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勞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勞訴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勞訴字第30號原告 王仁美
余欣檣 張靖敏 陳郭益
杜伊巧 林慧雯 段妤蓁 葉靖文 蔡怡倩 趙翊涵 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涵茹 律師( 法扶 )被告騎士堡國際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蔡政雄 被告兆泰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蘇聖文 住○○市○○區○○路0段0號0樓(新北○○○○○○○○)被告知林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蔡政雄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年7月3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原告 郭陳益 」記載,應更正為「原告陳郭益」。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勞動法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12年8月8日
書記官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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