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司促字第3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司促字第379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3年度司促字第379號債權人 孫福聰 債務人蒙特利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世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叁佰玖拾肆萬捌仟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之效力。
中華民國103年1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陳信昌註:一、嗣後遞狀均須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勿庸另行聲請。
┌────────────────────────────────────────────────┐│附表:至清償日止利息按週年利率6%計算103年度司促字第379號│├──┬─────────┬───────────┬───────────┬───────────┤│編│發票日│金額│利息起算日│支票號碼││號││(新臺幣)│││├──┼─────────┼───────────┼───────────┼───────────┤│001│102年6月25日│658,000元│102年6月26日│ER0000000│├──┼─────────┼───────────┼───────────┼───────────┤│002│102年6月25日│658,000元│102年6月26日│ER0000000│├──┼─────────┼───────────┼───────────┼───────────┤│003│102年7月10日│658,000元│102年7月11日│ER0000000│├──┼─────────┼───────────┼───────────┼───────────┤│004│102年7月10日│658,000元│102年7月11日│ER0000000│├──┼─────────┼───────────┼───────────┼───────────┤│005│102年7月26日│658,000元│102年7月27日│ER0000000│├──┼─────────┼───────────┼───────────┼───────────┤│006│102年7月26日│658,000元│102年7月27日│ER0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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