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度司促字第521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215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2159號債權人新北市樹林區農會法定代理人 陳相儒 代理人 李婉甄 債務人 張敬棕 債務人 陳萁立
一、債務人張敬棕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玖佰陸拾捌萬肆仟玖佰零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與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部份,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如對債務人張敬棕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陳萁立清償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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