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促字第5215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2年度司促字第52152號債權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務人 劉柏鋒 即 劉再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下同)肆拾叁萬柒仟伍佰玖拾壹元,及其中肆拾壹萬壹仟玖佰玖拾叁元部分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貳拾肆萬伍仟叁佰壹拾柒元,及其中壹拾萬叁仟柒佰貳拾柒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伍拾伍萬貳仟貳佰零玖元,及其中貳拾肆萬捌仟捌佰柒拾貳元部分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十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2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五庭司法事務官附註:事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