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返還價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四號
原告乙○○被告天興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何曜男 律師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七日上下午二時二十分,在本院鳳山辦公室民事第二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兩造請就「訴外人 張友 當初係以多少價格向天心實業有限公司訂購十個塔位」一事提出證明。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
民事鳳山庭~B法官藍家慶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六日~B法院書記官鍾錦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