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3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3月28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刑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337號聲請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林世宗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6年度執字第40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世宗所犯附表所示之罪所處之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肆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林世宗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經法院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及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等語。
二、查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428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嗣經本院以106年度聲字第165號裁定,認受刑人為累犯,而更定其刑為有期徒刑10月;又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105年度訴字第429號判處有期徒刑10月,上開判決、裁定均分別確定乙節,有上開判決、裁定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稽。
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揆諸上開規定,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吳育汝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
中華民國106年3月28日
書記官蘇春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