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111年度雄補字第91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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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雄補字第911號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原告與被告千勝機電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給付工程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404,200元(即給付工程款234,200元及請求返還面額為1,170,000元之本票),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4,95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向本庭,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鄧怡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1年6月15日
書記官吳語杰