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13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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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6年易字第13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易字第135號公訴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6年度偵字第135號、第465號、第114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乙○○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處罰金新臺幣陸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減為罰金新臺幣叁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01至08、09及23所示之物,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犯罪事實:乙○○於民國96年1月4日至甲○○(所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由本院判處罰金新臺幣-下同-25,000元在案)所經營位於雲林縣○○鎮○○路○○號2樓之「 尊爵 電子遊戲場」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內,把玩賭博性電子遊戲機臺,與甲○○對賭,其賭博方式為:賭客以每5元兌換代幣1枚,或以每1,000元與「尊爵電子遊戲場」開分員丙○○、戊○○、己○○、丁○○及庚○○等人(上述5人所犯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分經本院判處罰金23,000元、20,000元或15,000元在案)兌換積分1,000分至5,000分(即兌換比例可為1比1、1比2、1比4、1比5)之方式,再依賭博機具種類,以投入代幣或開分方式押注把玩,如押中則賭客可獲取代幣或積分,如未押中則押注之代幣或積分歸甲○○所有,賭客若把玩至一定積分,即可依押注之比例向開分員表示洗分,由開分員依賭客獲取之積分依比例發給「積分卡」後,開分員再以放置於櫃檯之行動電話撥打已設定之門號0000000000號行動電話,聯繫在店外附近亦有賭博犯意聯絡真實姓名、年籍均不詳俗稱為「小蜜蜂」之成年人,與該「小蜜蜂」約定在遊戲場附近之萊爾富便利商店或麥當勞,並告知「小蜜蜂」賭客特徵,而由賭客在萊爾富便利商店或麥當勞將「積分卡」交與「小蜜蜂」兌換為同額現金。嗣於96年1月4日14時許,為警持搜索票前往「尊爵電子遊戲場」搜索,當場查獲乙○○在把玩賭博性電子遊戲機臺,並扣得附表一、二所示之物。
二、認定犯罪事實所憑證據及理由:㈠程序部分:
按法院認應科拘役、罰金或應諭知免刑或無罪之案件,被告經合法傳喚,無正當之理由不到庭者,得不待其陳述,逕行判決,刑事訴訟法第306條定有明文。本院認本案為應科罰金之案件,被告乙○○經合法傳喚,無正當理由不到庭,有本院送達審理傳票之送達證書1份附卷可稽,依前開說明,本院自得不待其陳述,由檢察官一造辯論而為判決,合先敘明。
㈡實體部分:
被告於警詢及偵查中固坦承其於上開時地遭警查獲把玩電子遊戲機臺之事實,惟矢口否認有何賭博犯行,辯稱:伊不知道該電子遊戲機臺具有賭博性質云云。惟查,同案被告甲○○所經營之「尊爵電子遊戲場」為公眾得出入之場所,其內擺放賭博性電子遊戲機臺,供前來把玩之賭客以前述方式與同案被告甲○○對賭乙情,業據同案被告甲○○、丙○○、己○○、戊○○、丁○○及庚○○於警詢、偵查中均坦承不諱,並有查獲現場簡圖、查獲現場照片、「尊爵電子遊戲」場營利事業登記證影本及營業級別證影本各1張等在卷足稽,另有如附表一、二所示之物扣案可考,堪信為真實。被告具有高職畢業之教育程度,有其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佐,應認被告智識程度非低,又被告已經在「尊爵電子遊戲場」內把玩該電子遊戲機臺不只1次,亦為被告於警詢中所自承,衡情當無不知「尊爵電子遊戲場」內所擺放者,係供人賭博之電子遊戲機之理,被告以前詞置辯,與常情有悖,要屬卸責之詞,不能採信。本件事證明確,被告前述犯行堪以認定,應依法論科。
三、論罪科刑之理由:㈠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在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罪。
㈡本院審酌被告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憑偶然之事實,互爭勝
負,以決定財物之得喪,足啟僥倖之心,有礙健全社會生活及治安秩序,法紀觀念淡薄,且犯後否認犯行,犯後態度不佳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㈢被告之犯罪時間在96年4月24日之前,合於中華民國96年罪
犯減刑條例減刑之要件,爰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之規定,減刑如主文所示,並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㈣扣案附表一及附表二編號01至08所示之物,均為同案被告甲
○○、丙○○、己○○、戊○○、丁○○、庚○○當場賭博之器具,附表二編號09、23所示之現金為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不論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之。
四、應適用之法律:刑事訴訟法第306條、第299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42條第3項、第266第2項,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侯廷昌
法官藍家偉法官王紹銘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收受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洪秀虹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附錄論罪科刑條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第1項(普通賭博罪)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000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附表一
┌──┬──────────────┬────┐│編號│遊戲機臺(含IC板)名稱│數量│├──┼──────────────┼────┤│01│棋聖雙龍│5臺│├──┼──────────────┼────┤│02│彈珠大王(777金美滿)│7臺│├──┼──────────────┼────┤│03│火星計劃│2臺│├──┼──────────────┼────┤│04│黑王│4臺│├──┼──────────────┼────┤│05│金幣 輝煌 │2臺│├──┼──────────────┼────┤│06│北斗之拳│6臺│├──┼──────────────┼────┤│07│無想轉生│4臺│├──┼──────────────┼────┤│08│宿命│3臺│├──┼──────────────┼────┤│09│八代將軍│3臺│├──┼──────────────┼────┤│10│超恐龍│1臺│├──┼──────────────┼────┤│11│超悟空│3臺│├──┼──────────────┼────┤│12│ 加奈子 (777)│1臺│├──┼──────────────┼────┤│13│鐵拳│1臺│├──┼──────────────┼────┤│14│鬼武者│1臺│├──┼──────────────┼────┤│15│押忍番長│2臺│├──┼──────────────┼────┤│16│森之 石松 │1臺│├──┼──────────────┼────┤│17│快樂天堂│3臺│├──┼──────────────┼────┤│18│金恐龍│2臺│├──┼──────────────┼────┤│19│滿天星│9臺│├──┼──────────────┼────┤│20│皇冠金鐘│4臺│├──┼──────────────┼────┤│21│鬥地主│2臺│├──┼──────────────┼────┤│22│滿貫大亨│4臺│├──┼──────────────┼────┤│23│7PK(至尊高手)│8臺│├──┼──────────────┼────┤│24│BAR│5臺│├──┼──────────────┼────┤│25│賓狗│7臺│├──┼──────────────┼────┤│26│馬場大亨│5臺│├──┼──────────────┼────┤│27│行星│8臺│├──┼──────────────┼────┤│28│HUGA(水果盤)│2臺│├──┼──────────────┼────┤│29│賓果(液晶螢幕)│20臺│└──┴──────────────┴────┘附表二
┌──┬──────────────┬───────┐│編號│扣案物品名稱│數量│├──┼──────────────┼───────┤│01│馬場大亨主機之主機板│1塊│├──┼──────────────┼───────┤│02│快樂天堂主機之主機板│1塊│├──┼──────────────┼───────┤│03│行星主機之主機板│1塊│├──┼──────────────┼───────┤│04│賽狗主機之主機板│1塊│├──┼──────────────┼───────┤│05│賓果電腦主機│1臺│├──┼──────────────┼───────┤│06│水龍娛樂廣場開分卡1000分│203張│├──┼──────────────┼───────┤│07│水龍娛樂廣場開分卡500分│62張│├──┼──────────────┼───────┤│08│水龍娛樂廣場開分卡100分│72張│├──┼──────────────┼───────┤│09│現金│14,315元│├──┼──────────────┼───────┤│10│代幣│20,386個│├──┼──────────────┼───────┤│11│獎品紅包袋│195個│├──┼──────────────┼───────┤│12│馬場大亨送紅包標示牌│1塊│├──┼──────────────┼───────┤│13│賓果(監視螢幕)│10臺│├──┼──────────────┼───────┤│14│賓果(鍵盤)│20具│├──┼──────────────┼───────┤│15│賓果(歡樂天下樂樂球主機)│1臺│├──┼──────────────┼───────┤│16│攝影機│24支│├──┼──────────────┼───────┤│17│賓果(電腦主機)│20臺│├──┼──────────────┼───────┤│18│賓果服務櫃檯(電腦主機)│1臺│├──┼──────────────┼───────┤│19│賓果服務櫃檯(電腦螢幕)│1臺│├──┼──────────────┼───────┤│20│賓果服務櫃檯(電腦鍵盤)│1具│├──┼──────────────┼───────┤│21│賓果服務櫃檯(主控臺)│1臺│├──┼──────────────┼───────┤│22│賓果服務櫃檯(檔案機)│1臺│├──┼──────────────┼───────┤│23│10元硬幣│9,518個(合計││││95,180元)│├──┼──────────────┼───────┤│24│營利事業登記證(00000000號)│1張│├──┼──────────────┼───────┤│25│電子遊戲場營業級別證│1張│││(0000000000號)││├──┼──────────────┼───────┤│26│餐賓櫃檯日報表、3D賽狗解密紀│3張│││錄、雜記紙││├──┼──────────────┼───────┤│27│櫃檯日報表│1張│├──┼──────────────┼───────┤│28│水龍報表│2張│├──┼──────────────┼───────┤│29│員工考勤記錄表│1張│├──┼──────────────┼───────┤│30│HP牌電腦主機(不含螢幕等周週│1臺│││邊設備)││├──┼──────────────┼───────┤│31│監視器主機│2臺│├──┼──────────────┼───────┤│32│監視器螢幕│2臺│├──┼──────────────┼───────┤│33│隔日卷紀錄表-行星隔日卷│6張│├──┼──────────────┼───────┤│34│隔日卷紀錄表-行星隔日卷│1張│││(2000分)││├──┼──────────────┼───────┤│35│隔日卷紀錄表-行星隔日卷│4張│││(1000分)││├──┼──────────────┼───────┤│36│C班工作日誌│1本│├──┼──────────────┼───────┤│37│客源表│22張│├──┼──────────────┼───────┤│38│投退機臺報表│3張│├──┼──────────────┼───────┤│39│營業讓渡協定書│1份│├──┼──────────────┼───────┤│40│0000000電話傳真機│1臺│├──┼──────────────┼───────┤│41│JVC牌數位錄影機│1臺│├──┼──────────────┼───────┤│42│會員資料簿│1本│├──┼──────────────┼───────┤│43│記帳庫存簿│1本│├──┼──────────────┼───────┤│44│會員消費控制表│17張│├──┼──────────────┼───────┤│45│值班主管工作日誌│1張│├──┼──────────────┼───────┤│46│老虎城電玩歡樂世界│2張│├──┼──────────────┼───────┤│47│贈品紀錄表│9張│├──┼──────────────┼───────┤│48│櫃檯日報表│3張│├──┼──────────────┼───────┤│49│BIRD牌行動電話│1支│││SIM卡000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