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交簡附民字第1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因業務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7號原告 歐陽薇 法定代理人 謝國欣 被告欣欣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興尉 訴訟代理人 陳秋華 律師
潘怡君 律師被告 韓西建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審交簡字第317號業務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彭康凡
法官莊書雯法官羅郁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武孟佳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