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137號公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吳佳隆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追加起訴(105年度偵字第855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民國一○六年三月七日一○六年度易字第137號裁定應予撤銷。
理由
一、被告吳佳隆竊盜案件,前經本院於民國106年3月7日以106年度易字第137號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茲因認有不宜適用簡式審判程序之原因,應進行通常審判程序,爰撤銷原裁定。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73條之1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李依達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書記官蕭妙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