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審交簡附民字第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因過失傷害案附帶民訴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07年度審交簡附民字第16號原告 陳雪麗 訴訟代理人 楊嘉文 律師被告 翁財福 上列被告因本院107年度審交簡字第314號過失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8月15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彭康凡
法官莊書雯法官羅郁婷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武孟佳中華民國107年8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