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28177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28177號債權人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理人 陳尹彥 債務人楊昆木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壹拾玖萬肆仟貳佰伍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金額、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7月11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司法事務官邱麗娟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附表:
┌──┬───────────┬──────────────┐│編號│本金(新台幣)│利息(新台幣)│├──┼───────────┼──────────────┤│1│70,000元│自民國95年4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20%計算之利息。│├──┼───────────┼──────────────┤│2│124,258元│自民國95年8月3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15%計算之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