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司繼字第9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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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司繼字第9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9日
裁判案由:酌定遺產管理人報酬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繼字第992號聲請人 林瑞成 律師即 蔡茂盛 之遺產管理人上列聲請人因擔任蔡茂盛之遺產管理人,聲請核定報酬,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得請求代為管理被繼承人蔡茂盛遺產之報酬合計為新臺幣捌仟元。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被繼承人蔡茂盛之遺產負擔。
理由
一、按法院得依財產管理人之聲請,按財產管理人與失蹤人之關係、管理事務之繁簡及其他情形,就失蹤人之財產,酌給相當報酬,家事事件法第153條定有明文;次按,第八章之規定,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於遺產管理人、遺囑執行人及其他法院選任財產管理人準用之,復為家事事件法第141條所明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經鈞院以105年度司繼字第1728號裁定選任為被繼承人蔡茂盛之遺產管理人,因被繼承人之遺產現由本院106年度司執字第18307號強制執行中,爰聲請鈞院酌定聲請人之遺產管理人報酬等語。
三、經查,本件聲請人為蔡茂盛之遺產管理人一節,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5年度司繼字第1728號卷宗,查核屬實,堪予認定。另據聲請人提出被繼承人之遺產清冊及106年度司執字第18307號之不動產估價報告書可知,被繼承人蔡茂盛之遺產價值約為280,000元。本院審酌本件遺產管理人所管理之內容除為處理一般不動產執行案件,並聲請辦理例行性之公示催告程序等相關事務,此有聲請人所提處理事項相關文件等在卷可稽,評估其所管理之遺產價值,及執行上開業務之簡繁程度、付出之專業能力、所需耗費之勞力程度及一般處理委任事務之合理報酬等,並斟酌被繼承人之遺產尚有其他待處理事項,爰核定本件遺產管理人之報酬金額為新臺幣8,000元,應屬適當,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李怡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6年7月20日
書記官林木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