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司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6月26日
裁判案由:指定簿冊保存人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字第32號聲請人 郭家豪 相對人遠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相對人遠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指定簿冊保存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指定郭家豪為遠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清算完結後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
聲請程序費用由遠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負擔。
理由
一、按股份有限公司應自清算完結聲報法院之日起,將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十年,其保存人,由清算人及其利害關係人聲請法院指定之,公司法第332條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即遠瞻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遠瞻公司)清算人主張:遠瞻公司經董事會決議自民國101年12月31日起解散並結束營業,並自即日起開始清算,並指定郭家豪為清算人。清算人 陳報 已奉鈞院102年2月21日新北院清民事弘102年度司司字第20號函准予備查在案。遠瞻公司已於102年4月22日清算完結,該公司清算人已依公司法第113及92條之規定造具清算期間內之財務表冊,並於102年4月22日送交監察人審核完竣。遠瞻公司已於102年4月23日經董事會承認清算期間各項財務表冊,並指定郭家豪為該公司之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且自該公司向鈞院聲報清算完結之日起保存各項簿冊及文件10年,爰聲請指定其為遠瞻公司清算完結後各項簿冊及文件之保存人等語。經查,聲請人主張遠瞻公司已清算完結並經本院准予核備在案,及股東會選任聲請人為簿冊文件保存人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申請代理人委託書、董事會議事錄、各項簿冊及文件保存人出具之同意書、各項簿冊及文件清冊為證。又遠瞻公司已於102年4月22日清算完結,並於同年5月2日向本院聲報,經本院於同年6月
7日准予備查在案,此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102年度司司字第208號呈報清算終結案卷查明屬實。是聲請人之聲請於法並無不合,應予准許,並裁定如主文所示。
三、依公司法第332條、非訟事件法第181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張谷輔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102年6月26日
書記官尤秋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