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度簡字第1980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1年簡字第1980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1年度簡字第1980號聲請人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賴自國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營偵字第1208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賴自國犯竊盜罪,處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賴自國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爰審酌被告為滿足自身需求,率爾竊取他人衣物(價值新臺幣2,000元),自屬非是,惟其所竊取財物價值不高,且所竊得之衣物已由被害人 林美嵐 領回,犯罪所生損害已稍有減輕,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並兼衡其智識程度、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所示。
四、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鄭彩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何小玉中華民國101年9月25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中華民國刑法第320條第1項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