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805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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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6年訴字第80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違反性騷擾防治法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6年度訴字第805號聲請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室上列被告因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96年度偵字第4743號),本院認不應依簡易判決程序審理,改以通常程序處理(原簡易案件案號:96年度竹簡字第1247號),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意旨略以: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如附件)。
二、按告訴乃論之罪,告訴人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得撤回其告訴,又告訴經撤回者,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並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238條第1項、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定有明文。
三、本件告訴人甲女(姓名年籍詳卷)告訴被告甲○○違反性騷擾防治法案件,檢察官認被告係觸犯同法第25條第1項之性騷擾罪,依同法第25條第2項之規定須告訴乃論。茲告訴人具狀撤回其告訴,有撤回告訴狀1份在卷可稽,依照首開說明,本件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諭知不受理之判決。
四、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52條、第303條第3款、第
307條,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蔡川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6年11月22日
書記官沈藝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