六、D部分)。⑷又於87年11月27日、同年12月22日、同年12月24日,分別持
向中央票券金融公司申請短期週轉金合計2千5百萬元,使該金融機構承辦人員陷於錯誤,將上開款項貸予卯○○、宙○○、寅○○等人(貸款內容、日期、金額、行為人、還款情形詳見附表四之六、E部分)。
⒉因認被告子○○亦涉犯此部分常業詐欺犯行云云。惟查,被
告卯○○於偵查時供稱:被告宙○○於86年間向伊口頭承諾並附計劃書,表示⑦科隆公司年度營業額可達12億元,但是公司資金有限,就由被告宙○○、證人寅○○製作不實財務報表,然後由被告宙○○向銀行辦理抵押貸款,再由伊、伊的太太與被告宙○○共同簽字蓋章,完成保證貸款手續等語(見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17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而被告宙○○於審理時亦供稱:⑦科隆公司的貸款都是被告卯○○指示伊去辦理的,該公司向各銀行貸得之款項都沒有經過被告子○○,所有貸款均是直接進入⑦科隆公司的帳戶等語(見本院卷一,第146頁之89年11月8日訊問筆錄,本院卷二,第33頁之90年2月14日訊問筆錄)。是依被告卯○○、被告宙○○之上開供述,尚難認被告子○○涉犯此部分之常業詐欺犯行。被告子○○關於此部分犯罪不能證明,亦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子○○確有公訴人所指之此部分詐欺犯行,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已認定有常業詐欺犯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
㈡⑦科隆公司實際負責人即被告卯○○、總經理即被告宙○○
,由於公司經營不善發生財務問題,乃與被告子○○等共同基於同前之犯意,以前開相互循環開立發票之方式偽造85年至87年6月營業額,虛增銷售額9億6千3百零3萬1千9百39元,並製作不實的資產負債表等資料,分別於85年7月間,持向臺灣銀行圓山分行申請短期放款5百萬元、短期(定期)擔保放款2千萬元、開發國內信用狀1千3百75萬元、開發國外信用狀美金50萬元2筆(當時折合約新台幣3千
5百萬元),因認被告卯○○、被告宙○○、被告子○○涉犯此部分常業詐欺犯行云云(附表四之六-A部分)。惟查,被告子○○應不涉及此部分貸款事宜,已經被告卯○○(見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17頁附89年5月23日調查筆錄)、被告宙○○(見本院卷一,第146頁之89年11月8日訊問筆錄,本院卷二,第33頁之90年2月14日訊問筆錄)陳述甚明。再上開借款已分別於86年10月30日、同年11月14日、87年2月10日清償完畢等情,有臺灣銀行圓山分行93年10月28日圓山營字第09300045871號函1件在卷可憑(見本院卷四,第110頁),是就此部分貸款之清償情形觀察,⑦科隆公司於借貸後確有極積清償之行為,尚難認有何詐欺之犯意存在,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子○○、被告卯○○、被告宙○○等人確有公訴人所指之此部分詐欺犯行,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已認定有常業詐欺犯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
四、公訴意旨另以:㉕咏康公司實際負責人即被告宙○○,於88年2月間與被告子○○,以86年度及87年1月至11月虛造不實銷售額(共虛增銷售額6億5百91萬7千6百72元)之「四○一」表與85及86年度不實之資產負債表、營利事業所得稅申報書及87年之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向玉山商業銀行八德分行申請中長期擔保貸款6百80萬元、週轉金信用貸款1百20萬元;向華僑商業銀行士林分行申請擔保貸款3百50萬元,於88年4月間,以80年度虛造不實銷售額(共虛增銷售額3億8萬4千8百62元)之「四○一」表及提供不實之86及87年度財務報表,向第一商業銀行古亭分行申請抵押貸款
4千4百50萬元、國內信用狀融資9百萬元,使各該分行承辦人員於錯誤,將上開款項貸予被告子○○、被告宙○○等人(附表四之七)。惟查,㉕咏康公司自88年2月10日借貸上開6百80萬起,至93年7月13日均有正常繳納本息等情;上開借款120萬元部分已於90年2月14的清償完畢等情;上開借款3百50萬元已清償完畢;上開借款4千4百50萬元有按月繳付利息等情,有玉山商業銀行八德分行93年9月24日玉八德字第04092409號函、華僑商業銀行士林分行93年10月
6日(93)僑士字第121號函、第一商業銀行古亭分行93年10月1日一古字第233號函各1件在卷可按(見本院卷四,第203、218、237頁),均足認㉕咏康公司於借款後,確有按期繳納本息之行為,是就㉕咏康公司清償上開借款情形觀之,亦難認有何詐欺故意存在。此部分不能證明被告子○○、被告宙○○確有常業詐欺之犯罪,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證據足資認定被告子○○、被告宙○○確有公訴人所指之此部分詐欺犯行,原應為無罪之諭知,惟公訴意旨認此部分與前開已認定有常業詐欺犯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爰不另為無罪諭知。
丙、無罪部分:
壹、被告癸○○、黃○○、戌○○、未○○、天○○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認:㈠被告癸○○係①諾均公司之名義負責人、被告黃○○係⑤諾
金公司之名義負責人、被告戌○○係⑨瑞原公司之名義負責人、被告未○○係⑪公霆公司之名義負責人、被告天○○係㉒堪薩斯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亦與前開已論罪之被告子○○等人,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明知渠等所籌組之上開公司間並無實際上交易或買賣行為,猶自85年1月起至88年12月止,於上開年間每兩個月申報營業稅時即85年3月至89年1月之單月10日至15日間,先由丁○○自85年3月10日至15日間某日起至87年5月10日至15日間某日止,在桃園市○○路68號1至5樓,再由申○○自87年7月10日至15日間某日起至89年1月10日至15日間某日止,在桃園縣龜山鄉○○○路○段166巷11號1樓①諾均公司辦公處所,填製上開公司間之交易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之明細(含每筆發票買受人、日期、貨品名稱、單價、數量等)及分配上開公司間互開統一發票之金額,以符各前開公司間進項及銷項金額,自85年1月至88年12月止,子○○等人就上開公司互相間所填製之不實統一發票金額共為新台幣(下同)34億1百零4萬8千1百73元,因認被告等此部分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等罪。
㈡又被告戌○○、被告未○○分別係⑨瑞原公司、⑪公霆公司
之名義上負責人,與其餘被告子○○等人,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所有而詐取他人財物之常業犯意聯絡,明知渠等所負責之上開公司與其餘公司間並無實際上交易或買賣行為、暨公司、行號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須檢附公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財務報表及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即俗稱「四0一表」及客戶相關資料表等相關文件供有關之金融機構審核。被告戌○○、被告未○○等人猶與被告子○○等人為取得與銀行之融資貸款,由被告丁○○及被告申○○填製及分配上開統一發票之明細後,被告子○○等人旋依被告丁○○及被告申○○所填製之各公司統一發票,製作不實之各公司每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即俗稱「四0一表」(即填製各公司每期銷、進項金額及應納、應退稅額),並進而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再依據稅後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上載之銷項及進項金額入帳,於年度結算時製作「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財務報表,虛造各公司正常營運及高營業額之假象,並藉取得不知情之會計師的財務簽證,並同「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財務報表,向金融機構申請融資貸款,如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2、起訴書附表三編號6所示。因認被告戌○○、被告未○○此部分所為係刑法第215、216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第340條常業詐欺罪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倘其證明尚未達到此一程度,而有合理之懷疑存在,無從為有罪之確信時,自應為無罪之判決」,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癸○○、被告黃○○、被告戌○○、被告未○○、被告天○○分別為上開公司之名義負責人及以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證物,作為主要論據。訊之被告癸○○、被告黃○○、被告戌○○、被告未○○、被告天○○均矢口否認有何公訴人所指上開犯行。
㈠被告癸○○辯稱:被告子○○是伊親哥哥,被告子○○要設
立諾均公司,程序上須借用伊的名義作為負責人,伊也同意,但從未參與公司的經營,也沒有領過公司的薪水等語。
㈡被告黃○○辯稱:伊於87年間有以房子二胎向被告子○○借
50萬元,伊的身分證影本、印章都在被告子○○那裡,因為被告子○○向伊表示如無法按期付利息,可以轉讓房子,後來因伊房子被查封,沒有辦法付利息,也沒有拿回證件,被告子○○也沒找伊討債,但伊不知道為何會成為諾金的負責人,伊向被告子○○借錢時,被告子○○有告訴伊要借伊的名字成立公司,伊雖曾和被告子○○去辦過公司登記,至於是那一家公司,做什麼業務伊都不知道等語。
㈢被告戌○○辯稱:伊於84年下半年,因向被告丁○○借10萬
元,無法清償,因此被告丁○○要伊當瑞原公司負責人,後來伊到瑞原公司後,才知道證人亥○○也是瑞原公司老板。伊只是人頭而己,對瑞原公司一切業務均不知情,都是由被告丁○○、證人亥○○主導等語。
㈣被告未○○辯稱:伊與被告己○○是朋友關係,被告己○○
找伊投資50萬元成立公霆公司,而被告己○○是公司總經理,業務都是被告己○○在處理,伊對公司的業務都不知情。㈤被告天○○辯稱:於87年年底,被告丁○○向伊表示,堪薩
斯公司要結束營業,且香港有一批電子零件市價達6百萬元左右,只要伊出資3百萬元即將公司轉讓給伊,並購得該批電子零件,伊基於馬上有生意可做,又有利潤,且堪薩斯公司報表上又無債務,因此答應承受堪薩斯公司,就先行將身分證影本及印章交予被告丁○○辦理。於88年4月初左右,因被告丁○○始終無法進口上開電子零件,而伊又發覺堪薩斯公司於87年度竟然欠稅有1百多萬元,伊就要求被告丁○○更換堪薩斯公司負責人或馬上辦理停業。伊在堪薩斯公司停止營業前僅是掛名負責人而己,對該公司之業務均未參與,並無虛開發票或詐取貸款之行為等語。
四、經查:㈠被告丁○○於偵查時陳稱:①諾均公司是被告子○○找人頭
即被告癸○○擔任名義負責人,該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是被告子○○(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95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核與證人即①諾均公司經理黃夢桂於偵查時證稱:①諾均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是被告子○○等語相符(見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13頁附89年5月9日調查筆錄)。被告子○○於偵查時坦承:①諾均公司確係伊所有等語(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202頁附89年5月19日調查筆錄)。是依上開被告丁○○、證人黃夢桂之陳述,足認被告癸○○上開辯解應屬真實而堪採信。從而,被告癸○○未參與①諾均公司之實際經營,應可認定。
㈡被告丁○○於偵查時陳稱:⑤諾金公司是被告子○○找人頭
即被告黃○○擔任名義負責人,該公司之實際負責人是被告子○○(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95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核與證人即①諾均公司經理黃夢桂於偵查時證稱:⑤諾金公司的實際負責人是被告子○○等語(見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13頁附89年5月9日調查筆錄),及被告子○○於偵查時坦承:⑤諾金公司確係伊所有等語(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202頁附89年5月19日調查筆錄),均相符合。再被告子○○於審理時亦陳稱:被告黃○○並沒有參與⑤諾金公司的經營(見本院卷一,第160頁之89年12月1日訊問筆錄)。是被告黃○○僅為⑤諾金公司之掛名負責人,對於⑤諾金公司之實際經營內容並不知情,應可認定。
㈢被告子○○於偵查時陳稱:⑨瑞原公司負責人雖登記為被告
戌○○,但⑨瑞原公司的業務都是伊、被告丁○○和證人亥○○在接洽等語(見89年度偵字4337號卷第201頁附89年5月19日調查筆錄)。核與證人亥○○於偵查時證稱:85年6、7月間,被告子○○收購⑨瑞原公司成為實際負責人,但仍由被告戌○○掛名公司負責人等語相符(見89年度偵字第9812號卷第28頁附89年5月25日調查筆錄)。是被告戌○○僅為⑨瑞原公司之掛名負責人,對於⑨瑞原公司之實際經營業務均不知情,當可認定。
㈣被告己○○於偵查時亦坦承:伊於84年5月間與被告未○○
共同出資設立公霆公司,伊要求被告未○○掛名出任⑪公霆公司負責人,但⑪公霆公司實際業務仍由伊負責處理等語(見89年度偵字第9812號第10頁附89年5月3日調查筆錄)。
核與被告未○○上開辯解相符,足認被告未○○確僅為⑪公霆公司之掛名負責人,對於⑪公霆公司之實際經營業務並不知情,當可認定。
㈤被告丁○○於偵查時陳稱:㉒堪薩斯公司是由被告子○○找
人頭即被告天○○擔任公司負責人,該公司實際負責人是被告子○○等語(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95頁附89年3月21日調查筆錄)。而被告子○○於偵查時坦承:㉒堪薩斯公司確係伊所有等語(見89年度偵字第4337號卷第202頁附89年5月19日調查筆錄),足認被告天○○上開辯解應屬真實而堪採信,是被告天○○對於㉒堪薩斯公司之實際經營情形並不知情,應可認定。
五、綜上所述,被告癸○○、被告黃○○、被告戌○○、被告未○○、被告天○○既僅分別係①諾均公司、⑤諾金公司、⑨瑞原公司、⑪公霆公司、㉒堪薩斯公司之名義負責人,並非實際參與各該公司業務執行之人,是尚無從認定其等與上開各該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子○○、被告己○○、被告丁○○間,有何逃漏稅捐或詐取貸款之犯意聯絡存在,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認被告癸○○、被告黃○○、被告戌○○、被告未○○、被告天○○等人有何公訴人所指之犯行,不能證明其等犯罪,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六、被告戌○○、被告未○○、被告天○○經合法傳喚,均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惟本院認為其等本應諭知無罪,爰依刑事訴訟法第306條規定,不待其等陳述,逕行判決。
貳、被告酉○部分:
一、公訴意旨另以:被告酉○係㉑富筑公司之負責人,與前開已論罪之被告子○○等人,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被告酉○明知所籌組之㉑富筑公司與前開已論罪之被告子○○等人所負責之①諾均、④威尼爾、⑤諾金、⑥廣埠、⑦科隆、⑫得意通、⑰全昕等公司間並無實際上交易或買賣行為,猶自85年
1月起至88年12月止,於上開年間每兩個月申報營業稅時即85年3月至89年1月之單月10日至15日間,先由丁○○自85年3月10日至15日間某日起至87年5月10日至15日間某日止,在桃園市○○路68號1至5樓,再由申○○自87年7月10日至15日某日起至89年1月10日至15日間某日止,在桃園縣龜山鄉○○○路○段166巷11號1樓①諾均公司辦公處所,填製上開公司間之交易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之明細(含每筆發票買受人、日期、貨品名稱、單價、數量等)及分配上開公司間互開統一發票之金額,以符各前開公司間進項及銷項金額,並以製作上開不實統一發票方式逃漏稅捐,自85年1月至88年12月止,子○○等人就上開公司互相間所填製之不實統一發票金額共為新台幣(下同)34億1百零4萬8千
1百73元,因認被告酉○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等罪云云。
二、按犯罪事實應依證據認定之,無證據不得認定其犯罪事實,又不能證明被告犯罪者,應諭知無罪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
154條第2項、第301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按「認定犯罪事實所憑之證據,雖不以直接證據為限,間接證據亦包括在內,然而無論直接或間接證據,其為訴訟上之證明,須於通常一般之人均不致有所懷疑,而得確信其為真實之程度者,始得據為有罪之認定。」,最高法院76年台上字第4986號判例可資參照。
三、公訴人認被告酉○涉犯上開犯罪,無非以被告酉○為㉑富筑公司之登記負責人,及㉑富筑公司有與①諾均、④威尼爾、⑤諾金、⑥廣埠、⑦科隆、⑫得意通、⑰全昕等公司間,相互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等情,並有扣案如附表五所示之證物,作為主要論據。訊之被告酉○矢口否認有何公訴人所指上開犯行,辯稱:本案富筑公司虛開發票期間為87年3月28日至同年4月27日,於此期間,伊一直在美國,且伊於87年2月
3日離臺前,即與案外人辰○○、A○○2人議定,由該2人在臺辦理富筑公司負責人之變更,因此伊並未涉入本案虛開發票之犯罪事實等語
四、經查:證人辰○○於審理時證稱:㉑富筑公司成立的緣起是被告酉○找伊一起做大陸汽車生意,所以82年間就成立㉑富筑公司,被告酉○擔任負責人,伊擔任股東,因為被告酉○不懂汽車,就由被告酉○負責大陸方面的業務,後來被告酉○說他有氣瑞且在大陸上海另經營其他事業,要求不再擔任㉑富筑公司的負責人,所以伊就變更㉑富筑公司的負責人。而被告酉○擔任負責人期間,每次從大陸回來都有到辦公室,伊會向被告酉○報告業務情況等語(見本院卷二,第202頁之90年6月15日訊問筆錄;本院卷三,第18頁之90年9月26日訊問筆錄)。而證人A○○於審理中證稱:伊在㉑富筑公司是負責總務工作,被告酉○後來是伊聽證人辰○○說被告酉○是他朋友介紹的人,跟大陸關係很好,為了做生意,就找被告酉○擔任公司負責人,被告酉○每次從美國回來都會到公司看一看等語(本院卷三,第44頁之90年11月21日訊問筆錄)。是依證人辰○○、被告A○○上開證述,足認被告酉○確實長年居留在國外,對於㉑富筑公司在臺灣的業務並不甚瞭解,當可認定。且被告子○○、申○○於審理中均陳述:沒有見過被告酉○等語(本院卷三,第18頁之90年9月26日訊問筆錄),而被告丁○○於審理中亦陳稱:與㉑富筑公司交易時,是與一名陳先生接洽,庭上的酉○伊沒見過等語(本院卷三,第28頁之90年10月25日訊問筆錄),益證被告酉○並無參與本案虛開發票、逃漏稅捐之情事。且觀察卷附被告酉○之出入境紀錄(本院卷一,第122至129頁),被告酉○自87年2月間起至88年6月間止,每月均有數次出入國境之紀錄,核與前開證人辰○○、A○○證述被告酉○長年居留國外,負責大陸方面業務等情相符,是被告酉○既長年居留國外,尚無證據認定其與上開各該公司之實際負責人被告子○○等人間,有何虛開發票、逃漏稅捐之犯意聯絡存在,此外,復查無其他積極事證足認被告酉○有何公訴人所指之犯行,不能證明其等犯罪,自應諭知無罪之判決。
丁、公訴不受理部分:
壹、公訴意旨另以:㈠被告庚○○係⑥廣埠公司之名義上負責人,亦與前開已論罪
之被告子○○等人,基於共同犯意之聯絡,被告庚○○明知其擔任負責人之⑥廣埠公司與前開已論罪之被告子○○等人所負責之①諾均、④威尼爾、⑤諾金、⑦科隆、⑫得意通、⑰全昕等公司間並無實際上交易或買賣行為,猶自85年1月起至88年12月止,於上開年間每兩個月申報營業稅時即85年
3月至89年1月之單月10日至15日間,先由丁○○自85年3月10日至15日間某日起至87年5月10日至15日間某日止,在桃園市○○路68號1至5樓,再由申○○自87年7月10日至15日某日起至89年1月10日至15日間某日止,在桃園縣龜山鄉○○○路○段166巷11號1樓①諾均公司辦公處所,填製上開公司間之交易會計憑證即統一發票之明細(含每筆發票買受人、日期、貨品名稱、單價、數量等)及分配上開公司間互開統一發票之金額,以符各前開公司間進項及銷項金額,並以製作上開不實統一發票方式逃漏稅捐,自85年1月至88年12月止,子○○等人就上開公司互相間所填製之不實統一發票金額共為新台幣(下同)34億1百零4萬8千1百73元因認被告庚○○所為係犯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項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3條等罪。
㈡又被告庚○○係⑥廣埠公司之名義上負責人,與其餘被告子
○○等人,竟共同基於意圖為自己不法所有而詐取他人財物之常業犯意聯絡,明知⑥廣埠公司與其餘公司間並無實際上交易或買賣行為、暨公司、行號向金融機構申請貸款,須檢附公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財務報表及營業人銷售額申報書即俗稱「四0一表」及客戶相關資料表等相關文件供有關之金融機構審核。被告庚○○猶與子○○等人為取得與銀行之融資貸款,由丁○○及申○○填製及分配上開統一發票之明細後,子○○等人旋依丁○○及申○○所填製之各公司統一發票,製作不實之各公司每期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即俗稱「四0一表」(即填製各公司每期銷、進項金額及應納、應退稅額),並進而持向稅捐稽徵機關申報營業稅,再依據稅後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上載之銷項及進項金額入帳,於年度結算時製作「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財務報表,虛造各公司正常營運及高營業額之假象,並藉取得不知情之會計師的財務簽證,並同「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財務報表,向金融機構申請融資貸款,因認被告庚○○此部分所為係刑法第215、
216條行使業務登載不實文書罪、第340條常業詐欺罪。
貳、按被告死亡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定有明文。
參、查被告業於90年8月29日死亡,有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依前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行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戊、併案審理退併辦部分:
壹、移送併案審理意旨(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3063號略以):被告申○○明知告訴人戊○○非⑫得意通公司之負責人,竟未經告訴人同意,於86年2月25日起,利用代辦房屋貸款持有告訴人身分證影本之機會,冒用告訴人名義,偽刻告訴人印章,以告訴人充任⑫得意通公司股東;再於87年4月2日,又製作不實之申請資料向臺灣省政府建設局申請變更負責人為戊○○,足生損害於告訴人及公司資料管理之正確性。後⑫得意通公司因未依法繳納營利事業所得稅,告訴人被限制出境而查知上情。因認被告申○○此部分所為係犯刑法第216條、第210條、第214條、第217條偽造文書罪,而與本案起訴被告申○○涉犯偽造文書罪有連續犯裁判上一罪關係,請求併案審理。
貳、經查,被告申○○對於上開未經告訴人戊○○同意,冒用其名義申請登記為⑫得意通公司股東,及其再變更為負責人等情,固所是認。惟被告於偵查時已陳稱: 伊和 案外人 張標 享成立⑫得意通公司,隔一段時間後,案外人 張標享 不願擔任負責人,伊想到曾和告訴人戊○○有談過合夥的事,而告訴人戊○○又長年在大陸,就未經告訴人戊○○同意,將其身分證影本交給不知情的會計師事務所去辦理變更登記,之後伊有請告訴人戊○○回來簽名,告訴人戊○○不同意,伊就再變更登記,將負責人改為案外人 黃煥堂 等語(見90年度偵字第3063號卷第70頁之90年4月12日訊問筆錄;本院卷三,第11頁之90年9月26日訊問筆錄)。從而,依被告申○○上開供述,足認其將告訴人戊○○申請登記為⑫得意通公司負責人,乃出於臨時起意,尚難認有何概括犯意存在,再被告申○○冒用告訴人戊○○名義申請登記為⑫得意通公司之股東,嗣後再變更為負責人之犯罪手段、侵害對象,亦與本院認定被告申○○所犯上開填製不實會計憑證部分、幫助逃漏稅捐、偽造營業人銷售與稅額申報書向稅捐機關申報等犯罪之犯罪手段及侵害對象,均不相同,難認與本案有何裁判上一罪關係,本院自無從併與審理,附此敘明。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299條第1項前段、第301條第1項、第303條第5款、第306條、第307條,商業會計法第71條第1款,稅捐稽徵法第41條、第47條第1款、第43條,刑法第11條前段、第2條第1項、第28條、第31條第1項、第56條、第21
0條、第215條、第216條、第340條、第55條、第51條第5款、第47條、第41條第1項前段、第90條,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1條前段、第2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嘉仁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4年12月23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孫惠琳
法官林惠霞法官劉為丕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陳恩如中華民國94年12月30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210條(偽造變造私文書罪)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5條(業務上文書登載不實罪)從事業務之人,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登載於其業務上作成之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中華民國刑法第216條(行使偽造變造或登載不實之文書罪)行使第210條至第215條之文書者,依偽造、變造文書或登載不實事項或使登載不實事項之規定處斷。
商業會計法第71條商業負責人、主辦及經辦會計人員或依法受託代他人處理會計事務之人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15萬元以下罰金:
一以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填製會計憑證或記入帳冊者。
二故意使應保存之會計憑證、帳簿報表滅失毀損者。
三意圖不法之利益而偽造、變造會計憑證、帳簿報表內容或撕毀其頁數者。
四故意遺漏會計事項不為記錄,致使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五其他利用不正當方法,致使會計事項或財務報表發生不實之結果者。
稅捐稽徵法第41條
(逃漏稅捐之處罰)納稅義務人以詐術或其他不正當方法逃漏稅捐者,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捐稽徵法第43條
(教唆或幫助逃漏稅捐等之處罰)教唆或幫助犯第41條或第42條之罪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台幣6萬元以下罰金。
稅務人員、執行業務之律師、會計師或其他合法代理人犯前項之罪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稅務稽徵人員違反第33條規定者,除觸犯刑法者移送法辦外,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罰鍰。
稅捐稽徵法第47條
(法人或非法人團體負責人之刑責)本法關於納稅義務人、扣繳義務人及代徵人應處徒刑之規定,於左列之人適用之:
一公司法規定之公司負責人。
二民法或其他法律規定對外代表法人之董事或理事。
三商業登記法規定之商業負責人。
四其他非法人團體之代表人或管理人。附表一:
┌─┬────┬────┬───┬───┬──┬──┬──┬─────┬──────┐│編│公司名稱│統一編號│實際│名義│設立│異動│營業│營業地址│備註││號│││負責人│負責人│日期│日期│情形│││├─┼────┼────┼───┼───┼──┼──┼──┼─────┼──────┤│1│①諾均企│00000000│子○○│癸○○│85年│89年│未停│桃園縣楊梅│公司經理黃夢│││業有限││││6月│5月│止營│鎮上湖里楊│桂未被起訴,│││公司││││19日│6日│業│湖路4段│但本院認為係││││││││││231巷1號│共犯││││││││││2樓││├─┼────┼────┼───┼───┼──┼──┼──┼─────┼──────┤│2│②嘉澧企│00000000│子○○│陸賢耀│87年│89年│未停│桃園縣桃園│1.名義負責人│││業有限││││1月│1月│止營│市永安里力│陸賢耀未被│││公司││││16日│26日│業│行路5號13│起訴││││││││││樓之2│2.目前名義負│││││││││││責人已異動│││││││││││為 許德詳 ││││││││││││├─┼────┼────┼───┼───┼──┼──┼──┼─────┼──────┤│3│③凡塞斯│00000000│壬○○│林宗明│87年│88年│解散│臺北市松山│名義負責人林│││國際開││││9月│8月││區○○○路│宗明未被起訴│││發有限││││4日│9日││201號12樓││││公司│││││││之3││├─┼────┼────┼───┼───┼──┼──┼──┼─────┼──────┤│4│④威尼爾│00000000│子○○│歐振明│82年│92年│廢止│桃園縣桃園│1.名義負責人│││企業股││丁○○││1月│10月││市○○路│歐振明未被│││份有限││(87年││2日│21日││286號10樓│起訴│││公司││間轉讓││││││2.自88.08.05│││││予 徐金 ││││││起至89.07.│││││浩)││││││20止停業││││││││││││├─┼────┼────┼───┼───┼──┼──┼──┼─────┼──────┤│5│⑤諾金企│00000000│子○○│黃○○│87年│89年│未停│臺北市中正││││業有限││││2月│2月│止營│區○○街││││公司││││12日│15日│業│141之1號│││││││││││1樓││├─┼────┼────┼───┼───┼──┼──┼──┼─────┼──────┤│6│⑥廣埠有│00000000│子○○│庚○○│84年│92年│廢止│臺北市松山│公司職員 宋美 │││限公司│││(已於│10月│12月││區○○○路│雲未被起訴,││││││90年8│27日│2日││5段188號│但本院認為係││││││月29日││││3樓之2│共犯││││││死亡)│││││││││││││││││├─┼────┼────┼───┼───┼──┼──┼──┼─────┼──────┤│7│⑦科隆實│00000000│卯○○│卯○○│73年│91年│破產│臺北市中山│1.財務主任許│││業股份││宙○○││7月│8月││區○○○路│ 榮輝 未被起│││有限公││(總經││21日│12日││3段34號12│訴,但本院│││司││理)│││││樓│認為係共犯│││││││││││2.自89.03.02│││││││││││起至90.03.│││││││││││01止停業││││││││││││├─┼────┼────┼───┼───┼──┼──┼──┼─────┼──────┤│8│⑧台鶴企│00000000│子○○│辛○○│86年│88年│未停│桃園縣桃園││││業有限││││9月│10月│止營│市○○路7││││公司││││1日│7日│業│號15樓之2││├─┼────┼────┼───┼───┼──┼──┼──┼─────┼──────┤│9│⑨瑞原電│00000000│子○○│戌○○│78年│89年│撤銷│桃園縣龜山│公司董事長特│││子股份││││4月│6月││鄉○○○路│別助理亥○○│││有限公││││17日│26日││1段40之2│未被起訴,但│││司│││││││號│本院認為係共│││││││││││犯│├─┼────┼────┼───┼───┼──┼──┼──┼─────┼──────┤│10│⑩大家豪│00000000│乙○○│乙○○│85年│90年│撤銷│桃園縣桃園││││物流股││││10月│7月││市○○路68││││份有限││││30日│12日││號││││公司│││││││││├─┼────┼────┼───┼───┼──┼──┼──┼─────┼──────┤│11│⑪ 公霆企 │00000000│己○○│未○○│84年│88年│未停│臺北市信義│自88.03.01起│││業有限││││8月│3月│止營│區○○街│至89.02.28止│││公司││││1日│12日│業│119巷23號│停業││││││││││地下1樓││├─┼────┼────┼───┼───┼──┼──┼──┼─────┼──────┤│12│⑫得意通│00000000│申○○│戊○○│86年│87年│未停│臺北縣土城│1.名義負責人│││企業有││││3月│9月│止營│市○○路66│戊○○未被│││限公司││││3日│14日│業│號3樓│起訴│││││││││││2.目前名義負│││││││││││責人已異動│││││││││││為黃煥堂│├─┼────┼────┼───┼───┼──┼──┼──┼─────┼──────┤│13│⑬昱享企│00000000│午○○│午○○│84年│92年│廢止│桃園縣龜山││││業股份││││3月│4月││鄉大崗村文││││有限公││││28日│9日││化三路63號││││司│││││││4樓之4││├─┼────┼────┼───┼───┼──┼──┼──┼─────┼──────┤│14│⑭菱異企│00000000│子○○│巳○○│87年│88年│未停│臺北市中正│1.自88.08.12│││業有限││││8月│8月│止營│區○○街│起至89.08.│││公司││││29日│26日│業│141之1號│11止停業││││││││││1樓│2.目前名義負│││││││││││責人已異動│││││││││││為許德詳│├─┼────┼────┼───┼───┼──┼──┼──┼─────┼──────┤│15│⑮ 俊澤實 │00000000│申○○│申○○│83年│85年│未停│桃園縣大溪││││業有限││││5月│6月│止營│ 鎮仁善 里介││││公司││││27日│10日│業│壽路539巷│││││││││││27弄3號││├─┼────┼────┼───┼───┼──┼──┼──┼─────┼──────┤│16│⑯盟士股│00000000│股東│ 彭宇彬 │74年│90年│解散│桃園縣 蘆竹 │名義負責人彭│││份有限││子○○││8月│2月││鄉長興村南│宇彬未被起訴│││公司││││2日│1日││崁路2段66│││││││││││之8號8樓│││││││││││││├─┼────┼────┼───┼───┼──┼──┼──┼─────┼──────┤│17│⑰ 全昕企 │00000000│股東│吳文龍│86年│90年│撤銷│臺北縣中和│名義負責人吳│││業有限││申○○││3月│7月││市○○路│文龍未被起訴│││公司││││12日│30日││128巷6弄│││││││││││20號3樓│││││││││││││││││││││││││││││││││││├─┼────┼────┼───┼───┼──┼──┼──┼─────┼──────┤│18│⑱ 伯肯國 │00000000│壬○○│鄧進福│87年│87年│未停│臺北市信義│名義負責人鄧│││際開發││││9月│9月│止營│區○○○路│進福未被起訴│││有限公││││8日│8日│業│5段410號││││司│││││││12樓之4││├─┼────┼────┼───┼───┼──┼──┼──┼─────┼──────┤│19│⑲ 昱瀚企 │00000000│午○○│午○○│77年│83年│未停│臺北縣林口││││業股份││││1月│5月│止營│鄉○○路3││││有限公││││25日│24日│業│之5號3樓││││司│││││││││├─┼────┼────┼───┼───┼──┼──┼──┼─────┼──────┤│20│⑳巨旻科│00000000│申○○│ 曹桂榮 │87年│88年│未停│桃園縣八德│名義負責人曹│││技實業││││2月│1月│止營│市大華里介│桂榮未被起訴│││有限公││││19日│29日│業│壽路2段89││││司│││││││號2樓││├─┼────┼────┼───┼───┼──┼──┼──┼─────┼──────┤│21│㉑富筑實│00000000│酉○│酉○│82年│92年│廢止│臺北市中山│A○○接任被│││業有限││││8月│11月││區○○○路│告酉○為名義│││公司││││5日│24日││2號4樓之│負責人,未被││││││││││7│起訴│├─┼────┼────┼───┼───┼──┼──┼──┼─────┼──────┤│22│㉒堪薩斯│00000000│子○○│天○○│84年│88年│未停│臺北市中正││││企業股││丁○○││9月│5月│止營│區○○街││││份有限││(87年││16日│20日│業│141之1號││││公司││間轉予│││││1樓││││││子○○│││││││││││)│││││││├─┼────┼────┼───┼───┼──┼──┼──┼─────┼──────┤│23│㉓達暉有│00000000│己○○│顧慧林│81年│88年│未停│臺北市中正│名義負責人顧│││限公司││││6月│2月│止營│區○○○路│慧林未被起訴│││││││19日│10日│業│1段143號│││││││││││8樓││├─┼────┼────┼───┼───┼──┼──┼──┼─────┼──────┤│24│㉔科上企│00000000│申○○│申○○│77年│85年│未停│臺北市中山││││業股份││││8月│11月│止營│區○○○路││││有限公││││24日│1日│業│3段259號││││司│││││││11樓││├─┼────┼────┼───┼───┼──┼──┼──┼─────┼──────┤│25│㉕咏康股│00000000│卯○○│玄○○│80年│91年│未停│臺北市中正│名義負責人鍾│││份有限││宙○○││2月│12月│止營│區○○○路│振隆未被起訴│││公司││(87年││28日│12日│業│2段102號││││││10月後│││││24樓││││││擔任負│││││││││││任人)│││││││├─┼────┼────┼───┼───┼──┼──┼──┼─────┼──────┤│26│㉖ 廣超科 │00000000│卯○○│ 陳國豐 │79年│90年│解散│臺北市中山│名義負責人陳│││技股份││││2月│10月││區○○○路│國豐未被起訴│││有限公││││8日│16日││3段34號13││││司│││││││樓││├─┼────┼────┼───┼───┼──┼──┼──┼─────┼──────┤│27│㉗超鋒系│00000000│行政經│ 莊盛雄 │76年│91年│廢止│臺北市士林│名義負責人莊│││統科技││理 盧明 ││10月│6月││區○○街42│盛雄未被起訴│││股份有││山(改││12日│28日││巷18號7樓││││限公司││組前負│││││││││││責人)││││││││││││││││││├─┼────┼────┼───┼───┼──┼──┼──┼─────┼──────┤│28│㉘龍昱電│00000000│業務經│ 陳金鎮 │82年│88年│未停│桃園縣蘆竹│名義負責人陳│││子工業││理 王淑 ││6月│1月│止營│鄉新興村新│金鎮未被起訴│││股份有││玲││28日│21日│業│興98之7號││││限公司│││││││││├─┼────┼────┼───┼───┼──┼──┼──┼─────┼──────┤│29│㉙領袖實│00000000│己○○│歐志煌│80年│88年│未停│高雄市苓雅│1.名義負責人│││業有限││││11月│1月│止營│區○○路61│歐志煌未被│││公司││││11日│26日│業│號13樓之1│起訴│││││││││││2.停業至88年│││││││││││12月31日│└─┴────┴────┴───┴───┴──┴──┴──┴─────┴──────┘附表二:
附表二-1.1虛開發票公司:①諾均企業有限公司┌───┬──────┬────┬───────────────────────┐│虛開│年度及金額│行為人│卷證出處││對象││││├───┼──────┼────┼───────────────────────┤│③│87-88年│子○○、│1.被告子○○89.03.13調查站筆錄 自白 ,巨旻公司與││凡塞斯│4,059,600元│申○○、│諾均、嘉澧、凡塞斯、威尼爾、廣埠、諾金等公司││││丁○○,│間除真實交易外,相互間虛開發票以互相增加業績││││與①諾均│(見89年他字第286號偵查卷第8頁)。││││公司經理│2.被告申○○89.03.13調查站筆錄自白,其幫子○○││││黃夢桂,│排製進銷貨明細資料,曾使用過諾均、嘉澧、凡塞││││及③凡塞│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隆、台鶴、公霆、得││││斯公司實│意通、昱享、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際負責人│瀚、富筑、巨旻、堪薩斯、達暉、科上、咏康、超││││壬○○,│鋒等公司(見89年他字第286號偵查卷第10-11頁││││基於共同│)。││││之犯意聯│3.被告丁○○89.03.20調查站筆錄自白,其自85年初││││絡,由①│開始為子○○從事製作假業績編製的工作,曾使用││││諾均公司│過諾均、嘉澧、凡塞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虛開發票│隆、台鶴、瑞原、大家豪、公霆、得意通、昱享、││││予③凡塞│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富筑、堪││││斯公司│薩斯、達暉、科上等23家公司,且上開公司間均無││││(黃夢桂│實際買賣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未據檢察│102、104頁)。││││官起訴)│4.被告癸○○89.04.26調查站筆錄自白,其擔任諾均│││││公司掛名負責人,但公司的業務均係子○○在負責│││││(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49頁)。│││││5.證人林宗明│││││⑴89.04.20調查站筆錄陳述,壬○○持其身分證辦│││││理公司設立,後其即向壬○○表示不願開設公司│││││及擔任負責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39│││││頁)。│││││⑵89.04.20偵查庭陳述,「 小徐 」持其身分證去辦│││││公司設立登記,本說要合夥,但設立後其即說不│││││要(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44-45頁)。│├───┼──────┼────┼───────────────────────┤│⑤│87-88年│子○○、│1.被告子○○、申○○、丁○○之自白,同上③凡塞││諾金│31,672,600元│申○○、│斯公司之1-3。││││丁○○,│2.被告黃○○89.04.07調查站筆錄自白,其擔任諾金││││與①諾均│公司掛名負責人,並未出資,亦未負責公司任何業││││公司經理│務。子○○才是實際負責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黃夢桂,│偵查卷第64頁)。││││基於共同│3.證人黃夢桂89.05.09調查站筆錄陳述,諾均、嘉澧││││之犯意聯│、諾金、廣埠、台鶴、菱異等6家公司係子○○所││││絡,由①│有,並以虛開發票製造假的營業額,來維持公司的││││諾均公司│正常營運狀態(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4-││││虛開發票│15頁)。││││予⑤諾金│││││公司││├───┼──────┼────┼───────────────────────┤│⑧│87-88年│子○○、│1.被告子○○││台鶴│59,293,540元│申○○、│⑴89.03.13調查站筆錄自白,台鶴公司87、88年向││││丁○○,│稅捐單位申報銷售額,有虛報情形(見89年他字││││與①諾均│第286號偵查卷第7頁)。││││公司經理│⑵89.03.13偵查庭自白,是各公司負責人一同參與││││黃夢桂,│虛開發票,台鶴公司一年度約虛開一、二千萬(││││及⑧台鶴│見89年他字第286號偵查卷第26頁)。││││公司掛名│2.被告申○○、丁○○之自白,同上③凡塞斯公司之││││負責人姜│2-3。││││ 村桂 基於│3.被告辛○○││││共同之犯│⑴89.03.13調查站筆錄自白,台鶴公司87年向稅捐││││意聯絡,│單位申報之銷售額,有部分係虛報,係由子○○││││由①諾均│找申○○設法由其他並無實際交易之公司開立發││││公司虛開│票給台鶴公司做為進項發票。這些無交易事實而││││發票予⑧│對開發票虛增銷售額之公司有諾均等公司(見89││││台鶴公司│年他字第286號偵查卷第16頁)。│││││⑵89.03.13偵查庭自白,其擔任台鶴公司登記名義│││││人,實際負責人是子○○(見89年他字第286號│││││偵查卷第24頁)。│││││4.證人丙○○│││││⑴89.03.23調查站筆錄陳述,參與配合循環開立不│││││實發票的公司,子○○所有的包括諾均、嘉澧、│││││諾金、廣埠、台鶴、菱異、盟士、堪薩斯等8家│││││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09頁)。│││││⑵89.05.25調查站筆錄陳述,廣埠公司遭子○○收│││││購即與諾均、台鶴等公司對開發票從事不實之交│││││易紀錄(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36頁)。│││││5.證人黃夢桂之陳述,同上⑤諾金公司之3。│├───┼──────┼────┼───────────────────────┤│⑨│86年│子○○、│1.被告丁○○││瑞原│5,664,000元│丁○○,│⑴89.03.20調查站筆錄自白,原公司自84年底遷廠││││與①諾均│至桃園後,一直沒有營運生產及銷售。其自85年││││公司經理│初開始為子○○從事製作假業績編製的工作,曾││││黃夢桂,│使用過諾均、瑞原等公司,且上開公司間均無實││││基於共同│際買賣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之犯意聯│102、104頁)。│││││絡,由①│⑵89.03.21調查站筆錄陳述,瑞原公司由戌○○掛││││諾均公司│名負責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8頁)││││虛開發票│。││││予⑨瑞原│⑶89.05.23調查站筆錄自白,瑞原公司85年以後之││││公司│資料均為偽造虛增(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23頁)。│││││2.證人宇○○89.04.19調查站筆錄陳述,瑞原公司遷│││││廠至桃園縣龜山鄉後,一直沒有生產(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8頁)。│││││3.證人亥○○89.05.25調查站筆錄陳述,85年6、7月│││││間子○○收購瑞原公司後,一則因公司如有3期均│││││無營運無開立任何發票將會被勒令停業,二則為向│││││銀行申辦貸款並消化子○○所擁有之不動產,故每│││││月虛開銷項發票及向其他公司虛進進項發票,以維│││││持公司正常營運假象(見89年偵字9812號偵查卷第│││││30頁)。│├───┼──────┼────┼───────────────────────┤│⑫│86-87年│子○○、│1.被告申○○││得意通│38,521,205元│申○○、│⑴同上③凡塞斯公司之2。││││丁○○,│⑵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得意通公司係其借用││││與①諾均│其朋友張標享名義開設的,且自其87年7、8月幫││││公司經理│子○○製作子○○提供之17家公司及其自行運用││││黃夢桂,│的6家公司相互之間開立的進銷項發票,均無實││││基於共同│際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87-││││之犯意聯│89頁)。││││絡,由①│2.被告丁○○││││諾金公司│⑴同上③凡塞斯公司之3。││││虛開發票│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得意通係申○○提供││││予⑫得意│配合的公司,除了子○○所有的10家公司,均係││││通公司│子○○指派員工依據其所編製的發票明細開立不│││││實的發票,申○○則負責開 立渠 所提供的公司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9頁)。│││││3.證人丙○○89.03.23調查站筆錄陳述,從87年1月│││││開始陸續循環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的公司有諾均、嘉│││││澧、凡塞斯、諾金、科隆、台鶴、得意通、昱享、│││││盟士、全昕、巨旻、富筑、堪薩斯等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07頁)。│├───┼──────┼────┼───────────────────────┤│⑬│86-87年│子○○、│1.被告申○○、丁○○之自白,同上③凡塞斯公司之││昱享│44,051,973元│申○○、│2-3。││││丁○○,│2.證人黃夢桂89.05.09調查站陳述,85年間昱享公司││││與①諾均│負責人午○○與子○○合作開設諾均公司,彼此間││││公司經理│即互開不實發票(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6││││黃夢桂,│頁)。││││及⑬昱享│3.證人寅○○89.03.29調查站筆錄陳述,其和 李承 ││││公司負責│杰曾利用諾均、威尼爾、廣埠、大家豪、昱享、││││人午○○│堪薩斯、咏康、廣隆、全昕、昱瀚等公司名義相││││基於共同│互開立不實之進銷項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之犯意聯│偵查卷第159頁)。││││絡,由①│││││諾均公司│││││虛開發票│││││予⑬昱享│││││公司││├───┼──────┼────┼───────────────────────┤│⑮│86年│子○○、│1.被告申○○││俊澤│14,461,300元│申○○、│⑴同上③凡塞斯公司之2。││││丁○○,│⑵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俊澤公司是其本人申││││與①諾均│請成立之公司,子○○提供之17家公其其自行運││││公司經理│用的6家公司相互之間開立的進銷項發票,均無││││黃夢桂,│實際交易行為,都是其每期編列製作(見89年偵││││基於共同│字第4337號偵查卷87-89頁)。││││之犯意聯│⑶89.05.23調查站筆錄自白,子○○向其借用科上││││絡,由①│及俊澤公司之統一發票,且87年6月以前該不實││││諾均公司│之統一發票由丁○○編製,後改由其負責編製(││││虛開發票│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26-27頁)。││││予⑮俊澤│2.被告丁○○││││公司│⑴同上③凡塞斯公司之3。│││││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俊澤公司係申○○提│││││供配合的公司,除了子○○所有的10家公司,均│││││係子○○指派員工依據其所編製的發票明細開立│││││不實的發票,申○○則負責 開立渠 所提供的公司│││││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9頁)。│├───┼──────┼────┼───────────────────────┤│⑯│87年│子○○、│1.被告申○○之自白,同上③凡塞斯公司之2。││盟士│10,493,000元│申○○、│2.被告丁○○││││丁○○,│⑴同上③凡塞斯公司之3。││││與①諾均│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諾均、盟士公司確有││││公司經理│實際對外營業,但營業對象均非循環開立發票的││││黃夢桂,│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98頁)││││基於共同│。││││之犯意聯│3.證人丙○○之陳述,同上⑫得意通公司之3。││││絡,由①│4.證人彭原添89.04.20調查站陳述,盟士公司所發生││││諾均公司│大量進銷項發票使用異常情形,確是子○○所為無││││虛開發票│誤,且盟士公司與諾均公司無實際業務往來關係(││││予⑯盟士│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7、29頁)。││││公司││├───┼──────┼────┼───────────────────────┤│⑰│86-87年│子○○、│1.被告申○○││全昕│22,141,245元│申○○、│⑴同上③凡塞斯公司之2。││││丁○○,│⑵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全昕公司係其向負責││││與①諾均│人吳文龍借乙本發票作為循環開立不實發票之用││││公司經理│,並無實際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黃夢桂,│卷87-88頁)。││││基於共同│⑶89.05.23調查站筆錄自白,由於其開之科上及俊││││之犯意聯│公司因經營不善相繼關閉,故其曾借用全昕公司││││絡,由①│發票繼續營運。(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諾均公司│26頁)。││││虛開發票│2.被告丁○○││││予⑰全昕│⑴同上③凡塞斯公司之3。││││公司│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全昕公司係申○○提│││││供配合的公司,除了子○○所有的10家公司,均│││││係子○○指派員工依據其所編製的發票明細開立│││││不實的發票,申○○則負責開立渠所提供的公司│││││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9頁)。│││││3.證人丙○○之陳述,同上⑫得意通公司之3。│││││4.證人吳文龍89.04.20調查站筆錄陳述,全昕公司係│││││其與申○○共同設立,惟各做各的生意,後其向廖│││││發水要求將公司辦理停業。至全昕公司之帳務由廖│││││發水負責,統一發票亦由申○○購買(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36-37頁)。│││││5.證人寅○○之陳述,同上⑬昱享公司之3。│├───┼──────┼────┼───────────────────────┤│⑱│87-88年│子○○、│1.被告申○○、丁○○之自白,同上③凡塞斯公司之││伯肯│8,319,400元│申○○、│2-3。││││丁○○,│2.證人鄧進福││││與①諾均│⑴89.04.20調查站筆錄陳述,壬○○可能利用其於││││公司經理│渠鞋店任職期間,擅自利用其身分證料開設伯肯││││黃夢桂,│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34頁)。││││與伯肯公│⑵89.04.20偵查庭陳述,是子○○拿其身分證將其││││司實際負│登記為名義負責人(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責人 徐久 │43-44頁)。││││賢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①諾均公│││││司虛開發│││││票予⑱伯│││││肯公司││├───┼──────┼────┼───────────────────────┤│⑳│88年│子○○、│1.被告子○○自白,同上③凡塞斯公司之1。││巨旻│25,835,300元│申○○、│2.被告申○○││││丁○○,│⑴同上③凡塞斯公司之2。││││與①諾均│⑵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巨旻公司係其向負責││││公司經理│人 潘聖 賜借乙本發票作為循環開立不實發票之用││││黃夢桂,│(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87-88頁)。││││基於共同│3.證人丙○○之陳述,同上⑫得意通公司之3。││││之犯意聯│││││絡,由①│││││諾均公司│││││虛開發票│││││予⑳巨旻│││││公司││├───┼──────┼────┼───────────────────────┤│㉑│87年│子○○、│1.被告申○○、丁○○之自白,同上③凡塞斯公司之││富筑│3,002,150元│申○○、│2-3。││││丁○○,│2.證人丙○○之陳述,同上⑫得意通公司之3。││││與①諾均│3.被告酉○90.02.14審理筆錄,陳述其為富筑公司之││││公司經理│負責人,但其一直住在美國,沒有參與公司之運作││││黃夢桂,│。(見本院卷二第41頁)。││││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①│││││諾均公司│││││虛開發票│││││予㉑富筑│││││公司││├───┼──────┼────┼───────────────────────┤│㉗│88年│子○○、│1.被告申○○││超鋒│9,430,350元│申○○、│⑴同上③凡塞斯公司之2。││││與①諾均│⑵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超鋒公司是其向實際││││公司經理│負責人地○○借發票,其將每期欲開的發票報給││││黃夢桂,│地○○,地○○即會開立銷貨發票,則將他公司││││及㉗超鋒│不實的進項發票交給地○○(見89年偵字第4337││││公司行政│號偵查卷第87頁)。││││經理盧明│2.被告地○○89.05.31調查站筆錄自白,超鋒公司僅││││山基於共│與得意通、科上及俊澤公司有往來,其他公司(廣││││同之犯意│埠、嘉澧、龍昱、堪薩斯、諾均、台鶴、諾金、巨││││聯絡,由│旻等)則均無實際交易行為。申○○會於每期申報││││①諾均公│營業稅時告知超鋒公司開立銷項發票,並由申○○││││司虛開發│將進項發票交給公司處理。(見89年偵字第9812號││││票予㉗超│偵查卷第92頁)。││││鋒公司│3.證人黃夢桂89.05.09調查站筆錄陳述,諾均公司曾│││││於89年1月由申○○與超鋒公司洽談購買無線滑鼠│││││之訂單,預定6月交貨,除此之外,無任何生意往│││││來(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6頁)。│├───┼──────┼────┼───────────────────────┤│合計│86-88年│││││276,945,663│││││元│││└───┴──────┴────┴───────────────────────┘附表二-1.2┌──┬────────────────────────┐│編號│證物│├──┼────────────────────────┤│一│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附件十七)│├──┼────────────────────────┤│二│附表B-1編號02(附件三編號02)台鶴等公司記事本│├──┼────────────────────────┤│三│附表B-1編號04(附件三編號04)諾均公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會計師查核報表│├──┼────────────────────────┤│四│附表B-1編號09(附件三編號11)諾均公司出貨單│├──┼────────────────────────┤│五│附表B-2編號03(附件四編號04)諾均等公司進銷項明│││細表│├──┼────────────────────────┤│六│附表B-2編號06(附件四編號09)諾均等公司銷貨紀錄│││、發票│├──┼────────────────────────┤│七│附表B-2編號07(附件四編號10)諾均等公司進銷項紀│││錄表、排製草稿│├──┼────────────────────────┤│八│附表B-2編號13(附件四編號17)諾均等公司進銷項明│││細、發票、往來傳真文件│├──┼────────────────────────┤│九│附表B-3編號05(附件五編號06)諾均等公司進銷項金│││額統計表│├──┼────────────────────────┤│十│附表B-3編號06(附件五編號07)諾均等公司循環開立│││發票金額統計表│├──┼────────────────────────┤│十一│附表B-3編號07(附件五編號08)諾均等公司循環開立│││發票分配表│├──┼────────────────────────┤│十二│附表B-3編號08(附件五編號09)諾均等公司進銷項發│││票統計資料│├──┼────────────────────────┤│十三│附表B-3編號09(附件五編號10)諾均等公司進銷發票│││金額分配表│├──┼────────────────────────┤│十四│附表B-4編號01(附件六編號01)諾均公司執照、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401表│├──┼────────────────────────┤│十五│附表B-5編號23(附件八編號33)諾均公司向科隆公司│││採購單│└──┴────────────────────────┘附表二-2.1虛開發票公司:②嘉澧企業有限公司┌───┬──────┬────┬───────────────────────┐│虛開│年度及金額│行為人│卷證出處││對象││││├───┼──────┼────┼───────────────────────┤│①│87-88年│子○○、│1.被告子○○││諾均│34,241,310元│申○○、│⑴89.03.13調查站筆錄自白,巨旻公司與諾均、嘉││││丁○○,│澧、凡塞斯、威尼爾、廣埠、諾金等公司間除真││││與①諾均│實交易外,相互間虛開發票以互相增加業績(見││││公司經理│89年他字第286號偵查卷第8頁)。││││黃夢桂,│⑵89.04.17調查站筆錄自白,其只是每次申報營業││││基於共同│稅時,偶爾幾次提供其開設的諾均、諾金、嘉澧││││之犯意聯│等公司與丁○○及申○○所屬的公司共同循環開││││絡,由②│立發票。其是要以諾均公司的進銷貨,來提高其││││嘉澧公司│本人另外開設的諾金、嘉澧公司的營業額(見89││││虛開發票│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3頁)。││││予①諾均│⑶89.05.19調查站筆錄自白,諾均、嘉澧、諾金、││││公司│菱異、堪薩斯、威尼爾公司係其所有,其為了提││││(黃夢桂│高子公司營業額及業績,確實有用其所有的嘉澧││││未據檢察│、諾金、菱異等諾均公司之子公司與某些公司循││││官起訴)│環虛開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02-│││││203頁)。│││││⑷89.05.23偵查庭自白,確實有利用子公司虛開營│││││業額(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52頁)。│││││⑸89.05.30偵查庭自白,其成立嘉澧、諾均、堪薩│││││斯、威尼爾等公司,其要利用子公司提高營業額│││││,故由申○○開立循環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260頁)。│││││2.被告申○○│││││⑴89.03.13調查站筆錄自白,其幫子○○排製進銷│││││貨明細資料,曾使用過諾均、嘉澧、凡塞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隆、台鶴、公霆、得意通│││││、昱享、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富筑、巨旻、堪薩斯、達暉、科上、咏康、超│││││鋒等公司(見89年他字第286號偵查卷第10-11│││││頁)。│││││⑵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子○○曾親口承認諾│││││均、嘉澧、諾金、廣埠、台鶴、菱異等6家公司│││││係渠設立之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88頁)。│││││3.被告丁○○│││││⑴89.03.20調查站筆錄自白,其自85年初開始為徐│││││ 金浩 從事製作假業績編製的工作,曾使用過諾均│││││、嘉澧、凡塞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隆、│││││台鶴、瑞原、大家豪、公霆、得意通、昱享、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富筑、堪│││││薩斯、達暉、科上等23家公司,且上開公司間均│││││無實際買賣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02、104頁)。│││││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諾均、嘉澧、諾金、│││││台鶴、菱異公司均係子○○所經營設立,分別以│││││渠弟癸○○、人頭陸賢耀、歐振明、黃○○、姜│││││村桂、巳○○掛名為負責人,但實際負責人均為│││││子○○。其中只有諾均設有製造工廠,其餘均為│││││虛設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8頁)│││││。│││││4.證人丙○○89.03.23調查站筆錄陳述,從87年1月│││││開始陸續循環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的公司有諾均、嘉│││││澧、凡塞斯、諾金、科隆、台鶴、得意通、昱享、│││││盟士、全昕、巨旻、富筑、堪薩斯等23家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07頁)。│││││5.證人陸賢耀89.04.12調查站筆錄陳述,係辛○○持│││││其身分證去辦理公司登記當時辛○○只告知其要籌│││││組公司,但並未告知公司已經設立,故一直未再詳│││││談公司的事情。其並不知公司已經成立,亦未同意│││││擔任負責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57-58│││││頁)。│││││6.證人黃夢桂89.05.09調查站筆錄陳述,諾均、嘉澧│││││、諾金、廣埠、台鶴、菱異等6家公司係子○○所│││││有,並以虛開發票製造假的營業額,來維持公司的│││││正常營運狀態(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4-│││││15頁)。│├───┼──────┼────┼───────────────────────┤│③│87-88年│子○○、│1.被告子○○、申○○、丁○○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凡塞斯│1,769,100元│申○○、│公司之1⑴、2⑴、3⑴。││││丁○○,│2.證人丙○○89.03.23調查站筆錄陳述,從87年1月││││與③凡塞│開始陸續循環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的公司有諾均、嘉││││斯公司實│澧、凡塞斯、諾金、科隆、台鶴、得意通、昱享、││││際負責人│盟士、全昕、巨旻、富筑、堪薩斯等公司(見89年││││壬○○,│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07頁)。││││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②│││││嘉澧公司│││││虛開發票│││││予③凡塞│││││斯公司││├───┼──────┼────┼───────────────────────┤│④│87-88年│子○○、│1.被告子○○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威尼爾│5,223,000元│申○○、│2.被告申○○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丁○○,│3.被告丁○○││││基於共同│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3。││││之犯意聯│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威尼爾公司係其朋友││││絡,由②│ 劉火 金頂讓給子○○,由子○○指示加入循環公││││嘉澧公司│司(見89年偵字第97-98頁)。││││虛開發票│││││予④威尼│││││爾公司││├───┼──────┼────┼───────────────────────┤│⑤│87-88年│子○○、│1.被告子○○、申○○、丁○○之自白,同上①諾均││諾金│2,786,200元│申○○、│公司之1-3。││││丁○○,│2.被告黃○○89.04.07調查站筆錄自白,係子○○要││││基於共同│求其擔任諾金公司掛名負責人,但子○○才是實際││││之犯意聯│負責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第64頁)。││││絡,由②│3.證人丙○○89.03.23調查站筆錄陳述,參與配合循││││嘉澧公司│環開立不實發票的公司,子○○所有的包括諾均、││││虛開發票│嘉澧、諾金、廣埠、台鶴、菱異、盟士、堪薩斯等││││予⑤諾金│8家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09頁)││││公司│。│├───┼──────┼────┼───────────────────────┤│⑥│87-88年│子○○、│1.被告子○○││廣埠│23,841,920元│申○○、│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⑴。││││丁○○,│⑵89.05.19調查站筆錄自白,嘉澧公司確係其本人││││與⑥廣埠│所有,但廣埠公司其只是借錢給公司100萬元(││││公司宋美│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02頁)。││││雲,基於│2.被告申○○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共同之犯│3.被告庚○○89.04.07調查站筆錄自白,其以每月2││││意聯絡,│萬元之代價擔任廣埠公司負責人。其於89年1月即││││由②嘉澧│表明不願再擔任負責人,但是否有變更則不清楚(││││公司虛開│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67頁)。││││發票予⑥│4.被告丁○○││││廣埠公司│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3。││││(丙○○│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廣埠公司係子○○收││││未據檢察│購後沿用原公司人頭庚○○。廣埠公司雖有實際││││官起訴)│對外營業,但營業對象均非循環開立發票的公司│││││。有關廣埠公司的申購、開立發票均由子○○交│││││代丙○○處理(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99頁)。│││││5.證人丙○○89.03.23調查站筆錄陳述,自87年1月│││││子○○收購廣埠公司後即指示其配合丁○○循環開│││││立不實的統一發票,參與之公司有諾均、嘉澧、凡│││││塞斯、諾金、科隆、台鶴、得意通、昱享、盟士、│││││全昕、巨旻、富筑、堪薩斯等23家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06-107頁)。│││││6.證人黃夢桂之陳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6。│├───┼──────┼────┼───────────────────────┤│⑪│87年│子○○、│1.被告申○○、丁○○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公霆│2,180,000元│申○○、│、3。││││丁○○,│2.被告未○○89.04.28調查站筆錄自白,其於84年5││││與⑪公霆│月出資50萬元投資公霆公司,當時實際負責人 林政 ││││公司實際│雄要其掛名擔任公司負責人,但己○○才是實際負││││負責人林│責人。己○○並每月支付其掛名費用15,000元(見││││ 政雄 ,基│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65頁)。││││於共同之│3.被告己○○89.05.03調查站筆錄自白,公霆公司與││││犯意聯絡│嘉澧、威尼爾、諾金、科隆、得意通、昱享、諾均││││,由②嘉│、廣埠、台鶴、盟士、達暉、堪薩斯等公司均無實││││澧公司虛│際生意往來。其因86年間向子○○借款1千萬元無││││開發票予│力償還,子○○乃要求其以公霆公司配合渠所提供││││⑪公霆公│之11家公司相互對開發票。子○○會在每一期申報││││司│營業稅前,打電話告知當期公霆需虛開多少金額發│││││票(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1-12頁)。│├───┼──────┼────┼───────────────────────┤│㉒│87-88年│子○○、│1.被告子○○、申○○、丁○○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堪薩斯│3,861,000元│申○○、│公司之1-3。││││丁○○,│2.被告天○○89.04.06調查站筆錄自白,其以每月││││基於共同│15,000之代價,答應掛名擔任堪薩斯公司負責人,││││之犯意聯│子○○則為實際負責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絡,由②│卷第61頁)。││││嘉澧公司│3.證人丙○○之陳述,同上⑥廣埠公司之5。││││虛開發票│││││予㉒堪薩│││││斯公司││├───┼──────┼────┼───────────────────────┤│㉘│88年│子○○、│1.被告甲○○89.06.05調查站筆錄自白,龍昱公司與││龍昱│11,087,200元│申○○,│嘉澧並無生意往來,係子○○於每期申報營業稅時││││與㉘龍昱│,將預由龍昱公司開立的發票明細告知其本人,由││││公司之業│其交代公司會計依據子○○的發票明細開立,由徐││││務經理王│金浩本人來收取發票,並將他公司開立給龍昱公司││││ 淑玲 ,基│的進項發票交給龍昱公司處理,且均無製作交易憑││││於共同之│證,亦無支付憑證(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犯意聯絡│96頁)。││││,由②嘉│││││澧公司虛│││││開發票予│││││㉘龍昱公│││││司││├───┼──────┼────┼───────────────────────┤│合計│87-88年│││││87,989,730元│││└───┴──────┴────┴───────────────────────┘附表二-2.2┌──┬────────────────────────┐│編號│證物│├──┼────────────────────────┤│一│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附件十七)│├──┼────────────────────────┤│二│附表B-2編號03(附件四編號04)嘉澧等公司進銷項明│││細表│├──┼────────────────────────┤│三│附表B-2編號07(附件四編號10)嘉澧等公司進銷項紀│││錄表、排製草稿│├──┼────────────────────────┤│四│附表B-3編號07(附件五編號08)嘉澧等公司循環開立│││發票分配表│└──┴────────────────────────┘附表二-3.1虛開發票公司:③凡塞斯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虛開│年度及金額│行為人│卷證出處││對象││││├───┼──────┼────┼───────────────────────┤│⑤│87-88年│子○○、│1.被告子○○││諾金│1,252,300元│申○○、│⑴89.03.13調查站筆錄自白,巨旻公司與諾均、嘉││││丁○○,│澧、凡塞斯、威尼爾、廣埠、諾金等公司間除真││││與③凡塞│實交易外,相互間虛開發票以互相增加業績(見││││斯實際負│89年他字第286號偵查卷第8頁)。││││責人徐久│⑵89.04.17調查站筆錄自白,其只是每次申報營業││││賢,基於│稅時,偶爾幾次提供其開設的諾均、諾金、嘉澧││││共同之犯│等公司與丁○○及申○○所屬的公司共同循環開││││意聯絡,│立發票。其是要以諾均公司的進銷貨,來提高其││││由③凡塞│本人另外開設的諾金、嘉澧公司的營業額(見89││││斯公司虛│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3頁)。││││開發票予│⑶89.05.19調查站筆錄自白,諾均、嘉澧、諾金、││││⑤諾金公│菱異、堪薩斯、威尼爾公司係其所有,其為了提││││司│高子公司營業額及業績,確實有用其所有的嘉澧│││││、諾金、菱異等諾均公司之子公司與某些公司循│││││環虛開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02-│││││203頁)。│││││⑷89.05.23偵查庭自白,確實有利用子公司虛開營│││││業額(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52頁)。│││││2.被告申○○│││││⑴89.03.13調查站筆錄自白,其幫子○○排製進銷│││││貨明細資料,曾使用過諾均、嘉澧、凡塞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隆、台鶴、公霆、得意通│││││、昱享、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富筑、巨旻、堪薩斯、達暉、科上、咏康、超│││││鋒等公司(見89年他字第286號偵查卷第10-11│││││頁)。│││││⑵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子○○曾親口承認諾│││││均、嘉澧、諾金、廣埠、台鶴、菱異等6家公司│││││係渠設立之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88頁)。│││││3.被告丁○○│││││⑴89.03.20調查站筆錄自白,其自85年初開始為徐│││││金浩從事製作假業績編製的工作,曾使用過諾均│││││、嘉澧、凡塞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隆、│││││台鶴、瑞原、大家豪、公霆、得意通、昱享、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富筑、堪│││││薩斯、達暉、科上等23家公司,且上開公司間均│││││無實際買賣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02、104頁)。│││││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諾均、嘉澧、諾金、│││││台鶴、菱異公司均係子○○所經營設立,分別以│││││渠弟癸○○、人頭陸賢耀、歐振明、黃○○、姜│││││村桂、巳○○掛名為負責人,但實際負責人均為│││││子○○。其中只有諾均設有製造工廠,其餘均為│││││虛設公司。凡塞斯則為子○○找來參與配合循環│││││開立不實發票的(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98頁)。│││││4.被告黃○○89.04.07調查站筆錄,自白子○○要求│││││其出任諾金公司之掛名負責人,子○○才是實際負│││││責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64頁)。│││││5.證人丙○○89.03.23調查站筆錄陳述,從87年1月│││││開始陸續循環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的公司有諾均、嘉│││││澧、凡塞斯、諾金、科隆、台鶴、得意通、昱享、│││││盟士、全昕、巨旻、富筑、堪薩斯等23家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07頁)。│├───┼──────┼────┼───────────────────────┤│⑧│87-88年│子○○、│1.被告子○○89.03.13調查站筆錄自白,台鶴公司87││台鶴│3,283,000元│申○○、│、88年向稅捐單位申報銷售額有虛報情形(見89年││││丁○○,│他字第286號偵查卷第8頁)。││││與③凡塞│2.被告申○○、丁○○之自白,同上⑤諾金公司之2││││斯公司實│、3。││││際負責人│3.被告辛○○89.03.13調查站筆錄自白,由子○○找││││壬○○、│申○○設法由其他並無實際交易之公司開立發票給││││⑧台鶴公│台鶴公司做為進項發票,而台鶴公司也有開立無交││││司名義上│易事實之發票予其他公司做為進項發票之狀況。這││││負責人姜│些無交易事實而對開發票虛增銷售額之公司有諾金││││ 村桂基 於│、凡塞斯等(見89年他字286號偵查卷第16頁)。││││共同之犯│││││意聯絡,│││││由③凡塞│││││斯公司虛│││││開發票予│││││⑧台鶴公│││││司││├───┼──────┼────┼───────────────────────┤│⑫│87年│子○○、│1.被告申○○││得意通│1,018,400元│申○○、│⑴同上⑤諾金公司之2⑴。││││丁○○,│⑵89.03.15調查站筆錄,得意通公司係其借用張標││││與③凡塞│享名義開設的(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87││││斯公司之│-88頁)。││││實際負責│2.被告丁○○之自白,同上⑤諾金公司之3。││││人壬○○│3.證人丙○○之陳述,同上⑤諾金公司之5。││││,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③凡塞斯│││││公司虛開│││││發票予⑫│││││得意通公│││││司││├───┼──────┼────┼───────────────────────┤│⑯│87年│子○○、│1.被告申○○之自白,同上⑤諾金公司之2。││盟士│870,000元│申○○、│2.被告丁○○││││丁○○,│⑴同上⑤諾金公司之3。││││與③凡塞│⑵盟士公司由彭宇彬擔任負責人,雖有對外營業,││││斯公司之│但營業對象均非循環開立發票的公司(見89年偵││││實際負責│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98頁)。││││人壬○○│3.證人丙○○之陳述,同上⑤諾金公司之5。││││,基於共│4.證人彭原添89.04.20調查站陳述,盟士公司所發生││││同之犯意│大量進銷項發票使用異常情形是子○○所為,且盟││││聯絡,由│士公司與凡塞斯公司並無實際業務往來(見89年偵││││③凡塞斯│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7、29頁)。││││公司虛開│││││發票予⑯│││││盟士公司││├───┼──────┼────┼───────────────────────┤│⑱│87-88年│子○○、│1.被告申○○、丁○○之自白,同上⑤諾金公司之2││伯肯│2,948,200元│申○○、│、3。││││丁○○,│││││與③凡塞│││││斯公司、│││││⑱伯肯公│││││司之實際│││││負責人徐│││││ 久賢 ,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③凡│││││塞斯公司│││││虛開發票│││││予⑱伯肯│││││公司││├───┼──────┼────┼───────────────────────┤│⑳│88年│子○○、│1.被告子○○89.03.13調查局筆錄自白,申○○係巨││巨旻│800,000元│申○○,│旻公司負責人,巨旻公司與諾均、嘉澧、凡塞斯、││││與③凡塞│威尼爾、廣埠、諾金等公司間除真實交易外,相互││││斯公司之│間虛開發票以互相增加業績(見89年他字第286號││││實際負責│偵查卷第8頁)。││││人壬○○│2.被告申○○││││,基於共│⑴同上⑤諾金公司之2。││││同之犯意│⑵89.03.15調查站筆錄,巨旻公司係其向實際負責││││聯絡,由│人 潘聖賜 借乙本發票使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③凡塞斯│偵查卷第87-88頁)。││││公司虛開│3.證人丙○○之陳述,同上⑤諾金公司之5。││││發票予⑳│││││巨旻公司││├───┼──────┼────┼───────────────────────┤│合計│87-88年│││││10,171,900元│││└───┴──────┴────┴───────────────────────┘附表二-3.2┌──┬────────────────────────┐│編號│證物│├──┼────────────────────────┤│一│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附件十七)│├──┼────────────────────────┤│二│附表B-2編號03(附件四編號04)凡塞斯等公司進銷項│││明細表│├──┼────────────────────────┤│三│附表B-2編號07(附件四編號10)凡塞斯等公司進銷項│││紀錄表、排製草稿│└──┴────────────────────────┘附表二-4.1虛開發票公司:④威尼爾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虛開│年度及金額│行為人│卷證出處││對象││││├───┼──────┼────┼───────────────────────┤│①│86-88年│子○○、│1.被告子○○││諾均│46,361,160元│申○○、│⑴89.03.13調查站筆錄自白,巨旻公司與諾均、嘉││││丁○○,│澧、凡塞斯、威尼爾、廣埠、諾金等公司間除真││││與①諾均│實交易外,相互間虛開發票以互相增加業績(見││││公司經理│89年他字第286號偵查卷第8頁)。││││黃夢桂,│⑵89.04.17調查站筆錄自白,其只是每次申報營業││││基於共同│稅時,偶爾幾次提供其開設的諾均、諾金、嘉澧││││之犯意聯│等公司與丁○○及申○○所屬的公司共同循環開││││絡,由④│立發票。其是要以諾均公司的進銷貨,來提高其││││威尼爾公│本人另外開設的諾金、嘉澧公司的營業額(見89││││司虛開發│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3頁)。││││票予①諾│⑶89.05.19調查站筆錄自白,諾均、嘉澧、諾金、││││均公司│菱異、堪薩斯、威尼爾公司係其所有,其為了提││││(黃夢桂│高子公司營業額及業績,確實有用其所有的嘉澧││││未據檢察│、諾金、菱異等諾均公司之子公司與某些公司循││││官起訴)│環虛開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02-│││││203頁)。│││││⑷89.05.23偵查庭自白,確實有利用子公司虛開營│││││業額(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52頁)。│││││⑸89.05.30偵查庭自白,其成立嘉澧、諾均、堪薩│││││斯、威尼爾等公司,其要利用子公司提高營業額│││││,故由申○○開立循環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260頁)。│││││2.被告申○○89.03.13調查站筆錄自白,其幫子○○│││││排製進銷貨明細資料,曾使用過諾均、嘉澧、凡塞│││││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隆、台鶴、公霆、得│││││意通、昱享、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富筑、巨旻、堪薩斯、達暉、科上、咏康、超│││││鋒等公司(見89年他字第286號偵查卷第10-11頁│││││)。│││││3.被告丁○○│││││⑴89.03.20調查站筆錄自白,其自85年初開始為徐│││││金浩從事製作假業績編製的工作,曾使用過諾均│││││、嘉澧、凡塞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隆、│││││台鶴、瑞原、大家豪、公霆、得意通、昱享、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富筑、堪│││││薩斯、達暉、科上等23家公司,且上開公司間均│││││無實際買賣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02、104頁)。│││││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諾均、嘉澧、諾金、│││││台鶴、菱異公司均係子○○所經營設立,分別以│││││渠弟癸○○、人頭陸賢耀、歐振明、黃○○、姜│││││村桂、巳○○掛名為負責人,但實際負責人均為│││││子○○。其中只有諾均設有製造工廠,其餘均為│││││虛設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98頁)。│││││4.證人寅○○89.03.29調查站筆錄陳述,其和丁○○│││││曾利用諾均、威尼爾、廣埠、大家豪、昱享、堪薩│││││斯、咏康、廣隆、全昕、昱瀚等公司名義相互開立│││││不實之進銷項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59頁)。│├───┼──────┼────┼───────────────────────┤│③│87年│子○○、│1.被告子○○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⑴。││凡塞斯│934,800元│申○○、│2.被告申○○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丁○○,│3.被告丁○○││││與③凡塞│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3。││││斯公司實│⑵凡塞斯是子○○找來參與配合循環開立不實發票││││際負責人│的(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98頁)。││││壬○○,│││││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④│││││威尼爾公│││││司虛開發│││││票予③凡│││││塞斯公司││├───┼──────┼────┼───────────────────────┤│⑤│87-88年│子○○、│1.被告子○○、申○○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諾金│3,777,650元│申○○、│、2。││││丁○○,│3.被告丁○○││││基於共同│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3。││││之犯意聯│⑵諾金公司係子○○所經營設立,以黃○○掛名為││││絡,由④│負責人,為虛設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威尼爾公│卷第97頁)。││││司虛開發│││││票予⑤諾│││││金公司││├───┼──────┼────┼───────────────────────┤│⑥│87-88年│子○○、│1.被告子○○││廣埠│10,354,240元│申○○、│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丁○○,│⑵89.05.19調查站筆錄自白,威尼爾公司為其所有││││與⑥廣埠│,廣埠公司其只是借錢給公司100萬元。(見89││││公司宋美│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02頁)。││││雲,基於│2.被告申○○││││共同之犯│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意聯絡,│⑵89.03.15調查站筆錄陳述,廣埠係子○○設立之││││由④威尼│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88頁)。││││爾公司虛│3.被告丁○○││││開發票予│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3。││││⑥廣埠公│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廣埠公司係子○○收││││司│購後延用人頭負責人庚○○。廣埠雖有實際對外││││(丙○○│營業,但營業對象均非循環開立發票的公司(見││││未據檢察│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98頁)。││││官起訴)│4.證人寅○○之陳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4。│├───┼──────┼────┼───────────────────────┤│⑨│86年│子○○、│1.被告丁○○││瑞原│2,387,000元│丁○○,│⑴89.03.20調查站筆錄自白,其自85年初開始為徐││││基於共同│金浩從事製作假業績編製的工作。瑞原公司於84││││之犯意聯│年底遷廠至桃園後,一直沒有營運生產及銷售。││││絡,由④│在遷廠前曾向土銀新店分行融資300萬元,故公││││威尼爾公│司必須製作假業績開立不實的進銷項發票,否則││││司虛開發│公司半年完全沒有營運,銀行會要求償還前開貸││││票予⑨瑞│款。而實際上公司完全沒有營運。其編製假業績││││原公司│曾使用過威尼爾、瑞原等公司,且上開公司間均│││││無實際買賣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02-104頁)。│││││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其一直在子○○以瑞│││││原公司掛名負責人戌○○名義購置的房舍(桃園│││││市○○路68號1-5樓)編製23家公司不實的進銷│││││項銷售額(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頁)│││││。│││││⑶89.05.23調查站筆錄自白,瑞原公司85年以後之│││││資料均為偽造虛增,因瑞原公司當時已無實際營│││││運(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23頁)。│││││2.證人宇○○89.04.19調查站陳述,瑞原公司遷至龜│││││山鄉之後,由於公司根本沒有資金買原料,因此一│││││直沒有生產(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8頁)│││││。│││││3.證人亥○○89.05.25調查站陳述,85年6、7月間徐│││││金浩概括承受收購瑞原公司抵償債款,成為實際負│││││責人,但仍由戌○○掛名公司負責人。子○○收購│││││瑞原公司後,一則因公司如有3期均無營運無開立│││││任何發票,將會被勒令停業,二則為向銀行申辦貸│││││款並消化子○○所擁有之不動產,故每月虛開銷項│││││發票及向其他公司虛進進項發票,以維持公司正常│││││營運假象(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29-30頁│││││)。│├───┼──────┼────┼───────────────────────┤│⑩│86年│子○○、│1.被告丁○○││大家豪│1,904,810元│丁○○,│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3。││││與⑩大家│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大家豪公司係負責人││││豪公司負│乙○○與其相互間共同需要製造業績而配合循環││││責人 朱友 │開立不實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 龍基於 共│-98頁)。││││同之犯意│2.證人寅○○之陳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4。││││聯絡,由│││││④威尼爾│││││公司虛開│││││發票予⑩│││││大家豪公│││││司││├───┼──────┼────┼───────────────────────┤│⑪│87年│子○○、│1.被告申○○、丁○○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公霆│7,562,690元│申○○、│3。││││丁○○,│2.被告未○○89.04.28調查站筆錄自白,其於84年5││││與⑪公霆│月出資投資公霆公司,當時實際負責人己○○要其││││公司實際│掛名擔任負責人,但公司實際業務都是由己○○負││││負責人林│責(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65頁)。││││政雄,基│3.被告己○○89.05.03調查站筆錄自白,公霆公司與││││於共同之│嘉澧、威尼爾、諾金、科隆、得意通、昱享、諾均││││犯意聯絡│、廣埠、台鶴、盟士、達暉、堪薩斯等公司均無實││││,由④威│際生意往來。其因86年間向子○○借款1千萬元無││││尼爾公司│力償還,子○○乃要求其以公霆公司配合渠所提供││││虛開發票│之11家公司相互對開發票。子○○會在每一期申報││││予⑪公霆│營業稅前,打電話告知當期公霆需虛開多少金額發││││公司│票(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1-12頁)。│├───┼──────┼────┼───────────────────────┤│⑫│86-87年│子○○、│1.被告申○○││得意通│11,177,060元│申○○、│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丁○○,│⑵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得意通公司係其借用││││基於共同│張標享名義所開設。自其87年7、8月幫子○○製││││之犯意聯│作各公司間開立的進銷項發票,均無實際交易行││││絡,由④│為,均是由其每期編列製作(見89年偵字第4337││││威尼爾公│號偵查卷第87-89頁)。││││司虛開發│2.被告丁○○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3。││││票予⑫得│││││意通公司││├───┼──────┼────┼───────────────────────┤│⑯│87年│子○○、│1.被告申○○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盟士│5,344,700元│申○○、│2.被告丁○○││││丁○○,│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3。││││基於共同│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盟士公司確有實際對││││之犯意聯│外營業,但營業對象均非循環開立發票的公司(││││絡,由④│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98頁)。││││威尼爾公│3.證人丙○○89.03.23調查站筆錄陳述,從87年1月││││司虛開發│開始陸續循環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的公司有諾均、嘉││││票予⑯盟│澧、凡塞斯、諾金、科隆、台鶴、得意通、昱享、││││士公司│盟士、全昕、巨旻、富筑、堪薩斯等23家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07頁)。│││││4.證人彭原添89.04.20調查站陳述,盟士公司所發生│││││大量進銷項發票使用異常情形是子○○所為,且盟│││││士公司與威尼爾公司並無實際業務往來(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7、29頁)。│├───┼──────┼────┼───────────────────────┤│⑰│86-87年│子○○、│1.被告申○○││全昕│6,803,958元│申○○、│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丁○○,│⑵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全昕公司係其向負責││││基於共同│人吳文龍借乙本發票作為循環開立不實發票之用││││之犯意聯│,並無實際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絡,由④│卷87-88頁)。││││威尼爾公│⑶89.05.23調查站筆錄自白,由於其開之科上及俊││││司虛開發│公司因經營不善相繼關閉,故其曾借用全昕公司││││票予⑰全│發票繼續營運。(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昕公司│26頁)。│││││2.被告丁○○│││││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3。│││││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全昕公司係申○○提│││││供配合的公司,除了子○○所有的10家公司,均│││││係子○○指派員工依據其所編製的發票明細開立│││││不實的發票,申○○則負責開立渠所提供的公司│││││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9頁)。│││││3.證人吳文龍89.04.20調查站筆錄陳述,全昕公司係│││││其與申○○共同設立,惟各做各的生意,後其向廖│││││發水要求將公司辦理停業。至全昕公司之帳務由廖│││││發水負責,統一發票亦由申○○購買(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36-37頁)。│││││4.證人寅○○之陳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4。│├───┼──────┼────┼───────────────────────┤│⑳│88年│子○○、│1.被告子○○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⑴。││巨旻│1,041,200元│申○○、│2.被告申○○││││基於共同│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之犯意聯│⑵89.03.15調查站筆錄,巨旻公司係其向實際負責││││絡,由④│人潘聖賜借乙本發票使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威尼爾公│偵查卷第87-88頁)。││││司虛開發│││││票予⑳巨│││││旻公司│││││││├───┼──────┼────┼───────────────────────┤│㉑│87年│子○○、│1.被告申○○、丁○○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富筑│1,003,900元│申○○、│、3。││││丁○○,│││││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④│││││威尼爾公│││││司虛開發│││││票予㉑富│││││筑公司││├───┼──────┼────┼───────────────────────┤│合計│86-88年│││││98,653,168元│││└───┴──────┴────┴───────────────────────┘附表二-4.2┌──┬────────────────────────┐│編號│證物│├──┼────────────────────────┤│一│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附件十七)│├──┼────────────────────────┤│二│附表B-1編號11(附件三編號14)威尼爾公司進口資料│├──┼────────────────────────┤│三│附表B-2編號03(附件四編號04)威尼爾等公司進銷項│││明細表│├──┼────────────────────────┤│四│附表B-2編號06(附件四編號09)威尼爾等公司銷貨紀│││錄、發票│├──┼────────────────────────┤│五│附表B-2編號07(附件四編號10)威尼爾等公司進銷項│││紀錄表、排製草稿│├──┼────────────────────────┤│六│附表B-3編號05(附件五編號06)威尼爾等公司銷項金│││額電腦統計表│├──┼────────────────────────┤│七│附表B-3編號06(附件五編號07)威尼爾等公司循環開│││立發票金額統計表│├──┼────────────────────────┤│八│附表B-3編號07(附件五編號08)威尼爾等公司循環開│││立發票分配表│├──┼────────────────────────┤│九│附表B-3編號08(附件五編號09)威尼爾等公司進銷項│││發票統計資料│├──┼────────────────────────┤│十│附表B-3編號09(附件五編號10)威尼爾等公司進銷項│││發票金額分配表│├──┼────────────────────────┤│十一│附表B-3編號12(附件五編號14)威尼爾等公司開立之│││發票及影本│├──┼────────────────────────┤│十二│附表B-4編號02(附件六編號03)威尼爾公司8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附表二-5.1虛開發票公司:⑤諾金企業有限公司┌───┬──────┬────┬───────────────────────┐│虛開│年度及金額│行為人│卷證出處││對象││││├───┼──────┼────┼───────────────────────┤│⑦│87年│子○○、│1.被告申○○89.03.13調查站筆錄自白,其幫子○○││科隆│4,147,500元│申○○、│排製進銷貨明細資料,曾使用過諾均、嘉澧、凡塞││││丁○○,│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隆、台鶴、公霆、得││││與⑦科隆│意通、昱享、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公司負責│瀚、富筑、巨旻、堪薩斯、達暉、科上、咏康、超││││人卯○○│鋒等公司(見89年他字第286號偵查卷第10-11頁││││、總經理│)。││││宙○○、│2.被告丁○○89.03.20調查站筆錄自白,其自85年初││││財務主任│開始為子○○從事製作假業績編製的工作,曾使用││││寅○○,│過諾均、嘉澧、凡塞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基於共同│隆、台鶴、瑞原、大家豪、公霆、得意通、昱享、││││之犯意聯│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富筑、堪││││絡,由⑤│薩斯、達暉、科上等23家公司,且上開公司間均無││││諾金公司│實際買賣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虛開發票│102、104頁)。││││予⑦科隆│3.被告宙○○89.03.29調查站筆錄自白,扣押物編號││││公司│20(按:附表B-5編號16)之進銷項營業額係科隆││││(寅○○│公司所有,該份資料係董事長卯○○指示其依李承││││未據檢察│杰所書寫的進銷項營業額,核算5%的發票稅額,再││││官起訴)│將其書寫核算的資料連同該份丁○○的資料交還陳│││││江全。科隆公司應業務需要向銀行融資貸款,為避│││││免銀行抽回貸款,影響公司營運,在策略上曾討論│││││虛增營業額以爭取時間讓公司新產品推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74-75頁)。│││││4.被告卯○○│││││⑴89.03.27調查站筆錄陳述,開立不實的統一發票│││││用途,應該是宙○○為了擴大業績(營業額)做│││││為公司準備上市上櫃計畫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78頁)。│││││⑵89.05.23調查站筆錄自白,科隆公司與諾均、台│││││鶴、得意通、昱享、俊澤、盟士、全昕、昱瀚、│││││富筑、科上、諾金、嘉澧、威尼爾、廣埠、瑞原│││││、大家豪、公霆、堪薩斯等公司均無實際買賣營│││││業行為。科隆公司與前 開諾均 等18家公司相互虛│││││開不實發票情事,寅○○應係受宙○○指使製作│││││(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8頁)。│││││5.證人丙○○89.03.23調查站筆錄陳述,從87年1月│││││開始陸續循環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的公司有諾均、嘉│││││澧、凡塞斯、諾金、科隆、台鶴、得意通、昱享、│││││盟士、全昕、巨旻、富筑、堪薩斯等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07頁)。│││││6.證人 黃仲遠 89.03.29調查站筆錄陳述,董事長陳江│││││全曾指示為配合公司的上市上櫃,要將以前的文件│││││補齊,要公司各部門全力配合財務部及採購的作業│││││,其認為進料驗收單係補以前的資料,所以不疑有│││││他予以簽名(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71頁)│││││。│││││7.證人寅○○│││││⑴89.03.29調查站筆錄陳述,86年6月間董事長陳│││││江全曾表示因公司預備要申請上市或上櫃,但營│││││業額不足,故要其幫忙開立不實之發票。其與李│││││ 承杰 連繫上後即開始相互開立不實之發票,製造│││││假業績憑以向稅捐單位申報營業稅資料。科隆公│││││司為符合上市上櫃之條件,每月所需之營業額約│││││在6千萬元左右(每期約1億2千萬元左右),故│││││其和丁○○會在科隆公司正常營運所開立之發票│││││而不足前開金額之差額部分開立不實之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58-159頁)。│││││⑵89.05.31調查站筆錄陳述,86年6、7月間,科隆│││││公司董事長卯○○、總經理宙○○先後表示科隆│││││公司要申請上櫃或上市,需要將公司營業額衝高│││││,故必須與廣隆、咏康公司相互對開無交易事實│││││之統一發票。86年10月間,為免稅捐單位起疑,│││││卯○○又指示可利用公司以往曾往來之公司名義│││││,交互對開無交易事實之統一發票,要其跟李承│││││杰聯絡。丁○○即以科隆公司每期存貨資料,製│││││作對開發票之明細表,由其依明細表上所載之數│││││字、資料,對開發票予承杰指定之公司。其確係│││││受卯○○、宙○○2人指示才配合丁○○進行對│││││開不實發票之事(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87-88頁)。│├───┼──────┼────┼───────────────────────┤│⑧│87-88年│子○○、│1.被告子○○89.03.13調查站筆錄自白,台鶴公司87││台鶴│19,831,050元│申○○、│、88年向稅捐單位申報銷售額有虛報情形(見89年││││丁○○,│他字第286號偵查卷第8頁)。││││與台鶴公│2.被告申○○││││司名義負│⑴同上⑦科隆公司之1。││││責人兼股│⑵89.03.15調查站筆錄陳述,子○○曾親口說諾均││││東辛○○│、嘉澧、諾金、廣埠、台鶴、菱異等6家公司係││││基於共同│渠設立之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88││││之犯意聯│頁)。││││絡,由⑤│3.被告辛○○89.03.13調查站筆錄自白,由子○○找││││諾金公司│申○○設法由其他並無實際交易之公司開立發票給││││虛開發票│台鶴公司做為進項發票,而台鶴公司也有開立無交││││予⑧台鶴│易事實之發票予其他公司做為進項發票之狀況。這││││公司│些無交易事實而對開發票虛增銷售額之公司有諾金│││││、凡塞斯、廣埠、諾均等(見89年他字286號偵查│││││卷第16頁)。│││││4.被告丁○○│││││⑴同上⑦科隆公司之2。│││││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諾均、嘉澧、諾金、│││││台鶴、菱異公司均係子○○所經營設立,分別以│││││渠弟癸○○、人頭陸賢耀、歐振明、黃○○、姜│││││村桂、巳○○掛名為負責人,但實際負責人均為│││││子○○。其中只有諾均設有製造工廠,其餘均為│││││虛設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98頁)。│││││5.證人丙○○89.03.23調查站筆錄陳述,參與配合循│││││環開立不實發票的公司,子○○所有的包括諾均、│││││嘉澧、諾金、廣埠、台鶴、菱異、盟士、堪薩斯等│││││8家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09頁)│││││。│││││6.證人黃夢桂89.05.09調查站筆錄陳述,諾均、嘉澧│││││、諾金、廣埠、台鶴、菱異等6家公司係子○○所│││││有,並以虛開發票製造假的營業額,來維持公司的│││││正常營運狀態(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4-│││││15頁)。│├───┼──────┼────┼───────────────────────┤│⑪│87年│子○○、│1.被告申○○、丁○○之自白,同上⑦科隆公司之1││公霆│1,151,000元│申○○、│、2。││││丁○○,│2.被告未○○89.04.28調查站筆錄自白,其於84年5││││與⑪公霆│月出資投資公霆公司,當時實際負責人己○○要其││││公司實際│掛名擔任負責人,但公司實際業務都是由己○○負││││負責人林│責(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65頁)。││││政雄,基│3.被告己○○89.05.03調查站筆錄自白,公霆公司與││││於共同之│嘉澧、威尼爾、諾金、科隆、得意通、昱享、諾均││││犯意聯絡│、廣埠、台鶴、盟士、達暉、堪薩斯等公司均無實││││,由⑤諾│際生意往來。其因86年間向子○○借款1千萬元無││││金公司虛│力償還,子○○乃要求其以公霆公司配合渠所提供││││開發票予│之11家公司相互對開發票。子○○會在每一期申報││││⑪公霆公│營業稅前,打電話告知當期公霆需虛開多少金額發││││司│票(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1-12頁)。│├───┼──────┼────┼───────────────────────┤│⑫│87年│子○○、│1.被告申○○、丁○○之自白,同上⑦科隆公司之1││得意通│2,795,100元│申○○、│、2。││││丁○○,│2.證人丙○○89.03.23調查站筆錄陳述,從87年1月││││基於共同│開始陸續循環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的公司有諾均、嘉││││之犯意聯│澧、凡塞斯、諾金、科隆、台鶴、得意通、昱享、││││絡,由⑤│盟士、全昕、巨旻、富筑、堪薩斯等公司(見89年││││諾金公司│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07頁)。││││虛開發票│││││予⑫得意│││││通公司││├───┼──────┼────┼───────────────────────┤│⑬│87年│子○○、│1.被告申○○、丁○○之自白,同上⑦科隆公司之1││昱享│3,061,400元│申○○、│、2。││││丁○○,│││││與⑬昱享│││││公司負責│││││人午○○│││││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⑤│││││諾金公司│││││虛開發票│││││予⑬昱享│││││公司││├───┼──────┼────┼───────────────────────┤│⑭│88年│子○○、│1.被告申○○││菱異│6,105,500元│申○○、│⑴同上⑦科隆公司之1。││││基於共同│⑵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菱異公司係子○○設││││之犯意聯│立的公司,且自其87年7、8月幫子○○製作徐金││││絡,由⑤│浩提供之17家公司及其自行運用的6家公司相互││││諾金公司│之間開立的進銷項發票,均無實際交易行為(見││││虛開發票│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87-89頁)。││││予⑭菱異│2.被告丁○○││││公司│⑴同上⑦科隆公司之2。│││││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諾均、嘉澧、諾金、│││││台鶴、菱異公司均係子○○所經營設立,分別以│││││渠弟癸○○、人頭陸賢耀、歐振明、黃○○、姜│││││村桂、巳○○掛名為負責人,但實際負責人均為│││││子○○。其中只有諾均設有製造工廠,其餘均為│││││虛設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98頁)。│├───┼──────┼────┼───────────────────────┤│⑯│87年│子○○、│1.被告申○○之自白,同上⑦科隆公司之1。││盟士│3,183,800元│申○○、│2.被告丁○○││││丁○○,│⑴同上⑦科隆公司之2。││││基於共同│⑵盟士公司由彭宇彬擔任負責人,雖有對外營業,││││之犯意聯│但營業對象均非循環開立發票的公司(見89年偵││││絡,由⑤│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98頁)。││││諾金公司│3.證人丙○○之陳述,同上⑫得意通公司之2。││││虛開發票│4.證人彭原添89.04.20調查站陳述,盟士公司所發生││││予⑯盟士│大量進銷項發票使用異常情形是子○○所為,且盟││││公司│士公司與嘉澧、科隆、台鶴、公霆、昱享、菱異、│││││伯肯、堪薩斯、諾均、凡塞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等13家公司均無實際業務往來(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7、29頁)。│├───┼──────┼────┼───────────────────────┤│⑱│87-88年│子○○、│1.被告申○○、丁○○之自白,同上⑦科隆公司之1││伯肯│1,932,700元│申○○、│、2。││││丁○○,│2.證人鄧進福││││與伯肯公│⑴89.04.20調查站筆錄陳述,壬○○可能利用其於││││司負責人│渠鞋店任職期間,擅自利用其身分證料開設伯肯││││壬○○,│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34頁)。││││基於共同│⑵89.04.20偵查庭陳述,是子○○拿其身分證將其││││之犯意聯│登記為名義負責人(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絡,由⑤│43-44頁)。││││諾金公司│││││虛開發票│││││予⑱伯肯│││││公司││├───┼──────┼────┼───────────────────────┤│⑳│88年│子○○、│1.被告子○○89.03.13調查局筆錄自白,申○○係巨││巨旻│3,885,350元│申○○、│旻公司負責人,巨旻公司與諾均、嘉澧、凡塞斯、││││基於共同│威尼爾、廣埠、諾金等公司除真實交易外,相互間││││之犯意聯│虛開發票以互相增加業績(見89年他字第286號偵││││絡,由⑤│查卷第8頁)。││││諾金公司│2.被告申○○││││虛開發票│⑴同上⑦科隆公司之1。││││予⑳巨旻│⑵89.03.15調查站筆錄,巨旻公司係其向實際負責││││公司│人潘聖賜借乙本發票使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87-88頁)。│├───┼──────┼────┼───────────────────────┤│㉑│87年│子○○、│1.被告申○○、丁○○之自白,同上⑦科隆公司之1││富筑│997,900元│申○○、│、2。││││丁○○,│││││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⑤│││││諾金公司│││││虛開發票│││││予㉑富筑│││││公司││├───┼──────┼────┼───────────────────────┤│㉗│88年│子○○、│1.被告申○○││超鋒│9,652,150元│申○○、│⑴同上⑦科隆公司之1。││││與㉗超鋒│⑵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超鋒公司是其向實際││││公司行政│負責人地○○借發票,其將每期欲開的發票報給││││經理盧明│地○○,地○○即會開立銷貨發票,則將他公司││││山,基於│不實的進項發票交給地○○(見89年偵字第4337││││共同之犯│號偵查卷第87頁)。││││意聯絡,│2.被告地○○89.05.31調查站筆錄自白,超鋒公司僅││││由⑤諾金│與得意通、科上及俊澤公司有往來,其他公司(廣││││公司虛開│埠、嘉澧、龍昱、堪薩斯、諾均、台鶴、諾金、巨││││發票予㉗│旻等)則無實際交易行為。申○○會於每期申報營││││超鋒公司│業稅時告知超鋒公司開立銷項發票,並由申○○將│││││進項發票交給公司處理。(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92頁)。│├───┼──────┼────┼───────────────────────┤│合計│87-88年│││││56,743,450元│││└───┴──────┴────┴───────────────────────┘附表二-5.2┌──┬────────────────────────┐│編號│證物│├──┼────────────────────────┤│一│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附件十七)│├──┼────────────────────────┤│二│附表B-1編號12(附件三編號16)諾金公司87年3-12月│││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87年3-10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表)│├──┼────────────────────────┤│三│附表B-2編號03(附件四編號04)諾金等公司進銷項明│││細表│├──┼────────────────────────┤│四│附表B-2編號07(附件四編號10)諾金等公司進銷項紀│││錄表、排製草稿│├──┼────────────────────────┤│五│附表B-3編號07(附件五編號08)諾金等公司循環開立│││發票分配表│└──┴────────────────────────┘附表二-6.1虛開發票公司:⑥廣埠有限公司┌───┬──────┬────┬───────────────────────┐│虛開│年度及金額│行為人│卷證出處││對象││││├───┼──────┼────┼───────────────────────┤│①│87-88年│子○○、│1.被告子○○││諾均│51,964,780元│申○○、│⑴巨旻公司與諾均、嘉澧、凡塞斯、威尼爾、廣埠││││丁○○,│、諾金等公司間除真實交易外,相互間虛開發票││││與①諾均│以互相增加業績(見89年他字第286號偵查卷第││││公司經理│8頁)。││││黃夢桂,│⑵89.05.19調查站筆錄自白,諾均、嘉澧、諾金、││││及⑥廣埠│菱異、堪薩斯、威尼爾等公司確係其本人所有,││││公司宋美│但廣埠公司其只是借錢給公司100萬元(見89年││││雲,基於│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02頁)。││││共同之犯│2.被告申○○││││意聯絡,│⑴89.03.13調查站筆錄自白,其幫子○○排製進銷││││由⑥廣埠│貨明細資料,曾使用過諾均、嘉澧、凡塞斯、威││││公司虛開│尼爾、諾金、廣埠、科隆、台鶴、公霆、得意通││││發票予①│、昱享、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諾均公司│、富筑、巨旻、堪薩斯、達暉、科上、咏康、超││││(黃夢桂│鋒等公司(見89年他字第286號偵查卷第10-11││││及丙○○│頁)。││││未據檢察│⑵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子○○曾親口承認諾││││官起訴)│均、嘉澧、諾金、廣埠、台鶴、菱異等6家公司│││││係渠設立之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88頁)。│││││3.被告丁○○│││││⑴89.03.20調查站筆錄自白,其自85年初開始為徐│││││金浩從事製作假業績編製的工作,曾使用過諾均│││││、嘉澧、凡塞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隆、│││││台鶴、瑞原、大家豪、公霆、得意通、昱享、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富筑、堪│││││薩斯、達暉、科上等23家公司,且上開公司間均│││││無實際買賣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02、104頁)。│││││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廣埠公司係子○○收│││││購後沿用原公司人頭庚○○。廣埠公司雖有實際│││││對外營業,但營業對象均非循環開立發票的公司│││││。有關廣埠公司的申購、開立發票均由子○○交│││││代丙○○處理(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99頁)。│││││4.被告庚○○89.04.07調查站筆錄自白,其以每月2│││││萬元之代價擔任廣埠公司負責人。其於89年1月即│││││表明不願再擔任負責人,但否有變更則不清楚(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67頁)。│││││5.證人丙○○89.03.23調查站筆錄陳述,從87年1月│││││開始陸續循環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的公司有諾均、嘉│││││澧、凡塞斯、諾金、科隆、台鶴、得意通、昱享、│││││盟士、全昕、巨旻、富筑、堪薩斯等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07頁)。│││││6.證人黃夢桂89.05.09調查站筆錄陳述,諾均、嘉澧│││││、諾金、廣埠、台鶴、菱異等6家公司係子○○所│││││有,並以虛開發票製造假的營業額,來維持公司的│││││正常營運狀態(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4-│││││15頁)。│││││7.證人寅○○89.03.29調查站筆錄陳述,其和丁○○│││││曾利用諾均、威尼爾、廣埠、大家豪、昱享、堪薩│││││斯、咏康、廣隆、全昕、昱瀚等公司名義相互開立│││││不實之進銷項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59頁)。│├───┼──────┼────┼───────────────────────┤│③│88年│子○○、│1.被告子○○、申○○、丁○○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凡塞斯│760,000元│申○○、│公司之1-3。││││與⑥廣埠│2.證人丙○○之陳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5。││││公司宋美│││││雲,及凡│││││塞斯實際│││││負責人徐│││││久賢,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⑥廣│││││埠公司虛│││││開發票予│││││③凡塞斯│││││公司│││││││├───┼──────┼────┼───────────────────────┤│⑤│87-88年│子○○、│1.被告子○○、申○○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諾金│7,694,050元│申○○、│、2。││││丁○○,│2.被告黃○○89.04.07調查站筆錄,自白子○○要求││││與⑥廣埠│其出任諾金公司之掛名負責人,子○○才是實際負││││公司宋美│責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64頁)││││雲,基於│3.被告丁○○││││共同之犯│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3。││││意聯絡,│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諾金公司係子○○所││││由⑥廣埠│經營設立,由黃○○掛名為負責人,但實際負責││││公司虛開│人為子○○(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發票予⑤│98頁)。││││諾金公司│4.證人丙○○之陳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5。││││││├───┼──────┼────┼───────────────────────┤│⑧│87-88年│子○○、│1.被告子○○89.03.13調查站筆錄自白,台鶴公司87││台鶴│5,912,230元│申○○、│、88年向稅捐單位申報銷售額有虛報情形(見89年││││丁○○,│他字第286號偵查卷第8頁)。││││與⑥廣埠│2.被告申○○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公司宋美│3.被告辛○○89.03.13調查站筆錄自白,由子○○找││││雲,及⑧│申○○設法由其他並無實際交易之公司開立發票給││││台鶴公司│台鶴公司做為進項發票,而台鶴公司也有開立無交││││掛名負責│易事實之發票予其他公司做為進項發票之狀況。這││││人辛○○│些無交易事實而對開發票虛增銷售額之公司有廣埠││││,基於共│等(見89年他字286號偵查卷第16頁)。││││同之犯意│4.被告丁○○││││聯絡,由│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3。││││⑥廣埠公│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台鶴公司係子○○所││││司虛開發│經營設立,由辛○○掛名為負責人,但實際負責││││票予⑧台│人為子○○(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鶴公司│98頁)。│││││5.證人丙○○89.03.23調查站筆錄陳述,參與配合循│││││環開立不實發票的公司,子○○所有的包括諾均、│││││嘉澧、諾金、廣埠、台鶴、菱異、盟士、堪薩斯等│││││8家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09頁)│││││。│├───┼──────┼────┼───────────────────────┤│⑫│87年│子○○、│1.被告申○○、丁○○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得意通│11,517,970元│申○○、│、3。││││丁○○,│││││與⑥廣埠│││││公司宋美│││││雲,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⑥廣埠│││││公司虛開│││││發票予⑫│││││得意通公│││││司││├───┼──────┼────┼───────────────────────┤│⑯│87年│子○○、│1.被告申○○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盟士│4,272,700元│申○○、│2.被告丁○○││││丁○○,│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3。││││與⑥廣埠│⑵盟士公司由彭宇彬擔任負責人,雖有對外營業,││││公司宋美│但營業對象均非循環開立發票的公司(見89年偵││││雲,基於│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98頁)。││││共同之犯│3.證人彭原添89.04.20調查站陳述,盟士公司所發生││││意聯絡,│大量進銷項發票使用異常情形是子○○所為,且盟││││由⑥廣埠│士公司與廣埠公司並無實際業務往來(見89年偵字││││公司虛開│第4337號偵查卷第27、29頁)。││││發票予⑯│││││盟士公司│││││││├───┼──────┼────┼───────────────────────┤│⑰│87年│子○○、│1.被告申○○││全昕│1,007,600元│申○○、│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丁○○,│⑵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全昕公司係其向負責││││與⑥廣埠│人吳文龍借乙本發票作為循環開立不實發票之用││││公司宋美│,並無實際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雲,基於│卷87-88頁)。││││共同之犯│⑶89.05.23調查站筆錄自白,由於其開設之科上及││││意聯絡,│俊澤公司因經營不善相繼關閉,故其曾借用全昕││││由⑥廣埠│公司發票繼續營運。(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公司虛開│卷第26頁)。││││發票予⑰│2.被告丁○○││││全昕公司│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3。│││││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全昕公司係申○○提│││││供配合的公司,除了子○○所有的10家公司,均│││││係子○○指派員工依據其所編製的發票明細開立│││││不實的發票,申○○則負責開立渠所提供的公司│││││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9頁)。│││││3.證人吳文龍89.04.20調查站筆錄陳述,全昕公司係│││││其與申○○共同設立,惟各做各的生意,後其向廖│││││發水要求將公司辦理停業。至全昕公司之帳務由廖│││││發水負責,統一發票亦由申○○購買(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36-37頁)。│││││4.證人寅○○89.03.29調查站筆錄陳述,其和丁○○│││││曾利用諾均、威尼爾、廣埠、大家豪、昱享、堪薩│││││斯、咏康、廣隆、全昕、昱瀚等公司名義相互開立│││││不實之進銷項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59頁)。│├───┼──────┼────┼───────────────────────┤│⑳│88年│子○○、│1.被告子○○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巨旻│3,103,950元│申○○、│2.被告申○○││││與⑥廣埠│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公司宋美│⑵89.03.15調查站筆錄,巨旻公司係其向實際負責││││雲,基於│人潘聖賜借乙本發票使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共同之犯│偵查卷第87-88頁)。││││意聯絡,│││││由⑥廣埠│││││公司虛開│││││發票予⑳│││││巨旻公司│││││││├───┼──────┼────┼───────────────────────┤│㉑│87年│子○○、│1.被告申○○、丁○○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富筑│1,000,700元│申○○、│、3。││││丁○○,│││││與⑥廣埠│││││公司宋美│││││雲,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⑥廣埠│││││公司虛開│││││發票予㉑│││││富筑公司││├───┼──────┼────┼───────────────────────┤│㉒│87年│子○○、│1.被告子○○││堪薩斯│120,000元│申○○、│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丁○○,│⑵89.05.30偵查庭自白,其成立堪薩斯等公司,係││││與⑥廣埠│要利用子公司提高營業額,故由申○○開立循環││││公司宋美│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260頁)。││││雲,基於│2.被告申○○、丁○○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共同之犯│、3。││││意聯絡,│3.被告天○○89.04.06調查站筆錄自白,其以每月││││由⑥廣埠│15,000之代價,答應掛名擔任堪薩斯公司負責人,││││公司虛開│子○○則為實際負責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發票予㉒│卷第61頁)。││││堪薩斯公│4.證人丙○○89.03.23調查站筆錄陳述,自87年1月││││司│子○○收購廣埠公司後即指示其配合丁○○循環開│││││立不實的統一發票,參與之公司有堪薩斯等(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06-107頁)。│││││6.證人寅○○之陳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7。│├───┼──────┼────┼───────────────────────┤│合計│86-88年│││││87,354,456元│││└───┴──────┴────┴───────────────────────┘附表二-6.2┌──┬────────────────────────┐│編號│證物│├──┼────────────────────────┤│一│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附件十七)│├──┼────────────────────────┤│二│附表B-2編號03(附件四編號04)廣埠等公司進銷項明│││細表│├──┼────────────────────────┤│三│附表B-2編號07(附件四編號10)廣埠等公司進銷項紀│││錄表、排製草稿│├──┼────────────────────────┤│四│附表B-3編號05(附件五編號06)廣埠等公司銷項進項│││金額電腦統計表│├──┼────────────────────────┤│五│附表B-3編號06(附件五編號07)廣埠等公司循環開立│││發票金額統計表│├──┼────────────────────────┤│六│附表B-2編號07(附件五編號08)廣埠等公司循環開立│││發票分配表│└──┴────────────────────────┘附表二-7.1虛開發票公司:⑦科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虛開│年度及金額│行為人│卷證出處││對象││││├───┼───────┼────┼───────────────────────┤│①│86-87年│子○○、│1.被告申○○89.03.13調查站筆錄自白,其幫子○○││諾均│52,092,678元│申○○、│排製進銷貨明細資料,曾使用過諾均、嘉澧、凡塞││││丁○○,│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隆、台鶴、公霆、得││││與①諾均│意通、昱享、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公司經理│瀚、富筑、巨旻、堪薩斯、達暉、科上、咏康、超││││黃夢桂,│鋒等公司(見89年他字第286號偵查卷第10-11頁)││││及⑦科隆│。││││公司負責│2.被告丁○○89.03.20調查站筆錄自白,其自85年初││││人卯○○│開始為子○○從事製作假業績編製的工作,曾使用││││、總經理│過諾均、嘉澧、凡塞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宙○○、│隆、台鶴、瑞原、大家豪、公霆、得意通、昱享、││││財務主任│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富筑、堪││││寅○○,│薩斯、達暉、科上等23家公司,且上開公司間均無││││基於共同│實際買賣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之犯意聯│102、104頁)。││││絡,由⑦│3.被告宙○○89.03.29調查站筆錄自白,扣押物編號││││科隆公司│20(按:附表B-5編號16)之進銷項營業額係科隆││││虛開發票│公司所有,該份資料係董事長卯○○指示其依李承││││予①諾均│杰所書寫的進銷項營業額,核算5%的發票稅額,再││││公司│將其書寫核算的資料連同該份丁○○的資料交還陳││││(黃夢桂│江全。科隆公司應業務需要向銀行融資貸款,為避││││及寅○○│免銀行抽回貸款,影響公司營運,在策略上曾討論││││未據檢察│虛增營業額以爭取時間讓公司新產品推出(見89年││││官起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74-75頁)。│││││4.被告卯○○│││││⑴89.03.27調查站筆錄陳述,開立不實的統一發票│││││用途,應該是宙○○為了擴大業績(營業額)做│││││為公司準備上市上櫃計畫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78頁)。│││││⑵89.05.23調查站筆錄自白,科隆公司與諾均、台│││││鶴、得意通、昱享、俊澤、盟士、全昕、昱瀚、│││││富筑、科上、諾金、嘉澧、威尼爾、廣埠、瑞原│││││、大家豪、公霆、堪薩斯等公司均無實際買賣營│││││業行為。科隆公司與前開諾均等18家公司相互虛│││││開不實發票情事,寅○○應係受宙○○指使製作│││││(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8頁)。│││││5.證人丙○○89.03.23調查站筆錄陳述,從87年1月│││││開始陸續循環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的公司有諾均、嘉│││││澧、凡塞斯、諾金、科隆、台鶴、得意通、昱享、│││││盟士、全昕、巨旻、富筑、堪薩斯等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07頁)。│││││6.證人黃仲遠89.03.29調查站筆錄陳述,董事長陳江│││││全曾指示為配合公司的上市上櫃,要將以前的文件│││││補齊,要公司各部門全力配合財務部及採購的作業│││││,其認為進料驗收單係補以前的資料,所以不疑有│││││他予以簽名(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71頁)│││││。│││││7.證人寅○○│││││⑴89.03.29調查站筆錄陳述,86年6月間董事長陳│││││江全曾表示因公司預備要申請上市或上櫃,但營│││││業額不足,故要其幫忙開立不實之發票。其與李│││││承杰連繫上後即開始相互開立不實之發票,製造│││││假業績憑以向稅捐單位申報營業稅資料。科隆公│││││司為符合上市上櫃之條件,每月所需之營業額約│││││在6千萬元左右(每期約1億2千萬元左右),故│││││其和丁○○會在科隆公司正常營運所開立之發票│││││而不足前開金額之差額部分開立不實之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58-159頁)。│││││⑵89.05.31調查站筆錄陳述,86年6、7月間,科隆│││││公司董事長卯○○、總經理宙○○先後表示科隆│││││公司要申請上櫃或上市,需要將公司營業額衝高│││││,故必須與廣隆、咏康公司相互對開無交易事實│││││之統一發票。86年10月間,為免稅捐單位起疑,│││││卯○○又指示可利用公司以往曾往來之公司名義│││││,交互對開無交易事實之統一發票,要其跟李承│││││杰聯絡。丁○○即以科隆公司每期存貨資料,製│││││作對開發票之明細表,由其依明細表上所載之數│││││字、資料,對開發票予承杰指定之公司。其確係│││││受卯○○、宙○○2人指示才配合丁○○進行對│││││開不實發票之事(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87-88頁)。│├───┼───────┼────┼───────────────────────┤│②│87年│子○○、│1.被告子○○││嘉澧│1,827,000元│申○○、│⑴89.03.13調查站筆錄自白,巨旻公司與諾均、嘉││││丁○○,│澧、凡塞斯、威尼爾、廣埠、諾金等公司間除真││││與⑦科隆│實交易外,相互間虛開發票以互相增加業績(見││││公司負責│89年他字第286號偵查卷第8頁)。││││人卯○○│⑵89.05.19調查站筆錄自白,諾均、嘉澧、諾金、││││、總經理│菱異、堪薩斯、威尼爾公司係其所有,其為了提││││宙○○、│高子公司營業額及業績,確實有用其所有的嘉澧││││財務主任│、諾金、菱異等諾均公司之子公司與某些公司循││││寅○○,│環虛開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02-││││基於共同│203頁)。││││之犯意聯│2.被告申○○││││絡,由⑦│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科隆公司│⑵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子○○曾親口承認諾││││虛開發票│均、嘉澧、諾金、廣埠、台鶴、菱異等6家公司││││予②嘉澧│係渠設立之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公司│88頁)。│││││3.被告丁○○│││││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諾均、嘉澧、諾金、│││││台鶴、菱異公司均係子○○所經營設立,分別以│││││渠弟癸○○、人頭陸賢耀、歐振明、黃○○、姜│││││村桂、巳○○掛名為負責人,但實際負責人均為│││││子○○。其中只有諾均設有製造工廠,其餘均為│││││虛設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8頁)│││││。│││││4.證人黃夢桂89.05.09調查站筆錄陳述,諾均、嘉澧│││││、諾金、廣埠、台鶴、菱異等6家公司係子○○所│││││有,並以虛開發票製造假的營業額,來維持公司的│││││正常營運狀態(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4-│││││15頁)。│├───┼───────┼────┼───────────────────────┤│④│86-87年│子○○、│1.被告申○○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威尼爾│14,863,360元│申○○、│2.被告丁○○││││丁○○,│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與⑦科隆│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威尼爾公司係其朋友││││公司負責│ 劉火金 頂讓給子○○,由子○○指示加入循環公││││人卯○○│司(見89年偵字第97-98頁)。││││、總經理│││││宙○○、│││││財務主任│││││寅○○,│││││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⑦│││││科隆公司│││││虛開發票│││││予④威尼│││││爾公司││├───┼───────┼────┼───────────────────────┤│⑤│87年│子○○、│1.被告申○○、丁○○、宙○○、卯○○之自白,同││諾金│633,600元│申○○、│上①諾均公司之1-4。││││丁○○,│2.證人丙○○、黃仲遠、寅○○之陳述,同上①諾均││││與⑦科隆│公司之5-7。││││公司負責│││││人卯○○│││││、總經理│││││宙○○、│││││財務主任│││││寅○○,│││││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⑦│││││科隆公司│││││虛開發票│││││予⑤諾金│││││公司│││││││├───┼───────┼────┼───────────────────────┤│⑥│87年│子○○、│1.被告申○○││廣埠│11,222,360元│申○○、│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丁○○,│⑵89.03.15調查站筆錄陳述,廣埠係子○○設立之││││與⑦科隆│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88頁)。││││公司負責│2.被告丁○○││││人卯○○│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總經理│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廣埠公司係子○○收││││宙○○、│購後延用人頭負責人庚○○。廣埠雖有實際對外││││財務主任│營業,但營業對象均非循環開立發票的公司(見││││寅○○,│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98頁)。││││及⑥廣埠│││││公司宋美│││││雲,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⑦科隆│││││公司虛開│││││發票予⑥│││││廣埠公司│││││(寅○○│││││及丙○○│││││未據檢察│││││官起訴)││├───┼───────┼────┼───────────────────────┤│⑨│85年│子○○、│1.被告丁○○││瑞原│20,421,400元│丁○○,│⑴89.03.20調查站筆錄自白,其自85年初開始為徐││││與⑦科隆│金浩從事製作假業績編製的工作。瑞原公司於84││││公司負責│年底遷廠至桃園後,一直沒有營運生產及銷售。││││人卯○○│在遷廠前曾向土銀新店分行融資300萬元,故公││││、總經理│司必須製作假業績開立不實的進銷項發票,否則││││宙○○、│公司半年完全沒有營運,銀行會要求償還前開貸││││財務主任│款。而實際上公司完全沒有營運。其編製假業績││││寅○○,│曾使用過科隆、瑞原等公司,且上開公司間均無││││基於共同│實際買賣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之犯意聯│第102-104頁)。││││絡,由⑦│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其一直在子○○以瑞││││科隆公司│原公司掛名負責人戌○○名義購置的房舍(桃園││││虛開發票│市○○路68號1-5樓)編製23家公司不實的進銷││││予⑨瑞原│項銷售額(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頁)││││公司│。│││││⑶89.05.23調查站筆錄自白,瑞原公司85年以後之│││││資料均為偽造虛增,因瑞原公司當時已無實際營│││││運(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23頁)。│││││2.證人宇○○89.04.19調查站陳述,瑞原公司遷至龜│││││山鄉之後,由於公司根本沒有資金買原料,因此一│││││直沒有生產(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8頁)│││││。│││││3.證人亥○○89.05.25調查站陳述,89年6、7月間徐│││││金浩概括承受收購瑞原公司抵償債款,成為實際負│││││責人,但仍由戌○○掛名公司負責人。子○○收購│││││瑞原公司後,一則因公司如有3期均無營運無開立│││││任何發票,將會被勒令停業,二則為向銀行申辦貸│││││款並消化子○○所擁有之不動產,故每月虛開銷項│││││發票及向其他公司虛進進項發票,以維持公司正常│││││營運假象(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29-30頁│││││)。│├───┼───────┼────┼───────────────────────┤│⑩│86年│子○○、│1.被告丁○○││大家豪│4,643,750元│丁○○,│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與⑦科隆│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大家豪公司係負責人││││公司負責│乙○○與其相互間共同需要製造業績而配合循環││││人卯○○│開立不實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總經理│-98頁)。││││宙○○、│││││財務主任│││││寅○○,│││││及⑩大家│││││豪公司負│││││責人朱友│││││龍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⑦科隆公│││││司虛開發│││││票予⑩大│││││家豪公司│││││││├───┼───────┼────┼───────────────────────┤│⑪│87年│子○○、│1.被告申○○、丁○○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公霆│4,304,320元│申○○、│、2。││││丁○○,│2.被告未○○89.04.28調查站筆錄自白,其於84年5││││與⑦科隆│月出資投資公霆公司,當時實際負責人己○○要其││││公司負責│掛名擔任負責人,但公司實際業務都是由己○○負││││人卯○○│責(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65頁)。││││、總經理│3.被告己○○89.05.03調查站筆錄自白,公霆公司與││││宙○○、│嘉澧、威尼爾、諾金、科隆、得意通、昱享、諾均││││財務主任│、廣埠、台鶴、盟士、達暉、堪薩斯等公司均無實││││寅○○,│際生意往來。其因86年間向子○○借款1千萬元無││││及⑪公霆│力償還,子○○乃要求其以公霆公司配合渠所提供││││公司實際│之11家公司相互對開發票。子○○會在每一期申報││││負責人林│營業稅前,打電話告知當期公霆需虛開多少金額發││││政雄基於│票(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1-12頁)。││││共同之犯│││││意聯絡,│││││由⑦科隆│││││公司虛開│││││發票予⑪│││││公霆公司││├───┼───────┼────┼───────────────────────┤│⑬│85年│子○○、│1.被告申○○、丁○○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昱享│32,121,025元│丁○○,│、2。││││與⑦科隆│││││公司負責│││││人卯○○│││││、總經理│││││宙○○、│││││財務主任│││││寅○○,│││││及昱享公│││││司負責人│││││午○○,│││││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⑦│││││科隆公司│││││虛開發票│││││予⑬昱享│││││公司│││││││├───┼───────┼────┼───────────────────────┤│㉒│86-87年│子○○、│1.被告子○○││堪薩斯│9,401,205元│申○○、│⑴89.05.19調查站筆錄自白,諾均、嘉澧、諾金、││││丁○○,│菱異、堪薩斯、威尼爾公司係其所有,其為了提││││與⑦科隆│高子公司營業額及業績,確實有用其所有的嘉澧││││公司負責│、諾金、菱異等諾均公司之子公司與某些公司循││││人卯○○│環虛開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02-││││、總經理│203頁)。││││宙○○、│⑵89.05.30偵查庭自白,其成立嘉澧、諾均、堪薩││││財務主任│斯、威尼爾等公司,其要利用子公司提高營業額││││寅○○,│,故由申○○開立循環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基於共同│號偵查卷260頁)。││││之犯意聯│2.被告申○○、丁○○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絡,由⑦│、2。││││科隆公司│3.被告天○○89.04.06調查站筆錄自白,其以每月││││虛開發票│15,000之代價,答應掛名擔任堪薩斯公司負責人,││││予㉒堪薩│子○○則為實際負責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斯公司│卷第61頁)。│││││4.證人丙○○之陳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5。│├───┼───────┼────┼───────────────────────┤│㉕│85-87年│子○○、│1.被告申○○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咏康│887,501,761元│申○○、│2.被告卯○○89.05.23調查站筆錄自白,咏康公司是││││丁○○,│科隆公司的國內事業部,專責銷售科隆公司產品的││││與⑦科隆│國內市場。科隆公司為順利上櫃上市,乃於86年間││││公司負責│將咏康公司獨立營運,並由科隆公司副總經理 鍾振 ││││人卯○○│隆擔任咏康公司董事長。但就我所知,咏康公司實││││、總經理│際負責營運者為宙○○。(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宙○○、│查卷第20頁)。││││財務主任│3.證人寅○○89.05.31調查站筆錄陳述,86年6、7月││││寅○○,│間,科隆公司董事長卯○○、總經理宙○○先後表││││基於共同│示科隆公司要申請上櫃或上市,需要將公司營業額││││之犯意聯│衝高,故必須與廣隆、咏康公司相互對開無交易事││││絡,由⑦│實之統一發票。86年10月間,為免稅捐單位起疑,││││科隆公司│卯○○又指示可利用公司以往曾往來之公司名義,││││虛開發票│交互對開無交易事實之統一發票,要其跟丁○○聯││││予㉕咏康│絡。丁○○即以科隆公司每期存貨資料,製作對開││││公司│發票之明細表,由其依明細表上所載之數字、資料│││││,對開發票予承杰指定之公司。其確係受卯○○、│││││宙○○2人指示才配合丁○○進行對開不實發票之│││││事(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87-88頁)。│├───┼───────┼────┼───────────────────────┤│㉖│85-88年│子○○、│1.證人寅○○之陳述,同上㉕咏康公司之3。││廣超│127,496,500元│申○○、│││││丁○○,│││││與⑦科隆│││││公司負責│││││人卯○○│││││、總經理│││││宙○○、│││││財務主任│││││寅○○,│││││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⑦│││││科隆公司│││││虛開發票│││││予㉖廣超│││││公司││├───┼───────┼────┼───────────────────────┤│合計│85-88年│││││1,166,528,959│││││元│││└───┴───────┴────┴───────────────────────附表二-7.2┌──┬────────────────────────┐│編號│證物│├──┼────────────────────────┤│一│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附件十七)│├──┼────────────────────────┤│二│附表B-2編號07(附件四編號10)科隆等公司進銷項紀│││錄表、排製草稿│├──┼────────────────────────┤│三│附表B-3編號05(附件五編號06)科隆等公司銷項進項│││金額電腦統計表│├──┼────────────────────────┤│四│附表B-3編號06(附件五編號07)科隆等公司循環開立│││發票金額統計表│├──┼────────────────────────┤│五│附表B-3編號07(附件五編號08)科隆等公司循環開立│││發票分配表│├──┼────────────────────────┤│六│附表B-3編號08(附件五編號09)科隆等公司進銷項發│││票統計資料│├──┼────────────────────────┤│七│附表B-3編號09(附件五編號10)科隆等公司進銷項發│││票金額分配表│├──┼────────────────────────┤│八│附表B-5編號01(附件八編號02)科隆公司營業計劃、│││85-86年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報告書、86年度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86年1月至87年9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表)、84-85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等公司資料│├──┼────────────────────────┤│九│附表B-5編號05(附件八編號06)科隆公司87年進料驗│││收單│├──┼────────────────────────┤│十│附表B-5編號06(附件八編號07)科隆公司尋找進項發│││票草稿│├──┼────────────────────────┤│十一│附表B-5編號07(附件八編號08)科隆公司與威尼爾公│││司往來資料文件│├──┼────────────────────────┤│十二│附表B-5編號08(附件八編號09)科隆公司與昱享公司│││發票往來明細│├──┼────────────────────────┤│十三│附表B-5編號11(附件八編號14)科隆公司與瑞原、昱│││享、堪薩斯發票往來明細│├──┼────────────────────────┤│十四│附表B-5編號12(附件八編號15)科隆公司銷貨發票影│││本│├──┼────────────────────────┤│十五│附表B-5編號14(附件八編號18)科隆公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十六│附表B-5編號15(附件八編號19)科隆公司85-86年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報告書│├──┼────────────────────────┤│十七│附表B-5編號16(附件八編號20)科隆公司與瑞原、昱│││享、科上、堪薩斯等公司間進銷項營業額│├──┼────────────────────────┤│十八│附表B-5編號17(附件八編號21)科隆公司84年1月至87│││年10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十九│附表B-5編號18(附件八編號22)科隆公司出貨明細表│││及出貨單│├──┼────────────────────────┤│二十│附表B-5編號19(附件八編號23)科隆公司88年出貨單│├──┼────────────────────────┤│二一│附表B-5編號23(附件八編號33)諾均公司向科隆公司│││採購單│└──┴────────────────────────┘附表二-8.1虛開發票公司:⑧台鶴企業有限公司┌───┬──────┬────┬───────────────────────┐│虛開│年度及金額│行為人│卷證出處││對象││││├───┼──────┼────┼───────────────────────┤│②│87-88年│子○○、│1.被告子○○89.03.13調查站筆錄自白,台鶴公司87││嘉澧│37,000,305元│申○○、│、88年向稅捐單位申報銷售額有虛報情形(見89年││││丁○○,│他字第286號偵查卷第8頁)。││││與台鶴公│2.被告申○○││││司掛名負│⑴89.03.13調查站筆錄自白,其幫子○○排製進銷││││責人兼股│貨明細資料,曾使用過諾均、嘉澧、凡塞斯、威││││東辛○○│尼爾、諾金、廣埠、科隆、台鶴、公霆、得意通││││基於共同│、昱享、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之犯意聯│、富筑、巨旻、堪薩斯、達暉、科上、咏康、超││││絡,由⑧│鋒等公司(見89年他字第286號偵查卷第10-11││││台鶴公司│頁)。││││虛開發票│⑵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子○○曾親口承認諾││││予②嘉澧│均、嘉澧、諾金、廣埠、台鶴、菱異等6家公司││││公司│係渠設立之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88頁)。│││││3.被告辛○○89.03.13調查站筆錄自白,由子○○找│││││申○○設法由其他並無實際交易之公司開立發票給│││││台鶴公司做為進項發票,而台鶴公司也有開立無交│││││易事實之發票予其他公司做為進項發票之狀況(見│││││89年他字286號偵查卷第16頁)。│││││4.被告丁○○│││││⑴89.03.20調查站筆錄自白,其自85年初開始為徐│││││金浩從事製作假業績編製的工作,曾使用過諾均│││││、嘉澧、凡塞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隆、│││││台鶴、瑞原、大家豪、公霆、得意通、昱享、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富筑、堪│││││薩斯、達暉、科上等23家公司,且上開公司間均│││││無實際買賣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02、104頁)。│││││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台鶴公司係子○○所│││││經營設立,由辛○○掛名為負責人,但實際負責│││││人為子○○(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98頁)。│││││5.證人丙○○89.03.23調查站筆錄陳述,參與配合循│││││環開立不實發票的公司,子○○所有的包括諾均、│││││嘉澧、諾金、廣埠、台鶴、菱異、盟士、堪薩斯等│││││8家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09頁)│││││。│││││6.證人黃夢桂89.05.09調查站筆錄陳述,諾均、嘉澧│││││、諾金、廣埠、台鶴、菱異等6家公司係子○○所│││││有,並以虛開發票製造假的營業額,來維持公司的│││││正常營運狀態(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4-│││││15頁)。│├───┼──────┼────┼───────────────────────┤│④│87-88年│子○○、│1.被告申○○之自白,同上②嘉澧公司之2。││威尼爾│13,492,390元│申○○、│2.被告丁○○││││丁○○,│⑴同上嘉澧公司之4。││││與台鶴公│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威尼爾公司係其朋友││││司掛名負│劉火金頂讓給子○○,由子○○指示加入循環公││││責人兼股│司(見89年偵字第97-98頁)。││││東辛○○│││││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⑧│││││台鶴公司│││││虛開發票│││││予④威尼│││││爾公司││├───┼──────┼────┼───────────────────────┤│⑥│88年│子○○、│1.被告子○○、申○○、辛○○、丁○○之自白,同││廣埠│3,011,980元│申○○、│上②嘉澧公司之1-4。││││,與台鶴│2.證人丙○○之陳述,同上②嘉澧公司之5。││││公司掛名│││││負責人兼│││││股 東姜村 │││││桂,及⑥│││││廣埠公司│││││丙○○,│││││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⑧│││││台鶴公司│││││虛開發票│││││予⑥廣埠│││││公司(宋│││││美雲未據│││││檢察官起│││││訴)│││││││├───┼──────┼────┼───────────────────────┤│⑦│87年│子○○、│1.被告申○○、丁○○之自白,同上②嘉澧公司之2││科隆│8,571,520元│申○○、│、4。││││丁○○,│2.被告卯○○││││與台鶴公│⑴89.03.27調查站筆錄陳述,開立不實的統一發票││││司掛名負│用途,應該是宙○○為了擴大業績(營業額)做││││責人兼股│為公司準備上市上櫃計畫用(見89年偵字第4337││││東辛○○│號偵查卷第78頁)。││││,及⑦科│⑵89.05.23調查站筆錄自白,科隆公司與諾均、台││││隆公司負│鶴、得意通、昱享、俊澤、盟士、全昕、昱瀚、││││責人陳江│富筑、科上、諾金、嘉澧、威尼爾、廣埠、瑞原││││全、總經│、大家豪、公霆、堪薩斯等公司均無實際買賣營││││理宙○○│業行為。科隆公司與前開諾均等18家公司相互虛││││、財務主│開不實發票情事,寅○○應係受宙○○指使製作││││任寅○○│(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8頁)。││││,基於共│3.證人丙○○89.03.23調查站筆錄陳述,從87年1月││││同之犯意│開始陸續循環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的公司有諾均、嘉││││聯絡,由│澧、凡塞斯、諾金、科隆、台鶴、得意通、昱享、││││⑧台鶴公│盟士、全昕、巨旻、富筑、堪薩斯等公司(見89年││││司虛開發│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07頁)。││││票予⑦科│4.證人寅○○││││隆公司│⑴89.03.29調查站筆錄陳述,86年6月間董事長陳││││(寅○○│江全曾表示因公司預備要申請上市或上櫃,但營││││未據檢察│業額不足,故要其幫忙開立不實之發票。其與李││││官起訴)│承杰連繫上後即開始相互開立不實之發票,製造│││││假業績憑以向稅捐單位申報營業稅資料。科隆公│││││司為符合上市上櫃之條件,每月所需之營業額約│││││在6千萬元左右(每期約1億2千萬元左右),故│││││其和丁○○會在科隆公司正常營運所開立之發票│││││而不足前開金額之差額部分開立不實之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58-159頁)。│││││⑵89.05.31調查站筆錄陳述,86年6、7月間,科隆│││││公司董事長卯○○、總經理宙○○先後表示科隆│││││公司要申請上櫃或上市,需要將公司營業額衝高│││││,故必須與廣隆、咏康公司相互對開無交易事實│││││之統一發票。86年10月間,為免稅捐單位起疑,│││││卯○○又指示可利用公司以往曾往來之公司名義│││││,交互對開無交易事實之統一發票,要其跟李承│││││杰聯絡。丁○○即以科隆公司每期存貨資料,製│││││作對開發票之明細表,由其依明細表上所載之數│││││字、資料,對開發票予承杰指定之公司。其確係│││││受卯○○、宙○○2人指示才配合丁○○進行對│││││開不實發票之事(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87-88頁)。│├───┼──────┼────┼───────────────────────┤│⑬│87年│子○○、│1.被告申○○、丁○○之自白,同上②嘉澧公司之2││昱享│3,125,450元│申○○、│、4。││││丁○○,│││││與台鶴公│││││司掛名負│││││責人兼股│││││東辛○○│││││,及昱享│││││公司負責│││││人午○○│││││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⑧│││││台鶴公司│││││虛開發票│││││予⑬昱享│││││公司││├───┼──────┼────┼───────────────────────┤│⑭│87-88年│子○○、│1.被告申○○││菱異│8,055,025元│申○○、│⑴同上②嘉澧公司之2。││││丁○○,│⑵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台鶴、菱異公司係徐││││與台鶴公│金浩設立的公司,且自其87年7、8月幫子○○製││││司掛名負│作子○○提供之17家公司及其自行運用的6家公││││責人兼股│司相互之間開立的進銷項發票,均無實際交易行││││東辛○○│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87-89頁)。││││基於共同│2.被告丁○○││││之犯意聯│⑴同上②嘉澧公司之4。││││絡,由⑧│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諾均、嘉澧、諾金、││││台鶴公司│台鶴、菱異公司均係子○○所經營設立,分別以││││虛開發票│渠弟癸○○、人頭陸賢耀、歐振明、黃○○、姜││││予⑭菱異│村桂、巳○○掛名為負責人,但實際負責人均為││││公司│子○○。其中只有諾均設有製造工廠,其餘均為│││││虛設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8頁)│││││。│├───┼──────┼────┼───────────────────────┤│⑯│87年│子○○、│1.被告申○○之自白,同上②嘉澧公司之2。││盟士│44,000元│申○○、│2.被告丁○○││││丁○○,│⑴同上②嘉澧公司之4。││││與台鶴公│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盟士公司由彭宇彬擔││││司掛名負│任負責人,雖有對外營業,但營業對象均非循環││││責人兼股│開立發票的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東辛○○│97-98頁)。││││基於共同│3.證人彭原添89.04.20調查站陳述,盟士公司所發生││││之犯意聯│大量進銷項發票使用異常情形是子○○所為,且盟││││絡,由⑧│士公司與台鶴公司並無實際業務往來(見89年偵字││││台鶴公司│第4337號偵查卷第27、29頁)。││││虛開發票│││││予⑯盟士│││││公司││├───┼──────┼────┼───────────────────────┤│⑱│87-88年│子○○、│1.被告申○○、丁○○之自白,同上②嘉澧公司之2││伯肯│1,339,000元│申○○、│、4。││││丁○○,│3.證人鄧進福││││與台鶴公│⑴89.04.20調查站筆錄陳述,壬○○可能利用其於││││司掛名負│渠鞋店任職期間,擅自利用其身分證料開設伯肯││││責人兼股│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34頁)。││││東辛○○│⑵89.04.20偵查庭陳述,是子○○拿其身分證將其││││,及伯肯│登記為名義負責人(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公司實際│43-44頁)。││││負責人徐│││││久賢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⑧台鶴│││││公司虛開│││││發票予⑱│││││伯肯公司││├───┼──────┼────┼───────────────────────┤│㉒│87-88年│子○○、│1.被告子○○││堪薩斯│11,830,200元│申○○、│⑴89.05.19調查站筆錄自白,諾均、嘉澧、諾金、││││丁○○,│菱異、堪薩斯、威尼爾公司係其所有,其為了提││││與台鶴公│高子公司營業額及業績,確實有用其所有的嘉澧││││司掛名負│、諾金、菱異等諾均公司之子公司與某些公司循││││責人兼股│環虛開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02-││││東辛○○│203頁)。││││基於共同│⑵89.05.30偵查庭自白,其成立嘉澧、諾均、堪薩││││之犯意聯│斯、威尼爾等公司,其要利用子公司提高營業額││││絡,由⑧│,故由申○○開立循環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台鶴公司│號偵查卷260頁)。││││虛開發票│2.被告申○○、丁○○之自白,同上②嘉澧公司之2││││予㉒堪薩│、4。││││斯公司│3.被告天○○89.04.06調查站筆錄自白,其以每月│││││15,000之代價,答應掛名擔任堪薩斯公司負責人,│││││子○○則為實際負責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61頁)。│││││4.證人丙○○之陳述,同上⑦科隆公司之3。│├───┼──────┼────┼───────────────────────┤│㉗│88年│子○○、│1.被告申○○││超鋒│3,291,600元│申○○、│⑴同上②嘉澧公司之2。││││,與台鶴│⑵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超鋒公司是其向實際││││公司掛名│負責人地○○借發票,其將每期欲開的發票報給││││負責人兼│地○○,地○○即會開立銷貨發票,則將他公司││││股東姜村│不實的進項發票交給地○○(見89年偵字第4337││││桂,及超│號偵查卷第87頁)。││││鋒公司行│2.被告地○○89.05.31調查站筆錄自白,超鋒公司與││││政經理盧│台鶴公司無實際交易行為。申○○會於每期申報營││││明山,基│業稅時告知超鋒公司開立銷項發票,並由申○○將││││於共同之│進項發票交給公司處理。(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犯意聯絡│查卷第92頁)。││││,由⑧台│││││鶴公司虛│││││開發票予│││││㉗超鋒公│││││司││├───┼──────┼────┼───────────────────────┤│㉘│88年│子○○、│1.被告甲○○89.06.05調查站筆錄自白,龍昱公司與││龍昱│12,120,250元│申○○、│超鋒、台鶴、嘉澧、廣埠、諾金等公司沒有生意往││││,與台鶴│來,係子○○要求龍昱公司開立與前開公司交易發││││公司掛名│票。子○○會於每期申報營業稅時,將預由龍昱公││││負責人兼│司開立的發票明細告知我本人,由我交代公司會計││││股東姜村│依據子○○的發票明細開立,由子○○本人來收取││││桂,及㉘│發票,並將前開公司開立給龍昱公司的進項發票交││││龍昱公司│給龍昱公司處理,且均無製作交易憑證,亦無支付││││業務經理│憑證(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96頁)。││││甲○○,│││││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⑧│││││台鶴公司│││││虛開發票│││││予㉘龍昱│││││公司│││││││├───┼──────┼────┼───────────────────────┤│合計│87-88年│││││101,881,720│││││元│││└───┴──────┴────┴───────────────────────┘附表二-8.2┌──┬────────────────────────┐│編號│證物│├──┼────────────────────────┤│一│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附件十七)│├──┼────────────────────────┤│二│附表B-1編號02(附件三編號02)台鶴等公司記事本│├──┼────────────────────────┤│三│附表B-1編號07(附件三編號09)台鶴公司國內客戶明│││細表│├──┼────────────────────────┤│四│附表B-1編號08(附件三編號10)台鶴公司87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88年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表)│├──┼────────────────────────┤│五│附表B-1編號10(附件三編號13)台鶴公司出口報單及│││進項憑證│├──┼────────────────────────┤│六│附表B-1編號14(附件三編號20)台鶴公司88年11-12月│││銷項發票│├──┼────────────────────────┤│七│附表B-1編號15(附件三編號21)台鶴公司訂貨單、統│││一發票與支票影本、資產負債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表)│├──┼────────────────────────┤│八│附表B-1編號16(附件三編號22)台鶴公司與堪薩斯公│││司88年間往來之訂貨單、送貨單、統一發票│├──┼────────────────────────┤│九│附表B-1編號17(附件三編號27)台鶴公司88年1-12月│││進項憑證│├──┼────────────────────────┤│十│附表B-1編號19(附件三編號29)台鶴公司88年度發票│├──┼────────────────────────┤│十一│附表B-2編號03(附件四編號04)台鶴等公司進銷項明│││細表│├──┼────────────────────────┤│十二│附表B-2編號07(附件四編號10)台鶴等公司進銷項紀│││錄表、排製草稿│├──┼────────────────────────┤│十三│附表B-3編號05(附件五編號06)台鶴等公司銷項進項│││金額電腦統計表│├──┼────────────────────────┤│十四│附表B-3編號06(附件五編號07)台鶴等公司循環開立│││發票金額統計表│├──┼────────────────────────┤│十五│附表B-3編號07(附件五編號08)台鶴等公司循環開立│││發票分配表│└──┴────────────────────────┘附表二-9.1虛開發票公司:⑨瑞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虛開│年度及金額│行為人│卷證出處││對象││││├───┼──────┼────┼───────────────────────┤│④│86年│子○○、│1.被告丁○○││威尼爾│510,000元│丁○○,│⑴89.03.20調查站筆錄自白,其自85年初開始為徐││││基於共同│金浩從事製作假業績編製的工作。瑞原公司於84││││之犯意聯│年底遷廠至桃園後,一直沒有營運生產及銷售。││││絡,由⑨│在遷廠前曾向土銀新店分行融資300萬元,故公││││瑞原公司│司必須製作假業績開立不實的進銷項發票,否則││││虛開發票│公司半年完全沒有營運,銀行會要求償還前開貸││││予④威尼│款。而實際上公司完全沒有營運。其編製假業績││││爾公司│曾使用過威尼爾、瑞原等公司,且上開公司間均│││││無實際買賣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02-104頁)。│││││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其一直在子○○以瑞│││││原公司掛名負責人戌○○名義購置的房舍(桃園│││││市○○路68號1-5樓)編製23家公司不實的進銷│││││項銷售額(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頁)│││││。│││││⑶89.05.23調查站筆錄自白,瑞原公司85年以後之│││││資料均為偽造虛增,因瑞原公司當時已無實際營│││││運(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23頁)。│││││2.證人宇○○89.04.19調查站陳述,瑞原公司遷至龜│││││山鄉之後,由於公司根本沒有資金買原料,因此一│││││直沒有生產(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8頁)│││││。│││││3.證人亥○○89.05.25調查站陳述,89年6、7月間徐│││││金浩概括承受收購瑞原公司抵償債款,成為實際負│││││責人,但仍由戌○○掛名公司負責人。子○○收購│││││瑞原公司後,一則因公司如有3期均無營運無開立│││││任何發票,將會被勒令停業,二則為向銀行申辦貸│││││款並消化子○○所擁有之不動產,故每月虛開銷項│││││發票及向其他公司虛進進項發票,以維持公司正常│││││營運假象(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29-30頁│││││)。│├───┼──────┼────┼───────────────────────┤│⑮│86年│子○○、│1.被告申○○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俊澤公司是││俊澤│820,000元│丁○○、│其本人申請成立的公司,自從其87年7、8月幫徐金││││申○○基│浩製作各公司相互之間開立的進銷項發票,均無實││││於共同之│際交易行為,都是由其每期編列製作(見89年偵字││││犯意聯絡│第4337號偵查卷第87-89頁)。││││,由⑨瑞│2.被告丁○○││││原公司虛│⑴89.03.20調查站筆錄自白,其自85年初開始為徐││││開發票予│金浩從事製作假業績編製的工作,曾使用過諾均││││⑮俊澤公│、嘉澧、凡塞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隆、││││司│台鶴、瑞原、大家豪、公霆、得意通、昱享、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富筑、堪│││││薩斯、達暉、科上等23家公司,且上開公司間均│││││無實際買賣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02、104頁)。│││││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俊澤公司係申○○提│││││供配合的公司,除了子○○所有的10家公司,均│││││係子○○指派員工依據其所編製的發票明細開立│││││不實的發票,申○○則負責開立渠所提供的公司│││││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9頁)。│├───┼──────┼────┼───────────────────────┤│⑲│85-86年│子○○、│1.被告丁○○之自白,同上⑮俊澤公司之2。││昱瀚│31,639,278元│丁○○,│││││與昱瀚公│││││司負責人│││││午○○,│││││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⑨│││││瑞原公司│││││虛開發票│││││予⑲昱瀚│││││公司││├───┼──────┼────┼───────────────────────┤│㉒│85-86年│子○○、│1.被告子○○││堪薩斯│21,431,883元│丁○○,│⑴89.05.19調查站筆錄自白,諾均、嘉澧、諾金、││││基於共同│菱異、堪薩斯、威尼爾公司係其所有,其為了提││││之犯意聯│高子公司營業額及業績,確實有用其所有的嘉澧││││絡,由⑨│、諾金、菱異等諾均公司之子公司與某些公司循││││瑞原公司│環虛開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02-││││虛開發票│203頁)。││││予㉒堪薩│⑵89.05.30偵查庭自白,其成立嘉澧、諾均、堪薩││││斯公司│斯、威尼爾等公司,其要利用子公司提高營業額│││││,故由申○○開立循環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260頁)。│││││2.被告天○○89.04.06調查站筆錄自白,其以每月│││││15,000之代價,答應掛名擔任堪薩斯公司負責人,│││││子○○則為實際負責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61頁)。│││││3.被告丁○○之自白,同上⑮俊澤公司之2。│├───┼──────┼────┼───────────────────────┤│㉓│86年│子○○、│1.被告丁○○之自白,同上⑮俊澤公司之2。││達暉│5,332,000元│丁○○,│2.被告己○○89.05.03調查局筆錄自白,其於84資收││││與㉓達暉│購達暉公司,先由未○○掛名擔任負責人,87年間││││公司實際│則由顧慧林掛名擔任負責人,但達暉公司的實際業││││負責人林│務均由其全權處理。子○○會在每一期申報營業稅││││政雄,基│前告知達暉需虛開多少金額發票及銷售對象公司名││││於共同之│稱,其再交代會計開立子○○所要的發票,由徐金││││犯意聯絡│浩本人在營業稅申報截止日前到達暉公司領取虛開││││,由⑨瑞│的發票。至於子○○所提供的公司虛開給達暉的發││││原公司虛│票,則由子○○交給公司會計處理(見89年偵字第││││開發票予│8912號偵查卷第11-12頁)。││││㉓達暉公│││││司││├───┼──────┼────┼───────────────────────┤│㉔│85-86年│子○○、│1.被告申○○││科上│9,736,900元│丁○○,│⑴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科上公司係其本人申││││與㉔科上│請成立的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87││││公司負責│頁)。││││人申○○│⑵89.05.23調查站筆錄自白,子○○向我表示,渠││││,基於共│開設之公司所使用統一發票數量不足,必須借用││││同之犯意│科上及俊澤統一發票,我遂將前開發票供 徐浩 使││││聯絡,由│用。87年6月前該不實之統一發票由子○○聘請││││⑨瑞原公│丁○○編製,後改由其負責編製(見89年偵字第││││司虛開發│9812號偵查卷第26-27頁)。││││票予㉔科│2.被告丁○○之自白,同上⑮俊澤公司之2。││││上公司││├───┼──────┼────┼───────────────────────┤│合計│85-86年│││││69,470,061元│││└───┴──────┴────┴───────────────────────┘附表二-9.2┌──┬────────────────────────┐│編號│證物│├──┼────────────────────────┤│一│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附件十七)│├──┼────────────────────────┤│二│附表B-2編號06(附件四編號09)瑞原等公司銷貨紀錄│││、發票│├──┼────────────────────────┤│三│附表B-2編號13(附件四編號17)瑞原等公司進銷項明│││細、發票、往來傳真文件│├──┼────────────────────────┤│四│附表B-3編號03(附件五編號04)瑞原公司國內客戶明│││細表│└──┴────────────────────────┘附表二-10.1虛開發票公司:⑩大家豪物流股份有限公司┌───┬──────┬────┬───────────────────────┐│虛開│年度及金額│行為人│卷證出處││對象││││├───┼──────┼────┼───────────────────────┤│①│86年│子○○、│1.被告丁○○││諾均│2,178,300元│丁○○,│⑴89.03.20調查站筆錄自白,其自85年初開始為徐││││與①諾均│金浩從事製作假業績編製的工作,曾使用過諾均││││公司經理│、嘉澧、凡塞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隆、││││黃夢桂,│台鶴、瑞原、大家豪、公霆、得意通、昱享、菱││││及⑩大家│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富筑、堪││││豪公司負│薩斯、達暉、科上等23家公司,且上開公司間均││││責人朱友│無實際買賣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龍,基於│卷第102、104頁)。││││共同之犯│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大家豪公司係負責人││││意聯絡,│乙○○與其相互間共同需要製造業績而配合循環││││由⑩大家│開立不實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豪公司虛│-98頁)。││││開發票予│2.證人寅○○89.03.29調查站筆錄陳述,其和丁○○││││①諾均公│曾利用諾均、威尼爾、廣埠、大家豪、昱享、堪薩││││司│斯、咏康、廣隆、全昕、昱瀚等公司名義相互開立││││(黃夢桂│不實之進銷項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未據檢察│159頁)。││││官起訴)││├───┼──────┼────┼───────────────────────┤│⑫│86年│子○○、│1.被告申○○89.03.15調查站筆錄,得意通公司係其││得意通│2,438,000元│丁○○、│借用張標享名義開設的(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申○○,│卷第87-88頁)。││││與⑩大家│2.被告丁○○││││豪公司負│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責人朱友│⑵89.03.21調查筆錄自白,得意通係申○○提供配││││龍,基於│合的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98││││共同之犯│頁)。││││意聯絡,│││││由⑩大家│││││豪公司虛│││││開發票予│││││⑫得意通│││││公司││├───┼──────┼────┼───────────────────────┤│⑮│86年│子○○、│1.被告申○○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俊澤公司是││俊澤│897,000元│丁○○、│其本人申請成立的公司,自從其87年7、8月幫徐金││││申○○,│浩製作各公司相互之間開立的進銷項發票,均無實││││與⑩大家│際交易行為,都是由其每期編列製作(見89年偵字││││豪公司負│第4337號偵查卷第87-89頁)。││││責人朱友│2.被告丁○○││││龍,基於│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共同之犯│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俊澤公司係申○○提││││意聯絡,│供配合的公司,除了子○○所有的10家公司,均││││由⑩大家│係子○○指派員工依據其所編製的發票明細開立││││豪公司虛│不實的發票,申○○則負責開立渠所提供的公司││││開發票予│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9頁)。││││⑮俊澤公│││││司││├───┼──────┼────┼───────────────────────┤│⑰│86年│子○○、│1.被告申○○││全昕│1,087,000元│丁○○、│⑴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全昕公司係其向負責││││申○○,│人吳文龍借乙本發票作為循環開立不實發票之用││││與⑩大家│,並無實際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豪公司負│卷87-88頁)。││││責人朱友│⑵89.05.23調查站筆錄自白,由於其開設之科上及││││龍,基於│俊澤公司因經營不善相繼關閉,故其曾借用全昕││││共同之犯│公司發票繼續營運。(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意聯絡,│卷第26頁)。││││由⑩大家│2.被告丁○○││││豪公司虛│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開發票予│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全昕公司係申○○提││││⑰全昕公│供配合的公司,除了子○○所有的10家公司,均││││司│係子○○指派員工依據其所編製的發票明細開立│││││不實的發票,申○○則負責開立渠所提供的公司│││││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9頁)。│││││3.證人吳文龍89.04.20調查站筆錄陳述,全昕公司係│││││其與申○○共同設立,惟各做各的生意,後其向廖│││││發水要求將公司辦理停業。至全昕公司之帳務由廖│││││發水負責,統一發票亦由申○○購買(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36-37頁)。│││││4.證人寅○○之陳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合計│86年│││││6,600,300元│││└───┴──────┴────┴───────────────────────┘附表二-10.2┌──┬────────────────────────┐│編號│證物│├──┼────────────────────────┤│一│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附件十七)│├──┼────────────────────────┤│二│附表B-2編號06(附件四編號09)大家豪等公司銷貨紀│││錄、發票│├──┼────────────────────────┤│三│附表B-3編號09(附件五編號10)大家豪等公司進銷項│││發票金額分配表│└──┴────────────────────────┘附表二-11.1虛開發票公司:⑪公霆企業有限公司┌───┬──────┬────┬───────────────────────┐│虛開│年度及金額│行為人│卷證出處││對象││││├───┼──────┼────┼───────────────────────┤│①│87年│子○○、│1.被告申○○89.03.13調查站筆錄自白,其幫子○○││諾均│3,080,000元│申○○、│排製進銷貨明細資料,曾使用過諾均、嘉澧、凡塞││││丁○○,│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隆、台鶴、公霆、得││││與①諾均│意通、昱享、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公司經理│瀚、富筑、巨旻、堪薩斯、達暉、科上、咏康、超││││黃夢桂,│鋒等公司(見89年他字第286號偵查卷第10-11頁││││及⑪公霆│)。││││公司實際│2.被告丁○○││││負責人林│⑴89.03.20調查站筆錄自白,其自85年初開始為徐││││政雄,基│金浩從事製作假業績編製的工作,曾使用過諾均││││於共同之│、嘉澧、凡塞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隆、││││犯意聯絡│台鶴、瑞原、大家豪、公霆、得意通、昱享、菱││││,由⑪公│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富筑、堪││││霆公司虛│薩斯、達暉、科上等23家公司,且上開公司間均││││開發票予│無實際買賣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①諾均公│卷第102、104頁)。││││司│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諾均、嘉澧、諾金、││││(黃夢桂│台鶴、菱異公司均係子○○所經營設立,分別以││││未據檢察│渠弟癸○○、人頭陸賢耀、歐振明、黃○○、姜││││官起訴)│村桂、巳○○掛名為負責人,但實際負責人均為│││││子○○。其中只有諾均設有製造工廠,其餘均為│││││虛設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8頁)│││││。│││││3.被告未○○89.04.28調查站筆錄自白,其於84年5│││││月出資投資公霆公司,當時實際負責人己○○要其│││││掛名擔任負責人,但公司實際業務都是由己○○負│││││責(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65頁)。│││││4.被告己○○89.05.03調查站筆錄自白,公霆公司與│││││嘉澧、威尼爾、諾金、科隆、得意通、昱享、諾均│││││、廣埠、台鶴、盟士、達暉、堪薩斯等公司均無實│││││際生意往來。其因86年間向子○○借款1千萬元無│││││力償還,子○○乃要求其以公霆公司配合渠所提供│││││之11家公司相互對開發票。子○○會在每一期申報│││││營業稅前,打電話告知當期公霆需虛開多少金額發│││││票(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1-12頁)。│├───┼──────┼────┼───────────────────────┤│⑥│87年│子○○、│1.被告申○○││廣埠│3,835,260元│申○○、│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丁○○,│⑵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子○○曾親口承認諾││││與⑪公霆│均、嘉澧、諾金、廣埠、台鶴、菱異等6家公司││││公司實際│係渠設立之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負責人林│88頁)。││││政雄,及│2.被告丁○○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⑥廣埠公│││││司丙○○│││││,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⑪公霆公│││││司虛開發│││││票予⑥廣│││││埠公司│││││(丙○○│││││未據檢察│││││官起訴)││├───┼──────┼────┼───────────────────────┤│⑧│87年│子○○、│1.被告子○○89.03.13調查站筆錄自白,台鶴公司87││台鶴│9,072,360元│申○○、│、88年向稅捐單位申報銷售額有虛報情形(見89年││││丁○○,│他字第286號偵查卷第8頁)。││││與⑪公霆│2.被告申○○之自白,同上⑥廣埠公司之1。││││公司實際│3.被告辛○○89.03.13調查站筆錄自白,由子○○找││││負責人林│申○○設法由其他並無實際交易之公司開立發票給││││政雄,及│台鶴公司做為進項發票,而台鶴公司也有開立無交││││⑧台鶴公│易事實之發票予其他公司做為進項發票之狀況(見││││司名義負│89年他字286號偵查卷第16頁)。││││責人兼股│4.被告丁○○││││東辛○○│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基於共│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台鶴公司係子○○所││││同之犯意│經營設立,由辛○○掛名為負責人,但實際負責││││聯絡,由│人為子○○(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⑪公霆公│98頁)。││││司虛開發│││││票予⑧台│││││鶴公司││├───┼──────┼────┼───────────────────────┤│㉓│86-87年│子○○、│1.被告丁○○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達暉│52,612,148元│申○○、│2.被告己○○89.05.03調查局筆錄自白,其於84年收││││丁○○,│購達暉公司,先由未○○掛名擔任負責人,87年間││││與⑪公霆│則由顧慧林掛名擔任負責人,但達暉公司的實際業││││、㉓達暉│務均由其全權處理。達暉與公霆等公司均無實際生││││公司實際│意往來。子○○會在每一期申報營業稅前告知達暉││││負責人林│需虛開多少金額發票及銷售對象公司名稱,其再交││││政雄,基│代會計開立子○○所要的發票,由子○○本人在營││││於共同之│業稅申報截止日前到達暉公司領取虛開的發票。至││││犯意聯絡│於子○○所提供的公司虛開給達暉的發票,則由徐││││,由⑪公│金浩交給公司會計處理(見89年偵字第8912號偵查││││霆公司虛│卷第11-12頁)。││││開發票予│││││㉓達暉公│││││司││├───┼──────┼────┼───────────────────────┤│領袖(│86-87年│⑪公霆、│1.證人歐志煌││雄檢併│108,116,190│領袖公司│⑴89.07.19偵查庭陳述,其僅為掛名負責人(見雄││案)│元│負責人林│檢89年偵緝字第1213號偵查卷第15頁)。││││政雄主導│⑵89.07.31偵查庭陳述,當時是 陳忍壽 介紹其至領││││,由⑪公│袖做負責人(見雄檢89年偵緝字第1213號偵查卷││││霆公司虛│第20頁)。││││開發票予│2.證人謝榮仁90.01.19偵查庭陳述,是是己○○拜託││││領袖公司│其至高雄向林京瑩領取領袖公司帳冊及資料。(見│││││雄檢90年他字第1245號偵查卷第22頁)。│││││3.證人古嘉麗90.08.15偵查庭陳述,是己○○向其租│││││屋。當時己○○與其他三名男子一起來,說他們是│││││領袖貿易公司要租房子,租金都是直接匯入我銀行│││││帳戶裡或小姐拿票給我。(見雄檢90年他字第1245│││││號偵查卷第67頁)。│││││4.證人林京瑩90.08.15偵查庭陳述,丑○○說她是領│││││袖公司的人,公司由台北遷下來,需要在高雄找記│││││帳業者,並請其跟該公司的會計連絡。(見雄檢90│││││年他字第1245號偵查卷第67頁)。│├───┼──────┼────┼───────────────────────┤│合計│86-87年│││││176,715,958│││││元│││└───┴──────┴────┴───────────────────────┘附表二-11.2┌──┬────────────────────────┐│編號│證物│├──┼────────────────────────┤│一│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附件十七)│├──┼────────────────────────┤│二│領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8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8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媒體│││申報總表、8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雄檢89偵緝1213,P52-58)。│├──┼────────────────────────┤│三│林京瑩回覆高雄地檢署函,陳稱其自86年中旬至87年10│││月31日止服務領袖公司之稅務申報事宜,後帳冊資料由│││領袖公司派人員謝榮仁取回。依該公司會計小姐所言,│││丑○○小姐應為老闆娘,且領袖公司負責人及人員應大│││都在台北。(雄檢89偵緝1213,P74)│├──┼────────────────────────┤│四│高雄市稅捐稽徵處90年10月12日90高市稽政字第81025│││號函,並附領袖公司營利事業變登記查簽表、新開業營│││業人訪問卡、高雄市稅捐稽徵處90年8月30日高市稽法│││字第68431號處分書、違章檢舉查核報告書、86年5月至│││87年10月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雄檢90他│││2481,P4-20)│├──┼────────────────────────┤│五│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4年5月3日財高國稅審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稱領袖公司於86、87年度取得虛設行│││號公霆及達暉公司所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金額│││140,343,990元充當進項憑證,逃漏營業稅,經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補徵本稅7,017,202元,並裁罰49,119,973│││元(本院卷五,P45-71)│├──┼────────────────────────┤│六│領袖公司統一發票查核清單(本院卷五,P61-71)│└──┴────────────────────────┘附表二-12.1虛開發票公司:⑫得意通企業有限公司┌───┬──────┬────┬───────────────────────┐│虛開│年度及金額│行為人│卷證出處││對象││││├───┼──────┼────┼───────────────────────┤│②│87年│子○○、│1.被告申○○││嘉澧│9,107,300元│申○○、│⑴89.03.13調查站筆錄自白,其幫子○○排製進銷││││丁○○,│貨明細資料,曾使用過諾均、嘉澧、凡塞斯、威││││基於共同│尼爾、諾金、廣埠、科隆、台鶴、公霆、得意通││││之犯意聯│、昱享、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絡,由⑫│、富筑、巨旻、堪薩斯、達暉、科上、咏康、超││││得意通公│鋒等公司(見89年他字第286號偵查卷第10-11││││司虛開發│頁)。││││票予②嘉│⑵89.03.15調查站筆錄陳述,得意通係其借用張標││││澧公司│享名義開設的。子○○曾親口承認諾均、嘉澧、│││││諾金、廣埠、台鶴、菱異等6家公司係渠設立之│││││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87-88頁)│││││。│││││2.被告丁○○│││││⑴89.03.20調查站筆錄自白,其自85年初開始為徐│││││金浩從事製作假業績編製的工作,曾使用過諾均│││││、嘉澧、凡塞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隆、│││││台鶴、瑞原、大家豪、公霆、得意通、昱享、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富筑、堪│││││薩斯、達暉、科上等23家公司,且上開公司間均│││││無實際買賣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02、104頁)。│││││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得意通為申○○提供│││││配合的公司;諾均、嘉澧、諾金、台鶴、菱異公│││││司均係子○○所經營設立,分別以渠弟癸○○、│││││人頭陸賢耀、歐振明、黃○○、辛○○、巳○○│││││掛名為負責人,但實際負責人均為子○○。其中│││││只有諾均設有製造工廠,其餘均為虛設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98頁)│││││3.證人丙○○89.03.23調查站筆錄陳述,從87年1月│││││開始陸續循環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的公司有諾均、嘉│││││澧、凡塞斯、諾金、科隆、台鶴、得意通、昱享、│││││盟士、全昕、巨旻、富筑、堪薩斯等23家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07頁)。│├───┼──────┼────┼───────────────────────┤│④│86年│子○○、│1.被告申○○、丁○○之自白,同上②嘉澧公司之1││威尼爾│133,000元│申○○、│、2。││││丁○○,│││││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⑫│││││得意通公│││││司虛開發│││││票予④威│││││尼爾公司││├───┼──────┼────┼───────────────────────┤│⑦│86-87年│子○○、│1.被告申○○、丁○○之自白,同上②嘉澧公司之1││科隆│29,949,760元│申○○、│、2。││││丁○○,│2.被告卯○○││││與⑦科隆│⑴89.03.27調查站筆錄陳述,開立不實的統一發票││││公司負責│用途,應該是宙○○為了擴大業績(營業額)做││││人卯○○│為公司準備上市上櫃計畫用(見89年偵字第4337││││、總經理│號偵查卷第78頁)。││││宙○○、│⑵89.05.23調查站筆錄自白,科隆公司與諾均、台││││財務主任│鶴、得意通、昱享、俊澤、盟士、全昕、昱瀚、││││寅○○,│富筑、科上、諾金、嘉澧、威尼爾、廣埠、瑞原││││基於共同│、大家豪、公霆、堪薩斯等公司均無實際買賣營││││之犯意聯│業行為。科隆公司與前開諾均等18家公司相互虛││││絡,由⑫│開不實發票情事,寅○○應係受宙○○指使製作││││得意通公│(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8頁)。││││司虛開發│3.證人丙○○之陳述,同上②嘉澧公司之3。││││票予⑦科│││││隆公司│││││(寅○○│││││未據檢察│││││官起訴)││├───┼──────┼────┼───────────────────────┤│⑧│87年│子○○、│1.被告子○○89.03.13調查站筆錄自白,台鶴公司87││台鶴│6,575,000元│申○○、│、88年向稅捐單位申報銷售額有虛報情形(見89年││││丁○○,│他字第286號偵查卷第8頁)。││││與⑧台鶴│2.被告申○○之自白,同上②嘉澧公司之1。││││公司掛名│3.被告辛○○89.03.13調查站筆錄自白,由子○○找││││負責人兼│申○○設法由其他並無實際交易之公司開立發票給││││股東姜村│台鶴公司做為進項發票,而台鶴公司也有開立無交││││桂,基於│易事實之發票予其他公司做為進項發票之狀況(見││││共同之犯│89年他字286號偵查卷第16頁)。││││意聯絡,│4.被告丁○○││││由⑫得意│⑴同上②嘉澧公司之2。││││通公司虛│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台鶴公司係子○○所││││開發票予│經營設立,由辛○○掛名為負責人,但實際負責││││⑧台鶴公│人為子○○(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司│98頁)。│├───┼──────┼────┼───────────────────────┤│⑨│86年│子○○、│1.被告申○○之自白,同上②嘉澧公司之1。││瑞原│2,133,600元│申○○、│2.被告丁○○││││丁○○,│⑴同上②嘉澧公司之2。││││基於共同│⑵89.03.20調查站筆錄自白,其自85年初開始為徐││││之犯意聯│金浩從事製作假業績編製的工作。瑞原公司於84││││絡,由⑫│年底遷廠至桃園後,一直沒有營運生產及銷售。││││得意通公│在遷廠前曾向土銀新店分行融資300萬元,故公││││司虛開發│司必須製作假業績開立不實的進銷項發票,否則││││票予⑨瑞│公司半年完全沒有營運,銀行會要求償還前開貸││││原公司│款。而實際上公司完全沒有營運。其編製假業績│││││曾使用過威尼爾、瑞原等公司,且上開公司間均│││││無實際買賣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02-104頁)。│││││⑶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其一直在子○○以瑞│││││原公司掛名負責人戌○○名義購置的房舍(桃園│││││市○○路68號1-5樓)編製23家公司不實的進銷│││││項銷售額(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頁)│││││。│││││⑷89.05.23調查站筆錄自白,瑞原公司85年以後之│││││資料均為偽造虛增,因瑞原公司當時已無實際營│││││運(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23頁)。│├───┼──────┼────┼───────────────────────┤│⑪│87年│子○○、│1.被告申○○、丁○○之自白,同上②嘉澧公司之1││公霆│389,000元│申○○、│、2。││││丁○○,│2.被告未○○89.04.28調查站筆錄自白,其於84年5││││與⑪公霆│月出資投資公霆公司,當時實際負責人己○○要其││││公司實際│掛名擔任負責人,但公司實際業務都是由己○○負││││負責人林│責(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65頁)。││││政雄,基│3.被告己○○89.05.03調查站筆錄自白,公霆公司與││││於共同之│嘉澧、威尼爾、諾金、科隆、得意通、昱享、諾均││││犯意聯絡│、廣埠、台鶴、盟士、達暉、堪薩斯等公司均無實││││,由⑫得│際生意往來。其因86年間向子○○借款1千萬元無││││意通公司│力償還,子○○乃要求其以公霆公司配合渠所提供││││虛開發票│之11家公司相互對開發票。子○○會在每一期申報││││予⑪公霆│營業稅前,打電話告知當期公霆需虛開多少金額發││││公司│票(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1-12頁)。│├───┼──────┼────┼───────────────────────┤│⑬│86-87年│子○○、│1.被告申○○、丁○○之自白,同上②嘉澧公司之1││昱享│11,505,975元│申○○、│、2。││││丁○○,│││││與⑬昱享│││││公司負責│││││人午○○│││││,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⑫得意通│││││公司虛開│││││發票予⑬│││││昱享公司││├───┼──────┼────┼───────────────────────┤│⑭│87年│子○○、│1.被告申○○││菱異│252,000元│申○○、│⑴同上②嘉澧公司之1。││││丁○○,│⑵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菱異公司係子○○設││││基於共同│立的公司,且自其87年7、8月幫子○○製作徐金││││之犯意聯│浩提供之17家公司及其自行運用的6家公司相互││││絡,由⑫│之間開立的進銷項發票,均無實際交易行為(見││││得意通公│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87-89頁)。││││司虛開發│2.被告丁○○││││票予⑭菱│⑴同上②嘉澧公司之2。││││異公司│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菱異公司係子○○所│││││經營設立,以巳○○掛名為負責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9頁)。│├───┼──────┼────┼───────────────────────┤│⑮│86年│子○○、│1.被告申○○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俊澤公司是││俊澤│2,189,000元│申○○、│其本人申請成立的公司,自從其87年7、8月幫徐金││││丁○○,│浩製作各公司相互之間開立的進銷項發票,均無實││││基於共同│際交易行為,都是由其每期編列製作(見89年偵字││││之犯意聯│第4337號偵查卷第87-89頁)。││││絡,由⑫│2.被告丁○○││││得意通公│⑴同上②嘉澧公司之2。││││司虛開發│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俊澤公司係申○○提││││票予⑮俊│供配合的公司,除了子○○所有的10家公司,均││││澤公司│係子○○指派員工依據其所編製的發票明細開立│││││不實的發票,申○○則負責開立渠所提供的公司│││││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9頁)。│├───┼──────┼────┼───────────────────────┤│⑱│87年│子○○、│1.被告申○○、丁○○之自白,同上②嘉澧公司之1││伯肯│198,000元│申○○、│、2。││││丁○○,│2.證人鄧進福││││與⑱伯肯│⑴89.04.20調查站筆錄陳述,壬○○可能利用其於││││公司實際│渠鞋店任職期間,擅自利用其身分證料開設伯肯││││負責人徐│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34頁)。││││久賢,基│⑵89.04.20偵查庭陳述,是子○○拿其身分證將其││││於共同之│登記為名義負責人(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犯意聯絡│43-44頁)。││││,由⑫得│││││意通公司│││││虛開發票│││││予⑱伯肯│││││公司││├───┼──────┼────┼───────────────────────┤│⑲│86年│子○○、│1.被告丁○○之自白,同上②嘉澧公司之2。││昱瀚│3,136,100元│申○○、│││││丁○○,│││││與⑲昱瀚│││││公司負責│││││人午○○│││││,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⑫得意通│││││公司虛開│││││發票予⑲│││││昱瀚公司││├───┼──────┼────┼───────────────────────┤│⑳│87年│子○○、│1.被告申○○││巨旻│700,000元│申○○、│⑴同上②嘉澧公司之1。││││丁○○,│⑵89.03.15調查站筆錄,巨旻公司係其向實際負責││││基於共同│人潘聖賜借乙本發票使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之犯意聯│偵查卷第87-88頁)。││││絡,由⑫│2.證人丙○○之陳述,同上②嘉澧公司之3。││││得意通公│││││司虛開發│││││票予⑳巨│││││旻公司││├───┼──────┼────┼───────────────────────┤│㉒│86-87年│子○○、│1.被告子○○││堪薩斯│15,528,553元│申○○、│⑴89.05.19調查站筆錄自白,諾均、嘉澧、諾金、││││丁○○,│菱異、堪薩斯、威尼爾公司係其所有,其為了提││││基於共同│高子公司營業額及業績,確實有用其所有的嘉澧││││之犯意聯│、諾金、菱異等諾均公司之子公司與某些公司循││││絡,由⑫│環虛開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02-││││得意通公│203頁)。││││司虛開發│⑵89.05.30偵查庭自白,其成立嘉澧、諾均、堪薩││││票予㉒堪│斯、威尼爾等公司,其要利用子公司提高營業額││││薩斯公司│,故由申○○開立循環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260頁)。│││││2.被告申○○、丁○○之自白,同上②嘉澧公司之2│││││、3。│├───┼──────┼────┼───────────────────────┤│㉗│87年│子○○、│1.被告申○○││超鋒│1,619,000元│申○○、│⑴同上②嘉澧公司之1。││││丁○○,│⑵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超鋒公司是其向實際││││與㉗超鋒│負責人地○○借發票,其將每期欲開的發票報給││││公司行政│地○○,地○○即會開立銷貨發票,則將他公司││││經理盧明│不實的進項發票交給地○○(見89年偵字第4337││││山,基於│號偵查卷第87頁)。││││共同之犯│2.被告地○○89.05.31調查站筆錄自白,超鋒公司僅││││意聯絡,│與得意通、科上及俊澤公司有往來。申○○會於每││││由⑫得意│期申報營業稅時告知超鋒公司開立銷項發票,並由││││通公司虛│申○○將進項發票交給公司處理。(見89年偵字第││││開發票予│9812號偵查卷第92頁)。││││㉗超鋒公│││││司││├───┼──────┼────┼───────────────────────┤│合計│86-87年│││││83,416,288元│││└───┴──────┴────┴───────────────────────┘附表二-12.2┌──┬────────────────────────┐│編號│證物│├──┼────────────────────────┤│一│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附件十七)│├──┼────────────────────────┤│二│附表B-2編號01(附件四編號01)得意通公司證照資料│││、86年5-12月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86年3月至│││87年8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表)│├──┼────────────────────────┤│三│附表B-2編號03(附件四編號04)得意通等公司進銷項│││明細表│├──┼────────────────────────┤│四│附表B-2編號04(附件四編號05)得意通公司86年1月至│││87年8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表)、86年│││5-12月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五│附表B-2編號06(附件四編號09)得意通等公司銷貨紀│││錄、發票│├──┼────────────────────────┤│六│附表B-2編號07(附件四編號10)得意通等公司進銷項│││紀錄表、排製草稿│├──┼────────────────────────┤│七│附表B-2編號09(附件四編號13)得意通公司87年3-12│││月銷項發票、進銷貨紀錄│├──┼────────────────────────┤│八│附表B-2編號13(附件四編號17)得意通等公司進銷項│││明細、發票、往來傳真文件│├──┼────────────────────────┤│九│附表B-2編號15(附件四編號21)得意通公司銷貨紀錄│├──┼────────────────────────┤│十│附表B-3編號05(附件五編號06)得意通等公司銷項進│││項金額電腦統計表│├──┼────────────────────────┤│十一│附表B-3編號06(附件五編號07)得意通等公司循環開│││立發票金額統計表│├──┼────────────────────────┤│十二│附表B-3編號07(附件五編號08)得意通等公司循環開│││立發票分配表│├──┼────────────────────────┤│十三│附表B-3編號08(附件五編號09)得意通等公司進銷項│││發票統計資料│├──┼────────────────────────┤│十四│附表B-3編號09(附件五編號10)得意通等公司進銷項│││發票金額分配表│├──┼────────────────────────┤│十五│附表B-3編號11(附件五編號13)得意通公司章程、股│││東名冊、開立之發票及影本│├──┼────────────────────────┤│十六│附表B-3編號12(附件五編號14)得意通等公司開立之│││發票及影本│└──┴────────────────────────┘附表二-13.1虛開發票人:⑬昱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虛開│年度及金額│行為人│卷證出處││對象││││├───┼──────┼────┼───────────────────────┤│①│86年│子○○、│1.被告申○○89.03.13調查站筆錄自白,其幫子○○││諾均│4,155,914元│丁○○,│排製進銷貨明細資料,曾使用過諾均、嘉澧、凡塞││││與①諾均│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隆、台鶴、公霆、得││││公司經理│意通、昱享、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黃夢桂,│瀚、富筑、巨旻、堪薩斯、達暉、科上、咏康、超││││及⑬昱享│鋒等公司(見89年他字第286號偵查卷第10-11頁││││公司負責│)。││││人午○○│2.被告丁○○89.03.20調查站筆錄自白,其自85年初││││,基於共│開始為子○○從事製作假業績編製的工作,曾使用││││同之犯意│過諾均、嘉澧、凡塞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聯絡,由│隆、台鶴、瑞原、大家豪、公霆、得意通、昱享、││││⑬昱享公│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富筑、堪││││司虛開發│薩斯、達暉、科上等23家公司,且上開公司間均無││││票予①諾│實際買賣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均公司(│102、104頁)。││││ 黃夢桂未 │3.證人黃夢桂89.05.09調查站陳述,85年間昱享公司││││據檢察官│負責人午○○與子○○合作開設諾均公司,彼此間││││起訴)│即互開不實發票(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6│││││頁)。│││││4.證人寅○○89.03.29調查站筆錄陳述,其和丁○○│││││曾利用諾均、威尼爾、廣埠、大家豪、昱享、堪薩│││││斯、咏康、廣隆、全昕、昱瀚等公司名義相互開立│││││不實之進銷項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59頁)。│├───┼──────┼────┼───────────────────────┤│②│87年│子○○、│1.被告申○○││嘉澧│1,267,400元│申○○、│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丁○○,│⑵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子○○曾親口承認諾││││與⑬昱享│均、嘉澧、諾金、廣埠、台鶴、菱異等6家公司││││公司負責│係渠設立之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人午○○│88頁)。││││,基於共│2.被告丁○○││││同之犯意│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聯絡,由│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諾均、嘉澧、諾金、││││⑬昱享公│台鶴、菱異公司均係子○○所經營設立,分別以││││司虛開發│渠弟癸○○、人頭陸賢耀、歐振明、黃○○、姜││││票予②嘉│村桂、巳○○掛名為負責人,但實際負責人均為││││澧公司│子○○。其中只有諾均設有製造工廠,其餘均為│││││虛設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8頁)│││││。│││││3.證人丙○○89.03.23調查站筆錄陳述,從87年1月│││││開始陸續循環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的公司有諾均、嘉│││││澧、凡塞斯、諾金、科隆、台鶴、得意通、昱享、│││││盟士、全昕、巨旻、富筑、堪薩斯等23家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07頁)。│├───┼──────┼────┼───────────────────────┤│④│86-87年│子○○、│1.被告申○○、丁○○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威尼爾│25,211,940元│申○○、│、2。││││丁○○,│2.證人寅○○之陳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4。││││與⑬昱享│││││公司負責│││││人午○○│││││,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⑬昱享公│││││司虛開發│││││票予④威│││││尼爾公司││├───┼──────┼────┼───────────────────────┤│⑥│87年│子○○、│1.被告申○○之自白,同上②嘉澧公司之1。││廣埠│10,283,660元│申○○、│2.被告丁○○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丁○○,│3.證人寅○○之陳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4。││││與⑬昱享│││││公司負責│││││人午○○│││││,及⑥廣│││││埠公司宋│││││美雲,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⑬昱│││││享公司虛│││││開發票予│││││⑥廣埠公│││││司│││││(丙○○│││││未據檢察│││││官起訴)││├───┼──────┼────┼───────────────────────┤│⑦│86-87年│子○○、│1.被告申○○、丁○○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科隆│22,109,380元│申○○、│、2。││││丁○○,│2.被告卯○○││││與⑬昱享│⑴89.03.27調查站筆錄陳述,開立不實的統一發票││││公司負責│用途,應該是宙○○為了擴大業績(營業額)做││││人午○○│為公司準備上市上櫃計畫用(見89年偵字第4337││││,及⑦科│號偵查卷第78頁)。││││隆公司負│⑵89.05.23調查站筆錄自白,科隆公司與諾均、台││││責人陳江│鶴、得意通、昱享、俊澤、盟士、全昕、昱瀚、││││全、總經│富筑、科上、諾金、嘉澧、威尼爾、廣埠、瑞原││││理宙○○│、大家豪、公霆、堪薩斯等公司均無實際買賣營││││、財務主│業行為。科隆公司與前開諾均等18家公司相互虛││││任寅○○│開不實發票情事,寅○○應係受宙○○指使製作││││,基於共│(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8頁)。││││同之犯意│3.證人丙○○之陳述,同上②嘉澧公司之3。││││聯絡,由│││││⑬昱享公│││││司虛開發│││││票予⑦科│││││隆公司│││││(寅○○│││││未據檢察│││││官起訴)││├───┼──────┼────┼───────────────────────┤│⑨│85-86年│子○○、│1.被告丁○○││瑞原│26,928,490元│丁○○,│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與⑬昱享│⑵89.03.20調查站筆錄自白,其自85年初開始為徐││││公司負責│金浩從事製作假業績編製的工作。瑞原公司於84││││人午○○│年底遷廠至桃園後,一直沒有營運生產及銷售。││││,基於共│在遷廠前曾向土銀新店分行融資300萬元,故公││││同之犯意│司必須製作假業績開立不實的進銷項發票,否則││││聯絡,由│公司半年完全沒有營運,銀行會要求償還前開貸││││⑬昱享公│款。而實際上公司完全沒有營運。其編製假業績││││司虛開發│曾使用過威尼爾、瑞原等公司,且上開公司間均││││票予⑨瑞│無實際買賣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原公司│卷第102-104頁)。│││││⑶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其一直在子○○以瑞│││││原公司掛名負責人戌○○名義購置的房舍(桃園│││││市○○路68號1-5樓)編製23家公司不實的進銷│││││項銷售額(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頁)│││││。│││││⑷89.05.23調查站筆錄自白,瑞原公司85年以後之│││││資料均為偽造虛增,因瑞原公司當時已無實際營│││││運(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23頁)。│├───┼──────┼────┼───────────────────────┤│⑩│86年│子○○、│1.被告丁○○││大家豪│816,550元│丁○○,│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與⑬昱享│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大家豪公司係負責人││││公司負責│乙○○與其相互間共同需要製造業績而配合循環││││人午○○│開立不實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及⑩大│-98頁)。││││家豪公司│2.證人寅○○之陳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4。││││負責人朱│││││友龍,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⑬昱│││││享公司虛│││││開發票予│││││⑩大家豪│││││公司│││││││├───┼──────┼────┼───────────────────────┤│⑪│87年│子○○、│1.被告申○○、丁○○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公霆│2,259,120元│申○○、│、2。││││丁○○,│2.被告未○○89.04.28調查站筆錄自白,其於84年5││││與⑬昱享│月出資投資公霆公司,當時實際負責人己○○要其││││公司負責│掛名擔任負責人,但公司實際業務都是由己○○負││││人午○○│責(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65頁)。││││,及⑪公│3.被告己○○89.05.03調查站筆錄自白,公霆公司與││││霆公司實│嘉澧、威尼爾、諾金、科隆、得意通、昱享、諾均││││際負責人│、廣埠、台鶴、盟士、達暉、堪薩斯等公司均無實││││己○○,│際生意往來。其因86年間向子○○借款1千萬元無││││基於共同│力償還,子○○乃要求其以公霆公司配合渠所提供││││之犯意聯│之11家公司相互對開發票。子○○會在每一期申報││││絡,由⑬│營業稅前,打電話告知當期公霆需虛開多少金額發││││昱享公司│票(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1-12頁)。││││虛開發票│││││予⑪公霆│││││公司││├───┼──────┼────┼───────────────────────┤│⑮│85-86年│子○○、│1.被告申○○││俊澤│3,266,000元│申○○、│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丁○○,│⑵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俊澤公司是其本人申││││與⑬昱享│請成立的公司,自從其87年7、8月幫子○○製作││││公司負責│各公司相互之間開立的進銷項發票,均無實際交易││││人午○○│行為,都是由其每期編列製作(見89年偵字第4337││││,基於共│號偵查卷第87-89頁)。││││同之犯意│2.被告丁○○││││聯絡,由│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⑬昱享公│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俊澤公司係申○○提││││司虛開發│供配合的公司,除了子○○所有的10家公司,均││││票予⑮俊│係子○○指派員工依據其所編製的發票明細開立││││澤公司│不實的發票,申○○則負責開立渠所提供的公司│││││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9頁)。│├───┼──────┼────┼───────────────────────┤│⑲│85-86年│子○○、│1.被告申○○、丁○○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昱瀚│5,599,250元│丁○○,│、2。││││與⑬昱享│2.證人寅○○之陳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4。││││、⑲昱瀚│││││公司負責│││││人午○○│││││,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⑬昱享公│││││司虛開發│││││票予⑲昱│││││瀚公司│││││││├───┼──────┼────┼───────────────────────┤│㉒│85-87年│子○○、│1.被告子○○││堪薩斯│21,590,374元│申○○、│⑴89.05.19調查站筆錄自白,諾均、嘉澧、諾金、││││丁○○,│菱異、堪薩斯、威尼爾公司係其所有,其為了提││││與⑬昱享│高子公司營業額及業績,確實有用其所有的嘉澧││││公司負責│、諾金、菱異等諾均公司之子公司與某些公司循││││人午○○│環虛開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02-││││,基於共│203頁)。││││同之犯意│⑵89.05.30偵查庭自白,其成立嘉澧、諾均、堪薩││││聯絡,由│斯、威尼爾等公司,其要利用子公司提高營業額││││⑬昱享公│,故由申○○開立循環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司虛開發│號偵查卷260頁)。││││票予㉒堪│2.被告申○○、丁○○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薩斯公司│、2。│││││3.證人寅○○之陳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4。│├───┼──────┼────┼───────────────────────┤│㉔│85-86年│子○○、│1.被告申○○││科上│8,401,200元│申○○、│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丁○○,│⑵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科上公司係其本人申││││與⑬昱享│請成立的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87││││公司負責│頁)。││││人午○○│⑶89.05.23調查站筆錄自白,子○○向我表示,渠││││,基於共│開設之公司所使用統一發票數量不足,必須借用││││同之犯意│科上及俊澤統一發票,我遂將前開發票供徐浩使││││聯絡,由│用。87年6月前該不實之統一發票由子○○聘請││││⑬昱享公│丁○○編製,後改由其負責編製(見89年偵字第││││司虛開發│9812號偵查卷第26-27頁)。││││票予㉔科│2.被告丁○○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上公司││├───┼──────┼────┼───────────────────────┤│合計│85-87年│││││131,889,278│││││元│││└───┴──────┴────┴───────────────────────┘附表二-13.2┌──┬────────────────────────┐│編號│證物│├──┼────────────────────────┤│一│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附件十七)│├──┼────────────────────────┤│二│附表B-2編號06(附件四編號09)昱享等公司銷貨紀錄│││、發票│├──┼────────────────────────┤│三│附表B-2編號13(附件四編號17)昱享等公司進銷項明│││細、發票、往來傳真文件│├──┼────────────────────────┤│四│附表B-3編號05(附件五編號06)昱享等公司銷項進項│││金額電腦統計表│├──┼────────────────────────┤│五│附表B-3編號06(附件五編號07)昱享等公司循環開立│││發票金額統計表│├──┼────────────────────────┤│六│附表B-3編號07(附件五編號08)昱享等公司循環開立│││發票分配表│├──┼────────────────────────┤│七│附表B-3編號08(附件五編號09)昱享等公司進銷項發│││票統計資料│├──┼────────────────────────┤│八│附表B-3編號09(附件五編號10)昱享等公司進銷項發│││票金額分配表│└──┴────────────────────────┘附表二-14.1虛開發票公司:⑭菱異企業有限公司┌───┬──────┬────┬───────────────────────┐│虛開│年度及金額│行為人│卷證出處││對象││││├───┼──────┼────┼───────────────────────┤│①│87-88年│子○○、│1.被告子○○││諾均│10,865,350元│申○○、│⑴89.05.19調查站筆錄自白,諾均、嘉澧、諾金、││││丁○○,│菱異、堪薩斯、威尼爾公司係其所有,其為了提││││與①諾均│高子公司營業額及業績,確實有用其所有的嘉澧││││公司經理│、諾金、菱異等諾均公司之子公司與某些公司循││││黃夢桂,│環虛開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02-││││基於共同│203頁)。││││之犯意聯│⑵89.05.23偵查庭自白,確實有利用子公司虛開營││││絡,由⑭│業額(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52頁)。││││菱異公司│⑶89.05.30偵查庭自白,其成立嘉澧、諾均、堪薩││││虛開發票│斯、威尼爾等公司,其要利用子公司提高營業額││││予①諾均│,故由申○○開立循環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公司│號偵查卷260頁)。││││(黃夢桂│2.被告申○○││││未據檢察│⑴89.03.13調查站筆錄自白,其幫子○○排製進銷││││官起訴)│貨明細資料,曾使用過諾均、嘉澧、凡塞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隆、台鶴、公霆、得意通│││││、昱享、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富筑、巨旻、堪薩斯、達暉、科上、咏康、超│││││鋒等公司(見89年他字第286號偵查卷第10-11│││││頁)。│││││⑵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子○○曾親口承認諾│││││均、嘉澧、諾金、廣埠、台鶴、菱異等6家公司│││││係渠設立之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88頁)。│││││3.被告丁○○│││││⑴89.03.20調查站筆錄自白,其自85年初開始為徐│││││金浩從事製作假業績編製的工作,曾使用過諾均│││││、嘉澧、凡塞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隆、│││││台鶴、瑞原、大家豪、公霆、得意通、昱享、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富筑、堪│││││薩斯、達暉、科上等23家公司,且上開公司間均│││││無實際買賣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02、104頁)。│││││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諾均、嘉澧、諾金、│││││台鶴、菱異公司均係子○○所經營設立,分別以│││││渠弟癸○○、人頭陸賢耀、歐振明、黃○○、姜│││││村桂、巳○○掛名為負責人,但實際負責人均為│││││子○○。其中只有諾均設有製造工廠,其餘均為│││││虛設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8頁)│││││。│││││4.證人黃夢桂89.05.09調查站筆錄陳述,諾均、嘉澧│││││、諾金、廣埠、台鶴、菱異等6家公司係子○○所│││││有,並以虛開發票製造假的營業額,來維持公司的│││││正常營運狀態(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4-│││││15頁)。│├───┼──────┼────┼───────────────────────┤│②│87-88年│子○○、│1.被告子○○、申○○、丁○○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嘉澧│3,495,200元│申○○、│公司之1-3。││││丁○○,│2.證人丙○○89.03.23調查站筆錄陳述,從87年1月││││基於共同│開始陸續循環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的公司有諾均、嘉││││之犯意聯│澧、凡塞斯、諾金、科隆、台鶴、得意通、昱享、││││絡,由⑭│盟士、全昕、巨旻、富筑、堪薩斯等23家公司(見││││菱異公司│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07頁)。││││虛開發票│││││予②嘉澧│││││公司││├───┼──────┼────┼───────────────────────┤│③│87-88年│子○○、│1.被告申○○、丁○○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凡塞斯│1,756,500元│申○○、│、3。││││丁○○,│2.證人丙○○之陳述,同上②嘉澧公司之2。││││與③凡塞│││││斯公司實│││││際負責人│││││壬○○,│││││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⑭│││││菱異公司│││││虛開發票│││││予③凡塞│││││斯公司││├───┼──────┼────┼───────────────────────┤│④│87年│子○○、│1.被告子○○、申○○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威尼爾│1,126,400元│申○○、│、2。││││丁○○,│2.被告丁○○││││基於共同│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3。││││之犯意聯│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威尼爾公司係其朋友││││絡,由⑭│劉火金頂讓給子○○,由子○○指示加入循環公││││菱異公司│司(見89年偵字第97-98頁)。││││虛開發票│││││予④威尼│││││爾公司││├───┼──────┼────┼───────────────────────┤│⑥│87-88年│子○○、│1.被告子○○89.05.19調查站筆錄自白,菱異公司確││廣埠│6,499,200元│申○○、│係其本人所有,但廣埠公司其只是借錢給公司100││││丁○○,│萬元(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02頁)。││││與⑥廣埠│2.被告申○○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公司宋美│3.被告庚○○89.04.07調查站筆錄自白,其以每月2││││雲,基於│萬元之代價擔任廣埠公司負責人。其於89年1月即││││共同之犯│表明不願再擔任負責人,但否有變更則不清楚(見││││意聯絡,│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67頁)。││││由⑭菱異│4.被告丁○○││││公司虛開│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3。││││發票予⑥│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廣埠公司係子○○收││││廣埠公司│購後沿用原公司人頭庚○○。廣埠公司雖有實際││││(丙○○│對外營業,但營業對象均非循環開立發票的公司││││未據檢察│。有關廣埠公司的申購、開立發票均由子○○交││││官起訴)│代丙○○處理(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99頁)。│││││5.證人丙○○89.03.23調查站筆錄陳述,參與配合循│││││環開立不實發票的公司,子○○所有的包括諾均、│││││嘉澧、諾金、廣埠、台鶴、菱異、盟士、堪薩斯等│││││8家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09頁)│││││。│││││6.證人黃夢桂之陳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4。│├───┼──────┼────┼───────────────────────┤│合計│87-88年│││││23,742,650元│││└───┴──────┴────┴───────────────────────┘附表二-14.2┌──┬────────────────────────┐│編號│證物│├──┼────────────────────────┤│一│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附件十七)│├──┼────────────────────────┤│二│附表B-2編號03(附件四編號04)菱異等公司進銷項明│││細表│├──┼────────────────────────┤│三│附表B-2編號07(附件四編號10)菱異等公司進銷項紀│││錄表、排製草稿│└──┴────────────────────────┘附表二-15.1虛開發票公司:⑮俊澤實業有限公司┌───┬──────┬────┬───────────────────────┐│虛開│年度及金額│行為人│卷證出處││對象││││├───┼──────┼────┼───────────────────────┤│①│86年│子○○、│1.被告申○○││諾均│1,144,000元│申○○、│⑴89.03.13調查站筆錄自白,其幫子○○排製進銷││││丁○○,│貨明細資料,曾使用過諾均、嘉澧、凡塞斯、威││││與①諾均│尼爾、諾金、廣埠、科隆、台鶴、公霆、得意通││││公司經理│、昱享、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黃夢桂,│、富筑、巨旻、堪薩斯、達暉、科上、咏康、超││││基於共同│鋒等公司(見89年他字第286號偵查卷第10-11││││之犯意聯│頁)。││││絡,由⑮│⑵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科上、俊澤公司是其││││俊澤公司│本人申請成立之公司,子○○提供之17家公司與││││虛開發票│其自行運用的6家公司相互之間開立的進銷項發││││予①諾均│票,均無實際交易行為,都是其每期編列製作(││││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87-89頁)。││││(黃夢桂│⑶89.05.23調查站筆錄自白,子○○向我表示,渠││││未據檢察│開設之公司所使用統一發票數量不足,必須借用││││官起訴)│科上及俊澤統一發票,我遂將前開發票供徐浩使│││││用。87年6月前該不實之統一發票由子○○聘請│││││丁○○編製,後改由其負責編製(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26-27頁)。│││││2.被告丁○○│││││⑴89.03.20調查站筆錄自白,其自85年初開始為徐│││││金浩從事製作假業績編製的工作,曾使用過諾均│││││、嘉澧、凡塞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隆、│││││台鶴、瑞原、大家豪、公霆、得意通、昱享、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富筑、堪│││││薩斯、達暉、科上等23家公司,且上開公司間均│││││無實際買賣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02、104頁)。│││││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得意通、俊澤公司係│││││申○○提供配合的公司,除了子○○所有的10家│││││公司,均係子○○指派員工依據其所編製的發票│││││明細開立不實的發票,申○○則負責開立渠所提│││││供的公司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9│││││頁)。│├───┼──────┼────┼───────────────────────┤│④│86年│子○○、│1.被告子○○││威尼爾│3,988,940元│申○○、│⑴89.05.19調查站筆錄自白,諾均、嘉澧、諾金、││││丁○○,│菱異、堪薩斯、威尼爾公司係其所有,其為了提││││基於共同│高子公司營業額及業績,確實有用其所有的嘉澧││││之犯意聯│、諾金、菱異等諾均公司之子公司與某些公司循││││絡,由⑮│環虛開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02-││││俊澤公司│203頁)。││││虛開發票│⑵89.05.23偵查庭自白,確實有利用子公司虛開營││││予④威尼│業額(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52頁)。││││爾公司│⑶89.05.30偵查庭自白,其成立嘉澧、諾均、堪薩│││││斯、威尼爾等公司,其要利用子公司提高營業額│││││,故由申○○開立循環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260頁)。│││││2.被告申○○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3.被告丁○○│││││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威尼爾公司係其朋友│││││劉火金頂讓給子○○,由子○○指示加入循環公│││││司。俊澤係申○○提供配合的公司(見89年偵字│││││第97-98頁)。│├───┼──────┼────┼───────────────────────┤│⑦│85-86年│子○○、│1.被告申○○、丁○○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科隆│6,859,980元│申○○、│、2。││││丁○○,│2.被告卯○○││││與⑦科隆│⑴89.03.27調查站筆錄陳述,開立不實的統一發票││││公司負責│用途,應該是宙○○為了擴大業績(營業額)做││││人卯○○│為公司準備上市上櫃計畫用(見89年偵字第4337││││、總經理│號偵查卷第78頁)。││││宙○○、│⑵89.05.23調查站筆錄自白,科隆公司與諾均、台││││財務主任│鶴、得意通、昱享、俊澤、盟士、全昕、昱瀚、││││寅○○,│富筑、科上、諾金、嘉澧、威尼爾、廣埠、瑞原││││基於共同│、大家豪、公霆、堪薩斯等公司均無實際買賣營││││之犯意聯│業行為。科隆公司與前開諾均等18家公司相互虛││││絡,由⑮│開不實發票情事,寅○○應係受宙○○指使製作││││俊澤公司│(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8頁)。││││虛開發票│││││予⑦科隆│││││公司│││││(寅○○│││││未據檢察│││││官起訴)││├───┼──────┼────┼───────────────────────┤│⑫│86年│子○○、│1.被告申○○、丁○○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得意通│872,500元│申○○、│、2。││││丁○○,│││││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⑮│││││俊澤公司│││││虛開發票│││││予④威尼│││││爾公司││├───┼──────┼────┼───────────────────────┤│⑬│86年│子○○、│1.被告申○○、丁○○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昱享│3,427,400元│申○○、│、2。││││丁○○,│││││與⑬昱享│││││公司負責│││││人午○○│││││,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⑮俊澤公│││││司虛開發│││││票予⑬昱│││││享公司││├───┼──────┼────┼───────────────────────┤│⑲│86年│子○○、│1.被告申○○、丁○○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昱瀚│1,529,000元│申○○、│、2。││││丁○○,│││││與⑬昱享│││││、⑲昱瀚│││││公司負責│││││人午○○│││││,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⑮俊澤公│││││司虛開發│││││票予⑲昱│││││瀚公司││├───┼──────┼────┼───────────────────────┤│㉒│86年│子○○、│1.被告子○○之自白,同上④威尼爾公司之1。││堪薩斯│3,604,975元│申○○、│2.被告申○○、丁○○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丁○○,│、2。││││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⑮│││││俊澤公司│││││虛開發票│││││予㉒堪薩│││││斯公司││├───┼──────┼────┼───────────────────────┤│㉔│86年│子○○、│1.被告申○○、丁○○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科上│1,149,000元│申○○、│、2。││││丁○○,│││││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⑮│││││俊澤公司│││││虛開發票│││││予㉔科上│││││公司││├───┼──────┼────┼───────────────────────┤│㉗│85年│子○○、│1.被告申○○││超鋒│6,183,140元│申○○、│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丁○○,│⑵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超鋒公司是其向實際││││與超鋒公│負責人地○○借發票,其將每期欲開的發票報給││││司行政經│地○○,地○○即會開立銷貨發票,則將他公司││││理地○○│不實的進項發票交給地○○。俊澤公司則係其本││││,基於共│人申請成立的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同之犯意│第87頁)。││││聯絡,由│2.被告地○○89.05.31調查站筆錄自白,超鋒公司僅││││⑮俊澤公│與得意通、科上及俊澤公司有往來。申○○會於每││││司虛開發│期申報營業稅時告知超鋒公司開立銷項發票,並由││││票予㉗超│申○○將進項發票交給公司處理。(見89年偵字第││││鋒公司│9812號偵查卷第92頁)。│├───┼──────┼────┼───────────────────────┤│合計│85-86年│││││28,758,935元│││└───┴──────┴────┴───────────────────────┘附表二-15.2┌──┬────────────────────────┐│編號│證物│├──┼────────────────────────┤│一│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附件十七)│├──┼────────────────────────┤│二│附表B-2編號06(附件四編號09)俊澤等公司銷貨紀錄│││、發票│├──┼────────────────────────┤│三│附表B-2編號08(附件四編號12)俊澤公司銷項發票、│││進銷貨明細表│├──┼────────────────────────┤│四│附表B-2編號13(附件四編號17)俊澤等公司進銷貨明│││細、發票、往來傳真資料│├──┼────────────────────────┤│五│附表B-3編號01(附件五編號01)俊澤公司86年度總分│││類帳、日記帳│├──┼────────────────────────┤│六│附表B-3編號02(附件五編號02)俊澤公司85年度總分│││類帳、日記帳│├──┼────────────────────────┤│七│附表B-3編號08(附件五編號09)俊澤等公司進銷項發│││票統計資料│├──┼────────────────────────┤│八│附表B-3編號09(附件五編號10)俊澤等公司進銷項發│││票金額分配表│├──┼────────────────────────┤│九│附表B-3編號10(附件五編號11)俊澤公司86年度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表)│├──┼────────────────────────┤│十│附表B-3編號14(附件五編號16)俊澤公司86年統一發│││票│├──┼────────────────────────┤│十一│附表B-3編號15(附件五編號17)俊澤公司85、86年會│││計憑證│├──┼────────────────────────┤│十二│附表B-3編號16(附件五編號18)俊澤公司85年統一發│││票│└──┴────────────────────────┘附表二-16.1虛開發票公司:⑯盟士企業有限公司┌───┬──────┬────┬───────────────────────┐│虛開│年度及金額│行為人│卷證出處││對象││││├───┼──────┼────┼───────────────────────┤│②│87年│子○○、│1.被告申○○││嘉澧│6,997,100元│申○○、│⑴89.03.13調查站筆錄自白,其幫子○○排製進銷││││丁○○,│貨明細資料,曾使用過諾均、嘉澧、凡塞斯、威││││基於共同│尼爾、諾金、廣埠、科隆、台鶴、公霆、得意通││││之犯意聯│、昱享、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絡,由⑯│、富筑、巨旻、堪薩斯、達暉、科上、咏康、超││││盟士公司│鋒等公司(見89年他字第286號偵查卷第10-11││││虛開發票│頁)。││││予②嘉澧│⑵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子○○曾親口承認諾││││公司│均、嘉澧、諾金、廣埠、台鶴、菱異等6家公司│││││係渠設立之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88頁)。│││││2.被告丁○○│││││⑴89.03.20調查站筆錄自白,其自85年初開始為徐│││││金浩從事製作假業績編製的工作,曾使用過諾均│││││、嘉澧、凡塞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隆、│││││台鶴、瑞原、大家豪、公霆、得意通、昱享、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富筑、堪│││││薩斯、達暉、科上等23家公司,且上開公司間均│││││無實際買賣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02、104頁)。│││││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諾均、嘉澧、諾金、│││││台鶴、菱異公司均係子○○所經營設立,分別以│││││渠弟癸○○、人頭陸賢耀、歐振明、黃○○、姜│││││村桂、巳○○掛名為負責人,但實際負責人均為│││││子○○。其中只有諾均設有製造工廠,其餘均為│││││虛設公司。盟士公司由彭宇彬擔任負責人,雖有│││││對外營業,但營業對象均非循環開立發票的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98頁)。│││││3.證人彭原添89.04.20調查站陳述,盟士公司所發生│││││大量進銷項發票使用異常情形是子○○所為,且盟│││││士公司與嘉澧、科隆、台鶴、公霆、昱享、菱異、│││││伯肯、堪薩斯、諾均、凡塞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等13家公司均無實際業務往來(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7、29頁)。│││││4.證人丙○○89.03.23調查站筆錄陳述,從87年1月│││││開始陸續循環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的公司有諾均、嘉│││││澧、凡塞斯、諾金、科隆、台鶴、得意通、昱享、│││││盟士、全昕、巨旻、富筑、堪薩斯等23家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07頁)。│├───┼──────┼────┼───────────────────────┤│⑦│87年│子○○、│1.被告申○○、丁○○之自白,同上②嘉澧公司之1││科隆│3,451,000元│申○○、│、2。││││丁○○,│2.被告卯○○││││與⑦科隆│⑴89.03.27調查站筆錄陳述,開立不實的統一發票││││公司負責│用途,應該是宙○○為了擴大業績(營業額)做││││人卯○○│為公司準備上市上櫃計畫用(見89年偵字第4337││││、總經理│號偵查卷第78頁)。││││宙○○、│⑵89.05.23調查站筆錄自白,科隆公司與諾均、台││││財務主任│鶴、得意通、昱享、俊澤、盟士、全昕、昱瀚、││││寅○○,│富筑、科上、諾金、嘉澧、威尼爾、廣埠、瑞原││││基於共同│、大家豪、公霆、堪薩斯等公司均無實際買賣營││││之犯意聯│業行為。科隆公司與前開諾均等18家公司相互虛││││絡,由⑯│開不實發票情事,寅○○應係受宙○○指使製作││││盟士公司│(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8頁)。││││虛開發票│3.證人彭原添之陳述,同上②嘉澧公司之3。││││予⑦科隆│││││公司│││││(寅○○│││││未據檢察│││││官起訴)││├───┼──────┼────┼───────────────────────┤│⑧│87年│子○○、│1.被告申○○、丁○○之自白,同上②嘉澧公司之1││台鶴│1,496,000元│申○○、│、2。││││丁○○,│2.被告辛○○89.03.13調查站筆錄自白,由子○○找││││與⑧台鶴│申○○設法由其他並無實際交易之公司開立發票給││││公司掛名│台鶴公司做為進項發票,而台鶴公司也有開立無交││││負責人兼│易事實之發票予其他公司做為進項發票之狀況(見││││股東姜村│89年他字286號偵查卷第16頁)。││││桂,基於│3.證人彭原添之陳述,同上②嘉澧公司之3。││││共同之犯│││││意聯絡,│││││由⑯盟士│││││公司虛開│││││發票予⑧│││││台鶴公司││├───┼──────┼────┼───────────────────────┤│⑪│87年│子○○、│1.被告申○○、丁○○之自白,同上②嘉澧公司之1││公霆│2,619,400元│申○○、│、2。││││丁○○,│2.被告未○○89.04.28調查站筆錄自白,其於84年5││││與⑪公霆│月出資投資公霆公司,當時實際負責人己○○要其││││公司實際│掛名擔任負責人,但公司實際業務都是由己○○負││││負責人林│責(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65頁)。││││政雄,基│3.被告己○○89.05.03調查站筆錄自白,公霆公司與││││於共同之│嘉澧、威尼爾、諾金、科隆、得意通、昱享、諾均││││犯意聯絡│、廣埠、台鶴、盟士、達暉、堪薩斯等公司均無實││││,由⑯盟│際生意往來。其因86年間向子○○借款1千萬元無││││士公司虛│力償還,子○○乃要求其以公霆公司配合渠所提供││││開發票予│之11家公司相互對開發票。子○○會在每一期申報││││⑪公霆公│營業稅前,打電話告知當期公霆需虛開多少金額發││││司│票(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1-12頁)。│││││4.證人彭原添之陳述,同上②嘉澧公司之3。│├───┼──────┼────┼───────────────────────┤│⑫│87年│子○○、│1.被告申○○││得意通│2,022,000元│申○○、│⑴同上②嘉澧公司之1。││││丁○○,│⑵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得意通公司是其借用││││基於共同│張標享名義開設的,自從其87年7、8月幫子○○││││之犯意聯│製作各公司相互之間開立的進銷項發票,均無實││││絡,由⑯│際交易行為,都是由其每期編列製作(見89年偵││││盟士公司│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87-89頁)。││││虛開發票│2.被告丁○○││││予⑫得意│⑴同上②嘉澧公司之2。││││通公司│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得意通公司係申○○│││││提供配合的公司,除了子○○所有的10家公司,│││││均係子○○指派員工依據其所編製的發票明細開│││││立不實的發票,申○○則負責開立渠所提供的公│││││司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9頁)。│├───┼──────┼────┼───────────────────────┤│⑬│87年│子○○、│1.被告申○○、丁○○之自白,同上②嘉澧公司之1││昱享│6,329,650元│申○○、│、2。││││丁○○,│2.證人彭原添之陳述,同上②嘉澧公司之3。││││與⑬昱享│││││公司負責│││││人午○○│││││,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⑯盟士公│││││司虛開發│││││票予⑬昱│││││享公司││├───┼──────┼────┼───────────────────────┤│⑭│87年│子○○、│1.被告子○○││菱異│2,321,300元│申○○、│⑴89.05.19調查站筆錄自白,諾均、嘉澧、諾金、││││丁○○,│菱異、堪薩斯、威尼爾公司係其所有,其為了提││││基於共同│高子公司營業額及業績,確實有用其所有的嘉澧││││之犯意聯│、諾金、菱異等諾均公司之子公司與某些公司循││││絡,由⑯│環虛開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02-││││盟士公司│203頁)。││││虛開發票│⑵89.05.23偵查庭自白,確實有利用子公司虛開營││││予⑭菱異│業額(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52頁)。││││公司│⑶89.05.30偵查庭自白,其成立嘉澧、諾均、堪薩│││││斯、威尼爾等公司,其要利用子公司提高營業額│││││,故由申○○開立循環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260頁)。│││││2.被告申○○、丁○○之自白,同上②嘉澧公司之2│││││、3。│├───┼──────┼────┼───────────────────────┤│⑱│87年│子○○、│1.被告申○○、丁○○之自白,同上②嘉澧公司之1││伯肯│771,000元│申○○、│、2。││││丁○○,│2.證人鄧進福││││與⑱伯肯│⑴89.04.20調查站筆錄陳述,壬○○可能利用其於││││公司實際│渠鞋店任職期間,擅自利用其身分證料開設伯肯││││負責人徐│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34頁)。││││久賢,基│⑵89.04.20偵查庭陳述,是子○○拿其身分證將其││││於共同之│登記為名義負責人(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犯意聯絡│43-44頁)。││││,由⑯盟│3.證人彭原添之陳述,同上②嘉澧公司之3。││││士公司虛│││││開發票予│││││⑱伯肯公│││││司││├───┼──────┼────┼───────────────────────┤│合計│87年│││││26,007,450元│││└───┴──────┴────┴───────────────────────┘附表二-16.2┌──┬────────────────────────┐│編號│證物│├──┼────────────────────────┤│一│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附件十七)│├──┼────────────────────────┤│二│附表B-1編號03(附件三編號03)盟士公司股東名冊、│││章程、88年1-6月營業人銷售真與稅額申報書(401表)│││、87年1-12月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三│附表B-1編號05(附件三編號06)盟士公司收支明細帳│├──┼────────────────────────┤│四│附表B-2編號03(附件四編號04)盟士等公司進銷項明│││細表│└──┴────────────────────────┘附表二-17.1虛開發票公司:⑰全昕企業有限公司┌───┬──────┬────┬───────────────────────┐│虛開│年度及金額│行為人│卷證出處││對象││││├───┼──────┼────┼───────────────────────┤│②│87年│子○○、│1.被告申○○││嘉澧│1,024,450元│申○○、│⑴89.03.13調查站筆錄自白,其幫子○○排製進銷││││丁○○,│貨明細資料,曾使用過諾均、嘉澧、凡塞斯、威││││基於共同│尼爾、諾金、廣埠、科隆、台鶴、公霆、得意通││││之犯意聯│、昱享、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絡,由⑰│、富筑、巨旻、堪薩斯、達暉、科上、咏康、超││││全昕公司│鋒等公司(見89年他字第286號偵查卷第10-11││││虛開發票│頁)。││││予②嘉澧│⑵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全昕公司係其向負責││││公司│人吳文龍借乙本發票作為循環開立不實發票之用│││││,並無實際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87-88頁)。│││││⑶89.05.23調查站筆錄自白,由於其開設之科上及│││││俊澤公司因經營不善相繼關閉,故其曾借用全昕│││││公司發票繼續營運。(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26頁)。│││││2.被告丁○○│││││⑴89.03.20調查站筆錄自白,其自85年初開始為徐│││││金浩從事製作假業績編製的工作,曾使用過諾均│││││、嘉澧、凡塞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隆、│││││台鶴、瑞原、大家豪、公霆、得意通、昱享、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富筑、堪│││││薩斯、達暉、科上等23家公司,且上開公司間均│││││無實際買賣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02、104頁)。│││││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全昕公司係申○○提│││││供配合的公司,除了子○○所有的10家公司,均│││││係子○○指派員工依據其所編製的發票明細開立│││││不實的發票,申○○則負責開立渠所提供的公司│││││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9頁)。│││││3.證人吳文龍89.04.20調查站筆錄陳述,全昕公司係│││││其與申○○共同設立,惟各做各的生意,後其向廖│││││發水要求將公司辦理停業。至全昕公司之帳務由廖│││││發水負責,統一發票亦由申○○購買(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36-37頁)。│││││4.證人丙○○89.03.23調查站筆錄陳述,從87年1月│││││開始陸續循環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的公司有諾均、嘉│││││澧、凡塞斯、諾金、科隆、台鶴、得意通、昱享、│││││盟士、全昕、巨旻、富筑、堪薩斯等23家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07頁)。│├───┼──────┼────┼───────────────────────┤│⑦│86-87年│子○○、│1.被告申○○、丁○○之自白,同上②嘉澧公司之1││科隆│10,976,845元│申○○、│、2││││丁○○,│2.被告卯○○││││與⑦科隆│⑴89.03.27調查站筆錄陳述,開立不實的統一發票││││公司負責│用途,應該是宙○○為了擴大業績(營業額)做││││人卯○○│為公司準備上市上櫃計畫用(見89年偵字第4337││││、總經理│號偵查卷第78頁)。││││宙○○、│⑵89.05.23調查站筆錄自白,科隆公司與諾均、台││││財務主許│鶴、得意通、昱享、俊澤、盟士、全昕、昱瀚、││││榮輝,基│富筑、科上、諾金、嘉澧、威尼爾、廣埠、瑞原││││於共同之│、大家豪、公霆、堪薩斯等公司均無實際買賣營││││犯意聯絡│業行為。科隆公司與前開諾均等18家公司相互虛││││,由⑰全│開不實發票情事,寅○○應係受宙○○指使製作││││昕公司虛│(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8頁)。││││開發票予│3.證人丙○○之陳述,同上②嘉澧公司之4。││││⑦科隆公│││││司│││││(寅○○│││││未據檢察│││││官起訴)││├───┼──────┼────┼───────────────────────┤│⑧│87年│子○○、│1.被告申○○││台鶴│2,007,150元│申○○、│⑴同上②嘉澧公司之1。││││丁○○,│⑵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子○○曾親口承認諾││││與⑧台鶴│均、嘉澧、諾金、廣埠、台鶴、菱異等6家公司││││公司掛名│係渠設立之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負責人兼│88頁)。││││股東姜村│2.被告辛○○89.03.13調查站筆錄自白,由子○○找││││桂,基於│申○○設法由其他並無實際交易之公司開立發票給││││共同之犯│台鶴公司做為進項發票,而台鶴公司也有開立無交││││意聯絡,│易事實之發票予其他公司做為進項發票之狀況(見││││由⑰全昕│89年他字286號偵查卷第16頁)。││││公司虛開│3.被告丁○○││││發票予⑧│⑴同上②嘉澧公司之2。││││台鶴公司│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台鶴公司係子○○所│││││經營設立,由辛○○掛名為負責人,但實際負責│││││人為子○○(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98頁)。│││││4.證人丙○○之陳述,同上②嘉澧公司之4。│├───┼──────┼────┼───────────────────────┤│⑨│86年│子○○、│1.被告丁○○││瑞原│477,000元│丁○○,│⑴同上②嘉澧公司之2。││││基於共同│⑵89.03.20調查站筆錄自白,其自85年初開始為徐││││之犯意聯│金浩從事製作假業績編製的工作。瑞原公司於84││││絡,由⑰│年底遷廠至桃園後,一直沒有營運生產及銷售。││││全昕公司│在遷廠前曾向土銀新店分行融資300萬元,故公││││虛開發票│司必須製作假業績開立不實的進銷項發票,否則││││予⑨瑞原│公司半年完全沒有營運,銀行會要求償還前開貸││││公司│款。而實際上公司完全沒有營運。其編製假業績│││││曾使用過威尼爾、瑞原等公司,且上開公司間均│││││無實際買賣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02-104頁)。│││││⑶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其一直在子○○以瑞│││││原公司掛名負責人戌○○名義購置的房舍(桃園│││││市○○路68號1-5樓)編製23家公司不實的進銷│││││項銷售額(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頁)│││││。│││││⑷89.05.23調查站筆錄自白,瑞原公司85年以後之│││││資料均為偽造虛增,因瑞原公司當時已無實際營│││││運(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23頁)。│├───┼──────┼────┼───────────────────────┤│⑫│86-87年│子○○、│1.被告申○○││得意通│6,048,360元│申○○、│⑴同上②嘉澧公司之1。││││丁○○,│⑵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得意通公司是其借用││││基於共同│張標享名義開設的,自從其87年7、8月幫子○○││││之犯意聯│製作各公司相互之間開立的進銷項發票,均無實││││絡,由⑰│際交易行為,都是由其每期編列製作(見89年偵││││全昕公司│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87-89頁)。││││虛開發票│2.被告丁○○││││予⑫得意│⑴同上②嘉澧公司之2。││││通公司│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得意通公司係申○○│││││提供配合的公司,除了子○○所有的10家公司,│││││均係子○○指派員工依據其所編製的發票明細開│││││立不實的發票,申○○則負責開立渠所提供的公│││││司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9頁)。│││││3.證人丙○○之陳述,同上②嘉澧公司之4。│├───┼──────┼────┼───────────────────────┤│⑬│86-87年│子○○、│1.被告申○○、丁○○之自白,同上②嘉澧公司之1││昱享│11,777,059元│申○○、│、2。││││丁○○,│2.證人丙○○之陳述,同上②嘉澧公司之4。││││與⑬昱享│3.證人寅○○89.03.29調查站筆錄陳述,其和丁○○││││公司負責│曾利用諾均、威尼爾、廣埠、大家豪、昱享、堪薩││││人午○○│斯、咏康、廣隆、全昕、昱瀚等公司名義相互開立││││基於共同│不實之進銷項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之犯意聯│159頁)。││││絡,由⑰│││││全昕公司│││││虛開發票│││││予⑬昱享│││││公司││├───┼──────┼────┼───────────────────────┤│⑮│87年│子○○、│1.被告申○○││俊澤│792,800元│申○○、│⑴同上②嘉澧公司之1。││││丁○○,│⑵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俊澤公司是其本人申││││基於共同│請成立之公司,子○○提供之17家公司與其自行││││之犯意聯│運用的6家公司相互之間開立的進銷項發票,均││││絡,由⑰│無實際交易行為,都是其每期編列製作(見89年││││全昕公司│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87-89頁)。││││虛開發票│⑶89.05.23調查站筆錄自白,子○○向其借用科上││││予⑮俊澤│及俊澤公司之統一發票,且87年6月以前該不實││││公司│之統一發票由丁○○編製,後改由其負責編製(│││││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26-27頁)。│││││2.被告丁○○│││││⑴同上②嘉澧公司之2。│││││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俊澤公司係申○○提│││││供配合的公司,除了子○○所有的10家公司,均│││││係子○○指派員工依據其所編製的發票明細開立│││││不實的發票,申○○則負責開立渠所提供的公司│││││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9頁)。│├───┼──────┼────┼───────────────────────┤│⑲│86年│子○○、│1.被告申○○、丁○○之自白,同上②嘉澧公司之1││昱瀚│1,795,150元│丁○○,│2。││││與⑲昱瀚│2.證人寅○○之陳述,同上⑬昱享公司之3。││││公司負責│││││人午○○│││││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⑰│││││全昕公司│││││虛開發票│││││予⑲昱瀚│││││公司│││││││├───┼──────┼────┼───────────────────────┤│合計│86-87年│││││34,898,814元│││└───┴──────┴────┴───────────────────────┘附表二-17.2┌──┬────────────────────────┐│編號│證物│├──┼────────────────────────┤│一│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附件十七)│├──┼────────────────────────┤│二│附表B-2編號05(附件四編號08)全昕公司87年3-4月進│││銷項紀錄、發票│├──┼────────────────────────┤│三│附表B-2編號13(附件四編號17)全昕等公司進銷項明│││細、發票、往來傳真文件│├──┼────────────────────────┤│四│附表B-3編號07(附件五編號08)全昕等公司循環開立│││發票分配表│├──┼────────────────────────┤│五│附表B-3編號08(附件五編號09)全昕等公司進銷項發│││票統計資料│├──┼────────────────────────┤│六│附表B-3編號09(附件五編號10)全昕等公司進銷項發│││票金額分配表│├──┼────────────────────────┤│七│附表B-3編號12(附件五編號14)全昕公司執照、股東│││名冊、開立之發票及影本│├──┼────────────────────────┤│八│附表B-4編號05(附件六編號10)全昕公司執照、設立│││登記卡、股東名單、86年3月至87年4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表)、86年4-12月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附表二-18.1虛開發票公司:⑱伯肯國際開發有限公司┌───┬──────┬────┬───────────────────────┐│虛開│年度及金額│行為人│卷證出處││對象││││├───┼──────┼────┼───────────────────────┤│②│87-88年│子○○、│1.被告申○○89.03.13調查站筆錄自白,其幫子○○││嘉澧│1,716,600元│申○○、│排製進銷貨明細資料,曾使用過諾均、嘉澧、凡塞││││丁○○,│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隆、台鶴、公霆、得││││與⑱伯肯│意通、昱享、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公司實際│瀚、富筑、巨旻、堪薩斯、達暉、科上、咏康、超││││負責人徐│鋒等公司(見89年他字第286號偵查卷第10-11頁││││久賢,基│)。││││於共同之│2.被告丁○○││││犯意聯絡│⑴89.03.20調查站筆錄自白,其自85年初開始為徐││││,由⑱伯│金浩從事製作假業績編製的工作,曾使用過諾均││││肯公司虛│、嘉澧、凡塞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隆、││││開發票予│台鶴、瑞原、大家豪、公霆、得意通、昱享、菱││││②嘉澧公│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富筑、堪││││司│薩斯、達暉、科上等23家公司,且上開公司間均│││││無實際買賣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02、104頁)。│││││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諾均、嘉澧、諾金、│││││台鶴、菱異公司均係子○○所經營設立,分別以│││││渠弟癸○○、人頭陸賢耀、歐振明、黃○○、姜│││││村桂、巳○○掛名為負責人,但實際負責人均為│││││子○○。其中只有諾均設有製造工廠,其餘均為│││││虛設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8頁)│││││。│││││3.證人鄧進福│││││⑴89.04.20調查站筆錄陳述,壬○○可能利用其於│││││渠鞋店任職期間,擅自利用其身分證料開設伯肯│││││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34頁)。│││││⑵89.04.20偵查庭陳述,是子○○拿其身分證將其│││││登記為名義負責人(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43-44頁)。│├───┼──────┼────┼───────────────────────┤│④│87-88年│子○○、│1.被告子○○││威尼爾│5,627,900元│申○○、│⑴89.05.19調查站筆錄自白,諾均、嘉澧、諾金、││││丁○○,│菱異、堪薩斯、威尼爾公司係其所有,其為了提││││與⑱伯肯│高子公司營業額及業績,確實有用其所有的嘉澧││││公司實際│、諾金、菱異等諾均公司之子公司與某些公司循││││負責人徐│環虛開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02-││││久賢,基│203頁)。││││於共同之│⑵89.05.23偵查庭自白,確實有利用子公司虛開營││││犯意聯絡│業額(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52頁)。││││,由⑱伯│⑶89.05.30偵查庭自白,其成立嘉澧、諾均、堪薩││││肯公司虛│斯、威尼爾等公司,其要利用子公司提高營業額││││開發票予│,故由申○○開立循環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④威尼爾│號偵查卷260頁)。││││公司│2.被告申○○之自白,同上②嘉澧公司之1。│││││3.被告丁○○│││││⑴同上②嘉澧公司之2。│││││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威尼爾公司係其朋友│││││劉火金頂讓給子○○,由子○○指示加入循環公│││││司(見89年偵字第97-98頁)。│├───┼──────┼────┼───────────────────────┤│⑥│87-88年│子○○、│1.被告申○○││廣埠│4,651,800元│申○○、│⑴同上②嘉澧公司之1。││││丁○○,│⑵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子○○曾親口承認諾││││與⑱伯肯│均、嘉澧、諾金、廣埠、台鶴、菱異等6家公司││││公司實際│係渠設立之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負責人徐│88頁)。││││久賢,及│2.被告丁○○之自白,同上②嘉澧公司之2。││││⑥廣埠公│││││司丙○○│││││,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⑱伯肯公│││││司虛開發│││││票予⑥廣│││││埠公司│││││(丙○○│││││未據檢察│││││官起訴)││├───┼──────┼────┼───────────────────────┤│⑭│87-88年│子○○、│1.被告子○○之自白,同上④威尼爾公司之1。││菱異│1,886,000元│申○○、│2.被告申○○、丁○○之自白,同上②嘉澧公司之1││││丁○○,│、2。││││與⑱伯肯│││││公司實際│││││負責人徐│││││久賢,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⑱伯│││││肯公司虛│││││開發票予│││││⑭菱異公│││││司││├───┼──────┼────┼───────────────────────┤│㉒│87-88年│子○○、│1.被告子○○之自白,同上④威尼爾公司之1。││堪薩斯│2,251,200元│申○○、│2.被告申○○、丁○○之自白,同上②嘉澧公司之1││││丁○○,│、2。││││與⑱伯肯│││││公司實際│││││負責人徐│││││久賢,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⑱伯│││││肯公司虛│││││開發票予│││││㉒堪薩斯│││││公司││├───┼──────┼────┼───────────────────────┤│合計│87-88年│││││16,133,500元│││└───┴──────┴────┴───────────────────────┘附表二-18.2┌──┬────────────────────────┐│編號│證物│├──┼────────────────────────┤│一│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附件十七)│├──┼────────────────────────┤│二│附表B-2編號03(附件四編號04)伯肯等公司進銷項明│││細表│└──┴────────────────────────┘附表二-19.1虛開發票公司:⑲昱瀚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虛開│年度及金額│行為人│卷證出處││對象││││├───┼──────┼────┼───────────────────────┤│①│86-87年│子○○、│1.被告申○○89.03.13調查站筆錄自白,其幫子○○││諾均│5,032,464元│申○○、│排製進銷貨明細資料,曾使用過諾均、嘉澧、凡塞││││丁○○,│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隆、台鶴、公霆、得││││與①諾均│意通、昱享、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公司經理│瀚、富筑、巨旻、堪薩斯、達暉、科上、咏康、超││││黃夢桂,│鋒等公司(見89年他字第286號偵查卷第10-11頁││││及⑲昱瀚│)。││││公司負責│2.被告丁○○89.03.20調查站筆錄自白,其自85年初││││人午○○│開始為子○○從事製作假業績編製的工作,曾使用││││,基於共│過諾均、嘉澧、凡塞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同之犯意│隆、台鶴、瑞原、大家豪、公霆、得意通、昱享、││││聯絡,由│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富筑、堪││││⑲昱瀚公│薩斯、達暉、科上等23家公司,且上開公司間均無││││司虛開發│實際買賣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票予①諾│102、104頁)。││││均公司│3.證人黃夢桂89.05.09調查站陳述,85年間昱瀚公司││││(黃夢桂│負責人午○○與子○○合作開設諾均公司,彼此間││││未據檢察│即互開不實發票(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6││││官起訴)│頁)。│││││4.證人寅○○89.03.29調查站筆錄陳述,其和丁○○│││││曾利用諾均、威尼爾、廣埠、大家豪、昱享、堪薩│││││斯、咏康、廣隆、全昕、昱瀚等公司名義相互開立│││││不實之進銷項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59頁)。│├───┼──────┼────┼───────────────────────┤│④│86年│子○○、│1.被告子○○││威尼爾│1,553,768元│丁○○,│⑴89.05.19調查站筆錄自白,諾均、嘉澧、諾金、││││與⑲昱瀚│菱異、堪薩斯、威尼爾公司係其所有,其為了提││││公司負責│高子公司營業額及業績,確實有用其所有的嘉澧││││人午○○│、諾金、菱異等諾均公司之子公司與某些公司循││││,基於共│環虛開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02-││││同之犯意│203頁)。││││聯絡,由│⑵89.05.23偵查庭自白,確實有利用子公司虛開營││││⑲昱瀚公│業額(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52頁)。││││司虛開發│⑶89.05.30偵查庭自白,其成立嘉澧、諾均、堪薩││││票予④威│斯、威尼爾等公司,其要利用子公司提高營業額││││尼爾公司│,故由申○○開立循環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260頁)。│││││2.被告申○○、丁○○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3.證人寅○○之陳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4。│├───┼──────┼────┼───────────────────────┤│⑦│85-86年│子○○、│1.被告申○○、丁○○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科隆│29,217,300元│丁○○,│、2。││││與⑲昱瀚│2.被告卯○○││││公司負責│⑴89.03.27調查站筆錄陳述,開立不實的統一發票││││人午○○│用途,應該是宙○○為了擴大業績(營業額)做││││,及⑦科│為公司準備上市上櫃計畫用(見89年偵字第4337││││隆公司負│號偵查卷第78頁)。││││責人陳江│⑵89.05.23調查站筆錄自白,科隆公司與諾均、台││││全、總經│鶴、得意通、昱享、俊澤、盟士、全昕、昱瀚、││││理宙○○│富筑、科上、諾金、嘉澧、威尼爾、廣埠、瑞原││││、財務主│、大家豪、公霆、堪薩斯等公司均無實際買賣營││││任寅○○│業行為。科隆公司與前開諾均等18家公司相互虛││││,基於共│開不實發票情事,寅○○應係受宙○○指使製作││││同之犯意│(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8頁)。││││聯絡,由│││││⑲昱瀚公│││││司虛開發│││││票予⑦科│││││隆公司(│││││寅○○未│││││據檢察官│││││起訴)│││││││├───┼──────┼────┼───────────────────────┤│⑩│86年│子○○、│1.被告丁○○││大家豪│2,664,660元│丁○○,│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與⑲昱瀚│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大家豪公司係負責人││││公司負責│乙○○與其相互間共同需要製造業績而配合循環││││人午○○│開立不實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及⑩大│-98頁)。││││家豪公司│2.證人寅○○之陳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4。││││負責人朱│││││友龍,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⑲昱│││││瀚公司虛│││││開發票予│││││⑩大家豪│││││公司│││││││├───┼──────┼────┼───────────────────────┤│⑫│86年│子○○、│1.被告丁○○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得意通│142,000元│申○○、│││││丁○○,│││││與⑲昱瀚│││││公司負責│││││人午○○│││││,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⑲昱瀚公│││││司虛開發│││││票予⑫得│││││意通公司│││││││││││││││││├───┼──────┼────┼───────────────────────┤│⑬│85-87年│子○○、│1.被告申○○、丁○○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昱享│3,489,761元│申○○、│、2。││││丁○○,│2.證人寅○○之陳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4。││││與⑲昱瀚│││││、⑬昱享│││││公司負責│││││人午○○│││││,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⑲昱瀚公│││││司虛開發│││││票予①諾│││││均公司││├───┼──────┼────┼───────────────────────┤│⑰│86年│子○○、│1.被告申○○││全昕│144,000元│申○○、│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丁○○,│⑵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全昕公司係其向負責││││與⑲昱瀚│人吳文龍借乙本發票作為循環開立不實發票之用││││公司負責│,並無實際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人午○○│卷87-88頁)。││││,基於共│⑶89.05.23調查站筆錄自白,由於其開設之科上及││││同之犯意│俊澤公司因經營不善相繼關閉,故其曾借用全昕││││聯絡,由│公司發票繼續營運。(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⑲昱瀚公│卷第26頁)。││││司虛開發│2.被告丁○○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票予⑰全│3.證人寅○○之陳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4。││││昕公司││├───┼──────┼────┼───────────────────────┤│㉒│85年│子○○、│1.被告子○○之自白,同上④威尼爾公司之1。││堪薩斯│4,451,500元│丁○○,│2.被告申○○、丁○○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與⑲昱瀚│2。││││公司負責│3.證人寅○○之陳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4。││││人午○○│││││,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⑲昱瀚公│││││司虛開發│││││票予㉒堪│││││薩斯公司│││││││├───┼──────┼────┼───────────────────────┤│合計│85-87年│││││46,695,453元│││└───┴──────┴────┴───────────────────────┘附表二-19.2┌──┬────────────────────────┐│編號│證物│├──┼────────────────────────┤│一│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附件十七)│├──┼────────────────────────┤│二│附表B-2編號06(附件四編號09)昱瀚等公司銷貨紀錄│││、發票│├──┼────────────────────────┤│三│附表B-2編號13(附件四編號17)昱瀚等公司進銷項明│││細、發票、往來傳真文件│├──┼────────────────────────┤│四│附表B-3編號09(附件五編號10)昱瀚等公司進銷項發│││票金額分配表│└──┴────────────────────────┘附表二-20.1虛開發票公司:⑳巨旻科技實業有限公司┌───┬──────┬────┬───────────────────────┐│虛開│年度及金額│行為人│卷證出處││對象││││├───┼──────┼────┼───────────────────────┤│②│88年│子○○、│1.被告子○○││嘉澧│12,048,860元│申○○基│⑴89.03.13調查站筆錄自白,申○○係巨旻公司負││││於共同之│責人,巨旻公司與諾均、嘉澧、凡塞斯、威尼爾││││犯意聯絡│、廣埠、諾金等公司除真實交易外,相互間虛開││││,由⑳巨│發票以互相增加業績(見89年他字第286號偵查││││旻公司虛│卷第8頁)。││││開發票予│⑵89.05.19調查站筆錄自白,諾均、嘉澧、諾金、││││②嘉澧公│菱異、堪薩斯、威尼爾公司係其所有,其為了提││││司│高子公司營業額及業績,確實有用其所有的嘉澧│││││、諾金、菱異等諾均公司之子公司與某些公司循│││││環虛開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02-│││││203頁)。│││││⑶89.05.23偵查庭自白,確實有利用子公司虛開營│││││業額(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52頁)。│││││⑷89.05.30偵查庭自白,其成立嘉澧、諾均、堪薩│││││斯、威尼爾等公司,其要利用子公司提高營業額│││││,故由申○○開立循環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260頁)。│││││2.被告申○○│││││⑴89.03.13調查站筆錄自白,其幫子○○排製進銷│││││貨明細資料,曾使用過諾均、嘉澧、凡塞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隆、台鶴、公霆、得意通│││││、昱享、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富筑、巨旻、堪薩斯、達暉、科上、咏康、超│││││鋒等公司(見89年他字第286號偵查卷第10-11│││││頁)。│││││⑵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巨旻公司係其向實際│││││負責人潘聖賜借乙本發票使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87-88頁)。│││││3.被告丁○○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諾均、嘉澧│││││、諾金、台鶴、菱異公司均係子○○所經營設立,│││││分別以渠弟癸○○、人頭陸賢耀、歐振明、黃○○│││││、辛○○、巳○○掛名為負責人,但實際負責人均│││││為子○○。其中只有諾均設有製造工廠,其餘均為│││││虛設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8頁)。│││││4.證人丙○○89.03.23調查站筆錄陳述,從87年1月│││││開始陸續循環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的公司有諾均、嘉│││││澧、凡塞斯、諾金、科隆、台鶴、得意通、昱享、│││││盟士、全昕、巨旻、富筑、堪薩斯等23家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07頁)。│├───┼──────┼────┼───────────────────────┤│⑦│87年│子○○、│1.被告申○○之自白,同上②嘉澧公司之2。││科隆│101,665元│申○○,│2.證人丙○○之陳述,同上②嘉澧公司之4。││││與⑦科隆│││││公司負責│││││人卯○○│││││、總經理│││││宙○○、│││││財務主任│││││寅○○,│││││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⑳│││││巨旻公司│││││虛開發票│││││予⑦科隆│││││公司│││││(寅○○│││││未據檢察│││││官起訴)││├───┼──────┼────┼───────────────────────┤│⑧│88年│子○○、│1.被告申○○││台鶴│5,317,570元│申○○,│⑴同上②嘉澧公司之2。││││與⑧台鶴│⑵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子○○曾親口承認諾││││公司掛名│均、嘉澧、諾金、廣埠、台鶴、菱異等6家公司││││負責人兼│係渠設立之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股東姜村│88頁)。││││桂,基於│2.被告辛○○89.03.13調查站筆錄自白,由子○○找││││共同之犯│申○○設法由其他並無實際交易之公司開立發票給││││意聯絡,│台鶴公司做為進項發票,而台鶴公司也有開立無交││││由⑳巨旻│易事實之發票予其他公司做為進項發票之狀況(見││││公司虛開│89年他字286號偵查卷第16頁)。││││發票予⑧│3.證人丙○○之陳述,同上②嘉澧公司之4。││││台鶴公司││├───┼──────┼────┼───────────────────────┤│⑭│88年│子○○、│1.被告子○○、申○○之自白,同上②嘉澧公司之1││菱異│4,493,200元│申○○基│、2。││││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⑳巨│││││旻公司虛│││││開發票予│││││⑭菱異公│││││司││├───┼──────┼────┼───────────────────────┤│⑱│88年│子○○、│1.被告申○○之自白,同上②嘉澧公司之2。││伯肯│840,000元│申○○,│2.證人鄧進福││││與⑱伯肯│⑴89.04.20調查站筆錄陳述,壬○○可能利用其於││││公司實際│渠鞋店任職期間,擅自利用其身分證料開設伯肯││││負責人徐│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34頁)。││││久賢,基│⑵89.04.20偵查庭陳述,是子○○拿其身分證將其││││於共同之│登記為名義負責人(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犯意聯絡│43-44頁)。││││,由⑳巨│││││旻公司虛│││││開發票予│││││⑱伯肯公│││││司││├───┼──────┼────┼───────────────────────┤│㉒│88年│子○○、│1.被告子○○、申○○之自白,同上②嘉澧公司之1││堪薩斯│864,200元│申○○基│、2。││││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⑳巨│││││旻公司虛│││││開發票予│││││㉒堪薩斯│││││公司││├───┼──────┼────┼───────────────────────┤│㉗│87-88年│子○○、│1.被告申○○││超鋒│6,176,300元│申○○,│⑴同上②嘉澧公司之2。││││與超鋒公│⑵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超鋒公司是其向實際││││司行政經│負責人地○○借發票,其將每期欲開的發票報給││││理地○○│地○○,地○○即會開立銷貨發票,則將他公司││││,基於共│不實的進項發票交給地○○。巨旻公司則是其向││││同之犯意│實際負責人潘聖賜借乙本發票使用(見89年偵字││││聯絡,由│第4337號偵查卷第87-88頁)。││││⑳巨旻公│2.被告地○○89.05.31調查站筆錄自白,超鋒公司僅││││司虛開發│與得意通、科上及俊澤公司有往來,其他公司(廣││││票予㉗超│埠、嘉澧、龍昱、堪薩斯、諾均、台鶴、諾金、巨││││鋒公司│旻等)則均無實際交易行為。申○○會於每期申報│││││營業稅時告知超鋒公司開立銷項發票,並由申○○│││││將進項發票交給公司處理。(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92頁)。│├───┼──────┼────┼───────────────────────┤│合計│87-88年│││││29,841,795元│││└───┴──────┴────┴───────────────────────┘附表二-20.2┌──┬────────────────────────┐│編號│證物│├──┼────────────────────────┤│一│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附件十七)│├──┼────────────────────────┤│二│附表B-2編號10(附件四編號14)巨旻公司87年3月至88│││年1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表)、資產負│││債表│├──┼────────────────────────┤│三│附表B-2編號11(附件四編號15)巨旻公司88年度進銷│││項發票、明細│├──┼────────────────────────┤│四│附表B-2編號12(附件四編號16)巨旻公司與各公司間│││往來傳真資料│├──┼────────────────────────┤│五│附表B-2編號14(附件四編號20)巨旻公司銷貨單│└──┴────────────────────────┘附表二-21.1虛開發票公司:㉑富筑實業有限公司┌───┬──────┬────┬───────────────────────┐│虛開│年度及金額│行為人│卷證出處││對象││││├───┼──────┼────┼───────────────────────┤│⑦│87年│子○○、│1.被告申○○89.03.13調查站筆錄自白,其幫子○○││科隆│2,999,000元│申○○、│排製進銷貨明細資料,曾使用過諾均、嘉澧、凡塞││││丁○○,│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隆、台鶴、公霆、得││││與⑦科隆│意通、昱享、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公司負責│瀚、富筑、巨旻、堪薩斯、達暉、科上、咏康、超││││人卯○○│鋒等公司(見89年他字第286號偵查卷第10-11頁││││、總經理│)。││││宙○○、│2.被告丁○○89.03.20調查站筆錄自白,其自85年初││││財務主任│開始為子○○從事製作假業績編製的工作,曾使用││││寅○○,│過諾均、嘉澧、凡塞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基於共同│隆、台鶴、瑞原、大家豪、公霆、得意通、昱享、││││之犯意聯│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富筑、堪││││絡,由㉑│薩斯、達暉、科上等23家公司,且上開公司間均無││││富筑公司│實際買賣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虛開發票│102、104頁)。││││予⑦科隆│3.證人丙○○89.03.23調查站筆錄陳述,從87年1月││││公司│開始陸續循環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的公司有諾均、嘉││││(寅○○│澧、凡塞斯、諾金、科隆、台鶴、得意通、昱享、││││未據檢察│盟士、全昕、巨旻、富筑、堪薩斯等23家公司(見││││官起訴)│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07頁)。│││││4.被告卯○○│││││⑴89.03.27調查站筆錄陳述,開立不實的統一發票│││││用途,應該是宙○○為了擴大業績(營業額)做│││││為公司準備上市上櫃計畫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78頁)。│││││⑵89.05.23調查站筆錄自白,科隆公司與諾均、台│││││鶴、得意通、昱享、俊澤、盟士、全昕、昱瀚、│││││富筑、科上、諾金、嘉澧、威尼爾、廣埠、瑞原│││││、大家豪、公霆、堪薩斯等公司均無實際買賣營│││││業行為。科隆公司與前開諾均等18家公司相互虛│││││開不實發票情事,寅○○應係受宙○○指使製作│││││(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8頁)。│├───┼──────┼────┼───────────────────────┤│⑫│87年│子○○、│1.被告申○○││得意通│2,000,700元│申○○、│⑴同上⑦科隆公司之1。││││丁○○,│⑵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得意通公司是其借用││││基於共同│張標享名義開設的,自從其87年7、8月幫子○○││││之犯意聯│製作各公司相互之間開立的進銷項發票,均無實││││絡,由㉑│際交易行為,都是由其每期編列製作(見89年偵││││富筑公司│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87-89頁)。││││虛開發票│2.被告丁○○││││予⑫得意│⑴同上⑦科隆公司之2。││││通公司│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得意通公司係申○○│││││提供配合的公司,除了子○○所有的10家公司,│││││均係子○○指派員工依據其所編製的發票明細開│││││立不實的發票,申○○則負責開立渠所提供的公│││││司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9頁)。│││││3.證人丙○○之陳述,同上⑦科隆公司之3。│├───┼──────┼────┼───────────────────────┤│⑰│87年│子○○、│1.被告申○○││全昕│1,013,550元│申○○、│⑴同上⑦科隆公司之1。││││丁○○,│⑵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全昕公司係其向負責││││基於共同│人吳文龍借乙本發票作為循環開立不實發票之用││││之犯意聯│,並無實際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絡,由㉑│卷87-88頁)。││││富筑公司│⑶89.05.23調查站筆錄自白,由於其開設之科上及││││虛開發票│俊澤公司因經營不善相繼關閉,故其曾借用全昕││││予⑰全昕│公司發票繼續營運。(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公司│卷第26頁)。│││││2.被告丁○○之自白,同上⑦科隆公司之2。│││││3.證人丙○○之陳述,同上⑦科隆公司之3。│├───┼──────┼────┼───────────────────────┤│合計│87年│││││6,013,250元│││└───┴──────┴────┴───────────────────────┘附表二-21.2┌──┬────────────────────────┐│編號│證物│├──┼────────────────────────┤│一│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附件十七)│├──┼────────────────────────┤│二│附表B-2編號07(附件四編號10)富筑等公司進銷項紀│││錄表、排製草稿│├──┼────────────────────────┤│三│附表B-3編號07(附件五編號08)富筑等公司循環開立│││發票分配表│├──┼────────────────────────┤│四│附表B-4編號04(附件六編號06)富筑公司執照、變更│││事項登記卡、股東名冊、86年度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表)、83-85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附表二-22.1虛開發票公司:㉒堪薩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虛開│年度及金額│行為人│卷證出處││對象││││├───┼──────┼────┼───────────────────────┤│①│86-88年│子○○、│1.被告子○○││諾均│30,740,605元│申○○、│⑴89.05.19調查站筆錄自白,諾均、嘉澧、諾金、││││丁○○,│菱異、堪薩斯、威尼爾公司係其所有,其為了提││││與①諾均│高子公司營業額及業績,確實有用其所有的嘉澧││││公司經理│、諾金、菱異等諾均公司之子公司與某些公司循││││黃夢桂,│環虛開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02-││││基於共同│203頁)。││││之犯意聯│⑵89.05.23偵查庭自白,確實有利用子公司虛開營││││絡,由㉒│業額(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52頁)。││││堪薩斯公│⑶89.05.30偵查庭自白,其成立嘉澧、諾均、堪薩││││司虛開發│斯、威尼爾等公司,其要利用子公司提高營業額││││票予①諾│,故由申○○開立循環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均公司│號偵查卷260頁)。││││(黃夢桂│2.被告申○○89.03.13調查站筆錄自白,其幫子○○││││未據檢察│排製進銷貨明細資料,曾使用過諾均、嘉澧、凡塞││││官起訴)│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隆、台鶴、公霆、得│││││意通、昱享、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富筑、巨旻、堪薩斯、達暉、科上、咏康、超│││││鋒等公司(見89年他字第286號偵查卷第10-11頁│││││)。│││││3.被告丁○○89.03.20調查站筆錄自白,其自85年初│││││開始為子○○從事製作假業績編製的工作,曾使用│││││過諾均、嘉澧、凡塞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隆、台鶴、瑞原、大家豪、公霆、得意通、昱享、│││││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富筑、堪│││││薩斯、達暉、科上等23家公司,且上開公司間均無│││││實際買賣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02、104頁)。│││││4.被告天○○89.04.06調查站筆錄自白,其以每月│││││15,000之代價,答應掛名擔任堪薩斯公司負責人,│││││子○○則為實際負責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61頁)。│││││5.證人丙○○89.03.23調查站筆錄陳述,從87年1月│││││開始陸續循環開立不實統一發票的公司有諾均、嘉│││││澧、凡塞斯、諾金、科隆、台鶴、得意通、昱享、│││││盟士、全昕、巨旻、富筑、堪薩斯等23家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07頁)。│││││6.證人寅○○89.03.29調查站筆錄陳述,其和丁○○│││││曾利用諾均、威尼爾、廣埠、大家豪、昱享、堪薩│││││斯、咏康、廣隆、全昕、昱瀚等公司名義相互開立│││││不實之進銷項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59頁)。│├───┼──────┼────┼───────────────────────┤│③│87-88年│子○○、│1.被告申○○、丁○○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凡塞斯│745,900元│申○○、│3。││││丁○○,│2.證人林宗明││││基於共同│⑴89.04.20調查站筆錄陳述,壬○○持其身分證辦││││之犯意聯│理公司設立,後其即向壬○○表示不願開設公司││││絡,由㉒│及擔任負責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39││││堪薩斯公│頁)。││││司虛開發│⑵89.04.20偵查庭陳述,「小徐」持其身分證去辦││││票予③凡│公司設立登記,本說要合夥,但設立後其即說不││││塞斯公司│要(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44-45頁)。│││││3.證人丙○○之陳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5。│├───┼──────┼────┼───────────────────────┤│④│86-88年│子○○、│1.被告子○○、申○○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威尼爾│13,566,845元│申○○、│、2。││││丁○○,│2.被告丁○○││││基於共同│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3。││││之犯意聯│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堪薩斯公司由子○○││││絡,由㉒│找人頭天○○擔任公司負責人,威尼爾公司係其││││堪薩斯公│朋友劉火金頂讓給子○○,由子○○指示加入循││││司虛開發│環公司(見89年偵字第97-98頁)。││││票予④威│4.證人寅○○之陳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6。││││尼爾公司││├───┼──────┼────┼───────────────────────┤│⑤│87-88年│子○○、│1.被告申○○、丁○○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諾金│4,298,000元│申○○、│、3。││││丁○○,│2.被告黃○○89.04.07調查站筆錄自白,其擔任諾金││││基於共同│公司掛名負責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64││││之犯意聯│頁)。││││絡,由㉒│3.證人丙○○之陳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5。││││堪薩斯公│││││司虛開發│││││票予⑤諾│││││金公司││├───┼──────┼────┼───────────────────────┤│⑥│87-88年│子○○、│1.被告子○○89.05.19調查站筆錄自白,堪薩斯公司││廣埠│5,224,150元│申○○、│確係其本人所有,但廣埠公司其只是借錢給公司││││丁○○,│100萬元(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02頁)││││與⑥廣埠│。││││公司宋美│2.被告申○○││││雲,基於│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共同之犯│⑵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子○○曾親口承認諾││││意聯絡,│均、嘉澧、諾金、廣埠、台鶴、菱異等6家公司││││由㉒堪薩│係渠設立之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斯公司虛│88頁)。││││開發票予│3.被告庚○○89.04.07調查站筆錄自白,其以每月2││││⑥廣埠公│萬元之代價擔任廣埠公司負責人。其於89年1月即││││司│表明不願再擔任負責人,但否有變更則不清楚(見││││(丙○○│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67頁)。││││未據檢察│4.被告丁○○││││官起訴)│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3。│││││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廣埠公司係子○○收│││││購後沿用原公司人頭庚○○。廣埠公司雖有實際│││││對外營業,但營業對象均非循環開立發票的公司│││││。有關廣埠公司的申購、開立發票均由子○○交│││││代丙○○處理(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99頁)。│││││5.證人丙○○89.03.23調查站筆錄陳述,自87年1月│││││子○○收購廣埠公司後即指示其配合丁○○循環開│││││立不實的統一發票,參與之公司有諾均、嘉澧、凡│││││塞斯、諾金、科隆、台鶴、得意通、昱享、盟士、│││││全昕、巨旻、富筑、堪薩斯等23家公司。廣埠公司│││││與前開公司均無實際買賣交易,均為相互配合循環│││││開立不實的統一發票。參與配合循環開立不實發票│││││的公司,子○○所有的包括諾均、嘉澧、諾金、廣│││││埠、台鶴、菱異、盟士、堪薩斯等8家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06-107、109頁)。│││││6.證人寅○○之陳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6。│├───┼──────┼────┼───────────────────────┤│⑦│85年│子○○、│1.被告子○○、申○○、丁○○、天○○之自白,同││科隆│13,283,050元│丁○○,│上①諾均公司之1-4。││││與⑦科隆│2.被告卯○○││││公司負責│⑴89.03.27調查站筆錄陳述,開立不實的統一發票││││人卯○○│用途,應該是宙○○為了擴大業績(營業額)做││││、總經理│為公司準備上市上櫃計畫用(見89年偵字第4337││││宙○○、│號偵查卷第78頁)。││││財務主任│⑵89.05.23調查站筆錄自白,科隆公司與諾均、台││││寅○○,│鶴、得意通、昱享、俊澤、盟士、全昕、昱瀚、││││基於共同│富筑、科上、諾金、嘉澧、威尼爾、廣埠、瑞原││││之犯意聯│、大家豪、公霆、堪薩斯等公司均無實際買賣營││││絡,由㉒│業行為。科隆公司與前開諾均等18家公司相互虛││││堪薩斯公│開不實發票情事,寅○○應係受宙○○指使製作││││司虛開發│(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8頁)。││││票予⑦科│3.證人丙○○之陳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5。││││隆公司(│││││寅○○未│││││據檢察官│││││起訴)│││││││├───┼──────┼────┼───────────────────────┤│⑩│86年│子○○、│1.被告丁○○││大家豪│856,000元│丁○○,│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3。││││與⑩大家│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大家豪公司係負責人││││豪公司負│乙○○與其相互間共同需要製造業績而配合循環││││責人朱友│開立不實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7││││龍,基於│-98頁)。││││共同之犯│2.證人寅○○之陳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6。││││意聯絡,│││││由㉒堪薩│││││斯公司虛│││││開發票予│││││⑩大家豪│││││公司│││││││├───┼──────┼────┼───────────────────────┤│⑪│86-87年│子○○、│1.被告申○○、丁○○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公霆│1,405,982元│申○○、│、3。││││丁○○,│2.被告未○○89.04.28調查站筆錄自白,其於84年5││││與⑪公霆│月出資50萬元投資公霆公司,當時實際負責人林政││││公司實際│雄要其掛名擔任公司負責人,但己○○才是實際負││││負責人林│責人。己○○並每月支付其掛名費用15,000元(見││││政雄,基│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65頁)。││││於共同之│3.被告己○○89.05.03調查站筆錄自白,公霆公司與││││犯意聯絡│嘉澧、威尼爾、諾金、科隆、得意通、昱享、諾均││││,由㉒堪│、廣埠、台鶴、盟士、達暉、堪薩斯等公司均無實││││薩斯公司│際生意往來。其因86年間向子○○借款1千萬元無││││虛開發票│力償還,子○○乃要求其以公霆公司配合渠所提供││││予⑪公霆│之11家公司相互對開發票。子○○會在每一期申報││││公司│營業稅前,打電話告知當期公霆需虛開多少金額發│││││票(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1-12頁)。│├───┼──────┼────┼───────────────────────┤│⑫│86年│子○○、│1.被告子○○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得意通│142,000元│申○○、│2.被告申○○││││丁○○,│⑴同上諾均公司之2。││││基於共同│⑵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得意通公司係其借用││││之犯意聯│張標享名義開設的(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絡,由㉒│第87-88頁)。││││堪薩斯公│3.被告丁○○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3。││││司虛開發│4.證人丙○○之陳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5。││││票予⑫得│││││意通公司││├───┼──────┼────┼───────────────────────┤│⑬│85-86年│子○○、│1.被告子○○、申○○、丁○○之自白,同上①諾均││昱享│6,466,500元│丁○○,│公司之1-3。││││與⑬昱享│4.證人丙○○、寅○○之陳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4││││公司實際│、5。││││負責人曾│││││ 德貴 ,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㉒堪│││││薩斯公司│││││虛開發票│││││予⑬昱享│││││公司│││││││├───┼──────┼────┼───────────────────────┤│⑯│87年│子○○、│1.被告申○○之自白,同上⑥廣埠公司之2。││盟士│2,997,400元│申○○、│2.被告丁○○││││丁○○,│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3。││││基於共同│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堪薩斯公司由子○○││││之犯意聯│找天○○擔任公司負責人,盟士公司由彭宇彬擔││││絡,由㉒│任負責人。盟士雖有對外營業,但營業對象均非││││堪薩斯公│循環開立發票的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司虛開發│卷第97頁)。││││票予⑯盟│3.證人彭原添89.04.20調查站陳述,盟士公司所發生││││士公司│大量進銷項發票使用異常情形是子○○所為,且盟│││││士公司與嘉澧公司並無實際業務往來(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7、29頁)。│││││4.證人丙○○之陳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5。│├───┼──────┼────┼───────────────────────┤│⑰│86-87年│子○○、│1.被告申○○││全昕│3,064,000元│申○○、│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丁○○,│⑵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全昕公司係其向負責││││基於共同│人吳文龍借乙本發票作為循環開立不實發票之用││││之犯意聯│,並無實際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絡,由㉒│卷87-88頁)。││││堪薩斯公│⑶89.05.23調查站筆錄自白,由於其開之科上及俊││││司虛開發│公司因經營不善相繼關閉,故其曾借用全昕公司││││票予⑰全│發票繼續營運。(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昕公司│26頁)。│││││2.被告丁○○│││││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3。│││││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全昕公司係申○○提│││││供配合的公司,除了子○○所有的10家公司,均│││││係子○○指派員工依據其所編製的發票明細開立│││││不實的發票,申○○則負責開立渠所提供的公司│││││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9頁)。│││││3.證人丙○○之陳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5。│││││4.證人吳文龍89.04.20調查站筆錄陳述,全昕公司係│││││其與申○○共同設立,惟各做各的生意,後其向廖│││││發水要求將公司辦理停業。至全昕公司之帳務由廖│││││發水負責,統一發票亦由申○○購買(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36-37頁)。│││││5.證人寅○○之陳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6。│├───┼──────┼────┼───────────────────────┤│⑲│86年│子○○、│1.被告子○○、申○○、丁○○之自白,同上①諾均││昱瀚│86,700元│丁○○,│公司之1-3。││││與⑬昱享│2.證人寅○○之陳述,同上①諾均公司之6。││││公司實際│││││負責人曾│││││德貴,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㉒堪│││││薩斯公司│││││虛開發票│││││予⑲昱瀚│││││公司│││││││├───┼──────┼────┼───────────────────────┤│㉔│86年│子○○、│1.被告申○○││科上│6,074,496元│申○○、│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丁○○,│⑵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科上公司、俊澤公司││││基於共同│係其本人申請成立的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之犯意聯│偵查卷第87頁)。││││絡,由㉒│⑶89.05.23調查站筆錄自白,子○○向我表示,渠││││堪薩斯公│開設之公司所使用統一發票數量不足,必須借用││││司虛開發│科上及俊澤統一發票,我遂將前開發票供子○○││││票予㉔科│使用。87年6月前該不實之統一發票由子○○聘││││上公司│請丁○○編製,後改由其負責編製(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26-27頁)。│││││2.被告丁○○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3。│├───┼──────┼────┼───────────────────────┤│㉗│87年│子○○、│1.被告申○○││超鋒│2,234,950元│申○○、│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丁○○,│⑵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超鋒公司是其向實際││││與㉗超鋒│負責人地○○借發票,其將每期欲開的發票報給││││公司行政│地○○,地○○即會開立銷貨發票,則將他公司││││經理盧明│不實的進項發票交給地○○(見89年偵字第4337││││山,基於│號偵查卷第87-88頁)。││││共同之犯│2.被告地○○89.05.31調查站筆錄自白,超鋒公司僅││││意聯絡,│與得意通、科上及俊澤公司有往來。申○○會於每││││由㉒堪薩│期申報營業稅時告知超鋒公司開立銷項發票,並由││││斯公司虛│申○○將進項發票交給公司處理。(見89年偵字第││││開發票予│9812號偵查卷第92頁)。││││㉗超鋒公│││││司││├───┼──────┼────┼───────────────────────┤│合計│85-88年│││││91,186,578元│││└───┴──────┴────┴───────────────────────┘附表二-22.2┌──┬────────────────────────┐│編號│證物│├──┼────────────────────────┤│一│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附件十七)│├──┼────────────────────────┤│二│附表B-1編號16(附件三編號16)堪薩斯公司與台鶴公│││司88年間往來之訂貨單、送貨單、統一發票│├──┼────────────────────────┤│三│附表B-2編號03(附件四編號04)堪薩斯等公司進銷項│││明細表│├──┼────────────────────────┤│四│附表B-2編號06(附件四編號09)堪薩斯等公司銷貨紀│││錄、發票│├──┼────────────────────────┤│五│附表B-2編號07(附件四編號10)堪薩斯等公司進銷項│││紀錄表、排製草稿│├──┼────────────────────────┤│六│附表B-2編號13(附件四編號17)堪薩斯等公司進銷項│││明細、發票、往來傳真文件│├──┼────────────────────────┤│七│附表B-3編號05(附件五編號06)堪薩斯等公司銷項進│││項金額電腦統計表│├──┼────────────────────────┤│八│附表B-3編號06(附件五編號07)堪薩斯等公司循環開│││立發票金額統計表│├──┼────────────────────────┤│九│附表B-3編號07(附件五編號08)堪薩斯等公司循環開│││立發票表│├──┼────────────────────────┤│十│附表B-3編號08(附件五編號09)堪薩斯等公司進銷項│││發票統計資料│├──┼────────────────────────┤│十一│附表B-3編號09(附件五編號10)堪薩斯等公司進銷項│││發票金額分配表│├──┼────────────────────────┤│十二│附表B-4編號03(附件六編號05)堪薩斯公司87年1-10│││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表)、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附表二-23.1虛開發票公司:㉓達暉有限公司┌───┬──────┬────┬───────────────────────┐│虛開│年度及金額│行為人│卷證出處││對象││││├───┼──────┼────┼───────────────────────┤│①│87年│子○○、│1.被告申○○89.03.13調查站筆錄自白,其幫子○○││諾均│5,674,860元│申○○、│排製進銷貨明細資料,曾使用過諾均、嘉澧、凡塞││││丁○○,│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隆、台鶴、公霆、得││││與①諾均│意通、昱享、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公司經理│瀚、富筑、巨旻、堪薩斯、達暉、科上、咏康、超││││黃夢桂,│鋒等公司(見89年他字第286號偵查卷第10-11頁││││及㉓達暉│)。││││公司實際│2.被告丁○○││││負責人林│⑴89.03.20調查站筆錄自白,其自85年初開始為徐││││政雄,基│浩從事製作假業績編製的工作,曾使用過諾均、││││於共同之│嘉澧、凡塞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隆、台││││犯意聯絡│鶴、瑞原、大家豪、公霆、得意通、昱享、菱異││││,由㉓達│、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富筑、堪薩││││暉公司虛│斯、達暉、科上等23家公司,且上開公司間均無││││開發票予│實際買賣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①諾均公│第102、104頁)。││││司│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諾均、嘉澧、諾金、││││(黃夢桂│台鶴、菱異公司均係子○○所經營設立,分別以││││未據檢察│渠弟癸○○、人頭陸賢耀、歐振明、黃○○、姜││││官起訴)│村桂、巳○○掛名為負責人,但實際負責人均為│││││子○○。其中只有諾均設有製造工廠,其餘均為│││││虛設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8頁)│││││。│││││3.被告己○○89.05.03調查站筆錄自白,其於84年獨│││││資收購達暉公司,先由未○○掛名擔任負責人,87│││││年間則由顧慧林掛名擔任負責人,但達暉公司的實│││││際業務亦由我全權處理。達暉公司與嘉澧、威尼爾│││││、諾金、科隆、得意通、昱享、諾均、廣埠、台鶴│││││、盟士、達暉、堪薩斯等公司均無實際生意往來。│││││其因86年間向子○○借款1千萬元無力償還,徐金│││││浩乃要求其以達暉公司配合渠所提供之11家公司相│││││互對開發票。子○○會在每一期申報營業稅前,打│││││電話告知當期達暉需虛開多少金額發票(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1-12頁)。│├───┼──────┼────┼───────────────────────┤│⑥│87年│子○○、│1.被告申○○││廣埠│2,303,000元│申○○、│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丁○○,│⑵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子○○曾親口承認諾││││與㉓達暉│均、嘉澧、諾金、廣埠、台鶴、菱異等6家公司││││公司實際│係渠設立之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負責人林│88頁)。││││政雄,及│2.被告丁○○、己○○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⑥廣埠公│、3。││││司丙○○│││││,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㉓達暉公│││││司虛開發│││││票予⑥廣│││││埠公司│││││(丙○○│││││未據檢察│││││官起訴)││├───┼──────┼────┼───────────────────────┤│⑪│86-87年│子○○、│1.被告申○○之自白,同上⑥廣埠公司之1。││公霆│5,304,370元│申○○、│2.被告丁○○、己○○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丁○○,│、3。││││與㉓達暉│3.被告未○○89.04.28調查站筆錄自白,其於84年5││││、⑪公霆│月出資投資公霆公司,當時實際負責人己○○要其││││公司實際│掛名擔任負責人,但公司實際業務都是由己○○負││││負責人林│責。達暉公司負責人顧慧林也是公霆公司職員,86││││政雄,基│年間己○○找顧慧林掛名擔任達暉公司負責人,實││││於共同之│際負責人仍是己○○(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犯意聯絡│第165頁)。││││,由㉓達│││││暉公司虛│││││開發票予│││││⑪公霆公│││││司││├───┼──────┼────┼───────────────────────┤│㉙領袖│86-87年│㉓達暉、│1.證人歐志煌││(雄檢│32,227,800元│領袖公司│⑴89.07.19偵查庭陳述,其僅為掛名負責人(見雄││併案)││負責人林│檢89年偵緝字第1213號偵查卷第15頁)。││││政雄主導│⑵89.07.31偵查庭陳述,當時是陳忍壽介紹其至領││││,由㉓達│袖做負責人(見雄檢89年偵緝字第1213號偵查卷││││暉公司虛│第20頁)。││││開發票予│2.證人謝榮仁90.01.19偵查庭陳述,是是己○○拜託││││領袖公司│其至高雄向林京瑩領取領袖公司帳冊及資料。(見│││││雄檢90年他字第1245號偵查卷第22頁)。│││││3.證人古嘉麗90.08.15偵查庭陳述,是己○○向其租│││││屋。當時己○○與其他三名男子一起來,說他們是│││││領袖貿易公司要租房子,租金都是直接匯入我銀行│││││帳戶裡或小姐拿票給我。(見雄檢90年他字第1245│││││號偵查卷第67頁)。│││││4.證人林京瑩90.08.15偵查庭陳述,丑○○說她是領│││││袖公司的人,公司由台北遷下來,需要在高雄找記│││││帳業者,並請其跟該公司的會計連絡。(見雄檢90│││││年他字第1245號偵查卷第67頁)。│├───┼──────┼────┼───────────────────────┤│合計│86-87年│││││46,411,730元│││└───┴──────┴────┴───────────────────────┘附表二-23.2┌──┬────────────────────────┐│編號│證物│├──┼────────────────────────┤│一│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附件十七)│├──┼────────────────────────┤│二│領袖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87年度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申報書、8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媒體│││申報總表、87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雄檢89偵緝1213,P52-58)。│├──┼────────────────────────┤│三│林京瑩回覆高雄地檢署函,陳稱其自86年中旬至87年10│││月31日止服務領袖公司之稅務申報事宜,後帳冊資料由│││領袖公司派人員謝榮仁取回。依該公司會計小姐所言,│││丑○○小姐應為老闆娘,且領袖公司負責人及人員應大│││都在台北。(雄檢89偵緝1213,P74)│├──┼────────────────────────┤│四│高雄市稅捐稽徵處90年10月12日90高市稽政字第81025│││號函,並附領袖公司營利事業變登記查簽表、新開業營│││業人訪問卡、高雄市稅捐稽徵處90年8月30日高市稽法│││字第68431號處分書、違章檢舉查核報告書、86年5月至│││87年10月之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雄檢90他│││2481,P4-20)│├──┼────────────────────────┤│五│財政部高雄市國稅局94年5月3日財高國稅審三字第│││0000000000號函,稱領袖公司於86、87年度取得虛設行│││號公霆及達暉公司所開立不實統一發票金額│││140,343,990元充當進項憑證,逃漏營業稅,經高雄市│││稅捐稽徵處補徵本稅7,017,202元,並裁罰49,119,973│││元(本院卷五,P45-71)│├──┼────────────────────────┤│六│領袖公司統一發票查核清單(本院卷五,P61-71)│└──┴────────────────────────┘附表二-24.1虛開發票公司:㉔科上有限公司┌───┬──────┬────┬───────────────────────┐│虛開│年度及金額│行為人│卷證出處││對象││││├───┼──────┼────┼───────────────────────┤│①│86年│子○○、│1.被告申○○││諾均│11,751,450元│申○○、│⑴89.03.13調查站筆錄自白,其幫子○○排製進銷││││丁○○,│貨明細資料,曾使用過諾均、嘉澧、凡塞斯、威││││與①諾均│尼爾、諾金、廣埠、科隆、台鶴、公霆、得意通││││公司經理│、昱享、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黃夢桂,│、富筑、巨旻、堪薩斯、達暉、科上、咏康、超││││基於共同│鋒等公司(見89年他字第286號偵查卷第10-11││││之犯意聯│頁)。││││絡,由㉔│⑵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科上公司、俊澤公司││││科上公司│係其本人申請成立之公司(見89年偵字第4337號││││虛開發票│偵查卷第87-88頁)。││││予①諾均│⑶89.05.23調查站筆錄自白,子○○向我表示,渠││││公司│開設之公司所使用統一發票數量不足,必須借用││││(黃夢桂│科上及俊澤統一發票,我遂將前開發票供子○○││││未據檢察│使用。87年6月前該不實之統一發票由子○○聘││││官起訴)│請丁○○編製,後改由其負責編製(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26-27頁)。│││││2.被告丁○○89.03.20調查站筆錄自白,其自85年初│││││開始為子○○從事製作假業績編製的工作,曾使用│││││過諾均、嘉澧、凡塞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隆、台鶴、瑞原、大家豪、公霆、得意通、昱享、│││││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富筑、堪│││││薩斯、達暉、科上等23家公司,且上開公司間均無│││││實際買賣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102、104頁)。│├───┼──────┼────┼───────────────────────┤│④│86年│子○○、│1.被告子○○││威尼爾│3,053,475元│申○○、│⑴89.05.19調查站筆錄自白,諾均、嘉澧、諾金、││││丁○○,│菱異、堪薩斯、威尼爾公司係其所有,其為了提││││基於共同│高子公司營業額及業績,確實有用其所有的嘉澧││││之犯意聯│、諾金、菱異等諾均公司之子公司與某些公司循││││絡,由㉔│環虛開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02-││││科上公司│203頁)。││││虛開發票│⑵89.05.23偵查庭自白,確實有利用子公司虛開營││││予④威尼│業額(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252頁)。││││爾公司│⑶89.05.30偵查庭自白,其成立嘉澧、諾均、堪薩│││││斯、威尼爾等公司,其要利用子公司提高營業額│││││,故由申○○開立循環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260頁)。│││││2.被告申○○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3.被告丁○○│││││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威尼爾公司係其朋友│││││劉火金頂讓給子○○,由子○○指示加入循環公│││││司(見89年偵字第97-98頁)。│├───┼──────┼────┼───────────────────────┤│⑦│85年│子○○、│1.被告申○○、丁○○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科隆│10,601,900元│申○○、│、2。││││丁○○,│2.被告卯○○││││與⑦科隆│⑴89.03.27調查站筆錄陳述,開立不實的統一發票││││公司負責│用途,應該是宙○○為了擴大業績(營業額)做││││人卯○○│為公司準備上市上櫃計畫用(見89年偵字第4337││││、總經理│號偵查卷第78頁)。││││宙○○、│⑵89.05.23調查站筆錄自白,科隆公司與諾均、台││││財務主任│鶴、得意通、昱享、俊澤、盟士、全昕、昱瀚、││││寅○○,│富筑、科上、諾金、嘉澧、威尼爾、廣埠、瑞原││││基於共同│、大家豪、公霆、堪薩斯等公司均無實際買賣營││││之犯意聯│業行為。科隆公司與前開諾均等18家公司相互虛││││絡,由㉔│開不實發票情事,寅○○應係受宙○○指使製作││││科上公司│(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8頁)。││││虛開發票│││││予⑦科隆│││││公司│││││(寅○○│││││未據檢察│││││官起訴)││├───┼──────┼────┼───────────────────────┤│⑫│86年│子○○、│1.被告申○○││得意通│6,059,600元│申○○、│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丁○○,│⑵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得意通公司係其借用││││基於共同│其朋友張標享名義開設的,且自其87年7、8月幫││││之犯意聯│子○○製作子○○提供之17家公司及其自行運用││││絡,由㉔│的6家公司相互之間開立的進銷項發票,均無實││││科上公司│際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87-││││虛開發票│89頁)。││││予⑫得意│2.被告丁○○││││通公司│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得意通係申○○提供│││││配合的公司,除了子○○所有的10家公司,均係│││││子○○指派員工依據其所編製的發票明細開立不│││││實的發票,申○○則負責開立渠所提供的公司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9頁)。│├───┼──────┼────┼───────────────────────┤│⑮│85-86年│子○○、│1.被告申○○、丁○○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俊澤│2,721,530元│申○○、│、2。││││丁○○,│││││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㉔│││││科上公司│││││虛開發票│││││予⑮俊澤│││││公司││├───┼──────┼────┼───────────────────────┤│⑰│86年│子○○、│1.被告申○○││全昕│1,842,700元│申○○、│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丁○○,│⑵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科上公司係其本人申││││基於共同│請成立之公司,全昕公司係其向負責人吳文龍借││││之犯意聯│乙本發票作為循環開立不實發票之用,並無實際││││絡,由㉔│交易行為(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87-88頁││││科上公司│)。││││虛開發票│⑶89.05.23調查站筆錄自白,由於其開之科上及俊││││予⑰全昕│公司因經營不善相繼關閉,故其曾借用全昕公司││││公司│發票繼續營運。(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26頁)。│││││2.被告丁○○│││││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2。│││││⑵89.03.21調查站筆錄自白,科上公司、全昕公司│││││係申○○提供配合的公司,除了子○○所有的10│││││家公司,均係子○○指派員工依據其所編製的發│││││票明細開立不實的發票,申○○則負責開立渠所│││││提供的公司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99頁)。│││││3.證人吳文龍89.04.20調查站筆錄陳述,全昕公司係│││││其與申○○共同設立,惟各做各的生意,後其向廖│││││發水要求將公司辦理停業。至全昕公司之帳務由廖│││││發水負責,統一發票亦由申○○購買(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36-37頁)。│├───┼──────┼────┼───────────────────────┤│㉗│85-86年│子○○、│1.被告申○○││超鋒│5,891,450元│申○○、│⑴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丁○○,│⑵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超鋒公司是其向實際││││與㉗超鋒│負責人地○○借發票,其將每期欲開的發票報給││││公司行政│地○○,地○○即會開立銷貨發票,則將他公司││││經理盧明│不實的進項發票交給地○○(見89年偵字第4337││││山,基於│號偵查卷第87頁)。││││共同之犯│2.被告地○○89.05.31調查站筆錄自白,超鋒公司與││││意聯絡,│僅與得意通、科上及俊澤公司有往來,其他公司均││││由㉔科上│無直接往來(無實際交易行為)。申○○會於每期││││公司虛開│申報營業稅時告知超鋒公司開立銷項發票,並由廖││││發票予㉗│發水將進項發票交給公司處理。(見89年偵字第││││超鋒公司│9812號偵查卷第92頁)。│├───┼──────┼────┼───────────────────────┤│合計│85-86年│││││41,922,105元│││└───┴──────┴────┴───────────────────────┘附表二-24.2┌──┬────────────────────────┐│編號│證物│├──┼────────────────────────┤│一│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附件十七)│├──┼────────────────────────┤│二│附表B-2編號06(附件四編號09)科上等公司銷貨紀錄│││、發票│├──┼────────────────────────┤│三│附表B-2編號13(附件四編號17)科上等公司進銷貨明│││細、發票、往來傳真文件│├──┼────────────────────────┤│四│附表B-3編號08(附件五編號09)科上等公司進銷項發│││票統計資料│├──┼────────────────────────┤│五│附表B-3編號12(附件五編號14)科上等公司開立之發│││票及影本│└──┴────────────────────────┘附表二-25.1虛開發票公司:㉕咏康股份有限公司┌───┬──────┬────┬───────────────────────┐│虛開│年度及金額│行為人│卷證出處││對象││││├───┼──────┼────┼───────────────────────┤│⑦│86-87年│子○○、│1.被告申○○89.03.13調查站筆錄自白,其幫子○○││科隆│530,358,392│申○○、│排製進銷貨明細資料,曾使用過諾均、嘉澧、凡塞│││元│丁○○,│斯、威尼爾、諾金、廣埠、科隆、台鶴、公霆、得││││與⑦科隆│意通、昱享、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公司負責│瀚、富筑、巨旻、堪薩斯、達暉、科上、咏康、超││││人卯○○│鋒等公司(見89年他字第286號偵查卷第10-11頁││││、總經理│)。││││宙○○、│2.被告卯○○89.05.23調查站筆錄自白,咏康公司是││││財務主任│科隆公司的國內事業部,專責銷售科隆公司產品的││││寅○○,│國內市場。科隆公司為順利上櫃上市,乃於86年間││││基於共同│將咏康公司獨立營運,並由科隆公司副總經理鍾振││││之犯意聯│隆擔任咏康公司董事長。但就我所知,咏康公司實││││絡,由㉕│際負責營運者為宙○○。(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咏康公司│查卷第20頁)。││││虛開發票│3.證人寅○○89.05.31調查站筆錄陳述,86年6、7月││││予⑦科隆│間,科隆公司董事長卯○○、總經理宙○○先後表││││公司│示科隆公司要申請上櫃或上市,需要將公司營業額││││(寅○○│衝高,故必須與廣隆、咏康公司相互對開無交易事││││未據檢察│實之統一發票。86年10月間,為免稅捐單位起疑,││││官起訴)│卯○○又指示可利用公司以往曾往來之公司名義,│││││交互對開無交易事實之統一發票,要其跟丁○○聯│││││絡。丁○○即以科隆公司每期存貨資料,製作對開│││││發票之明細表,由其依明細表上所載之數字、資料│││││,對開發票予承杰指定之公司。其確係受卯○○、│││││宙○○2人指示才配合丁○○進行對開不實發票之│││││事(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87-88頁)。│├───┼──────┼────┼───────────────────────┤│㉖│86年│子○○、│1.證人寅○○││廣超│75,559,280元│丁○○,│⑴89.03.29調查站筆錄陳述,其和丁○○曾利用諾││││與⑦科隆│均、威尼爾、廣埠、大家豪、昱享、堪薩斯、咏││││公司負責│康、廣隆、全昕、昱瀚等公司名義相互開立不實││││人卯○○│之進銷項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總經理│159頁)。││││宙○○,│⑵同上⑦科隆公司之3。││││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㉕│││││咏康公司│││││虛開發票│││││予㉖廣超│││││公司│││││││├───┼──────┼────┼───────────────────────┤│合計│86-87年│││││605,917,672│││││元│││└───┴──────┴────┴───────────────────────┘附表二-25.2┌──┬────────────────────────┐│編號│證物│├──┼────────────────────────┤│一│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附件十七)│└──┴────────────────────────┘附表二-26.1虛開發票公司:㉖廣超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虛開│年度及金額│行為人│卷證出處││對象││││├───┼──────┼────┼───────────────────────┤│⑦│86-87年│子○○、│1.證人寅○○(即⑦科隆公司財務主任)89.05.31調││科隆│122,459,032│申○○、│查站筆錄陳述,86年6、7月間,科隆公司董事長陳│││元│丁○○,│江全、總經理宙○○先後表示科隆公司要申請上櫃││││與⑦科隆│或上市,需要將公司營業額衝高,故必須與廣隆、││││公司負責│咏康公司相互對開無交易事實之統一發票。86年10││││人卯○○│月間,為免稅捐單位起疑,卯○○又指示可利用公││││、總經理│司以往曾往來之公司名義,交互對開無交易事實之││││宙○○、│統一發票,要其跟丁○○聯絡。丁○○即以科隆公││││財務主任│司每期存貨資料,製作對開發票之明細表,由其依││││寅○○,│明細表上所載之數字、資料,對開發票予承杰指定││││基於共同│之公司。其確係受卯○○、宙○○2人指示才配合││││之犯意聯│丁○○進行對開不實發票之事(見89年偵字第9812││││絡,由㉖│號偵查卷第87-88頁)。││││廣超公司│││││虛開發票│││││予⑦科隆│││││公司│││││(寅○○│││││未據檢察│││││官起訴)││├───┼──────┼────┼───────────────────────┤│㉕│88年│子○○、│1.證人寅○○││咏康│10,468,238元│申○○、│⑴89.03.29調查站筆錄陳述,其和丁○○曾利用諾││││與⑦科隆│均、威尼爾、廣埠、大家豪、昱享、堪薩斯、咏││││公司負責│康、廣隆、全昕、昱瀚等公司名義相互開立不實││││人卯○○│之進銷項發票(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總經理│159頁)。││││宙○○,│⑵同上⑦科隆公司之1。││││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㉖│││││廣超公司│││││虛開發票│││││予㉕咏康│││││公司│││││││├───┼──────┼────┼───────────────────────┤│合計│86-88年│││││132,927,270│││││元│││└───┴──────┴────┴───────────────────────┘附表二-26.2┌──┬────────────────────────┐│編號│證物│├──┼────────────────────────┤│一│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附件十七)│├──┼────────────────────────┤│二│附表B-5編號20(附件八編號28)廣超公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85-87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三│附表B-5編號21(附件八編號29)廣超公司88年1月至89│││年2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表)│├──┼────────────────────────┤│四│附表B-5編號22(附件八編號30)廣超公司出貨明細表│└──┴────────────────────────┘附表二-27.1虛開發票公司:㉗超鋒系統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虛開│年度及金額│行為人│卷證出處││對象││││├───┼──────┼────┼───────────────────────┤│②│88年│子○○、│1.被告申○○││嘉澧│9,000,150元│申○○、│⑴89.03.13調查站筆錄自白,其幫子○○排製進銷││││與㉗超鋒│貨明細資料,曾使用過諾均、嘉澧、凡塞斯、威││││公司行政│尼爾、諾金、廣埠、科隆、台鶴、公霆、得意通││││經理盧明│、昱享、菱異、俊澤、盟士、全昕、伯肯、昱瀚││││山,基於│、富筑、巨旻、堪薩斯、達暉、科上、咏康、超││││共同之犯│鋒等公司(見89年他字第286號偵查卷第10-11││││意聯絡,│頁)。││││由㉗超鋒│⑵89.03.15調查站筆錄自白,超鋒公司是其向實際││││公司虛開│負責人地○○借發票,其將每期欲開的發票報給││││發票予②│地○○,地○○即會開立銷貨發票,則將他公司││││嘉澧公司│不實的進項發票交給地○○(見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87頁)。│││││2.被告地○○89.05.31調查站筆錄自白,超鋒公司僅│││││與得意通、科上及俊澤公司有往來,其他公司(廣│││││埠、嘉澧、龍昱、堪薩斯、諾均、台鶴、諾金、巨│││││旻等)則均無直接往來(無實際交易行為)。 廖發 │││││水會於每期申報營業稅時告知超鋒公司開立銷項發│││││票,並由申○○將進項發票交給公司處理。(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92頁)。│├───┼──────┼────┼───────────────────────┤│⑥│88年│子○○、│1.被告申○○、地○○之自白,同上②嘉澧公司之1││廣埠│6,443,050元│申○○、│、2。││││與㉗超鋒│2.被告庚○○89.04.07調查站筆錄自白,其以每月2││││公司行政│萬元之代價擔任廣埠公司負責人。其於89年1月即││││經理盧明│表明不願再擔任負責人,但否有變更則不清楚(見││││山,及⑥│89年偵字第4337號偵查卷第67頁)。││││廣埠公司│││││丙○○,│││││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㉗│││││超鋒公司│││││虛開發票│││││予⑥廣埠│││││公司(宋│││││美雲未據│││││檢察官起│││││訴)│││││││├───┼──────┼────┼───────────────────────┤│⑫│86-87年│子○○、│1.被告申○○、地○○之自白,同上②嘉澧公司之1││得意通│5,482,850元│申○○、│、2。││││丁○○,│││││與㉗超鋒│││││公司行政│││││經理盧明│││││山,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㉗超鋒│││││公司虛開│││││發票予⑫│││││得意通公│││││司││├───┼──────┼────┼───────────────────────┤│⑮│86年│子○○、│1.被告申○○、地○○之自白,同上②嘉澧公司之1││俊澤│133,600元│申○○、│、2。││││丁○○,│││││與㉗超鋒│││││公司行政│││││經理盧明│││││山,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㉗超鋒│││││公司虛開│││││發票予⑮│││││俊澤公司││├───┼──────┼────┼───────────────────────┤│㉔│85年│子○○、│1.被告申○○、地○○之自白,同上②嘉澧公司之1││科上│498,500元│申○○、│、2。││││丁○○,│││││與㉗超鋒│││││公司行政│││││經理盧明│││││山,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㉗超鋒│││││公司虛開│││││發票予㉔│││││科上公司││├───┼──────┼────┼───────────────────────┤│㉘│88年│子○○、│1.被告甲○○89.06.05調查站筆錄自白,龍昱公司與││龍昱│6,684,500元│申○○、│超鋒公司沒有生意往來,係子○○要求龍昱公司開││││與㉗超鋒│立與前開公司交易發票。子○○會於每期申報營業││││公司行政│稅時,將預由龍昱公司開立的發票明細告知我本人││││經理盧明│,由我交代公司會計依據子○○的發票明細開立,││││山,及㉘│由子○○本人來收取發票,並將前開公司開立給龍││││龍昱公司│昱公司的進項發票交給龍昱公司處理,且均無製作││││業務經理│交易憑證,亦無支付憑證(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甲○○,│查卷第96頁)。││││基於共同│2.被告地○○之自白,同上②嘉澧公司之2。││││之犯意聯│││││絡,由㉗│││││超鋒公司│││││虛開發票│││││予㉘龍昱│││││公司│││││││├───┼──────┼────┼───────────────────────┤│合計│85-88年│││││28,242,650元│││└───┴──────┴────┴───────────────────────┘附表二-27.2┌──┬────────────────────────┐│編號│證物│├──┼────────────────────────┤│一│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附件十七)│├──┼────────────────────────┤│二│附表B-2編號07(附件四編號10)超鋒等公司進銷項紀│││錄表、排製草稿│└──┴────────────────────────┘附表二-28.1虛開發票公司:㉘龍昱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虛開│年度及金額│行為人│卷證出處││對象││││├───┼──────┼────┼───────────────────────┤│①│88年│子○○、│1.被告甲○○89.06.05調查站筆錄自白,龍昱公司與││諾均│20,724,580元│申○○,│諾均公司有生意往來,大概有1、2筆。與超鋒、台││││與①諾均│鶴、嘉澧、廣埠、諾金等公司則沒有生意往來。係││││公司經理│子○○於每期申報營業稅時,將預由龍昱公司開立││││黃夢桂,│的發票明細告知其本人,由其交代公司會計依徐金││││及㉘龍昱│浩的發票明細開立,由子○○本人來收取發,並將││││公司業務│他公司開立給龍昱公司的進項發票交給龍昱公司處││││經 理王淑 │理,且均無製作交易憑證,亦無支付憑證見89年偵││││玲,基於│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96頁)。││││共同之犯│2.證人黃夢桂89.05.09調查站筆錄陳述,諾均公司與││││意聯絡,│龍昱公司自87年底即有生意往來,但87年成交2筆││││由㉘龍昱│,88上半年成交1筆,且金額不大,總計不到10萬││││公司虛開│元(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6-17頁)。││││發票予①│││││諾均公司│││││(黃夢桂│││││未據檢察│││││官起訴)││├───┼──────┼────┼───────────────────────┤│⑤│88年│子○○、│1.被告甲○○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諾金│7,791,050元│申○○,│││││與㉘龍昱│││││公司業務│││││經理王淑│││││玲,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㉘龍昱│││││公司虛開│││││發票予⑤│││││諾金公司││├───┼──────┼────┼───────────────────────┤│⑥│88年│子○○、│1.被告甲○○之自白,同上①諾均公司之1。││廣埠│2,815,750元│申○○,│││││與㉘龍昱│││││公司業務│││││經理王淑│││││玲,及⑥│││││廣埠公司│││││丙○○,│││││基於共同│││││之犯意聯│││││絡,由㉘│││││龍昱公司│││││虛開發票│││││予⑥廣埠│││││公司│││││(丙○○│││││未據檢察│││││官起訴)││├───┼──────┼────┼───────────────────────┤│合計│88年│││││31,331,380元│││└───┴──────┴────┴───────────────────────┘附表二-28.2┌──┬────────────────────────┐│編號│證物│├──┼────────────────────────┤│一│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附件十七)│├──┼────────────────────────┤│二│附表B-1編號13(附件三編號18)龍昱公司87年1-12月│││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財產目錄、88年1-8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三│附表B-2編號07(附件四編號10)龍昱等公司進銷項紀│││錄表、排製草稿│└──┴────────────────────────┘附表三:本案被告公司逃漏營業稅情形:
┌─┬─────┬────┬────┬──────┬──────┬──────┐│編│涉案廠商│實際│名義│實際逃漏稅額│虛開發票對象│收受發票對象││號││負責人│負責人│(新臺幣)│(虛列銷項)│(虛列進項)│├─┼─────┼────┼────┼──────┼──────┼──────┤│1│①諾均企業│子○○│癸○○│153,089元│③凡塞斯、⑤│②嘉澧、④威│││有限公司││││諾金、⑧台鶴│尼爾、⑥廣埠│││││││、⑨瑞原、⑫│、⑦科隆、⑩│││││││得意通、⑬昱│大家豪、⑪公│││││││享、⑮俊澤、│霆、⑬昱享、│││││││⑯盟士、⑰全│⑭菱異、⑮俊│││││││昕、⑱伯肯、│澤、⑲昱瀚、│││││││⑳巨旻、㉑富│㉒堪薩斯、㉓│││││││筑、㉗超鋒│達暉、㉔科上││││││││、㉘龍昱│├─┼─────┼────┼────┼──────┼──────┼──────┤│2│④威尼爾企│子○○、│歐振明│77,052元│①諾均、③凡│②嘉澧、⑦科│││業股份有限│丁○○│(未起訴)││塞斯、⑤諾金│隆、⑧台鶴、│││公司││││、⑥廣埠、⑨│⑨瑞原、⑫得│││││││瑞原、⑩大家│意通、⑬昱享│││││││豪、⑪公霆、│、⑭菱異、⑮│││││││⑫得意通、⑯│俊澤、⑱伯肯│││││││盟士、⑰全昕│、⑲昱瀚、㉒│││││││、⑳巨旻、㉑│堪薩斯、㉔科│││││││富筑│上│├─┼─────┼────┼────┼──────┼──────┼──────┤│3│⑤諾金企業│子○○│黃○○│158,100元│⑦科隆、⑧台│①諾均、②嘉│││有限公司││││鶴、⑪公霆、│澧、③凡塞斯│││││││⑫得意通、⑬│、④威尼爾、│││││││昱享、⑭菱異│⑥廣埠、⑦科│││││││、⑯盟士、⑱│隆、㉒堪薩斯│││││││伯肯、⑳巨旻│、㉘龍昱│││││││、㉑富筑、㉗││││││││超鋒││├─┼─────┼────┼────┼──────┼──────┼──────┤│4│⑥廣埠有限│子○○│庚○○│156,620元│①諾均、③凡│②嘉澧、④威│││公司││(已死亡)││塞斯、⑤諾金│尼爾、⑦科隆│││││││、⑧台鶴、⑫│、⑧台鶴、⑪│││││││得意通、⑯盟│公霆、⑬昱享│││││││士、⑰全昕、│、⑭菱異、⑱│││││││⑳巨旻、㉑富│伯肯、㉒堪薩│││││││筑、㉒堪薩斯│斯、㉓達暉、││││││││㉗超鋒、㉘龍││││││││昱│├─┼─────┼────┼────┼──────┼──────┼──────┤│5│⑧台鶴企業│子○○│辛○○│545,309元│②嘉澧、④威│①諾均、③凡│││有限公司││││尼爾、⑥廣埠│塞斯、⑤諾金│││││││、⑦科隆、⑬│、⑥廣埠、⑪│││││││昱享、⑭菱異│公霆、⑫得意│││││││、⑯盟士、⑱│通、⑯盟士、│││││││伯肯、㉒堪薩│⑰全昕、⑳巨│││││││斯、㉗超鋒、│旻│││││││㉘龍昱││├─┼─────┼────┼────┼──────┼──────┼──────┤│6│⑩大家豪物│乙○○│乙○○│99,106元│①諾均、⑫得│④威尼爾、⑦│││流股份有限││││意通、⑮俊澤│科隆、⑬昱享│││公司││││、⑰全昕│、⑲昱瀚、㉒││││││││堪薩斯│├─┼─────┼────┼────┼──────┼──────┼──────┤│7│⑫得意通企│申○○│戊○○│341,073元│②嘉澧、④威│①諾均、③凡│││業有限公司││(未起訴)││尼爾、⑦科隆│塞斯、④威尼│││││││、⑧台鶴、⑨│爾、⑤諾金、│││││││瑞原、⑪公霆│⑥廣埠、⑩大│││││││、⑬昱享、⑭│家豪、⑮俊澤│││││││菱異、⑮俊澤│、⑯盟士、⑰│││││││、⑱伯肯、⑲│全昕、⑲昱瀚│││││││昱瀚、⑳巨旻│、㉑富筑、㉒│││││││、㉒堪薩斯、│堪薩斯、㉔科│││││││㉗超鋒│上、㉗超鋒│├─┼─────┼────┼────┼──────┼──────┼──────┤│8│⑯盟士企業│子○○(│彭宇彬│59,908元│②嘉澧、⑦科│①諾均、③凡│││有限公司│股東)│(未起訴)││隆、⑧台鶴、│塞斯、④威尼│││││││⑪公霆、⑫得│爾、⑤諾金、│││││││意通、⑬昱享│⑥廣埠、⑧台│││││││、⑭菱異、⑱│鶴、㉒堪薩斯│││││││伯肯││├─┼─────┼────┼────┼──────┼──────┼──────┤│9│⑰全昕企業│申○○(│吳文龍│110,262元│②嘉澧、⑦科│①諾均、④威│││有限公司│股東)│(未起訴)││隆、⑧台鶴、│尼爾、⑥廣埠│││││││⑨瑞原、⑫得│、⑩大家豪、│││││││意、⑬昱享、│⑲昱瀚、㉑富│││││││⑮俊澤、⑲昱│筑、㉒堪薩斯│││││││瀚│、㉔科上│├─┼─────┼────┼────┼──────┼──────┼──────┤│10│⑱伯肯國際│壬○○│鄧進福│7,990元│②嘉澧、④威│①諾均、③凡│││開發有限公││(未起訴)││尼爾、⑥廣埠│塞斯、⑤諾金│││司││││、⑭菱異、㉒│、⑧台鶴、⑫│││││││堪薩斯│得意通、⑯盟││││││││士、⑳巨旻│├─┼─────┼────┼────┼──────┼──────┼──────┤│11│⑳巨旻科技│申○○│曹桂榮│259,009元│②嘉澧、⑦科│①諾均、③凡│││實業有限公││(未起訴)││隆、⑧台鶴、│塞斯、④威尼│││司││││⑭菱異、⑱伯│爾、⑤諾金、│││││││肯、㉒堪薩斯│⑥廣埠、⑫得│││││││、㉗超鋒│意通│├─┼─────┼────┼────┼──────┼──────┼──────┤│12│㉒堪薩斯企│子○○、│天○○│187,426元│①諾均、③凡│②嘉澧、⑥廣│││業股份有限│丁○○(│││塞斯、④威尼│埠、⑦科隆、│││公司│87年間轉│││爾、⑤諾金、│⑧台鶴、⑨瑞││││讓予徐金│││⑥廣埠、⑦科│原、⑫得意通││││浩)│││隆、⑩大家豪│、⑬昱享、⑮│││││││、⑪公霆、⑫│俊澤、⑱伯肯│││││││得意通、⑬昱│、⑲昱瀚、⑳│││││││享、⑯盟士、│巨旻│││││││⑰全昕、⑲昱││││││││瀚、㉔科上、││││││││㉗超鋒││├─┼─────┼────┼────┼──────┼──────┼──────┤│13│㉓達暉有限│己○○│顧慧林│620,466元│①諾均、⑥廣│⑨瑞原、⑪公│││公司││(未起訴)││埠、⑪公霆、│霆│││││││㉙領袖││├─┼─────┼────┼────┼──────┼──────┼──────┤│14│㉕咏康股份│卯○○、│玄○○│14,602,616元│⑦科隆、㉖廣│⑦科隆、㉖廣│││有限公司│宙○○(│(未起訴)││超│超││││87年10月││││││││轉任實際││││││││負責人)│││││││││││││├─┼─────┼────┼────┼──────┼──────┼──────┤│15│㉖廣超科技│卯○○│陳國豐│3,506,426元│⑦科隆、㉕咏│⑦科隆、㉕咏│││股份有限公││(未起訴)││康│康│││司││││││├─┼─────┼────┼────┼──────┼──────┼──────┤│16│㉗超鋒系統│地○○(│莊盛雄│811,815元│②嘉澧、⑥廣│①諾均、⑤諾│││科技股份有│行政經理│(未起訴)││埠、⑫得意通│金、⑧台鶴、│││限公司│,原為改│││、⑮俊澤、㉔│⑫得意通、⑮││││組前負責│││科上、㉘龍昱│俊澤、⑳巨旻││││人)││││、㉒堪薩斯、││││││││㉔科上│├─┼─────┼────┼────┼──────┼──────┼──────┤│17│㉙領袖實業│己○○│歐志煌│7,017,202元│無│⑪公霆、㉓達│││有限公司││(未起訴)│││暉│││││││││└─┴─────┴────┴────┴──────┴──────┴──────┘附表四:
附表四之一A部分:瑞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八德分行貸款部分(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部分)┌─┬─────┬────┬─────────┬───┬────┬──────────┐│編│貸款內容│貸款日期│貸款金額│行為人│擔保品│還款情形││號│││││││├─┼─────┼────┼─────────┼───┼────┼─────┬────┤│1│長期擔保貸│85.12.18│新臺幣1600萬元│子○○│桃園市介│自86.04.18│經取得強│││款│││亥○○│壽路一段│起即未還款│制執行名│││││││286、288│,尚餘新臺│義(本院│││││││、288-1│幣00000000│86重訴│││││││號10樓之│元未清償│232民事│├─┼─────┼────┼─────────┼───┤不動產,├─────┤判決),││2│信用貸款│85.12.18│新臺幣400萬元│子○○│押新臺幣│自86.04.18│就左列擔││││││亥○○│2300萬元│起即未還款│保品強制││││││││,尚餘新臺│執行(本││││││││幣0000000│院91執││││││││元未清償│10600)│├─┼─────┼────┼────┬────┼───┤├─────┤,受償新││3│國外信用狀│86.01.15│美金││子○○││全未清償│臺幣810│││遠期資(│墊付│322218元││亥○○│││萬元(扣│││85.12.26~├────┼────┤合計美金││││除執行費│││86.12.26)│86.04.18│美金│35萬元││││後受償││││墊付│27782元│││││0000000││││││││││元)│├─┴─────┴────┴────┴────┴───┴────┴─────┴────┤│一、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八德分行函覆瑞原公司欠款償付情形(本院卷四第42-51頁)。││二、本院86年重訴字第232號民事判決(本院卷四第53-57頁)。││三、貸款契約、借據、進口物資融資契約、開發信用狀申請書(本院86年重訴字第232號民事卷││第11-24頁)。││四、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八德分行行員李應冠89.05.26調查局筆錄(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66││-69頁):││1.瑞原公司於85.11.14向本行分別辦理⑴長期擔保貸款新臺幣(下同)1,600萬元(授信期││間15年,以瑞原公司辦公室抵押擔保)。⑵信用貸款400萬元(授信期間2年)。⑶國外││信用狀遠期融資美金35萬元(當時折合新臺幣980萬元)。││2.前開⑴長期擔保貸款⑵信用貸款⑶國外信用狀遠期融資等貸款申請案,瑞原公司均必須檢││附:公司證照影本(含經濟部公司執照、經濟部工廠登記證、桃園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證││等影本)、公司章程、董監事(股東)名冊、公司及負責人資格及印鑑證明、變更登記事││項卡、進出口廠商印鑑卡影本、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影本、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暨資產負債表、資料表(公司整體資料)等相關資料,供本行審核。而此亦是本行依││據「中華民國銀行公會徵信準則」辦理。││3.依據本行授信規定,本行必須審核瑞原公司申請貸款時最近3年的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最近2年的營業人銷售額申報書(401表),以確定該公司正││常營運及該公司有正常收入償還貸款,以確保本行債權。否則雖有不動產擔保,該公司若││無正常營運或虛增營業額,亦不予核貸。││4.前開⑴長期擔保貸款及⑵信用貸款,於85年12月本分行核貸後,瑞原公司只繳交本息至86││年4月止,迄今均未繳交本息,亦未向本分行辦理展期。而⑶國外信用狀遠期融資貸款自││85年12月本分行核貸後,瑞原公司迄今均未清償本息,迄今亦未向本分行辦理展期。││五、客戶授信申請書、進口物資融資契約、貸款契約、借據、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變更登記事項卡、公司章程、營業計劃書、損益表、401表等││貸款資料(扣案物附件10-2)。│└──────────────────────────────────────────┘B部分:瑞原電子股份有限公司向華南商業銀行桃園分行貸款部分(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2部分)┌─┬─────┬────┬─────────┬───┬────┬──────────┐│編│貸款內容│貸款日期│貸款金額│行為人│擔保品│還款情形││號│││││││├─┼─────┼────┼────┬────┼───┼────┼──────────┤│1│進口遠期信│86.05.16│美金││子○○│新臺幣│全未清償。以其定期存│││用狀貸款││139230元││亥○○│200萬元│款新臺幣200萬元抵銷││││││││之1年期│後,尚餘美金││││││合計美金││定存單│232339.04元未清償,││││├────┤299269.8│││經取得強制執行名義(│││││美金│元│││本院88重訴229民事判│││││160039.8││││決),強制執行無結果│││││元││││(士林地院93民執康│││││││││735)│├─┴─────┴────┴────┴────┴───┴────┴──────────┤│一、華南商業銀行桃園分行函覆瑞原公司欠款償付情形(本院卷四第59-62頁)。││二、本院88年重訴字第229號民事判決(本院卷四第64頁)。││三、委任開發遠期信用狀契約、保證書、開發信用狀申請書、進口單據到達處理紀錄單(本院88││年重訴字第29號民事卷第6-13頁)。││四、華南商業銀行桃園分行行員陳隆佑89.05.26調查局筆錄(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84-86││頁):││1.瑞原公司董事長戌○○曾於86.04.17向本分行申請進口遠期信用狀貸款,申貸金額美金50││萬元,經本分行審核後核貸額度30萬元。││2.依據華南商業銀行營業單位授信授權辦法規定,申貸客戶必須檢附該公司財務報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等)及營業人銷售申報書(401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客戶││相關表等。││3.瑞原公司申請前述貸款時,僅提供83、84年結算申報書及損益表、資產負債表,85年1-10││月未經會計師簽證的損益表及資產負債表,85年1-12月及86年1、2月的401表,本分行即││依據前開資料予以審查,以確定該公司正常營運及該公司有正常收入償還貸款,確保本分││行債權,否則不予核貸。││4.瑞原公司於核准申貸後,於86年5月8日向本分行申請開具154,700元及179,820元兩張遠期││信用狀,本分行墊款餘額(九成)299,269.8元,瑞原公司在申貸後即避債潛逃,未償還││本金及繳納任何利息。││五、進口借款申請書、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催收款項帳、401表等貸款資料(扣案物附件10-1)│└──────────────────────────────────────────┘附表四之二廣埠有限公司向臺灣省合作金庫古亭支庫貸款部分(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3部分)┌─┬─────┬────┬─────────┬───┬────┬──────────┐│編│貸款內容│貸款日期│貸款金額│行為人│擔保品│還款情形││號│││││││├─┼─────┼────┼────┬────┼───┼────┼──────────┤│1│短期週轉金│87.09.29│新臺幣││子○○│臺北市牯│全未償還,僅繳息至│││信用貸款││920萬元││庚○○│嶺街│88.07.29,目前就左列│││││││丙○○│141-1號1│擔保品由法務部行政執││││││合計新臺│黃夢桂│樓及地│行署臺北行政執行處強││││├────┤幣1370萬││下室之不│制執行中(執行名義不│││││新臺幣│元││動產,設│明),至93.11.11止仍│││││450萬元│││押新臺幣│未拍定││││││││1400萬元││├─┴─────┴────┴────┴────┴───┴────┴──────────┤│一、合作金庫銀行古亭分行函覆廣埠公司欠款償付情形(本院卷四第66-71頁)。││二、合作金庫銀行古亭分行行員陳秉鈞89.05.26調查局筆錄(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55-58││頁):││1.約87.08.24,廣埠公司負責人庚○○前來本支庫接洽貸款事宜,渠稱將以該公司新購位於││臺北市○○街141號之1的房地為擔保品,希望借款1,400萬元,另要求信用借款450萬元,││且要求開狀(國外信用狀)金額為美金30萬元。後本支庫將廣埠公司所申請之擔保貸款額││度調整為二筆,一筆為920萬元,另一筆為450萬元(兼作信用貸款作用)。││2.依本支庫放款作業規定,本支庫要求廣埠公司提供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該公司最││近3年的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及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即401表、403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正本資料供審核。││3.前開貸款是依據本行庫的授信作業規定,審核該公司最近3年的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資料,以確定該公司正常營運及該公司有正常收入償還貸款能││力,以確保本支庫債權。否則雖有不動產擔保,若該公司無正常營運或虛增營業額,仍不││予核貸。││4.廣埠公司之貸款均每月繳息,惟直到88.07.29最後一次繳息後,該公司即停止繳息,雖經││催繳仍無下文。而廣埠公司貸款之到期日為88.09.29,到期日屆至時,該公司經催繳還款││亦無效,即該公司並未清償借款本金,另欠繳2個月利息。││三、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執照、不動產買賣契約書、不動產調查表、授信申請及批覆書、公司││資料表、資產負債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表、401表、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等貸款資料(扣案物附件11)。│└──────────────────────────────────────────┘附表四之三台鶴有限公司向臺灣省合作金庫慈文支庫貸款部分(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4部分)┌─┬─────┬────┬─────────┬───┬────┬──────────┐│編│貸款內容│貸款日期│貸款金額│行為人│擔保品│還款情形││號│││││││├─┼─────┼────┼────┬────┼───┼────┼────┬─────┤│1│長期擔保貸│89.01.13│新臺幣││子○○│桃園市力│僅繳息至│經取得執行│││款││298萬元││辛○○│行路5號│89.08.13│名義(對公││││││││13樓之2│,尚餘│司、辛○○││││││││之不動產│0000000│:本院89促│││││││││元未償還│26070支付││││││││││命令;對保││││││││││證人 徐榮華 ││││││││││:本院91訴││││││合計新臺││││2204判決,│││├────┼────┤幣320萬││││金額新臺幣││││89.01.17│新臺幣22│元││││0000000元│││││萬元│││││),就左列││││││││││擔保品強制││││││││││執行(本院││││││││││93執十││││││││││14251),││││││││││目前強制執││││││││││行中│├─┴─────┴────┴────┴────┴───┴────┴────┴─────┤│一、合作金庫銀行慈文分行函覆台鶴公司欠款償付情形(本院卷四第73頁)。││二、本院89年度促字第26070號支付命令、借據、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本院89年促字第││26070號卷第14頁、第7-12頁)。││三、本院91年訴字第2204號民事判決(本院卷四第77-78頁)。││四、借據、授信約定書、連帶保證書、放款帳務資料查詢單(本院91年訴字第2204號民事卷第11││-14頁、第35頁)。│├─┬─────┬────┬─────────┬───┬────┬────┬─────┤│2│國外遠期信│89.01.21│美金30萬元(其中6│子○○│同上│尚餘美金│經取得執行│││用狀融資(││萬元係自備款,實墊│辛○○││24萬元未│名義(本院│││88.12.21~││款24萬元)│││償還│89重訴252│││89.12.21)││││││民事判決)│││││││││,併上列債│││││││││權強制執行│││││││││中│├─┴─────┴────┴─────────┴───┴────┴────┴─────┤│一、合作金庫銀行慈文分行函覆台鶴公司欠款償付情形(本院卷四第73頁)。││二、本院89年重訴字第252號民事判決、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本院卷四第74-76頁)。││三、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開發信用狀申請書、信用狀、進口單據到達處理記錄單、副提單││背書/擔保提貨申請書、連帶保證書、借據(本院89年重訴字第252號民事卷第11-19頁)。││四、合作金庫銀行慈文分行行員詹國泰89.05.26調查局筆錄(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76-78││頁):││1.台鶴公司負責人辛○○於88.12.02向我們慈文支庫申貸⑴長期擔貸款320萬元,期限15年││⑵國外遠期信用狀美金30萬元,期限180天。││2.台鶴公司申請之貸款,依合作金庫員工訓練中心所製發之「徵信實務」,規定必須檢附公││司之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營業人銷售額申報書(401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文件來審查。││3.前開貸款依「徵信實務」,均必須審核該公司87年之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以確定該公司正常營運及有正常收入償還貸款,確保所貸放之債權,否則││雖有不動產擔保,若該公司無正常營運或虛增營業額,亦不予核貸。││4.在長期擔保貸款320萬元部分,係每月本息按期償還,均未遲延,而國外遠期信用狀美金││30萬元,則係89年6月才一次本息償還,所以目前尚未償還。││五、授信批覆書、不動產調查表、不動產買賣契約書、廣埠公司客票、資產負債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401表、投資計劃書、貸款用途及償債計劃書、公司資料等貸款資料(扣││案物附件12)。│└──────────────────────────────────────────┘附表四之四昱享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向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楊梅分行貸款部分(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5部分)┌─┬─────┬────┬─────────┬───┬────┬──────────┐│編│貸款內容│貸款日期│貸款金額│行為人│擔保品│還款情形││號│││││││├─┼─────┼────┼─────────┼───┼────┼──────────┤│1│長期擔保貸│87.04.30│新臺幣230萬元│午○○│林口鄉埔│原僅繳款至89.06.25,│││款(87.04.│││子○○│段樹林口│因滯納本息,其貸款視│││30~102.04.││││小段地號│為全部到期,經本院89│││30││││51-30、│訴1192號民事判決,後│││││││建號1201│全數清償結清。償還方│││││││之不動產│式為每月本息平均攤還│││││││(林口鄉│,分別於92.10.03及│││││││粉寮路3-│92.12.11提前償還本金│││││││5號3樓││├─┴─────┴────┴─────────┴───┴────┴──────────┤│一、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楊梅分行函覆昱享公司欠款償付情形(本院卷四第80、87頁)。││二、本院89年訴字第1192號民事判決(本院卷四第82頁)。││三、借據、放款客戶往來明細、昱享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董事及監察人名單、轉帳支出及收入││傳票(本院89年訴字第1192號民事卷第7-8、23-24頁)。││四、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楊梅分行行員 魏建松 89.05.26調查局筆錄(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79││-81頁):││1.昱享公司在86.12.04,以公司修繕為由向我們楊梅分行申貸新臺幣230萬元,期間為15年││,為長期擔保貸款。││2.昱享公司申請貸款必須檢附公司執照、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營業人銷售額申報書等文件││。││3.前開貸款均必須審核該公司最近84、85年之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以確定該公司正常營運及該公司有正常收入償還貸款,以擔保債權。否則雖有不動││產擔保,若該公司無正常營運或虛增營業額,亦不予核貸。當時楊梅分行徵信及核放標準││均係依據「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新竹國際商業銀行前身)各級主管人員授信授權辦法」││來處理。││4.前述230萬元貸款,期限15年,每月償還本息。昱享公司截至目前為止,只有在87年12月││至88年5月期間有遲延,其餘均如期繳納本息。││五、授信申請書、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執照、新竹區中小企業銀行各級主管人員授信授權辦法││、資產負債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401表、損益表、公司章程、董事及監察人名││單、財產目錄、不動產買賣契約書等貸款資料(扣案物附件13)。│└──────────────────────────────────────────┘附表四之五公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向華南商業銀行雙和分行貸款部分(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6部分)┌─┬─────┬────┬─────────┬───┬────┬──────────┐│編│貸款內容│貸款日期│貸款金額│行為人│擔保品│還款情形││號│││││││├─┼─────┼────┼─────────┼───┼────┼─────┬────┤│1│短期擔保放│87.03.25│新臺幣600萬元│己○○│臺北市信│自87.10.26│經取得執│││款││││義區虎林│起即未繳息│行名義(│││││││街119巷│,本金皆未│北院88重│││││││23號地下│償還│訴1517)│││││││樓之不動││,就左列│││││││產,設最││擔保品強│││││││高限額抵││制執行(│││││││押權新臺││北院92執│││││││幣2700萬││24645)│││││││元││,受償新│├─┼─────┼────┼────┬────┼───┼────┼─────┤臺幣││2│開發進口遠│87.03.26│美金││己○○│無│全未清償,│0000000│││期信用狀│申請,│267400元││││經扣減其自│元,尚餘││││87.03.31│(扣除自││││備結匯款項│新臺幣││││墊付│備款後墊│合計美金│││後,尚餘美│00000000│││││付240660│479720元│││金399900元│元未清償│││││元)│(扣除自│││未清償│(餘額仍│││├────┼────┤備款後墊││││另對保證││││87.03.30│美金│付399900││││人強制執││││申請,│212320元│元)││││行中)││││87.04.07│(扣除自│││││││││墊付│備款後墊││││││││││付159240││││││││││元)││││││├─┼─────┼────┼────┴────┼───┼────┼─────┴────┤│3│墊付國內票│87.03│新臺幣600萬元│己○○│無│已還款完畢│││款││││││││││││││├─┴─────┴────┴─────────┴───┴────┴──────────┤│一、華南商業銀行雙和分行函覆公霆公司欠款償付情形(本院卷四第89-106頁)。││二、北院88年重訴字第1517號民事判決、分配表(本院卷四第90-95頁)。││三、華南商業銀行雙和分行行員 李建民 89.05.26調查局筆錄(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41-44││頁):││1.公霆公司於87.03.17向本分行申請一般貸款(附不動產擔保)新臺幣600萬元,期限為1年││;遠期信用狀貸款美金40萬元,期限為1年;墊付國內票款之短期放款600萬元,期限為││180天,該筆貸款於屆期即償還。││2.依據本單位(授信客戶提供資料一覽表)規定之內容,其授信金額未超過新臺幣1億元之││短期受信申請客戶須檢附如「基本資料」所列各項資料,其中包括近3年之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即會計師查核報告)及經由稅捐機關簽認之申報書,和營業人銷售額申報書(││401表)等資料。││3.前開貸款依據本行授信規定均必須審核該公司最近3年之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以確定該公司正常營運及該公司有正常收入償還貸款,以確保本行債││權,否則雖有不動產擔保,該公司無正常營運即不予核貸。但因該公司係於84年8月間始││成立,故僅能提供84、85年度之前開相關資料供本行審核。││4.該公司之一般貸款新臺幣600萬元部分,繳息至87年10月25日即逾期未還,目前列為催收││款:遠期信用狀部分,於87.03.26開狀墊款餘額美金240,660元(到期日87.09.25),於││87.03.30開狀墊款餘額美金159,240元(到期日87.10.03),以上二筆均未償還。││四、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章程、董事股東名單、變更登記事項卡、出進口廠商登記││卡、土地建物所有權狀、授信申請書、進口借款申請書、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401表、客票影本、票據明細表、借據、開發信用狀申請書等貸款資料(扣案物附││件14)。│└──────────────────────────────────────────┘附表四之六A部分:科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向臺灣銀行圓山分行貸款部分(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7部分)┌─┬─────┬────┬─────────┬───┬────┬─────┬────┐│編│貸款內容│貸款日期│貸款金額│行為人│擔保品│還款情形│備註││號││││││││├─┼─────┼────┼─────────┼───┼────┼─────┼────┤│1│短期無擔保│85.12.24│新臺幣500萬元│卯○○│無│86.10.30清││││放款(活期│││宙○○││償完畢││││)│││寅○○│││││││││││││├─┼─────┼────┼─────────┼───┼────┼─────┼────┤│2│短期擔保放│85.12.28│新臺幣1000萬元│卯○○│中小企業│86.11.14清│起訴書無│││款(活期)│起4筆││宙○○│信保基金│償完畢│此項││││││寅○○│保證│││├─┼─────┼────┼─────────┼───┼────┼─────┼────┤│3│短期擔保放│85.08.15│新臺幣2000萬元│卯○○│中小企業│86.09.24清││││款(定期)│││宙○○│信保基金│償完畢│││││││寅○○│保證│││├─┼─────┼────┼─────────┼───┼────┼─────┼────┤│4│開發國內信│85.08.20│新臺幣1375萬元│卯○○│無│87.02.10清││││用狀│起86筆││宙○○││償完畢│││││││寅○○││││├─┼─────┼────┼─────────┼───┼────┼─────┼────┤│5│開發國外遠│85.08.15│額度美金50萬元│卯○○│無│未動用│起訴書稱│││期信用狀│至││宙○○│││此項有2││││86.08.15││寅○○│││筆│├─┴─────┴────┴─────────┴───┴────┴─────┴────┤│一、臺灣銀行圓山分行函覆科隆公司欠款償付情形(本院卷四第110-111頁)。││二、借據(本院卷四第112-131頁)。││三、臺灣銀行圓山分行行員 黃人杰 89.05.26調查局筆錄(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51-54頁)││:││1.⑴科隆公司由董事長卯○○及副總經理宙○○2人於84年6月間至本分行辦理貸款,申貸之││種類包括有:長期擔保放款(定期)2筆,金額分別為新臺幣1,000萬元(期限為10年)││及2,100萬元(期限為15年);短期擔保放款(定期)1筆,金額為1,000萬元;短期擔││保放款(活期)1筆,金額為1,000萬元;短期放款(活期)1筆,金額為500萬元;開發││國內外信用狀貸款1筆,金額為780萬元(以上期限均為1年);出口押匯1筆,金額為美││金30萬元。前開貸款均於84.06.20提出申請,由我於84.06.29進行徵信,而於84.07.26││撥貸。││⑵至85年7月間,卯○○又申請續貸短期放款(活期)500萬元;短期擔保放款(活期)││1,000萬元;短期擔保放款(定期)由1,000萬元增貸為2,000萬元;開發國內信用狀續││約增貸為1,375萬元;開發國外信用狀美金50萬元,期限均為1年。││⑶至86年8月卯○○又申請續貸短期擔保放款1,000萬元;短期擔保放款2,000萬元;短期││放款500萬元;開發國內外信用狀1,375萬元,期限亦均為1年。││⑷至87年9月間,卯○○又申請續貸短期擔保放款2,000萬元;短期擔保放款1,000萬元;││開發國內信用狀1,375萬元;開發國外信用狀美金50萬元2筆;短期放款500萬元,期限││亦均為1年。││2.依據本單位「授信案件借款人應檢附徵信資料清單」規定,短期授信金額在1億元以下者││,需檢附該清單第1-12項資料,其中包括須審查公司財務報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等)││及營業人銷售額申報書(401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續貸時亦同。││3.前開貸款依據本行庫授信規定,短期授信均必須審核該公司最近3年之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以確定該公司正常營運及該公司有正常收入償還貸款,││以確保本分行債權。另長期授信則必須另有不動產擔保,如該公司無正常營運或虛增營業││額,亦不予核貸。││4.該公司在每年到期時均以續約之方式辦理前開各項貸款,且該公司在87年9月以前均如期││繳息,惟至87年11月以後,該公司之各項貸款即未繳息還款迄今,本單位目前將之全部列││為催收款。││四、授信申請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財務報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損││益表等)、401表等貸款資料(扣案物附件15-1)。│└──────────────────────────────────────────┘B部分:科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山分行貸款部分(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8部分)┌─┬─────┬────┬─────────┬───┬────┬─────┬────┐│編│貸款內容│貸款日期│貸款金額│行為人│擔保品│還款情形│備註││號││││││││├─┼─────┼────┼──────┬──┼───┼────┼─────┼────┤│1│國內信用狀│87.05.26│新臺幣11萬元│額度│卯○○│臺北縣泰│全未償還,│即北院88│││融資(綜合├────┼──────┤新臺│宙○○│山鄉中山│約自│促6648號│││週轉金)│87.05.26│新臺幣12萬元│幣│寅○○│路2段│87.11.22起│支付命令│││(86.08.25├────┼──────┤1400││959號9│即陸續未再│附表一編│││至87.08.25│87.05.26│新臺幣53萬元│萬元││樓、961│繳息,有取│號2-28。│││)├────┼──────┤(或││號9樓之│得支付命令│檢察官起││││87.05.28│新臺幣10萬元│美金││不動產│(北院88促│訴書雖有│││├────┼──────┤50萬│││6648)。後│提到86年││││87.06.09│新臺幣9萬元│元)│││科隆公司於│8月間,│││├────┼──────┤,共│││89.08.01受│惟未提及││││87.06.19│新臺幣20萬元│借款│││破產裁定,│本筆貸款│││├────┼──────┤新臺│││於93.03.22│金額。科│││├────┼──────┤新臺│││收破產分配│隆公司於││││87.06.20│新臺幣11萬元│幣│││受償債權新│86年8月│││├────┼──────┤664│││臺幣│申貸額度││││87.06.20│新臺幣10萬元│萬元│││0000000元│新臺幣│││├────┼──────┤│││。(依支付│1400萬元││││87.06.20│新臺幣24萬元││││命令,其共│,動用期│││├────┼──────┤│││積欠新臺幣│間1年(││││87.06.22│新臺幣80萬元││││00000000元│見本院卷│││├────┼──────┤│││及港幣│四第138││││87.06.23│新臺幣45萬元││││0000000元│頁),後│││├────┼──────┤│││,其中新臺│於87年11││││87.06.23│新臺幣14萬元││││幣0000000│月改為申│││├────┼──────┤│││元應係科隆│貸1650萬││││87.06.25│新臺幣16萬元││││公司於81年│元,即下│││├────┼──────┤│││間之借款餘│編號3部││││87.06.25│新臺幣33萬元││││額,不在檢│分。│││├────┼──────┤│││察官起訴範│││││87.06.25│新臺幣11萬元││││圍內;至港││││├────┼──────┤│││幣0000000│││││87.06.26│新臺幣16萬元││││元部分,詳││││├────┼──────┤│││見編號2)│││││87.06.29│新臺幣22萬元││││││││├────┼──────┤││││││││87.07.20│新臺幣72萬元││││││││├────┼──────┤││││││││87.07.20│新臺幣9萬元││││││││├────┼──────┤││││││││87.07.22│新臺幣25萬元││││││││├────┼──────┤││││││││87.07.22│新臺幣25萬元││││││││├────┼──────┤││││││││87.07.23│新臺幣27萬元││││││││├────┼──────┤││││││││87.07.28│新臺幣10萬元││││││││├────┼──────┤││││││││87.07.31│新臺幣30萬元││││││││├────┼──────┤││││││││87.08.03│新臺幣9萬元││││││││├────┼──────┤││││││││87.08.04│新臺幣44萬元││││││││├────┼──────┤││││││││87.08.10│新臺幣16萬元││││││├─┴─────┴────┴──────┴──┴───┴────┴─────┴────┤│一、國內信用狀融資契約、北院88年促字第6648號支付命令(本院卷四第138頁、第150-153頁)││。││二、借據(北院88年促字第6648號卷第8-34頁)。││三、客戶授信申請書及批覆書(附件15-2第100-103頁)。│├─┬─────┬────┬─────────┬───┬────┬─────┬────┤│2│進口物資融│87.05.27│額度美金50萬元,開│卯○○│同編號1│同上(北院│即北院88│││資││信用狀港幣0000000│宙○○││88促6648第│促6648號│││(87.11.06││元,實際墊款港幣│寅○○││37頁所附進│支附命令│││至88.11.06││0000000元│││口物資融資│附表二。│││)│││││契約係│││││││││87.11.06簽│││││││││立,期限自│││││││││87.11.06至│││││││││88.11.06,│││││││││惟同卷第39│││││││││頁之開發信│││││││││用狀申請書│││││││││係87.05.27│││││││││開立。而依│││││││││附件15-2第│││││││││102頁,科│││││││││隆公司於│││││││││86.08.25所│││││││││申請之遠期│││││││││信用狀外幣│││││││││墊款美金50│││││││││萬元【含原│││││││││額度動用餘│││││││││額】得改貸│││││││││短期放款新│││││││││臺幣1400萬│││││││││元,故科隆│││││││││公司此筆貸│││││││││款似屬編號│││││││││1之額度內│││││││││所貸款項)│││││││││。││├─┴─────┴────┴─────────┴───┴────┴─────┴────┤│一、北院88年促字第6648號支付命令(本院卷四第150-153頁)。││二、進口物資融資契約、開發信用狀申請書(北院88年促字第6648號卷第37-40頁)。││三、客戶授信申請書及批覆書(附件15-2第100-103頁)。│├─┬─────┬────┬─────┬───┬───┬────┬─────┬────┤│3│國內信用狀│87.11.11│新臺幣133│額度新│卯○○│同編號1│同編號1│即北院88│││融資(綜合││萬元│臺幣│宙○○│││促6648號│││週轉金融資│││1650萬│寅○○│││支付命令│││週轉金融資│││元,共││││附表一編│││)│││借款新││││號29-30│││(87.11.06├────┼─────┤臺幣││││。檢察官│││至88.11.06│87.11.20│新臺幣148│281萬││││起訴書記│││)││萬元│元││││載為1600││││││││││萬元,應││││││││││為筆誤。│├─┴─────┴────┴─────┴───┴───┴────┴─────┴────┤│一、國內信用狀融資契約、北院88年促字第6648號支付命令(本院卷四第139頁、第150-153頁)││。││二、國內信用狀融資契約、借據(北院88年促字第6648號卷第7頁、第35-36頁)。││三、客戶授信申請書及批覆書(附件15-2第104-107頁)。│├─┬─────┬────┬─────────┬───┬────┬─────┬────┤│4│即期信用狀│86.08.25│額度美金20萬元│卯○○│同編號1+│同編號1││││融資(進口│││宙○○│基金專案│(惟上開支││││物資融資)│││寅○○│保證│付命令並未││││(86.08.25│││││包括此筆借││││至87.08.25│││││款)││││)│││││││├─┴─────┴────┴─────────┴───┴────┴─────┴────┤│一、進口物資融資契約(本院卷四第146-147頁)。││二、客戶授信申請書及批覆書(附件15-2第100-103頁)。│├─┬─────┬────┬─────────┬───┬────┬─────┬────┤│5│即期信用狀│87.11.06│額度美金20萬元│卯○○│同編號4│同編號1│應為編號│││融資(進口│││宙○○││(惟上開支│4之續貸│││物資融資)│││寅○○││付命令並未││││(87.11.06│││││包括此筆借││││至88.11.06│││││款)││││)│││││││├─┴─────┴────┴─────────┴───┴────┴─────┴────┤│一、進口物資融資契約(本院卷四第148-149頁)。││二、客戶授信申請書及批覆書(附件15-2第104-106頁)。│├─┬─────┬────┬─────────┬───┬────┬─────┬────┤│6│出口押匯融│86.08.25│額度美金60萬元│卯○○│同編號4│同編號1(││││資(│││宙○○││惟上開支付││││86.08.25至│││寅○○││命令並未包││││87.08.25)│││││括此筆借款│││││││││)││├─┴─────┴────┴─────────┴───┴────┴─────┴────┤│一、出口押匯總質權書及增補條款(本院卷四第140-142頁)。││二、客戶授信申請書及批覆書(附件15-2第100-103頁)。│├─┬─────┬────┬─────────┬───┬────┬─────┬────┤│7│出口押匯融│87.11.06│額度美金60萬元│卯○○│同編號4│同編號1(│應為編號│││資(│││宙○○││惟上開支付│6之續貸│││87.11.06至│││寅○○││命令並未包││││88.11.06)│││││括此筆借款│││││││││)││├─┴─────┴────┴─────────┴───┴────┴─────┴────┤│一、出口押匯總質權書及增補條款(本院卷四第143-145頁)。││二、客戶授信申請書及批覆書(附件15-2第104-106頁)。│├──────────────────────────────────────────┤│一、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山分行函覆科隆公司欠款償付情形(本院卷四第133頁、第137-153頁)││。││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山分行行員林進安89.05.26調查局筆錄(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45││-50頁):││1.⑴科隆公司係於81年間開始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山分行申貸長期擔保放款新臺幣1,500││萬元(期限為10年)及出口押匯額度、遠期信用狀額度、即期信用狀額度等融資。││⑵至85年4月10日該公司由董事長卯○○及副總經理宙○○2人向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山分││行申請重訂契約額度,當時該公司融資之種類除原有之長期擔保放款外尚有:遠期信用││狀美金50萬元、即期信用狀美金50萬元、出口押匯美金6萬元(期限均為1年)。││⑶至86年8月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山分行重新核定額度為遠期信用狀美金50萬元、即期信││用狀美金20萬元、出口押匯美金60萬元(期限均為1年)。││⑷至87年10月又重新核定遠期信用狀改為綜合週轉金額度新臺幣1,650萬元,另即期信用││狀仍為美金20萬元,出口押匯額度仍為美金60萬元(期限均為1年),但至87年12月開││始該公司即未正常繳息還款迄今。││2.依據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徵信資料清單」規定,該等融資必須檢附前開徵信資料清單第1-││10、12、14項等資料供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山分行審核,其中包括該公司財務報表、由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書及營業人銷售額申報書(401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於每年重訂額度時亦同。││3.前開融資額度依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山分行之授信規定,必須審核該公司最近3年之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並由會計師簽證之查核報告書以確定該公││司正常營運及該公司有正常收入償還融資本息,以確保核放單位之債權。另長期授信則必││須另有不動產擔保,如該公司無正常營運或虛增營業額,亦不予核貸。││4.該公司在每年到期時均以重訂額度之方式辦理前開各項融資,且該公司在87年12月以前均││如期繳息,惟至87年12月以後,該公司之各項融資即未繳息還款迄今,本單位目前將逾期││之部分列為催收款。││三、徵信資料清單、遠期信用狀分戶餘額紀錄卡、資產負債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授信申請書及批覆書、401表(附件15-2)。│└──────────────────────────────────────────┘C部分:科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向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貸款部分(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9部分)┌─┬─────┬────┬───────────────┬───┬───┬─────┐│編│貸款內容│貸款日期│貸款金額│行為人│擔保品│還款情形││號│││││││├─┼─────┼────┼───────────────┼───┼───┼─────┤│1│長期擔保貸│85.09.24│新臺幣1億1千1百萬元│卯○○│桃園縣│全未償還,│││款│││宙○○│龜山鄉│共欠款新臺││││││寅○○│民生北│幣│││││││路1段│000000000│││││││40之2│元,已取得│││││││號2樓│支付命令(│││││││之1~14│北院88促│││││││等14戶│3323)。經│││││││廠房│破產程序,│├─┼─────┼────┼───────────────┼───┼───┤受償新臺幣││2│短期週轉金│86.12.17│新臺幣4千萬元│卯○○│無│00000000元│││放款│││宙○○││。││││││寅○○│││├─┼─────┼────┼─────┬────┬────┼───┼───┤││3│開發國內遠│87.07.08│新臺幣│合計新臺│額度新臺│卯○○│無││││期信用狀(││511355元│幣│幣2000萬│宙○○│││││86.12.17~├────┼─────┤0000000│元,共借│寅○○│││││87.12.17)│87.07.24│新臺幣│元│款新臺幣││││││││77926元││00000000││││││├────┼─────┤│元(起訴│││││││87.07.27│新臺幣││書記載為││││││││79087元││00000000││││││├────┼─────┤│元)│││││││87.07.28│新臺幣││││││││││39302元││││││││├────┼─────┤││││││││87.07.30│新臺幣││││││││││73582元││││││││├────┼─────┤││││││││87.07.30│新臺幣││││││││││38982元││││││││├────┼─────┤││││││││87.07.30│新臺幣││││││││││117600元││││││││├────┼─────┤││││││││87.08.05│新臺幣││││││││││81953元││││││││├────┼─────┤││││││││87.08.06│新臺幣││││││││││580860元││││││││├────┼─────┤││││││││87.08.28│新臺幣││││││││││231000元││││││││├────┼─────┤││││││││87.08.28│新臺幣││││││││││336525元││││││││├────┼─────┤││││││││87.08.28│新臺幣││││││││││102554元││││││││├────┼─────┤││││││││87.08.28│新臺幣││││││││││228617元││││││││├────┼─────┤││││││││87.08.28│新臺幣││││││││││36409元││││││││├────┼─────┤││││││││87.08.28│新臺幣││││││││││0000000元││││││││├────┼─────┤││││││││87.08.28│新臺幣││││││││││108171元││││││││├────┼─────┤││││││││87.08.28│新臺幣││││││││││152746元││││││││├────┼─────┤││││││││87.08.29│新臺幣││││││││││192459元││││││││├────┼─────┤││││││││87.08.29│新臺幣││││││││││146475元││││││││├────┼─────┤││││││││87.08.29│新臺幣││││││││││132825元││││││││├────┼─────┤││││││││87.08.29│新臺幣││││││││││742592元││││││││├────┼─────┤││││││││87.08.31│新臺幣││││││││││305643元││││││││├────┼─────┤││││││││87.08.31│新臺幣││││││││││97703元││││││││├────┼─────┤││││││││87.09.08│新臺幣││││││││││604380元││││││││├────┼─────┤││││││││87.10.02│新臺幣││││││││││205784元││││││││├────┼─────┤││││││││87.10.02│新臺幣││││││││││85096元││││││││├────┼─────┤││││││││87.10.02│新臺幣││││││││││133054元││││││││├────┼─────┤││││││││87.10.06│新臺幣││││││││││139440元││││││││├────┼─────┤││││││││87.10.06│新臺幣││││││││││163800元││││││││├────┼─────┤││││││││87.10.06│新臺幣││││││││││203648元││││││││├────┼─────┤││││││││87.10.06│新臺幣││││││││││153300元││││││││├────┼─────┤││││││││87.10.06│新臺幣││││││││││0000000元││││││││├────┼─────┤││││││││87.10.06│新臺幣││││││││││135227元││││││││├────┼─────┤││││││││87.10.08│新臺幣││││││││││152446元││││││││├────┼─────┤││││││││87.10.09│新臺幣││││││││││521325元││││││││├────┼─────┤││││││││87.10.12│新臺幣││││││││││71484元││││││││├────┼─────┤││││││││87.10.19│新臺幣││││││││││111878元││││││││├────┼─────┤││││││││87.10.26│新臺幣││││││││││36960元││││││││├────┼─────┼────┤│││││││87.09.08│新臺幣│合計新臺│││││││││0000000元│幣│││││││├────┼─────┤0000000││││││││87.09.22│新臺幣│元│││││││││0000000元││││││││├────┼─────┤││││││││87.10.12│新臺幣││││││││││122273元││││││││├────┼─────┼────┤│││││││87.10.30│新臺幣│合計新臺│││││││││381515元│幣882275││││││││├─────┤元│││││││││新臺幣││││││││││185934元│││││││││├─────┤│││││││││新臺幣││││││││││62301元│││││││││├─────┤│││││││││新臺幣││││││││││118335元│││││││││├─────┤│││││││││新臺幣││││││││││134190元││││││││├────┼─────┼────┤│││││││87.11.03│新臺幣│合計新臺│││││││││88376元│幣149381││││││││├─────┤元│││││││││新臺幣││││││││││61005元││││││││├────┼─────┼────┤│││││││87.11.05│新臺幣│新臺幣│││││││││0000000元│0000000││││││││││元│││││││├────┼─────┼────┤│││││││87.11.17│新臺幣│合計新臺│││││││││173250元│幣281190││││││││├─────┤元│││││││││新臺幣││││││││││107940元││││││├─┼─────┼────┼─────┴────┼────┼───┼───┼─────┤│4│開發國外遠│87.07.08│美金149640元,折合新│額度美金│卯○○│無││││期信用狀(││臺幣0000000元│80萬元(│宙○○│││││86.12.17~├────┼──────────┤新臺幣│寅○○│││││87.12.17)│87.07.23│港幣0000000元,折合│2640萬元││││││││新臺幣0000000元│),共借││││││├────┼──────────┤款新臺幣│││││││87.09.18│港幣0000000元,折合│00000000││││││││新臺幣0000000元│元(起訴││││││├────┼──────────┤書記載為│││││││87.10.07│日幣114萬元,折合新│00000000││││││││臺幣326040元│元)││││││├────┼──────────┤│││││││87.10.09│港幣0000000元,折合│││││││││新臺幣0000000元│││││││├────┼──────────┤│││││││87.10.14│美金42860元,折合新│││││││││臺幣0000000元│││││├─┴─────┴────┴──────────┴────┴───┴───┴─────┤│一、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函覆科隆公司欠款償付情形(本院卷四第155-185頁)。││二、北院88年促字第3323號支付命令及聲請狀(本院卷四第156-161頁)。││三、科隆公司借款說明表(北院88年促字第3323號卷第81頁)。││四、借據、本票、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開發國內信用狀契約、借款及償付明細、進口結匯││證實書(北院88年促字第3323號卷第5-76頁)。││五、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行員邱瑞興89.05.26調查局筆錄(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82-84││頁):││1.科隆公司分別於85.08.30經本行董事會核貸20年擔保放款新臺幣1億1,100萬元,86.12.05││核貸短期(1年)週轉金放款4,000萬元、開發國內遠期信用狀2,000萬元、開發國外遠期││信用狀美金80萬元。││2.依照土銀桃園分行「公司、行號」貸款所需檢送資料辦法規定,須檢附公司財務報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及營業人銷售額申報書(401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及客││戶相關資料表等。││3.前開貸款依據前述本行庫規定,均必須審核該公司最近3年之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以確定該公司正常營運及該公司有正常收入償還貸款,以確保本││分行債權,否則雖有不動產擔保,若發現該公司無正常營運或虛增營業額,則不予核貸。││4.科隆公司前述貸款中,20年長期放款1億1,100萬元部分,其利息繳納至87.11.05;短期週││轉金4,000萬元部分,利息繳納至87.11.15;開發國內信用狀實際貸款10,001,932元,利││息繳納至88.02.02;國外信用狀實際貸款22,568,266元,利息繳納至88.01.07。前述短期││貸款依本行規定每年重新辦理核貸手續科隆公司必須再依本行規定,重新提供前述相關資││料供本分行審核。││六、土銀桃園分行「公司、行號」貸款所需檢送資料表、授信核覆書及申請書、借據、進口遠││期信用狀借款契約、開發國內信用狀契約、本票、借款及償付明細、公司資料(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等)、401表、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財務報表等貸款資料(附件15-3││)。│└──────────────────────────────────────────┘D部分:科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向華僑商業銀行士林分行貸款部分(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0部分)┌─┬─────┬────┬───────────────┬───┬────┬────┐│編│貸款內容│貸款日期│貸款金額│行為人│擔保品│還款情形││號│││││││├─┼─────┼────┼────────┬──────┼───┼────┼────┤│1││86.11.28│新臺幣510萬元│合計新臺幣│卯○○│11處不動│全未償還│││├────┼────────┤000000000元│宙○○│產│,已取得││││87.01.07│新臺幣1000萬元││寅○○││執行名義│││├────┼────────┤│││(北院88││││87.01.09│新臺幣1000萬元││││促50165│││├────┼────────┤│││)。經破││││87.01.12│新臺幣1000萬元││││產強制執│││├────┼────────┤│││行(北院││││87.01.14│新臺幣1000萬元││││89執破5│││├────┼────────┤│││),僅受││││87.01.16│新臺幣1000萬元││││償執行費│││├────┼────────┤│││用、部分││││87.04.14│新臺幣1000萬元││││違約金及│││├────┼────────┤│││利息,本││││87.04.24│新臺幣2000萬元││││金部分全│││├────┼────────┤│││未受償。││││87.05.02│新臺幣290萬元│││││││├────┼────────┤│││││││87.09.01│新臺幣123萬元│││││││├────┼────────┤│││││││87.09.01│新臺幣360萬元│││││││├────┼────────┤│││││││87.09.01│新臺幣289萬元│││││││├────┼────────┤│││││││87.09.01│新臺幣0000000元│││││││││(借據為181萬元)│││││││├────┼────────┤│││││││87.09.10│新臺幣167萬元│││││││├────┼────────┤│││││││87.09.11│新臺幣250萬元│││││││├────┼────────┤│││││││87.10.08│新臺幣248萬元│││││││├────┼────────┤│││││││87.10.08│新臺幣260萬元│││││││├────┼────────┤│││││││87.10.08│新臺幣138萬元│││││││├────┼────────┤│││││││87.10.08│新臺幣360萬元│││││││├────┼────────┤│││││││87.10.09│新臺幣1000萬元│││││││├────┼────────┤│││││││87.10.14│新臺幣1000萬元│││││││├────┼────────┤│││││││87.10.20│新臺幣1000萬元│││││││├────┼────────┤│││││││87.10.28│新臺幣1000萬元│││││││├────┼────────┤│││││││87.10.29│新臺幣120萬元│││││││├────┼────────┤│││││││87.10.31│新臺幣192萬元│││││││├────┼────────┤│││││││87.11.13│新臺幣0000000元│││││││├────┼────────┤│││││││88.01.14│新臺幣0000000元│││││││├────┼────────┤│││││││88.01.14│新臺幣0000000元│││││││├────┼────────┤│││││││88.01.14│新臺幣0000000元│││││││├────┼────────┤│││││││88.01.14│新臺幣0000000元│││││││├────┼────────┤│││││││88.01.14│新臺幣0000000元│││││││├────┼────────┤│││││││88.01.14│新臺幣0000000元│││││├─┼─────┼────┼────────┤│││││2││86.09.15│新臺幣0000000元│││││││││(借據為1000萬元)│││││││├────┼────────┤│││││││86.09.22│新臺幣0000000元│││││││││(借據為1000萬元)│││││││├────┼────────┤│││││││87.08.14│新臺幣4350萬元│││││││││(借據為4500萬元)│││││││├────┼────────┤│││││││86.09.22│新臺幣1200萬元│││││││├────┼────────┤│││││││86.09.22│新臺幣00000000元│││││││││(借據為7000萬元)│││││├─┴─────┴────┴────────┴──────┴───┴────┴────┤│一、華僑商業銀行士林分行函覆科隆公司欠款償付情形(本院卷四第189頁)。││二、北院88年促字第50165號支付命令(北院88年促字第50165號卷第112-113頁)。││三、借據、保證書、約定書、協議攤還借款債務切結書(北院88年促字第50165號卷第5-110頁)││。││四、華僑商業銀行士林分行行員王賢周89.05.26調查局筆錄(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72-74││頁):││1.科隆公司從85年10月開始向本分行申請辦理貸款,本行於86.01.31核准科隆公司第一筆新││臺幣1億元的貸款,之後科隆公司陸續向本行申請貸款,迄88.10.05止科隆公司向本行共││計貸款3億2,994萬元尚未償還。科隆公司向本行申貸款,所有的申辦手續均係由科隆公司││董事長卯○○、董事 羅麗芬 、宙○○等3人接洽辦理。科隆公司向本行貸款種類有抵押貸││款及信用貸款,貸款期限則從1年至10年不等。││2.科隆公司向本行申請貸款,依據本分行授信規定,科隆公司必須檢附該公司之財務報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等)及營業人銷售申報書(401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給││本行審查,作為本行審核是否核貨的基本資料。││3.前開貸款依據本分行授信規定,均必須審核科隆公司最近3年之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以確定該公司正常營運及該公司有正常收入償還貸款,以確保││本分行債權。否則雖有不動產擔保,本分行亦不予核貸。││4.科隆公司先後向本分行所貸之款項迄88.10.05尚有3億2,994萬餘元尚未償還,該等貸款有││辦理展期,但科隆公司並未依約履行攤還貸款。││五、營業計劃說明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401表(附件15-4)。│└──────────────────────────────────────────┘
E部分:科隆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向中央票券金融公司貸款部分(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1部分)┌─┬─────┬────┬─────────┬───┬────┬──────────┐│編│貸款內容│貸款日期│貸款金額│行為人│擔保品│還款情形││號│││││││├─┼─────┼────┼─────────┼───┼────┼─────┬────┤│1│短期週轉金│87.11.27│新臺幣1000萬元│卯○○│華僑銀行│已償還新臺│尚餘新臺│││(86.12.29│││宙○○│可轉讓定│幣0000000│幣│││至87.12.28│││寅○○│期存單新│元│00000000│││)├────┼─────────┤│臺幣1500├─────┤元未償還││││87.12.22│新臺幣500萬元││萬元│全未償還│,已取得│││││││││支付命令│││││││││執行名義│││├────┼─────────┤│├─────┤(北院88││││87.12.24│新臺幣1000萬元│││已償還新臺│促1993)││││││││幣552000元│,但尚未│││││││││採取任何│││││││││強制執行│││││││││程序│├─┴─────┴────┴─────────┴───┴────┴─────┴────┤│一、華南票券金融有限公司函覆科隆公司欠款償付情形(本院卷四第191-193頁)。││二、北院88年促字第1993號支付命令(本院卷四第194-197頁)。││三、委任保證發行商業本票約定書、本票(北院88年促字第1993號卷第8-12頁)。││四、中央票券公司行員蘇金龍89.05.26調查局筆錄(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69-71頁):││1.科隆公司於86年12月間向中央票券公司申請1億元的短期週轉(期限1年),該公司表示並││願意提供三成的有價證卷作為擔保。而經本公司常董會審核結果核准貸款給科隆公司││5,000萬元,科隆公司則提供華僑銀行的可轉讓定期存單1,500萬元給本公司作為擔保。而││該項貸款係由科隆公司總經理宙○○向本公司接洽辦理。││2.依據本公司之授信規定,科隆公司必須提供該公司之財務報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等)││及營業人銷售額申報書(401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給本公司審核,做為本公││司審核貸放與否的基本資料。││3.前開貸款依據本公司授信規定,必須審核科隆公司最近3年之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以確定該公司營運是否正常及該公司是否有正常收入償還貸款,││以確保本公司債權。否則雖有不動產擔保,該公司無正常營運及虛增營業額,本公司絕不││會核以貸款。││4.科隆公司前述之5,000萬元貸款,於87.06.29到期,當天科隆公司再向本公司續借該5,000││萬元,由於該續借尚在1年的徵信期之內,所以本公司並未要科隆公司提供財務報表給本││公司審核,該續借貸款於87.11.27到期,結果科隆公司並未依約償還,經本公司兌領其供││擔保之到期定存單本息沖抵欠款,迄今為止科隆公司尚欠本公司22,422,200元本金及其利││息違約金。││五、授信申請書、公司章程、變更登記事項卡、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工廠登記證、公司││資料、資產負債表、損益表、存借款明細表、401表、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保證││發行商業本票額度審核表、徵信調查報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貸款資料(附件││15-5)。│└──────────────────────────────────────────┘附表四之七A部分:咏康股份有限公司向玉山商業銀行八德分行貸款部分(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2部分)┌─┬─────┬────┬───────┬───┬──────┬──────────┐│編│貸款內容│貸款日期│貸款金額│行為人│擔保品│還款情形││號│││││││├─┼─────┼────┼───────┼───┼──────┼──────────┤│1│中期擔保貸│88.02.10│新臺幣680萬元│宙○○│桃園縣龜山鄉│繳款至93.07.13,尚餘│││款││││南崁頂段蕃子│新臺幣0000000元未清│││││││窩小段340-│償。已取得支付命令(│││││││213地號及│北院92促60831,惟該│││││││1293、1287建│支付命令金額為│││││││號之不動產(│0000000元)│├─┼─────┼────┼───────┼───┤桃園縣龜山鄉├──────────┤│2│中期放款│88.02.10│新臺幣120萬元│宙○○│民生北路1段│繳息正常,依其交易明│││││││40之2號3樓│細查詢於90.02.14清償│││││││之10及11),│完畢(惟銀行回函寫│││││││設押新臺幣│90.01.02清償完畢)│││││││960萬元││├─┴─────┴────┴───────┴───┴──────┴──────────┤│一、玉山商業銀行八德分行函覆咏康公司欠款償付情形(本院卷四第203-216頁)。││二、北院92年促字第60831號支付命令(本院卷四第209-210頁)。││三、玉山商業銀行八德分行行員 陳詩源 89.05.26調查局筆錄(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63-65││頁):││1.咏康公司於88年2月分別向本分行申辦⑴中長期擔保貸款新臺幣680萬元(動用期間7年)││。⑵信用貸款120萬元(動用期間2年)。││2.該公司係以公司名義於88年2月向本分行申辦貸款,故必須檢附廠房土地建物登記簿謄本││、地籍圖、建物平面圖、公司部份財務報表、公司基本資料(含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公司章程、股東名冊、變更登記事項卡、董監事名冊)及財務報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等)及營業人銷售額申報書(401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等相關申貸資料││,本分行收到該公司申貸相關資料後,即依據「中華民國銀行公會徵信準則」規定,辦理││徵信、評估等作業。││3.前開貸款係依據本分行授信規定,均必須審核該公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經稅捐單位審核通過最近3年(84、85、86年)之資料及最近2年(86、87││年)的營業人銷售額申報書(401表),及87年度該公司自編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加以審││核,以確定該公司正常營運及有無正常收入償還貸款,以確保本分行債權。否則雖有不動││產擔保,該公司若無正常營運或虛增營業額,本分行亦不予核貸。││4.該公司前開⑴中長期擔保貸款⑵信用貸款二項貸款迄88年5月止,繳交本息一切正常。因││前開貸款尚未到期,本息繳交又正常,故無展期問題。││四、授信申請書、批覆書、401表、資產負債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損益表、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變更登記事項卡、股東名冊、公司章程、交易明細等貸款資料(扣案││物附件16-1)。│└──────────────────────────────────────────┘B部分:咏康股份有限公司向華僑商業銀行士林分行貸款部分(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3部分)┌─┬─────┬────┬────────────┬───┬──────┬─────┐│編│貸款內容│貸款日期│貸款金額│行為人│擔保品│還款情形││號│││││││├─┼─────┼────┼────────┬───┼───┼──────┼─────┤│1│開發國內信│88.02.11│新臺幣0000000元│合計新│宙○○│以咏康公司於│均按期清償│││用狀│││臺幣││華僑銀行之存│,已清償完│││├────┼────────┤350萬││單設質新臺幣│畢││││88.02.12│新臺幣0000000元│元││110萬元││├─┴─────┴────┴────────┴───┴───┴──────┴─────┤│一、華僑商業銀行士林分行函覆咏康公司貸款已全部清償完畢(本院卷四第218-221頁)。││二、開發國內信用狀暨融資契約、約定書、借據、借款申請書、國內信用狀、匯票承兌(付款)││申請書、統一發票、開發國內信用狀申請書等授信往來資料(本院卷四第222-235)。││三、華僑商業銀行士林分行行員王賢周89.05.26調查局筆錄(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74-76││頁):││1.88年年初咏康公司董事長玄○○向本分行申請辦理部份擔保貸款,貸款金額350萬元。││88.02.11本分行核准該貸款。││2.依據本分行授信規定,咏康公司必須提供該公司之財務報表(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及營││業人銷售額申請書(401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供本行審核。││3.前開貸款依據本分行授信規定,均必須審核該公司最近3年之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以確定該公司正常營運及該公司有正常收入償還貸款,以確保本││分行債權。否則縱有不動產擔保,本分行亦不予核貸。││4.咏康公司向本分行之貸款於到期時有償還,償還之後咏康公司又再向本分行貸款同權金額││350萬元,由於第二次的貸款在1年的徵信期之內,所以第二次的貸款不須再提供該公司之││財務報表給本分行審核。││四、華僑銀行授信準則,咏康公司損益表、資產負債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401表等││貸款資料(扣案物附件16-2)。│└──────────────────────────────────────────┘C部分:咏康股份有限公司向第一商業銀行古亭分行貸款部分(即起訴書附表三編號14部分)┌─┬─────┬────┬──────────┬───┬──────┬───────┐│編│貸款內容│貸款日期│貸款金額│行為人│擔保品│還款情形││號│││││││├─┼─────┼────┼──────────┼───┼──────┼───────┤│1│長期擔保放│88.05.04│新臺幣4450萬元│宙○○│臺北縣深坑鄉│至93.10.28止,│││款││││萬順寮段草地│已積欠3月餘利│││││││尾小段65地號│息未繳,尚餘新│││││││及1626、1627│臺幣00000000元│││││││建號房地(臺│未清償。並未提│││││││北縣深坑鄉草│起民事訴訟│├─┼─────┼────┼─────┬────┼───┤地尾59-6、├───────┤│2│國內信用狀│88.06.10│新臺幣148│循環額度│宙○○│59-7號)│分批動用,每筆│││融資││萬元│新臺幣│││貸款均按月繳息││││├─────┤900萬元│││,本金於貸款期│││││新臺幣201││││限內到期一次清│││││萬元││││償,相關約據已│││├────┼─────┤│││作廢銷毀│││││新臺幣228│││││││││萬元│││││││├────┼─────┤││││││││新臺幣200│││││││││萬元│││││││├────┼─────┤││││││││新臺幣347│││││││││萬元│││││├─┴─────┴────┴─────┴────┴───┴──────┴───────┤│一、第一商業銀行古亭分行函覆咏康公司欠款償付情形(本院卷四第237、239頁)。││二、借據、增補條款約定書、購屋貸款借據條款變更約定書、利息條款變更同意書(本院卷四第││241-246頁)。││三、第一商業銀行古亭分行行員 張惠信 89.05.26調查局筆錄(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59-62││頁):││1.88年4月初,有自稱咏康公司人員的宙○○及玄○○等人至本分行接洽貸事宜,他們除了││攜帶有關咏康公司的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營業稅繳納等資料外,還表示可提供臺││北縣深坑鄉草地尾59-6、59-7號之房地產供擔保抵押。本行總行則於88年4月22日完成審││核,本分行於88年5月4日核撥款項4,450萬元於咏康公司在本分行開設之活期存款帳戶(││帳號5989-5)中。至於該公司所申請之國內信用狀,係於88年6月2日核准循環額度為900││萬元,並於同年6月10日分別開立國內信用狀18萬元及201萬元2張信用狀。但上2張信用狀││之債務已經清償,截至目前為止,咏康公司尚餘3張國內信用狀(分別為228萬元、200萬││元及347萬元)的債務尚未清償。││2.依銀行授信作業規定,本分行要求咏康公司提供公司執照、營利事業登記證、該公司最近││3年的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及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即401表)、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影本及會計師查核報告書正本資料供審核。││3.前開貸款本分行均必須審核該公司最近3年之損益表、資產負債表及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以確定該公司正常營運及該公司有正常收入償還貸款能力。本分行亦經評估咏康││公司提供之擔保品並至該公司營業處所現場瞭解,認為該公司係正常營運,才予核放貸款││。否則雖有不動產擔保,但若無正常營業或虛增營業額時,本分行於審核貸款案件上將更││加慎重,甚至不予核貸。││4.有關咏康公司所貸借之4,450萬元款項,到期日為103年5月4日;至於剩餘之3筆國內信用││狀債務,到期日分別為89.08.24、89.09.07、89.09.09。截至目前為止,該公司之繳款情形││均正常,並無拖延或積欠本息情形。││四、借款申請書、財務報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等)、房地產買賣契約書││、401表等貸款資料(附件16-3)。│└──────────────────────────────────────────┘附表五:扣案物(以下備註所載「原附件」係指法務部調查局桃園縣調查站89年6月29日(89)園法字第890352號移送書所附之證物原件編號)┌───────────────────────────┐│1.附件三:搜索桃園市○○路5號13樓之2之扣案物(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99-100頁啟封紀錄)相關者見附表五││-一。│├───────────────────────────┤│2.附件四:搜索桃園縣龜山鄉○○○路○段166巷11號1樓之││扣案物(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01-102頁啟封紀錄││)相關者見附表五-二。│├───────────────────────────┤│3.附件五:搜索桃園縣大溪鎮瑞興里缺仔29號之扣案物(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02-103頁啟封紀錄)相關者見附││表五-三。│├───────────────────────────┤│4.附件六:搜索台北市○○街141-1號地下室之扣案物││(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03-104頁啟封紀錄)相關││者見附表五-四。│├───────────────────────────┤│5.附件七:搜索台北市○○○路406號8樓之扣案物(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04-105頁啟封紀錄)。│││├───────────────────────────┤│6.附件八:搜索台北市○○○路○段34號12樓之扣案物(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05-106頁啟封紀錄)相關者見附││表五-五。│├───────────────────────────┤│7.附件九:搜索台北市○○○路○段34號13樓之扣案物(見89││年偵字第9812號偵查卷第107-108頁啟封紀錄)。│││├───────────────────────────┤│8.附件十:瑞原公司向華南銀行桃園分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八德分行貸款資料。│├───────────────────────────┤│9.附件十一:廣埠公司向合作金庫古亭支庫貸款資料。│├───────────────────────────┤│10.附件十二:台鶴公司向合作金庫慈文支庫貸款資料。│├───────────────────────────┤│11.附件十三:昱享公司向新竹國際商業銀行楊梅分行貸款資││料。│├───────────────────────────┤│12.附件十四:公霆公司向華南銀行雙和分行貸款資料。│├───────────────────────────┤│13.附件十五:科隆公司向臺灣銀行圓山分行、臺灣中小企業││銀行中山分行、臺灣土地銀行桃園分行、華僑銀行士林分││行、中央票券金融公司貸款資料。│├───────────────────────────┤│14.附件十六:咏康公司向玉山銀行八德分行、華僑銀行士林││分行、第一銀行古亭分行貸款資料。│├───────────────────────────┤│15.附件十七:諾均等28家公司85年1月至88年12月相互循環││開立統一發票(銷項)查核清單。│└───────────────────────────┘附表五-1:⑧台鶴公司扣押物(桃園市○○路5號13樓之2)┌──┬────────────────┬───┬───────┐│編號│扣押物│數量│備註│├──┼────────────────┼───┼───────┤│01│諾均公司銀行貸款往來資料│乙冊│原附件三編號01│││【包括諾均公司與寶島商業銀行、交│││││通銀行間之傳真資料,公司設立登記│││││事項卡,股東名單,往來廠商資料等│││││;及台鶴公司傳真資料(其上註明台│││││鶴公司是諾均公司企業)】│││├──┼────────────────┼───┼───────┤│02│台鶴等公司記事本│乙本│原附件三編號02│││【記載台鶴公司銷項明細;諾均公司│││││銷項明細;盟士公司銷項明細;諾均│││││公司進口商】│││├──┼────────────────┼───┼───────┤│03│盟士公司股東名冊、章程、88年1-6│乙冊│原附件三編號03│││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表)、87年1-12月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04│諾均公司85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乙冊│原附件三編號04│││報書、86-87年財務報表會計師查核│││││報告│││├──┼────────────────┼───┼───────┤│05│盟士公司收支明細帳│乙冊│原附件三編號06│├──┼────────────────┼───┼───────┤│06│諾均公司向土地銀行中壢分行貸款計│乙冊│原附件三編號08│││劃書│││├──┼────────────────┼───┼───────┤│07│台鶴公司國內客戶明細表│乙冊│原附件三編號09│││【包括台鶴、全昕、威尼爾、昱享、│││││盟士、得意通、堪薩斯、廣埠、科隆│││││、公霆、嘉澧、諾金、諾均、菱異等│││││公司】│││├──┼────────────────┼───┼───────┤│08│台鶴公司87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乙冊│原附件三編號10│││報書、88年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表)│││├──┼────────────────┼───┼───────┤│09│諾均公司86-88年出貨單│乙冊│原附件三編號11│││【內有開給昱享、諾均、台鶴等公司│││││及 徐董 、黃夢桂之出貨單】│││├──┼────────────────┼───┼───────┤│10│台鶴公司出口報單及進項憑證│乙冊│原附件三編號13│├──┼────────────────┼───┼───────┤│11│威尼爾、諾均公司進口資料│乙冊│原附件三編號14│├──┼────────────────┼───┼───────┤│12│諾金公司87年3月1日至87年12月31│乙冊│原附件三編號16│││日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87年│││││3-10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表)│││├──┼────────────────┼───┼───────┤│13│龍昱公司87年1月1日至87年12月31│乙冊│原附件三編號18│││日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財產│││││目錄,88年1-8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表)│││├──┼────────────────┼───┼───────┤│14│台鶴公司88年11-12月銷項發票│乙冊(│原附件三編號20│││【台鶴公司開給廣埠、龍昱、嘉澧等│15張)││││公司之統一發票】│││├──┼────────────────┼───┼───────┤│15│台鶴公司訂貨單(向廣埠公司訂貨)│乙冊│原附件三編號21│││、統一發票與支票影本、資產負債表│││││、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表)│││├──┼────────────────┼───┼───────┤│16│堪薩斯公司與台鶴公司88年間往來之│乙冊│原附件三編號22│││訂貨單、送貨單、統一發票│││├──┼────────────────┼───┼───────┤│17│台鶴公司88年1-12月進項憑證│4本│原附件三編號27│││【包括轉帳傳票、現金支出與收入傳│││││票、統一發票、收據等,其中有諾均│││││、凡塞斯、廣埠、諾金、巨旻等公司│││││開立予台鶴公司之統一發票】│││├──┼────────────────┼───┼───────┤│18│台鶴公司臺灣銀行送金簿、合作金庫│9本│原附件三編號28│││支票存款送款簿、臺灣中小企業銀行│││││支票簿及送款簿、臺灣土地銀行送款│││││簿及託收票據明細表;諾均公司臺灣│││││銀行送金簿、合作金庫送款簿│││├──┼────────────────┼───┼───────┤│19│台鶴公司88年度發票│18本(│原附件三編號29│││【開立給嘉澧、堪薩斯、威尼爾、菱│12本空││││異、伯肯、龍昱、超鋒、廣埠等公司│白)││││之發票】│││└──┴────────────────┴───┴───────┘附表五-2:⑫得意通、⑳巨旻等扣押物
(桃園縣龜山鄉○○○路○段166巷11號1樓)┌──┬────────────────┬───┬───────┐│編號│扣押物│數量│備註│├──┼────────────────┼───┼───────┤│01│得意通公司證照資料、86年5-12月營│乙冊│原附件四編號01│││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86年3月│││││至87年8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表)│││├──┼────────────────┼───┼───────┤│02│各公司國內客戶明細表│17頁│原附件四編號03│││【包括台鶴、全昕、威尼爾、昱享、│││││盟士、得意通、堪薩斯、廣埠、科隆│││││、公霆、嘉澧、諾金、諾均、超鋒、│││││菱異、伯肯、巨旻、凡塞斯、龍昱等│││││公司】│││├──┼────────────────┼───┼───────┤│03│威尼爾、諾均、諾金、凡塞斯、台鶴│乙冊│原附件四編號04│││、伯肯、菱異、盟士、嘉澧、廣埠、│││││得意通、堪薩斯等公司進銷項明細表│││││【包括各公司進銷項明細之排製草稿│││││】│││├──┼────────────────┼───┼───────┤│04│得意通公司86年1月至87年8月營業│乙冊│原附件四編號05│││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表)、│││││86年5-12月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05│全昕公司87年3-4月進銷項紀錄、發│乙冊│原附件四編號08│││票│││││【包括全昕公司與諾均、富筑、廣埠│││││、台鶴、昱享、得意通、嘉澧、科隆│││││等公司之進銷項紀錄、發票】│││├──┼────────────────┼───┼───────┤│06│俊澤、大家豪、昱享、瑞原、得意通│乙冊│原附件四編號09│││、諾均、昱瀚、堪薩斯、威尼爾、科│││││上、全昕等公司銷貨紀錄、發票│││├──┼────────────────┼───┼───────┤│07│諾均、廣埠、威尼爾、嘉澧、菱異、│乙冊│原附件四編號10│││伯肯、台鶴、巨旻、凡塞斯、諾金、│││││堪薩斯、科隆、得意通、全昕、富筑│││││、龍昱、超鋒等公司進銷項紀錄表、│││││排製草稿│││├──┼────────────────┼───┼───────┤│08│俊澤公司銷項發票、進銷貨明細表│乙冊│原附件四編號12│││【包括開立予科隆、威尼爾、諾均、│││││科上、堪薩斯、昱瀚、昱享、得意通│││││等公司之發票】│││├──┼────────────────┼───┼───────┤│09│得意通公司87年3-12月銷項發票、進│乙冊│原附件四編號13│││銷貨紀錄│││││【包括開立予堪薩斯、昱享、台鶴、│││││嘉澧、科隆、公霆等公司之發票、│││├──┼────────────────┼───┼───────┤│10│巨旻公司87年3月至88年12月營業人│乙冊(│原附件四編號14│││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表)、資│24頁)││││產負債表│││├──┼────────────────┼───┼───────┤│11│巨旻公司88年度進銷項發票、明細│乙冊│原附件四編號15│├──┼────────────────┼───┼───────┤│12│巨旻與各公司間往來傳真資料│乙冊│原附件四編號16│││【包括排製進銷貨草稿等】│││├──┼────────────────┼───┼───────┤│13│全昕、瑞原、堪薩斯、威尼爾、諾均│乙冊│原附件四編號17│││、昱享、得意通、科上、俊澤、昱瀚│││││等公司進銷項明細,發票,往來傳真│││││文件│││├──┼────────────────┼───┼───────┤│14│巨旻公司銷貨單│乙冊│原附件四編號20│││【銷售予堪薩斯、菱異、伯肯、嘉澧│││││等公司】│││├──┼────────────────┼───┼───────┤│15│得意通公司銷貨紀錄│乙冊│原附件四編號21│││【均非本案廠商】│││├──┼────────────────┼───┼───────┤│16│電腦主機│乙台│原附件四編號22│└──┴────────────────┴───┴───────┘附表五-3:⑮俊澤、⑰全昕等扣押物
(桃園縣大溪鎮瑞興里缺仔29號)┌──┬────────────────┬───┬───────┐│編號│扣押物│數量│備註│├──┼────────────────┼───┼───────┤│01│俊澤公司86年度總分類帳、日記帳│各乙冊│原附件五編號01│││【與科隆、威尼爾、昱享、諾均等公│││││司之往來】│││├──┼────────────────┼───┼───────┤│02│俊澤公司85年度總分類帳、日記帳│各乙冊│原附件五編號02│├──┼────────────────┼───┼───────┤│03│瑞原公司國內客戶明細表│4張│原附件五編號04│││【包括昱瀚、堪薩斯、科上、達暉、│││││昱享、科隆、俊澤、威尼爾、得意通│││││、全昕、諾均等公司】│││├──┼────────────────┼───┼───────┤│04│往來傳真資料│乙冊│原附件五編號05│││【記載應如何辦理進銷貨明細、如何│││││作帳等】│││├──┼────────────────┼───┼───────┤│05│台鶴、全昕、威尼爾、昱享、科隆、│乙冊│原附件五編號06│││得意通、堪薩斯、廣埠、諾均等公司│││││銷項進項金額電腦統計表│││├──┼────────────────┼───┼───────┤│06│得意通、全昕、諾均、台鶴、科隆、│乙冊│原附件五編號07│││昱享、堪薩斯、威尼爾、廣埠等公司│││││循環開立發票金額統計表│││├──┼────────────────┼───┼───────┤│07│諾均、廣埠、威尼爾、堪薩斯、嘉澧│乙冊│原附件五編號08│││、科隆、昱享、台鶴、得意通、全昕│││││、富筑、諾金等公司循環開立發票分│││││配表│││├──┼────────────────┼───┼───────┤│08│全昕、得意通、俊澤、科上、諾均、│乙冊│原附件五編號09│││科隆、威尼爾、堪薩斯、昱享等公司│││││進銷項發票統計資料│││├──┼────────────────┼───┼───────┤│09│諾均、大家豪、威尼爾、堪薩斯、昱│乙冊│原附件五編號10│││瀚、科隆、昱享、俊澤、得意通、全│││││昕等公司進銷項發票金額分配表│││├──┼────────────────┼───┼───────┤│10│俊澤公司86年度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乙冊│原附件五編號11│││申報書(401表)│││├──┼────────────────┼───┼───────┤│11│得意通公司章程、執照、股東名冊、│乙冊│原附件五編號13│││開立之發票及影本│││││【開立予科隆、昱享、台鶴、超鋒、│││││嘉澧、堪薩斯等公司】│││├──┼────────────────┼───┼───────┤│12│全昕公司執照、股東名冊;全昕、得│乙冊│原附件五編號14│││意通、諾均、威尼爾、科上開立之發│││││票及影本│││││【開立予昱瀚、昱享、得意通、科隆│││││堪薩斯、俊澤、威尼爾、瑞原、全昕│││││等公司】│││├──┼────────────────┼───┼───────┤│13│俊澤、得意通、科上公司支票及送款│乙袋(│原附件五編號15│││簿│共15本││││【部分看不出屬何公司所有】│及部分│││││零散單│││││據)││├──┼────────────────┼───┼───────┤│14│俊澤公司86年統一發票│乙袋(│原附件五編號16│││【開立予堪薩斯、威尼爾、昱瀚、科│共19本││││上、諾均、科隆、昱享、得意通等公│)││││司】│││├──┼────────────────┼───┼───────┤│15│俊澤公司85、86年會計憑證│乙袋(│原附件五編號17│││【包括現金收入與支出傳票、統一發│共2本││││票、收據等】│)││├──┼────────────────┼───┼───────┤│16│俊澤公司85年統一發票│乙袋(│原附件五編號18│││【開立予科隆、超鋒等公司】│共24本│││││)││├──┼────────────────┼───┼───────┤│17│俊澤、科上公司、申○○、 林玉市 存│乙袋(│原附件五編號19│││摺│共20本│││││)││└──┴────────────────┴───┴───────┘附表五-4:㉒堪薩斯公司扣押物
(台北市○○街141-1號地室)┌──┬────────────────┬───┬───────┐│編號│扣押物│數量│備註│├──┼────────────────┼───┼───────┤│01│諾均公司執照、85年8月16日至86年│40頁│原附件六編號01│││12月31日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87年1-10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表)等資料│││├──┼────────────────┼───┼───────┤│02│威尼爾公司86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2頁│原附件六編號03│││算申報書、資產負債表│││├──┼────────────────┼───┼───────┤│03│堪薩斯公司87年1-10月營業人銷售額│4頁│原附件六編號05│││與稅額申報書(401表)、公司變更│││││事項登記卡│││├──┼────────────────┼───┼───────┤│04│富筑公司執照、變更事項登記卡、股│共10頁│原附件六編號06│││東名冊、86年度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表)、83-85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05│全昕公司執照、設立登記卡、股東名│共8頁│原附件六編號10│││單、86年3月至87年4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表)、86年4│││││月1日至12月31日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附表五-5:⑦科隆公司扣押物
(台北市○○○路○段34號12樓)┌──┬────────────────┬───┬───────┐│編號│扣押物│數量│備註│├──┼────────────────┼───┼───────┤│01│科隆公司營業計劃、85、86年度營利│乙冊│原附件八編號02│││事業所得稅查核報告書、86年度財務│││││報表暨會計師查核報告書、86年1月│││││至87年9月營業人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表)、84、8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核定通知書等公司資│││││料│││├──┼────────────────┼───┼───────┤│02│科隆公司向華僑銀行貸款之借據影本│乙冊│原附件八編號03│├──┼────────────────┼───┼───────┤│03│科隆公司向臺灣土地銀行申請之國內│乙冊│原附件八編號04│││不可撤銷信用狀│││├──┼────────────────┼───┼───────┤│04│科隆公司向中租貸款資料及借款明細│乙冊│原附件八編號05│││表│││├──┼────────────────┼───┼───────┤│05│科隆公司87年進料驗收單│乙冊│原附件八編號06│││【從咏康、得意通、全昕、昱享、富│││││筑、廣隆(即廣超前身)、諾金、台│││││鶴等公司進貨】│││├──┼────────────────┼───┼───────┤│06│科隆公司尋找進項發票草稿│乙張│原附件八編號07│├──┼────────────────┼───┼───────┤│07│科隆公司與威尼爾往來資料文件│乙冊│原附件八編號08│││【記載應匯款項明細】│││├──┼────────────────┼───┼───────┤│08│科隆與昱享發票往來明細│乙冊│原附件八編號09│├──┼────────────────┼───┼───────┤│09│科隆公司銀行借款與購料融資│2張│原附件八編號11│││【臺灣企業銀行中山分行、臺灣銀行│││││圓山分行、土地銀行桃園分行、華僑│││││銀行士林分行】│││├──┼────────────────┼───┼───────┤│10│科隆公司支付銀行借款憑單│乙冊│原附件八編號12│├──┼────────────────┼───┼───────┤│11│科隆公司與瑞原、昱享、堪薩斯發票│3張│原附件八編號14│││往來明細│││├──┼────────────────┼───┼───────┤│12│科隆公司銷貨發票影本│乙冊│原附件八編號15│││【開立予昱享、瑞原公司】│││├──┼────────────────┼───┼───────┤│13│科隆公司借款及利息預估表│乙冊│原附件八編號16│├──┼────────────────┼───┼───────┤│14│科隆公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乙冊│原附件八編號18│├──┼────────────────┼───┼───────┤│15│科隆公司85、86年營利事業所得稅查│乙冊│原附件八編號19│││核報告書│││├──┼────────────────┼───┼───────┤│16│科隆公司與瑞原、昱享、科上、堪薩│4張│原附件八編號20│││斯間進銷項營業額│││├──┼────────────────┼───┼───────┤│17│科隆公司84年1月至87年10月營業人│乙冊│原附件八編號21│││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表)│││├──┼────────────────┼───┼───────┤│18│科隆公司出貨明細表及出貨單│乙冊│原附件八編號22│││【出貨單多出貨予咏康公司】│││├──┼────────────────┼───┼───────┤│19│科隆公司88年出貨單│乙冊│原附件八編號23│││【除咏康公司外,餘均非本案廠商】│││├──┼────────────────┼───┼───────┤│20│廣超公司資產負債表、損益表、85-│乙冊│原附件八編號28│││87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書│││├──┼────────────────┼───┼───────┤│21│廣超公司88年1月至89年2月營業人│乙冊│原附件八編號29│││銷售額與稅額申報書(401表)│││├──┼────────────────┼───┼───────┤│22│廣超公司出貨明細表│乙冊│原附件八編號31│││【除咏康公司外,餘均非本案廠商】│││├──┼────────────────┼───┼───────┤│23│諾均公司向科隆公司採購單│1張│原附件八編號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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