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354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3542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建鈞上列受刑人因強盜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12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建鈞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建鈞因強盜案件,經本院以98年度上訴字第3599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8月,並經最高法院以99年度臺上字第1757號判決上訴駁回確定,於民國(下同)99年8月2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10月26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10月26日法授矯字第10101168341號函所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劉嶽承
法官李麗珠法官張江澤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昱志中華民國101年10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