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0年除字第120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0年度除字第120號聲請人威臺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歐憲友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於民國110年4月29日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載之支票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所簽發交付受款人之如附表所載支票因不慎遺失,而經受款人將如附表所載支票之權利讓與聲請人,前經聲請人聲請本院以109年度催字第45號公示催告,並公告於法院網站在案,茲因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附表所載支票無效等語。
二、查如附表所載之支票,業經本院以109年度催字第4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民國109年12月10日公告於法院網站,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10年4月12日屆滿(網站公告日期為10
9年12月10日,申報權利期間屆滿日原為110年4月10日,適逢週六例假日,故屆滿日以休息日完結之次日為準),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等節,有本院109年度催字第45號卷宗(內有檢附切結書、債權讓與同意書、威臺營造有限公司支票簽收單)、109年12月10日之本院網站公告、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按。從而,聲請人聲請宣告上開支票無效,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
主文。中華民國110年4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丁俞尹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0年5月3日
書記官劉寶霞附表:
┌───────────────────────────────────────────────┐│支票附表:110年度除字第120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受款人││號││││(新臺幣)│││├─┼────────┼──────┼───────┼──────┼─────────┼────┤│1│威臺營造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109年11月5日│7,428,700元│RD0000000│ 靖鋒 工程│││歐憲友│大園分行││││企業有限││││││││公司│├─┼────────┼──────┼───────┼──────┼─────────┼────┤│2│威臺營造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109年11月5日│4,284,000元│RD0000000│靖鋒工程│││歐憲友│大園分行││││企業有限││││││││公司│├─┼────────┼──────┼───────┼──────┼─────────┼────┤│3│威臺營造有限公司│華南商業銀行│109年11月5日│2,055,000元│RD0000000│靖鋒工程│││歐憲友│大園分行││││企業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