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21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21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2165號債權人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理人 官瑞璋 複代理人黃雍超債務人嚴琼英債務人林賢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如附表(債權金額請求表)所示之本金新台幣(下同)貳拾壹萬叁仟貳佰零貳元整及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