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7年度斗司調字第28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7年度斗司調字第284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少珮 等5人間請求撤銷遺產分割登記等事
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
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
回,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調解係聲明相對人 陳少銘陳少娟陳少雯 、陳建
市應將坐落彰化縣○○鎮○○段○○○○○○○○○○○○○○○○○號
土地於民國104年6月17日以分割繼承為原因之所有權移轉登
記予以塗銷,並回復登記為相對人相對人5人公同共有等語
。經查,本件經於107年12月6日由本院依職權函詢相對人等
到庭調解之意願,惟迄未見回覆,應已難期待相對人等實際
到庭調解,堪認本件顯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
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鍾若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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