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19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返還合夥出資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199號上訴人乙○○○訴訟代理人 林石猛 律師
邱揚勝 律師 鄭瑞崙 律師複代理人 黃致穎 律師被上訴人甲○○訴訟代理人 林春華 律師
黃見志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合夥出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朱玲瑤
法官陳宛榆法官劉惠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10月16日
書記官林雯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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