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120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9月16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200號聲請人台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代理人乙○○相對人錩樊企業股份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甲○○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參拾壹萬陸仟肆佰捌拾元,及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依第一項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1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與相對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98年度重訴字第67號民事判決,訴訟費用由相對人連帶負擔,該判決已於民國98年5月18日確定在案。經本院依職權調取上開卷宗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8年9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彥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8年9月17日
書記官崔青菁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裁判費│316,480元│聲請人繳納│├─────────────┼─────────────┼──────────┤│共計│316,4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