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度聲字第3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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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2年聲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3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羅盛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羅盛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伍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伍年陸月。
理由
一、受刑人羅盛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5罪,分別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及最高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附表編號4、5所示之罪,最後審理事實之法院係本院),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
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二、另受刑人羅盛甲附表編號1至3所示之刑業經於民國99年4月28日執行完畢,固有其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惟此僅為檢察官執行其應執行刑時,應予扣抵之問題,尚非因之即不得定其應執行刑,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李炫德
法官李代昌法官徐美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2年1月8日
書記官楊明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