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訴字第2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訴字第240號原告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理人 黃煌文 被告煜能企業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黃順仁 同上人被告 陳芳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法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9日裁定命原告於5日內補正,並已於106年3月15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補正,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聲請亦失所附麗,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民一庭法官林芮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書記官邱法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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