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重訴字第48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15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重訴字第483號上訴人即原告丁○被上訴人即被告乙○○
丙○○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6年8月1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6年9月10日裁定,限上訴人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上開裁定於同年月18日送達,有送達證書1份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繳,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嘉惠
法官廖純卿法官鄭峻明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6年10月15日
書記官莊豐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