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129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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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4年補字第12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補字第1290號原告 張榮治
張進興李寶蓮 張登富 張登貴 張蘭芳 張蘭芬 張登雄 共同訴訟代理人 楊明勳 律師
柯志諄 律師被告張安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原告 陳報 其因訴請被告應將坐落於新北市○○區○○段621、621-1、622、639、640、641、642、643、644、645、646、647、648、653、655、657、663、666、720等地號土地所有權應有部分合計3/4移轉登記並應交付因委任事務所收取之金錢暨法定遲延利息與原告所如受勝訴判決可得受之客觀利益為新臺幣(下同)肆億柒仟伍佰玖拾叁萬陸仟玖佰捌拾叁元,核無不合,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肆億柒仟伍佰玖拾叁萬陸仟玖佰捌拾叁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佰柒拾捌萬陸仟柒佰叁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羅惠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4月27日
書記官王嘉蓉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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