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遷讓房屋等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28號原告 盧金樹 被告 吳垣骼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系爭遷讓房屋訴訟標的之價額與證據,使本院無法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以裁定命原告補繳裁判費,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查報系爭遷讓房屋訴訟標的之價額,並按與其他訴訟標的合計之金額或價額補繳裁判費,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民三庭法官陳卿和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書記官王博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