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度司聲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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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司聲字第2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1月05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司聲字第292號聲請人 姚淑娟 相對人 楊良淼
楊木林 楊木湯 楊文章 楊陳麺 ( 楊尚塔 之承. 楊永惠 (楊尚塔之承. 楊曜毓 (楊尚塔之承. 楊添貴 (楊尚塔之承. 楊文魁 (楊尚塔之承. 楊尚派 楊尚鎮 張全棋 張木柳 張道煌 張明仁 張永中 張永和 楊良泉 楊清吉 楊紹祥 楊吉成 楊瑞文 楊金昌 楊東華 楊喬智 楊義成 楊木洗 楊木棍 楊木森 楊木呈 楊瑞生 楊榮堯 楊銘塗 楊明宗 楊明輝 楊明福 楊明祐 楊明堂 張佩儀 張雯翔 張冠煒 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蕭淑姿
楊文廣 林清凉 余金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兩造間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應賠償之對象及金額分別確定為如附表所示,應賠償之金額均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加給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關於相對人楊陳麺及楊清吉部分之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又當事人分擔訴訟費用者,法院應於裁判前命他造於一定期間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他造遲誤前項期間者,法院得僅就聲請人一造之費用裁判之。但他造嗣後仍得聲請確定其訴訟費用額,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第92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經本院以98年度訴字第709號判決,諭知訴訟費用由兩造按判決附表二所示之「訴訟費用負擔比例」負擔,全案已確定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卷宗審查後,聲請人及相對人張全棋所預納、支出之訴訟費用額,詳如費用計算書所示。準此,其餘相對人各應賠償聲請人及相對人張全棋之訴訟費用額,依費用計算書核計後,確定如附表二所示之金額,並加給自本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三、次查,上開判決附表二須分擔訴訟費用之共有人並不包含楊陳麺及楊清吉,聲請人誤列此二人為相對人向本院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顯有違誤,應予駁回。又本院於裁定前命相對人於5日內提出費用計算書、交付聲請人之計算書繕本或影本及釋明費用額之證書,僅相對人張全棋遵期向本院陳報,其餘相對人均遲誤上開期間迄未提出,爰僅先就聲請人及相對人張全棋所預納之訴訟費用額確定之;如其餘相對人曾於上開訴訟中支出訴訟費用,嗣後仍得另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併此敘明。
四、如不服本裁定,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1年11月5日
民事第二庭司法事務官┌────────────────────────┐│費用計算書單位:新臺幣│├──────┬─────┬───────────┤│項目│金額│預納人│├──────┼─────┼───────────┤│裁判費│21,493元│姚淑娟│├──────┼─────┼───────────┤│複丈費│3,425元│姚淑娟│├──────┼─────┼───────────┤│複丈費│10,400元│姚淑娟│├──────┼─────┼───────────┤│複丈費│25,025元│姚淑娟│├──────┼─────┼───────────┤│複丈費│4,375元│姚淑娟│├──────┼─────┼───────────┤│複丈費│32,000元│姚淑娟│├──────┼─────┼───────────┤│複丈費│25,025元│張全棋│├──────┼─────┼───────────┤│合計│121,743元│姚淑娟共預納96,718元││││張全棋共預納25,025元│└──────┴─────┴───────────┘┌────────────────────────────────┐│附表費用額、金額單位:新臺幣│├─┬────┬─────┬─────┬──────┬──────┤│編││訴訟費用│應負擔之訴│應賠償姚淑娟│應賠償張全棋││號│共有人│負擔比例│訟費用額│之金額│之金額│├─┼────┼─────┼─────┼──────┼──────┤│1│楊良淼│42/1000│5,113元│4,174元│939元│├─┼────┼─────┼─────┼──────┼──────┤│2│楊木林│14/1000│1,704元│1,391元│313元│├─┼────┼─────┼─────┼──────┼──────┤│3│楊木湯│14/1000│1,704元│1,391元│313元│├─┼────┼─────┼─────┼──────┼──────┤│4│楊文章│14/1000│1,704元│1,391元│313元│├─┼────┼─────┼─────┼──────┼──────┤│5│楊永惠│12/1000│1,461元│1,193元│268元│├─┼────┼─────┼─────┼──────┼──────┤│6│楊曜毓│19/1000│2,313元│1,888元│425元│├─┼────┼─────┼─────┼──────┼──────┤│7│楊添貴│16/1000│1,948元│1,590元│358元│├─┼────┼─────┼─────┼──────┼──────┤│8│楊文魁│16/1000│1,948元│1,590元│358元│├─┼────┼─────┼─────┼──────┼──────┤│9│楊尚派│63/1000│7,670元│6,261元│1,409元│├─┼────┼─────┼─────┼──────┼──────┤│10│楊尚鎮│63/1000│7,670元│6,261元│1,409元│├─┼────┼─────┼─────┼──────┼──────┤│11│張全棋│31/1000│3,774元│0元│0元│├─┼────┼─────┼─────┼──────┼──────┤│12│張木柳│31/1000│3,774元│3,081元│693元│├─┼────┼─────┼─────┼──────┼──────┤│13│張道煌│31/1000│3,774元│3,081元│693元│├─┼────┼─────┼─────┼──────┼──────┤│14│張明仁│31/1000│3,774元│3,081元│693元│├─┼────┼─────┼─────┼──────┼──────┤│15│張永中│42/1000│5,113元│4,174元│939元│├─┼────┼─────┼─────┼──────┼──────┤│16│張永和│42/1000│5,113元│4,174元│939元│├─┼────┼─────┼─────┼──────┼──────┤│17│楊良泉│28/1000│3,409元│2,783元│626元│├─┼────┼─────┼─────┼──────┼──────┤│18│ 楊紹洋 │28/1000│3,409元│2,783元│626元│├─┼────┼─────┼─────┼──────┼──────┤│19│余金珠│16/1000│1,948元│1,590元│358元│├─┼────┼─────┼─────┼──────┼──────┤│20│楊瑞文│42/1000│5,113元│4,174元│939元│├─┼────┼─────┼─────┼──────┼──────┤│21│楊金昌│21/1000│2,557元│2,087元│470元│├─┼────┼─────┼─────┼──────┼──────┤│22│楊東華│21/1000│2,557元│2,087元│470元│├─┼────┼─────┼─────┼──────┼──────┤│23│楊喬智│21/1000│2,557元│2,087元│470元│├─┼────┼─────┼─────┼──────┼──────┤│24│楊義成│21/1000│2,557元│2,087元│470元│├─┼────┼─────┼─────┼──────┼──────┤│25│楊木洗│19/1000│2,313元│1,888元│425元│├─┼────┼─────┼─────┼──────┼──────┤│26│楊瑞生│6/1000│730元│596元│134元│├─┼────┼─────┼─────┼──────┼──────┤│27│楊榮堯│6/1000│730元│596元│134元│├─┼────┼─────┼─────┼──────┼──────┤│28│楊銘塗│17/1000│2,070元│1,690元│380元│├─┼────┼─────┼─────┼──────┼──────┤│29│楊明宗│17/1000│2,070元│1,690元│380元│├─┼────┼─────┼─────┼──────┼──────┤│30│楊明輝│17/1000│2,070元│1,690元│380元│├─┼────┼─────┼─────┼──────┼──────┤│31│楊明福│17/1000│2,070元│1,690元│380元│├─┼────┼─────┼─────┼──────┼──────┤│32│楊明祐│42/1000│5,113元│4,174元│939元│├─┼────┼─────┼─────┼──────┼──────┤│33│楊明堂│31/1000│3,774元│3,081元│693元│├─┼────┼─────┼─────┼──────┼──────┤│34│蕭淑姿│10/1000│1,217元│993元│224元│├─┼────┼─────┼─────┼──────┼──────┤│35│張冠煒│10/1000│1,217元│993元│224元│├─┼────┼─────┼─────┼──────┼──────┤│36│張雯翔│10/1000│1,217元│993元│224元│├─┼────┼─────┼─────┼──────┼──────┤│37│張佩儀│10/1000│1,217元│993元│224元│├─┼────┼─────┼─────┼──────┼──────┤│38│姚淑娟│19/1000│2,313元│0元│0元│├─┼────┼─────┼─────┼──────┼──────┤│39│林清凉│43/1000│5,235元│4,273元│962元│├─┼────┼─────┼─────┼──────┼──────┤│40│楊吉成│35/1000│4,261元│3,478元│783元│├─┼────┼─────┼─────┼──────┼──────┤│41│楊木棍│3/1000│365元│298元│67元│├─┼────┼─────┼─────┼──────┼──────┤│42│楊木森│3/1000│365元│298元│67元│├─┼────┼─────┼─────┼──────┼──────┤│43│楊木呈│3/1000│365元│298元│67元│├─┼────┼─────┼─────┼──────┼──────┤│44│楊文廣│3/1000│365元│298元│67元│└─┴────┴─────┴─────┴──────┴──────┘備註:
1.各共有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計算方式,係以新臺幣121,743元乘以各共有人訴訟費用負擔比例,小數點以下四捨五入。
2.其他未預納訴訟費用之共有人,應賠償姚淑娟之訴訟費用額比例為115656分之94405(計算式:(96,718-2,313)÷(96,718-2,313+25,025-3,774));應賠償張全棋之訴訟費用額比例為115656分之21251(計算式:(25,025-3,774)÷(96,718-2,313+25,025-3,774))。其應賠償之金額分別如附表「應賠償姚淑娟之金額」、「應賠償張全棋之金額」欄所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