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度聲字第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03年聲字第63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聲字第638號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洪茂森
蘇錫隆上列聲請人因被告等違反商標法案件(102年度調偵字第235號),聲請宣告沒收物(103年度聲沒字第1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洪茂森、蘇錫隆因違反商標法案件,於民國101年9月12日為警查獲,扣得仿冒之「洪芋頭罐頭」3,144罐、仿冒之「洪芋頭商標肉燥空罐」3,808罐、印有「洪芋頭」商標紙箱1箱(20個紙箱)、仿冒「洪芋頭商標肉燥罐頭」6罐,並於102年7月23日經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雲林地檢署)檢察官為緩起訴處分確定,上開扣案物係仿冒商標及仿冒商品,為專科沒收之物,爰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定有明文;又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亦有明文。而商標法第98條,係採義務沒收主義,應優先於採職權沒收主義之刑法第38條第1項第2款而適用(最高法院79年台上字第5137號判例意旨參照)。
三、經查,被告洪茂森、蘇錫隆因違反商標法案件,前經雲林地檢署檢察官以102年度調偵字第235號為緩起訴處分確定,緩起訴處分已於103年7月22日期滿未經撤銷,有雲林地檢署檢察官緩起訴處分書1份、執行緩起訴處分命令通知書2份附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係仿冒「洪芋頭」商標權之商品,有鑑定報告書、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三中隊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清單、查扣物品目錄表、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查詢結果、商標對照表、查獲現場照片等在卷可參(見警卷第169頁、第171-17
2頁、第176-186頁;雲林地檢署102年度偵字第88號卷第13頁),是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不問屬於被告與否,應均依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單獨宣告沒收。本件聲請人聲請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及商標法第98條規定,沒收上開扣案之仿冒商品,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高士傑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楊淳詒中華民國103年9月15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名稱│數量│├──┼───────────────┼──────┤│1│仿冒「洪芋頭」商標肉燥罐頭│3,144罐│├──┼───────────────┼──────┤│2│仿冒「洪芋頭」商標肉燥罐頭空罐│3,808罐│├──┼───────────────┼──────┤│3│印有「洪芋頭」商標紙箱│20個│├──┼───────────────┼──────┤│4│仿冒「洪芋頭」商標肉燥罐頭│6罐(1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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