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易字第2291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易字第2291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妨害自由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9年度易字第229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鄭榮傑上列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9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鄭榮傑明知告訴人 張羽汶 於民國108年11月25日向其承租之門牌號碼臺中市○○區○○路○○巷○弄○○○號房屋,租期自108年11月25日起至109年11月24日止,在租期尚未屆滿前,告訴人仍屬有權使用前揭房屋之人,被告雖為出租人,仍不得擅自侵入該處住宅;詎其因告訴人未繳房租,且撥打告訴人之母電話未接,竟基於無故侵入他人住宅之犯意,於109年2月28日上午9時30分許,擅自以遙控器開啟該屋鐵捲門進入屋內,無故侵入告訴人向其承租之上址租屋處。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06條之侵入住宅罪嫌。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告訴乃論之罪,其告訴經撤回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法院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前段、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被告因妨害自由案件,經檢察官認係涉犯刑法第306條之無故侵入住宅罪嫌,然該罪依同法第308條第1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被告與告訴人已調解成立,告訴人並於109年10月6日具狀撤回告訴,有本院109年10月5日調解程序筆錄、109年10月6日聲請撤回告訴狀附卷可稽(參本院卷第65至67頁),揆諸前揭法條規定,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公訴不受理之諭知。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3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何昌翰提起公訴,檢察官林文亮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刑事第十四庭法官李依達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陳彥蓉中華民國109年10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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