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07年度斗小字第209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7年度斗小字第209號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鄭永春
訴訟代理人  郭國強
       江崇誌
被   告  詹建軒  原住彰化縣○○鄉○○村○○路○段○○○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2
月1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貳仟壹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七年六
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點三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官沙小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須以判決違背法令提起上訴,並應於送達後20
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市○○○道○段○號)提出上訴狀並表
明上訴理由(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1月8日
書記官陳瑶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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